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光:“ 改革年”过半话改革

——征求意见稿之二十九,2005年9月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986 次 更新时间:2008-07-17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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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光 (进入专栏)  

2005年被人称为“改革年”,它反映了改革指导者深化改革的决心和推进改革的努力。现在,“改革年”已经过去了三分之二,它有哪些改革成果?前进的道路上还有哪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似乎有必要做一些回顾。但是,由于我的认知有限,不可能进行全面的讨论,这里只是选择“改革年”里大家关心的几个问题,有重点地作一些介绍和分析,供对改革有兴趣的朋友参考,并共同探讨。

(一)“36条”的理论意义

“改革年”的最重要的成果,是国务院于2月25日发布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36条”)。它第一次以官方文件的形式,宣告了民有经济进入垄断领域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它对改革中国社会的意义,决不下于1954年十一届四中全会的承认商品经济,和十五大把民有经济列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还可以说,它是改革开放以来最具实际意义的政策措施。

改革就是革命。二十多年来的改革,从本质上说是一场持续的民主革命,是戊戌维新以来的民主革命的继续,是对上世纪五十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封建化专制化的清醒的反制。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实际上是摆脱经济领域的封建化专制化的过程。“36条”的发布,标志着这个过程的新的转折。迄今为止,我们的改革基本上是在两条战线上展开的。一条是发展民有经济,繁荣商品市场,这是市场经济的主线;另一条是改革国有企业,使之逐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是市场经济的辅线。这两条线本来是平行发展的,前几年提出改革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国退民进”,“抓大放小”,开始了民有经济向国有经济的冲击,促进了市场格局的变化。但这类冲击一般只限于非垄断的中小企业,垄断性的大企业依旧处在国家权力的庇护之下,不容民有企业染指。因此,市场的二元格局仍然无法改观。国有垄断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一半左右的比重,但它的生产活动却不完全经由市场,这就不能不妨碍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而发展和完善市场经济,正是民主革命的经济目标。因此,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进经济领域的民主革命,就必须突破垄断,用市场经济的力量,去摧毁封建性专制性的经济堡垒。

我国的国有经济是革命胜利后在没收敌对阶级的资产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是处在三岔路口的过渡性的经济形式:它可以在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基础上,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结合,让劳动者分享他们自己所创造的企业利润,迈向社会主义;也可以继续保持国家所有的形式,特别是在一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项目的产业领域,国家作为凌驾于社会之上又为社会服务的权力机关,有责任继续保持和发展这部分国有企业;第三种可能是蜕化成为封建性专制性的垄断企业,由于国有企业对于政权机关的依赖性,在政治权力封建化专制化的条件下,国有企业势必蜕化成封建性专制性的垄断企业,成为专制政权的经济基础。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正在逐步取代计划经济,但国有垄断经济却依然故我,同市场经济格格不入。当市场经济处于幼年阶段时,还感受不到国有垄断经济的威胁,而在市场经济已经有了一定的规模和基础的今天,仍然让具有封建性专制性的垄断经济占据国民经济的半边天,阻挡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那就无法容忍了。更何况民有经济的实力,已经达到了可以涉足垄断领域的程度。于是,垄断经济就不得不面临被突破的命运。“改革年”推出“36条”,反映了事物发展的内在逻辑,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民有经济进入垄断领域,开始了终将取代国有垄断经济的历史性进军。以民有经济取代封建性专制性的国有垄断经济,无疑是历史的进步。就其性质来说,是反封建反专制的民主革命在经济领域的继续。“36条”的重大意义,就在于为这个革命提供政策的法理的依据。

“36条”的最大缺陷是没有跳出斯大林主义的樊笼。文件标题里的“非公有制经济”就是斯大林主义的产物。因为把国家所有制说成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高级形式,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初级形式,正是斯大林的发明。而用马克思主义来衡量,所有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由于职工并没有取得生产资料所有权,都不是公有制经济,而属于非公有制经济的范畴。指导思想上打着马克思主义的旗帜,却履践着斯大林主义,这个理论误区是我国改革的最大障碍;“36条”的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内在缺陷,理论根源就在这里。

