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帆:法官能为法治做什么?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31 次 更新时间:2015-05-25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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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帆(最高法)  

从2013年到2014年,司法改革提速,译事逐渐荒疏。每有朋友问及翻译进展,只能苦笑:“中国法院的事情都忙不过来,哪儿有时间关心域外司法?”

完全不关心也不可能,只是题材变了。初涉译事,自我定位为司法文化传播者,更侧重推介法官传记或经典判例,很少专注于制度介绍。近些年,因忙于司改,译书题材逐渐由“软”及“硬”,故事变少,干货渐多。以手头两本待译著作为例,一本是《美国司法独立史》(The People's Courts: Pursuing Judicial Independence in America),讲述法官选任制度流变;一本是《专门法院》(Specializing the Courts),讨论专门法院利弊兴衰。两本书的题材正好与当下司法改革的两个热点话题对应,即:法官怎么选?法院怎么设?

先说法官选任。本轮司法改革启幕时,各界普遍认为,未来的法官应当职业化、高素质、严要求,但这样的法官到底该由谁遴选、如何选任,意见却并不统一。各省法官遴选委员会陆续设立,争议也随之产生:谁来当遴选委员会主任?法官占多大比例?办事机构设在哪儿?党管干部原则在哪个环节体现?遴选是考选制还是绩效制?律师参与选法官会不会影响司法公正,利益“防火墙”如何设置?有人担心高级法院主导法官遴选委员会,会导致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行政化”更严重;有人害怕非专业委员过多,会影响法官遴选委员会的专业判断;还有人认为,如果法官集中在省一级遴选,任免权力还保留在省以下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手中,司法的“地方化”问题仍将积重难返。

再看法院设置。很长时间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都津津乐道于专门法院的设置。从知识产权法院、行政法院、未成年人法院和家事法院,到商事法院、破产法院、金融法院、财税法院和环境资源保护法院,但凡某个审判领域与专业性沾边,就会有设立相应专门法院的呼声。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知识产权法院应运而生,跨行政区划法院也在京沪率先挂牌。一时间,特殊类型的法院又成时髦话题。可是,也有人追问:一个专业领域对应一个专门法院,到底有没有必要?设立专门法院的必要性和标准到底是什么?如何把握好专业化审判、统一法律适用与便利民众诉讼、节约司法资源之间的边界?又如何避免今天一拥而上的改革成果成为未来的改革对象?抛开政治风潮与部门利益,上述问题其实都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

上述关于法官与法院的争议,在美国也曾长期存在。美国建国之初,各州崇尚法官独立,效仿联邦法院,规定法官由行政首长任命、终身任职,但是,由于法官素质参差不齐、滥权现象严重,部分州又矫枉过正,改为以票决方式推选,法官定期换届。可是,有竞选就需政治助力,背后还得有强大资金支持,这样一来,法官选任难免卷入党争,企业利益牵连其中。每近换届,许多法官不得不以判决换取民意支持。因此,直到现在,完善州法官选任方式仍是美国司法改革的焦点议题。此外,美国专门法院的设置也非常繁杂,从联邦到各州,门类多达十几种,别说法学院师生,就算资深律师,不在诉讼圈摸爬滚打三五年,也理不清各类法院的管辖关系。而专门法院的存废撤并之争,在美国司法界也是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

由此可见,尽管历史动因与表现方式不同,但我国司法改革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彼岸也曾存在,了解其历史源流和经验教训,对推进当下改革应有启发。另外,受视角和经历影响,学者专著与具体实践始终“隔”着一层,我更加好奇的是,美国法官又是如何看待本土司法和职业定位的呢?

2013年,因偶然机缘,购得戴维·M. 奥布莱恩教授编撰的Judges on Judging:View from the Bench一书。奥布莱恩是弗吉尼亚大学教授,也是美国司法研究的顶尖专家,曾在联邦最高法院担任访问学者,并在首席大法官行政助理办公室从事研究工作。他撰写的《风暴眼:美国政治中的最高法院》(Storm Center: The Supreme Court in American Politics)是美国最畅销的最高法院著作,1986年初版即获得美国律师协会颁发的“银槌奖”,到2014年已出到第10版。

不过,Judges on Judging并非奥布莱恩教授的专著,而是一部法官著述汇编,且以演讲稿为主。西方法官多以判词闻名于世,奥布莱恩则刻意搜集了众多法官在审判席之外的作品,并分主题撰写引言。可以说,这是一部“法官视角”之集大成者。认真阅读之后,我当即决定将这本书译介给国内读者。推动我下决心的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作者阵容豪华。霍姆斯、卡多佐、布伦南、鲍威尔、伦奎斯特、斯卡利亚、金斯伯格、苏特、布雷耶、波斯纳……打开作者名录,几乎要被熠熠生辉的名字晃瞎。随便挑出一个,都是大名鼎鼎的人物。除了路易斯·布兰代斯和勒尼德·汉德,美国司法史上著名法官几乎全部名列其中。尽管霍姆斯、卡多佐、伦奎斯特、布雷耶、波斯纳都有著述被译为中文,但还没有一本书能如此集中地反映司法群英的思想精华。

