曹志:中国律师运动的逻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98 次 更新时间:2015-05-14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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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志  

以2003年广州孙志刚事件、2004年北京蔡卓华案及2005年广东太石村事件为标志,维权律师引起世人关注,以至于其中十四位被冠以“亚洲周刊2005年风云人物”。[1]十年间,维权律师掀起的维权运动轰轰烈烈,即使其中代表性人物受审入狱,依然激起一批批律师跟随或效仿。这是中国法治建设进程大势所趋,更是改革开放引发普世价值认同的必然结果。维权律师的维权逻辑就以此为大背景。[2]


维权律师、死磕律师和人权律师

可能正因为维权律师代理案件活动起到了制衡政府权力、推动社会动员及组织化的作用,[3]及由此导致该群体被视作美国渗透工具的定性,[4]重庆李庄案、广西北海案、贵阳小河案中出现的律师群体,被冠以另一种名称:即“死磕律师”,并有意识地与“维权律师”称号区分开来,理由是:尽管二者都关注公民的自由平等,但维权律师的落脚点常在于宏观,“死磕律师”则只在具体案件中涉及;后者不是政治活动家、意见领袖和公知。[5]

颇具戏剧性的是,这种相似甚至一致的区分标准,其实早于2006年就已在维权律师滕彪论述中出现;尽管当时滕彪意在指向民主运动与维权运动的差异:“在进路上,民主运动侧重于要求政治体制变革、侧重于以组织化的方式参与政治权力;而维权运动则侧重于个案的公正、个人的权利保障和具体的体制改革。维权运动的主战场不在街头广场而在法庭内外。比如说,维权运动往往不直接要求抽象的‘言论自由’,而是在具体的案件中”。[6]

如果非要从名称及其指代的群体上作一划分,维权律师与死磕律师首先是形式上出现时间的区别。恰恰是维权律师2003—2010年七年间在宗教类、政治类及征地拆迁类案件中的依法抗争,激发一批律师在理念和法律援助行动上从关注到认同再到参与或效仿,并在依法维权的抗争方法和网络构建上开拓出空间。维权律师最引起争议的是该群体于2004年左右开始通过与西方国家政府展开的民间外交活动模式,以及其代表性人物于2006年倡导抗争手段提升至政治化、组织化和街头化。[7]尽管“死磕律师”主流似乎没有应用任何民间外交模式,但是随着官民矛盾激化,其抗争手段其实已经多元化,即不再限于具体案件的法庭内外办案活动。[8]

第二个区别可能在于维权律师更多的代理政治类、宗教类案件,而死磕律师更多的代理打黑、贪腐类等普通刑事案件。[9]所以,若非得以“死磕”为名开山立派,并与维权律师作主动切割,实际是为降低政治风险、争取并扩大活动空间这种逻辑演绎的结果。由此从人群而言,死磕律师范围更广,包括部分维权律师;而且由于博客、微博、微信网络工具的出现,死磕律师在个案抗争中利用互联网的手段更加多样化、更加娴熟;线上联络扩展到线下组团行动的频率越来越高。正因为如此,范亚峰认为:“死磕律师可以看作是维权律师的亚群体,是一个变种。(其)扩展了律师维权的生存空间;降低了参与成本”。[10]所以,与2000年代初相比,律师团随处可见,互联网式个案抗争遍地开花。

正是上述原因,有关政府部门在2013年以“极个别律师串联、抱团、死磕、恶意炒作、触碰政治法律底线……等行为”为由,开展调研,并对“个别问题严重的律师”研究如何加强“有针对性的措施”。“死磕律师”不仅受到非死磕派律师严厉指责,[11]而且内部也出现分歧:一方意图借助个案推动制度进步,另一方则认定“不能用自己的政治主张,或者用委托人的政治主张,来影响依法辩护和依法死磕” 。[12]同年底,“中国人权律师团”出现。这个由“人权律师”构建的自由协作网络,在没有政治化运作的前提下,承继了维权律师的抗争模式,在公共空间将律师运动推向新的阶段。


人权运动的两种引擎

市民自发的四五运动,是针对“四人帮”的非暴力抗议运动,后来为执政党所认可。这是中国人权运动的序幕。基于对“文革”的反思和纠正,执政党于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加强法制建设。1982年宪法制定;1983年胡耀邦作题为“四化与全面改革”的重要讲话。全面改革将宗教政策作为打开新局面的突破口:宗教消灭政策被废除转为宗教容忍政策。全能主义国家模式逐渐转型,政治、经济、法律等领域开始作相应改革,以确认和获取自身合理自治的逻辑。1999年修宪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宪法第五条第一款。