在“36条”的鼓舞下,民有企业开始了向石油、铁路、民航、军工等垄断领域的进军。关于这方面的情况和有待解决的问题,我在《突破垄断,解放民有经济》一文中已作了简要介绍,这里不再赘述。

(二)“一号文件”与土地所有制

1月30日,新华社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这个“改革年”的“一号文件”提出了很多有力的政策措施,如:扩大免征农业税的范围;增加对种粮农民的补贴;新增财政收支和固定资产投资向三农倾斜,特别是要大幅度增加农业科研投资;允许自然人或企业在农村成立小额信贷组织;新增教育、卫生、文化、计划生育等事业经费的70%以上要用于县以下;等等。这些政策措施的落实,将会大大提高农业生产和改善农民生活。据《半月谈》杂志今年第16期报道,今年上半年农民人均现金收入实际增长12.5%,显然是同两个“一号文件”的作用分不开的。但从改革的全局来考察,有些政策措施应该还可以更有力一些。如义务教育和医疗卫生问题,是压在农民身上的两座大山,这两座大山不搬掉,农民就得不到彻底的解放。

与去年的“一号文件”一样,今年的“一号文件”也没有谈及关于“三农”的两大关键问题,一个是土地所有权问题,一个是城乡二元体制问题。前者主要是认识问题,后者主要是解决的难度问题。这里有必要对前者多说几句话。

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土地改革,是中国革命的一大成果。尽管工作方法过于暴烈,分了一些不该分的,斗了一些不该斗的,杀了一些不该杀的。但总的说来,广大农民获得了赖以为生的生产资料,成为土地的主人,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使农村出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土改后出现的互助合作小组,也是符合于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有利于农业生产发展的。但是,接着推行的合作化、公社化,却剥夺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也就是剥夺了农民通过民主革命所取得的胜利果实,其结果必然是向封建性的生产关系倒退。人民公社不是什么共产主义金桥,而是地地道道的农奴制庄园。封建主义以人民公社的形式全面复辟,意味着农村需要一场新的反封建民主革命。文化大革命后安徽凤阳县农民自发地包产到户,是挣脱封建农奴制的革命行动,它引发了从农村到城市的经济体制改革,推进了经济领域的民主革命,在中国社会革命的历史上具有伟大的意义。但是,由于理论观念的滞后,农村本身的革命却没有进一步发展,没有从包产到户发展为分田分地。农民只得到了土地的经营权,却没有土地所有权。而没有土地所有权,土地的经营权也不可能巩固。“三十年不变”的承诺,说变就变了,有的土地被占被卖,有的地方政府规定统一种植某种作物,农民没有经营自由。这就说明,包产到户和联产责任制并没有彻底解放农民,他们仍然不能以土地主人的身份溶入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不但受到垄断经济的阻碍,而且由于背负着落后的农村而步履维艰。市场经济需要广大的农村市场,可是这个市场却因为大量农村贫困化而不断萎缩。只有改变这种局面,使广大农民成为有产者,首先是成为土地所有者,才能为开辟广阔的农村市场创造条件。在具体做法上,可以在目前的责任田的基础上,把土地分归农民所有,赋予农民以处置土地的全部权利:自由种植,自由处理,包括自耕、联合、投资、买卖、租佃、抵押、继承等等。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是受宪法保护的。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就应该包括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现在农民在名义上有土地经营权,实际上毫无保障。“三农”问题专家于建嵘不久前说,根据他们去年的调查,全国发生6万余起上访事件,其中60%是农村的,而在农村的上访事件中,土地问题约占70%。解决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问题,完成农村的民主革命,就可以减少大量矛盾和纠纷。

