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漱溟:中国文化的两大特征(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37 次 更新时间:2015-05-13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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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前天我作了两个比较图,希望大家细想一想,对不对。我今天再将中西人的社会生活作几点的比较对照:

一:甲、西洋社会中人和人的关系是硬性的,机械的;乙、中国社会中人和人的关系是软性的,活动的。

二:甲、西洋社会中人和人之间常见出彼此相对之势;乙、中国社会中人和人之间常见出彼此相与之情。

三:甲、西洋社会生活中讲法(或纪律)不讲情;乙、中国社会生活中喜欢斟酌情理情面,而纪律不足。

四:甲、维持西洋人群秩序的是国家法律;大事小事都要诉之法律;乙、维持中国人群秩序的是社会礼俗;许多事都在社会中自己照礼俗解决。

五:甲、争是西洋人的精神;乙、让是中国人的精神。

六:甲、西洋人是自己本位——以自己作出发点;乙、中国人是关系本位,而以对方为主。

我如要再这样比较下去,还可慢慢写出一些。不过大意总是如此了。所谓西洋人是自己本位,以自己作出发点,其显著之例,即宴客时自己居中,最贵之客居其左右,次者愈来愈远。中国人必请客人上座,而自己下面末座为陪。何谓关系本位?如主客是一种关系;长幼是一种关系;亲疏是一种关系;如是等等。凡事讲关系如何,故曰关系本位。关系就是伦理。伦者伦偶。伦理者,人和人之间双方相互关系之理也。例如父之义在慈。这个慈,就是从父子关系上讲来,而规定出以对方为主的。以对方为主,或说以对方为重。就是在父亲心里以儿子为重,念念为儿子设想,自己虽有所牺牲,不辞。主人便应以客为重,念念为客人设想,自己虽委曲一些,应当的。掉转来,子之义在孝;孝又是以父亲为重,念念为父亲设想了。作客的便应以主人为重,其义同。此其以对方为主的精神甚明白。

因此,西洋人权利观念发达。权利观念,就是从自己本位来的,以自己作出发点的。而中国人呢,权利这一观念在脑中几乎没有明确地位。心中尽管有许多要求(这些要求与权利内容或相当),却不许讲;只许讲义务。慈是父的义务,恭敬客人是东主的义务;一切一切所讲,皆义务也。然则那许多要求将如何?那许多要求,只能在对方所负于我的义务中得之。换句话说:只能从对方给我。

于是,就分开两边:一边争是西洋人的精神;一边让是中国人的精神。“让”固然是一种可贵精神;“争”我亦不敢完全菲薄,故亦称为一种精神。

中西固有一讲权利一讲义务之不同。还须知道中国所说之义务,与西洋所说之义务亦不同。中国所说是道德上的义务,不是法律上的义务;而西洋人则是说法律上的义务。道德上的义务是软性的;法律上的义务是硬性的。

在个人曰道德;在社会曰礼俗。礼俗大致出于社会,存于社会。法律则出于国家,掌于国家。一个偏从下起;一个偏从上来。一个软些;一个硬些。礼俗总是大家公认的,必有理性在内。法律则理性成分每不如强制成分之多。

倘若读者问我:你这种种对照比较,确有些不差;但中西何以有此分殊?其所从来,到底在那里?

或又问:是不是就从西洋人以自己为本位,而中国人与之相反而来呢?

不是,不是。自己本位或不以自己为本位,都是一种结果。真正造成这分殊情势的,是我说过的一句话:

中国人的生活重心靠家,而西洋人的生活重心靠团体——一切一切由此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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