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2页??。
[21]参见[日]江家义男:《刑法各论》,青林书院1963年增补版,第264页。
[22]参见[日]团藤重光:《刑法纲要(各论)》,创文社1990年第3版,第551页;[日]大塚仁:《刑法概说(各论)》,有斐阁2005年第3版增补版,第173页。
[23]参见[曰]山中敬一:《刑法各论》,成文堂2009年第2版,第231页。
[24]侯国云:《论网络虚拟财产刑事保护的不正当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25]同上注。
[26]参见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买卖虚拟货申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7]同前注[8],侯国云、么惠君文。
[28]林旭霞:《虚拟财产解析》,《东南学术》2006年第6期。
[29]参见[日]町野朔:《刑法各论的现在》,有斐阁1996年版,第133页。
[30]参见[日]前田雅英:《刑法总论讲义》,东京大学出版会2011年第5版,第73页。
[31]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227页。
[32]能否在处罚的必要性很高且没有侵犯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的情况下,肯定构成要件符合性,则是需要慎重处理的问题。
[33]参见[日]前田雅英:《罪刑法定主义t实质的构成要件解释》,《现代刑事法》2001年第1号。
[34]郑善泽:《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
[35]同前注[3],陈云良、周新文。
[36]同前注[3],陈云良、周新文。
[37]参见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52页以下。
[38]联系《刑法》第395条的规定,也应认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产都应追缴。
[39]陶信平、刘志仁:《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4期。
[40]参见吴伟、徐二海:《半年盗窃7.9亿个游戏币》,《检察日报》2014年4月9日。
[41]网络服务商的官方价格实际上有两种:一是其出售给用户时的价格;二是其所限制的在其官方交易平台上的价格。本文主张按照网络服务商出售给用户时的价格计算,既方便也统一,不会导致对被告人不利。
[42]参见袁昕、辛亮亮:《偷卖账号案发退赔早知如此何必当初》,《检察日报》2014年8月1日。
[43]同前注[10],陶信平、刘志仁文。
[44]张元:《谈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价值之确定》,《人民司法》2006年第11期。
[45]参见《成都为被盗虚拟财产估价1300亿游戏币估价45万元》,《钱江晚报》2009年5月21日。
[46]参见陈志武:《贫富差距恶化的根本原因》,http://opinion.hexun.com/2012?-?07-13/l43562551.hlinl,2014年12月3日访。
作者: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文章原载《法学》201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