(三)两大风暴的重大意义

肇始于去年的“审计风暴”和今年刮起来的“环保风暴”,是“改革年”的两个色彩绚丽的亮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破坏环境的巨大代价换来的。许多有识之士早就大声呼吁保护环境;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就包括“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各级环保部门在经费有限人员不足的条件下,做了许多工作。但是,很多地方政府和企业仍然缺乏应有的重视,对有关法令视若无睹,以致问题日益严重。据《时事资料手册》今年第2期报道,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在今年年初披露,我国单位产值的排污量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0倍,每万元产值消耗的矿产资源是日本的7.1倍,美国的5.7倍,印度的2.8倍。我国有1/3国土被酸雨侵蚀,七大江河水系中“劣五类”水质占41%。全球污染最严重的10个城市,其中有5个在我国。据世界银行测算,我国空气和污染造成的损失,约占当年GDP的8%,而据中国科学院的测算,环境污染加上生态破坏所造成的损失,达GDP 的15%。另据《中国青年报》1月28日报道,1月27日在瑞士达沃斯发布世界各国环境质量的评估报告,在接受调查的144个国家与地区中,ESI(环境可持续指数)的排序,中国位居倒数第12。严峻的环保形势,迫使环保总局不得不打出重拳。1月18日,国家环保总局宣布停建金沙江溪洛渡水电站等30个违法开工项目。1月27日,又通报公布包括五大发电集团的19家电厂在内的46家发电厂没有启动脱硫项目。2月28日,潘岳向媒体通报,为建立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环境污染损失估算体系,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统计局在北京广东等10个省市,率先启动以环境核算和污染损失调查为内容的绿色GDP试点工作。环保工作从强化监督到制度建设,是“改革年”的一个可喜成果。

去年刮起的“审计风暴”,大大改善了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整改情况。截止今年3月底,已上缴财政各项资金233.58亿元,挽回损失2.88亿元,有762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今年6月28日,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在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报告了2004年度中央预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的执行情况。在这个今年再度刮起的“审计风暴”中,查出38个中央部门有虚报多领预算资金、转移挪用或挤占财政资金、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等问题,违规金额共达90.6亿元,占审计资金总额的6%。有18所中央部属高校收取不合理的进修费、MBA学费、辅修费、旁听费等共8.68亿元。还有15.66亿元本应用于12个省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资金,被挤占挪用于其他工程、办企业、出借或建房买车等开支。

“审计风暴”和“环保风暴”的意义,除了查出大量违纪违法事件外,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政府的监督机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政权机构的监督制衡是政治权力得以正确运用的重要保证。长期以来,由于现行政治体制的专制特征和腐败盛行,许多监督机构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以致人们普遍对政府丧失信心。审计署和环保总局的作为表明,只要监督机构的官员忠于职守,以民为本,即使是在现行的政治体制内,也还是能够发挥积极作用的。政治民主化的一大内涵就是建立并强化监督机制,督促政治权力在遵宪守法的范围内健康运行,实现权力机构的相互制约和平衡。“改革年”的审计环保两大风暴之所以受到老百姓的欢迎,就是因为他们的作为符合于人民群众的政治民主化的呼求,符合于民众对强化监督制衡机制的期盼。问题在于如何把这个良好的开端继续下去,为此需要一定的制度建设来保证。环保总署的绿色GDP的试点是一个很好的实验。从近来的报道得知,关于循环经济和再生能源等问题,不但在社会上受到广泛的关注和讨论,而且提上了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议程。这就为深化改革开辟了新的切入点。这也是“改革年”里出现的令人欣慰的发展趋势。

(四)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出路何在?

在“改革年”里,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开始受到有关方面的重视和关注。中小企业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事业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据统计,在全国企业总数中,中小企业占99%以上,它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创造了55.6%的国内生产总值,向国家缴纳了46.2%的财政税收,完成了62.3%的出口任务。改革开放以来,全国的中小企业为实现共同富裕、社会稳定的战略目标,作出了重大的贡献。但是中小企业的发展一直受到缺乏资金的困扰。银行贷款重大轻小,中小企业不容易贷得到款;民间借贷又有触犯法规的危险。国家的金融政策把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捆得死死的,使它们很难健康发展。进入“改革年”后,这一现象有了转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不久前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改进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推进小企业贷款制度创新。银监会最近下发《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从小企业贷款的政策、标准、方法、抵押担保、风险控制、业绩考核等方面,都根据小企业的特点,提出了新的要求。有些银行已经成立了小企业信贷部,专门受理小企业的贷款业务。中国人民银行5月间在北京召集山西、陕西、四川、贵州等四省的分行行长和有关处长,举行会议,讨论在这四省进行民间信贷试点,为此成立小额信贷专题领导小组,由央行副行长吴晓灵任组长。浙江省于7月18日出台了《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试行办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小企业的贷款。