1970年代末,中国法学教育开始恢复。随着“阶级斗争”政纲的退却,法律虚无主义得到检讨。因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坚持改革开放,与民事经济和民主政治相关的法律逐步出台,法学教育相应得到推动。1990年代中后期,法学教育开始向职业化转型,探索法律实践性教学和法律职业教育的模式。1980年,邓小平首先提出在全国人民中加强法制教育。彭真强调将法律交给十亿人民。因彭真倡议,1985年6月,中宣部和司法部在京联合召开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随后,中宣部和司法部拟定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并转发该规划。同年8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草案)》的议案;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第一个普法决议。

1979年,律师制度恢复。1979—1984年,根据《律师暂行条例》(1980),司法部共向1.3万人授予律师资格。1986年,律师资格考试制度开始实行:先是各省组织考试后全国统一。1996年《律师法》通过。2000年中国律师人数达到12万。1980年代中期和1990年代初期司法部策动了将律所从归属国家编制、国家经费支持转向由“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改革。[13]正以上述改革为基础,律师定位从“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转为“为社会提供服务的执业人员”。[14]律师与国家关系的变化,与当时全面改革逻辑一致:即让律师领域逐步实现自治。

所以,以全面改革为政纲,借助立法进程的加快、法学教育和律师制度的恢复、普法教育的展开,执政党、法学家、律师及民众合力启动了中国人权运动。在第一阶段,人权运动的发送机角色基本是由开创全面改革的政治家或立法者与法学(教育)家共同充当。

律师人数的上升、素质能力的提高、经济条件的改善、闲暇时间的增多,为律师作为中国人权运动第二阶段的引擎提供了基础。首先,每年平均增加两万律师的速度,是律师运动发展的前提;更重要的是全国27万律师提供的日常法律服务,日益提升民众的权利意识。

其次,律师已不仅仅是以个人被动代理案件的方式提供法律服务,十年来逐渐出现应用各种方法:如独立开设律所、应用网络微博、微信或开设个人网站组建个人网络、线下自发组团办案、创办NGO、联合学者以研讨会声援等各种方法主动介入到案件或官民冲突中,还出现不少律师以“独立候选人”名义参与基层选举的事例。从2003年兴起的维权律师到2009年出现的死磕律师直至2013年的人权律师,正是律师运动从萌芽到渐有雏形背景下的产物。2004年蔡卓华案律师团和2008年三鹿奶粉案律师团的模式,借助互联网的联络和协调,今天在全国各地的案件中屡见不鲜。最初维权律师基本是北京为主,后来死磕律师尤其是人权律师扩展到全国范围,特别是山东、河南、湖南和广东等省律师群体发挥的作用与北京不相上下。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全国律师群体在案件代理中展现出的公共立场、办案手法、联合或组织模式、媒体及互联网宣传手段、对国际政治资源的应用,从最初的类似或模糊逐渐走向明显的差异甚至是公开的对立。这种从粗略的同一到精细的分化,是律师运动从萌芽到发展过程中的正常现象,不仅反映出律师群体各类特征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丰富多样,而且孕育着将来参政议政的律师集团联合的标准或界限。


两种公民宗教

在人权运动中,支配或影响律师思维和行动有如下七重维度:

第一是普世价值维度:即人类自己创造自由、民主、法治和人权等价值观,作为道德底线和善恶标准,将各国、各民族、各宗教组织、各政治党派统一以免分裂。上述人本主义立场的普世价值,支配着法学教育和法律实践,却被以《环球时报》为代表的官媒批评,认定是西方价值观表现。

其次是法律技术维度:律师对与案有关法律规范和原理的理解、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文书撰写能力及对相关事实的认知,更重要的是办案技巧、经验和法律条文组合等操作性的知识和能力。

第三是地域文化维度:律师出生、受教育和职业训练所处地域文化,影响律师对政治、社会及法律的理解甚至是个人职业目标。

第四是个人目标维度:律师以法律技术办案解决纠纷的经历,不管在个人思维、行动逻辑还是在事务的微观至宏观层面,都会导向个人朝向以治理技艺解决公共问题乃至国家事务的努力。律师成为国家首脑或地区最高执政官比比皆是的史实或事例,都证明这一点。所以,内地律师期待成为政治家的心理期待,实属职业发展及社会变革的正常逻辑。