二是视角全面多元。近年来,国内读者熟悉的美国法官,除理查德·波斯纳外,多数是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经由诸多同仁译介,人们对最高法院的审判程序和经典判例都已熟悉。而本书34篇文章作者中,除2位首席大法官和16位最高法院大法官外,还有12位上诉法院和初审法院法官,涵盖联邦与州两个司法系统。书中既有大法官介绍最高法院选案规则、内部会议和言词辩论,也有基层法官揭示下级法院的庭审现状、法官选任和司法理念,体现了不同层级法院法官的不同视角。更为难得的是,为全面反映美国司法领域的意识形态之争,许多作者的观点是完全对立的,甚至有些针锋相对。悉心体会法官们在审判席外的刀笔交锋,有助于丰富我们对“美式司法政治”的理解。

三是提供感性判断。俗话说,“判决之外,法官无言”。意思是,法官对案件问题的看法,应当阐述在判决当中,而不是靠判后答疑、接受采访、写公开信来回应质疑。不过,法官并非完全与世隔绝,他们也会通过发表演讲、撰写文章,实现传播思想、普及通识的目的。在许多情况下,法官们的庭外著述,能够提供判决书无法传达的信息。例如,在庭审发言上,约翰·哈伦大法官就对出庭律师提出了四个建议,即有所拣择、简明扼要、开诚布公和弹性灵活。在对待异议意见是否应当公开的问题上,休斯首席大法官则坦承:“对于终审法院而言,以牺牲强烈的反对意见为代价而达成的、仅仅是形式上的一致意见,无论它对彼时的公众舆论影响如何,都不值得向往。这是因为,从根本上而言,司法公信力之维系,在于法官的品格及独立性。他们不仅仅是在判案,而且是在依据自己的真实想法来判案,尽管他们不能达成一致确实令人遗憾,但是维持并认同他们的独立性,要好过以牺牲独立性为代价去强求一致……”这些肺腑之言,也值得中国读者揣摩回味。

四是呼应中国问题。本书毕竟是一本美国法官的讲演录,主要关注美国的司法热点问题,如司法审查、宪法解释和州宪法的人权保障作用等,但是,司法领域毕竟有许多共通规律,因此,书中反映的许多问题,与我国司法改革中的现实争议也能遥相呼应。例如,联邦法官的名额到底是多了还是少了?“案多人少”是不是伪命题?法官在信息化时代如何合理安排工作?庭审的重要性何在?法官到底是纠纷解决者还是政策制定者?对于习惯拿美国司法说事者来说,透过法官们的阐述,可能看到许多有意思的情况,例如:虽然案件在增加,但美国法院庭审数量其实在逐步下降。民事庭审数量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下降了60%,刑事庭审数量则从1962年的15%,降至2002年的5%。联邦基层法院法官的工作,目前更多是参与庭前谈判、辩诉交易及案件管理。这与我国基层法院法官“连轴转”开庭的情况,已有很大不同。

与过去不同的是,本书不再由我独立译出,而是约请来自不同层级法院的同行,分工合作完成,最终由我校核定稿。之所以如此,原因有三:第一,本人事务繁忙,精力有限,单靠一人之力,出版定将遥遥无期。第二,本书题材特别,作者多元,适合合译。这本书是作品合集,作者们立场不同、文风各异,译笔不宜过于统一。第三,也是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我一直存有推动“法官译法官”的心愿。近些年,我翻译法官的作品或判词越多,越觉得由法官来翻译域外法官的作品,更有利于传达原文意蕴。另外,司法界卧虎藏龙,具备精湛司法技艺和卓越翻译能力的法官非常多,他们和他们的才华应当更多地呈现在广大中国读者面前,而不是仅仅通过裁判文书。

对中国的司法改革,这本小册子可能提供不了什么现实答案,但书中法官们着力论述的,正是“法院何以为法院、法官何以为法官”这样的通识道理。当下,“法治”已成朝野共识,而对法官来说,真正成为独立判断、勇于担当者,并享受充分的职业保障,才可切实为推进法治做出贡献。好友邹碧华法官生前为司改孜孜努力,奔走传道,也正是为了“让法院更像法院,让法官更像法官”。我想,他一定乐于读到这样一本书。因此,我代表所有译者,将此译本献给甘做“燃灯者”的邹碧华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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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张容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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