第五是市场维度:律师根据成本收益思维尤其是对“收益”的取向不同,决定对各类案件投入的精力、时间不同,由此形成不同律师(群体)主打或擅长不同领域的案件。“收益”包括金钱、知名度及社会地位。

第六是社会运动维度:借助互联网、国内外媒体或民间外交手段,应用行为艺术实现准示威效果的围观,对个案中地方政府施加压力。

第七是宗教维度:即基于宗教信仰成为律师,或宗教信仰决定办案目的、方法或代理案件的种类。特定宗教(生活)能够给予律师心灵医治和动力,但这种维度尚未达到支配律师职业思维和办案手法的作用,基本都是与普世价值、个人目标尤其是地域文化等混合在一起。(国际社会最关注的)特定宗教及其资源也影响到特定律师群体的(市场或社会)定位,这就是为什么近年开始出现律师以宗教甚至教派为服务对象或确定自身市场定位的现象。

《我们终将拥抱自由——中国人权律师团律师2015年元旦新年献词》以“自由”为关键词,并明确提到律师渴望四种价值:自由、民主、公平、正义。同时,该文有意识地将普世价值融入中国传统,如:“我们将直面良知,以天下苍生为念,我们将超越阶级、党派、民族、部落和宗教信仰,我们将恪守宽恕、包容和和解。”所以,很明显,“中国人权律师团”的主要维度是普世价值。

普世价值实质象征是全球化背景下世界公民宗教意义上的巴别塔,其被中国人民宗教或公民宗教之代表者如《环球时报》视作西方价值观,正是根源于此。二者在表现形式上都具有公民宗教的特征:即二者都是赋予国家基本制度基础的一套价值观或信仰体系。[15]“中国人权律师团”2015年元旦新年献词中提到“我们将以辛劳、汗水、鲜血乃至生命奉献在自由这个伟大的祭坛之上”,并期待一个童话般的国度、一个自由、民主、公平的国度。而1982年宪法序言则首先描绘出“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其次确认执政党“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治理任务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种价值观和使命表述形式的同构,是两种公民宗教的相交衔接点,共同载体则是宪法。这就是为什么在对江天勇等四位律师的酷刑案中,律师们首先是根据宪法,质疑黑龙江农垦系统严重违反我国现有法律秩序。

中国公民宗教的担纲者更多的是官僚体系,而普世价值的担纲者则是法律人共同体。前者影响或支配法律的逻辑是行政计划、安排和建构的逻辑,而后者支配法律的逻辑则是自生自发的逻辑[16]:在立法中承认、在纠纷中辨明、在法庭上证实、在现实中保护的权利逻辑。前者的逻辑,随着法制转为法治、依法治国国策的奠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承诺,更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决定后,逐渐减弱;尤其在中国人权运动中受到抵制。后者的逻辑,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掀起的经济发展浪潮中,随着民事立法和民事案件的增多,首先以民事权利、后在以基层政府为被告案件的公民权利中体现。律师运动因权利逻辑而兴起,并在人权运动的第二阶段以多样化的形式来塑造和增强这种逻辑。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使得实现人权保障的方式或逻辑面临新的机遇:即依法治国被置于前所未有的高度。如江平所言,律师“在依法治国中应该能起到更积极、更主动的作用。”[17]同时,这种权利的逻辑也面临新的形势:即律师被分成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这种分类管理的格局,导致律师定位及类型,不是被市场而是被行政计划安排。最近重构30年前的律师分级制度,正是行政逻辑精密执行的表现。[18]由此律师培养、发展及其与不同群体联系网络,都置于计划的逻辑而不是权利的逻辑脉络中。而且这种格局对法律人共同体的形成将有怎样的影响,将是今后我们面对的新问题。

在上述两种公民宗教、两种逻辑的关系结构内,既要保证执政党领导、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又要坚持人民主权,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的最小切入口可能是陪审团制度改革:在(重大)刑事案件中赋予陪审团裁定事实的功能。在庭审结构内将对事实与法律的裁判权分别置于陪审团与法官,不仅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局面,而且以民主功能保护法官抵制官僚系统行政干预,防止法官滥权,降低程序不公导致律师与法官死磕的可能性;这种庭审内裁判权的分离,强化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确保刑辩律师合法的辩护空间,引导律师更多以法律技艺在法庭对陪审团而非被迫向媒体、互联网或国际社会寻求正当性及道义支持,减低律师圈江湖气或社会运动模式操作可能,提升法律人共同体凝聚力。[19]


[1] 纪硕鸣、王健民:《中国维权律师法治先鋒》,载 《亚洲周刊》十九卷五十二期 (2005-12-25)。

[2] 曹志:《维权律师的维权逻辑》,载《背景与分析第272期》,http://www.21ccom.net/articles/zgyj/gmht/article_2012062562469.html。该文是本人在李凡先生指导下完成的《维权律师在自由民权运动中的作用》草稿中原始材料(2010—2011);草稿部分内容被并入《当代中国的自由民权运动》第八章《自由民权运动的支持角色:维权律师》。

[3] 李凡:《当代中国的自由民权运动》,巨流图书出版公司2011,283—291页。

[4] 袁鹏:《中国真正的挑战在哪里》,载《人民日报》(海外版)2012年07月31日。

[5] 杨学林:《论死磕派律师》,作者博客2014年4月10日。

[6] 滕彪:《中国维权运动往何处去?》,载《人与人权》(www.renyurenquan.org )http://www.peacehall.com/news/gb/pubvp/2006/10/200610172340.shtml。

[7] 高智晟:《沂南“7.20事件”后维权抗暴运动的一些思考》,http://www.epochtimes.com/b5/6/7/30/n1404076.htm。

[8] 滕彪:《中国维权运动的历史和现状》,2013年在美国普度大学宗教自由学术研讨会上的演讲,https://www.purdue.edu/crcs/events/purdue-symposium-ch/purdue-symposium-2014-ch/tengbiao/。

[9] 曹志:2015年1月8日对李和平律师访谈记录。

[10] 曹志:2015年1月8日对范亚峰博士访谈记录。

[11] 黄云中:《不得不说:关于“死磕派律师”的星星点点》,2014年8月18日http://blog.sina.com.cn/s/blog_be8df3580102uzma.html。

黄云中:《红顶律师?死磕律师?》,2014年9月12日http://blog.sina.com.cn/s/blog_be8df3580102uzma.html。

[12] 叶竹盛:《多省律协接上级通知:极个别律师串联恶意死磕》,载《南风窗》2013年第22期。

[13] 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革律师工作的意见》(1984)、年,司法部《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1988)、司法部《关于律师工作进一步改革的意见》(1992)。

[14] 《律师暂行条例》(1980,已废止)第1条、《律师法》(1996)第2条。

[15] 这里不单单考虑到卢梭与贝拉所述公民宗教,更根本的启发源于:瓦哈(Joachim Wach)《宗教社会学》(Sociology of Religion)关于“natural religious groups”和“specifically religious groups”的划分及杨庆堃在瓦哈上述分类基础上提出的“制度性宗教”(institutional religion)与“分散性宗教”(diffused religion)区。参Joachim Wach:Sociology of Religion,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44. 杨庆堃:《中国社会中的宗教:宗教的现代社会功能与其历史因素之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William T. Cavanaugh, Theopolitical Imagination, T&T Clark Ltd,2002

[16] 上述两种逻辑的差异,类似于哈耶克所论唯理主义思维进路与经验主义世界观间区分。参哈耶克著:《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尤其是其第四章《自由、理性和传统》。

[17] 江平:《依法治国蓝图中律师从被动走向主动》,在2014年12月20日第二届“国浩法治论坛”上的演讲,上海法治声音2015-01-10。

[18] 汪红:《重大、疑难案件应限定律师资质》,载《法制晚报》(2015年01月17日)。

[19] 曹志:2015年1月8日对李和平律师访谈记录。参王怡:《司法与地方主义》,载《宪政主义:观念与制度的转捩》,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蓟门决策:司法制度的基石——陪审制》,蓟门决策第76期(2014年9月18日),http://news.sina.com.cn/c/z/peishenzhi/。施鹏鹏教授在该会上提出将“司法为民”改为“司法由民”,陈泰和律师则指出应将“陪审团”改称“民决团”。另参施鹏鹏:《镣铐下的艰难起舞——评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载《暨南学报》201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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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文化纵横》2011年第6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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