国家金融组织关注解决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这是“改革年”的一大好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金融垄断的突破。金融改革的根本出路还是在于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继去年“一号文件”提出“积极兴办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之后,今年的“一号文件”又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国务院在4月间发布的《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也明确表示要“探索发展新的农村金融合作组织”。可见,建立民间金融机构具有明确的法理依据。银监会和央行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在协助建立民间金融组织、规范民间贷款的运作规程上。只要放宽金融政策,民间自然会涌现出解决融资难题的新办法,新形式。在民有经济发达的浙江省及深圳、广州等地的信用担保公司,就是破解小企业融资难题的一大创新。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为例,全区20个城镇,都分别成立了信用担保公司。其中新街镇的担保公司成立于2001年,实行会员制,每个会员出资5万—20万元不等。在会员企业向萧山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时,担保公司可提供最高5倍于出资额的担保。4年来经过三次增资扩股,现在已经有33家会员企业,注册资本从88万元增至1080万元,先后累计为会员企业提供441笔、2.08亿贷款担保,其中没有一笔坏账或延期还款。这个优异的记录,足可证明这种组织形式对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有效性和重要性。目前,我国存在着大量的民间资本。据浙江省温州市银监局的保守估计,截至2004年底,仅温州一地的民间资本,就有3000亿元。橇动民间资本来投入生产活动,将会有力地推动民有经济、特别是民有小企业的发展。萧山等地的信用担保公司,是一个值得推广的好形式。

然而,从金融改革的全面形势来考察,前景仍不容乐观;如何贯彻两个“一号文件”和国务院文件精神,建立为小企业和农村服务的民间金融组织,仍然是一个相当艰难的课题。今年5月底,重庆16家民有企业联合建立重庆就业银行的申请遭到银监会拒绝批准,河南省濮阳市的贷款互助合作社得不到政府支持,申请登记“难产”,这两个事例十分典型地表明,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主要障碍,还是壁垒森严的垄断。

(五)MBO与职工权利

在去年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中曾引起轩然大波的MBO(管理者收购)问题,进入“改革年”后已经尘埃落定。4月14日,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定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一律不向管理层转让;中小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则可以探索,但必须符合5个条件:1、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2、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定及有关重大事项,应当由有管理职权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管理层不得参与;3、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4、不得以各种名义压低国有产权转让价格;5、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时应当提供其受让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不得向任何国有企业融资,不得以这些企业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这5条规定是MBO得以按照市场规则健康运行的基本保证。去年郎咸平向MBO大兴问罪之师,声讨的与其说是MBO本身,毋宁说是有关人员出于私利而违背MBO游戏规则的行径。上述5条规定无疑是针对过去存在的问题而发的,同时也吸收了西方国家推行MBO 的经验。严格执行这5条规定,就可以把我国的MBO纳入正常健康的轨道。

但是,这个规定似乎漏掉了一个我认为是最重要的内容:改制企业的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处置权。国有企业的所有资产,都是职工(当然包括管理者)劳动创造的,国家投资早就收回去了。这些资产怎样处置,劳动者最有发言权。不但产权转让方案的制定应当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讨论修改通过,而且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都应当有职工代表参与。在转让国有产权的过程中排斥本企业的职工,是对职工权利的无理剥夺。不是说劳动者是企业的主人吗?不经过主人同意而处理企业财富,岂不等于盗窃抢劫!是不是政府自以为代表职工利益,就可以不经职工授权而迳自处置国有资产?

发布《暂行规定》,指导和规范MBO,表明政府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值得嘉许;漠视职工权利,排斥职工参与转让过程,则是政府的失职。现在虽然颁布了《暂行规定》,但是否能够全面贯彻呢?我是很担心的。我的担心并非毫无根据。去年MBO过程发现的问题,几乎都是企业经营者和管理部门的官员狼狈为奸、利益均沾的结果。现在规则是有了,情况当然会有所改善,但是,人还是那些人,官还是那些官,有多少人会在严格规范的约束面前敛手从善?又有多少人会在高额财富的引诱下铤而走险?这都很难说。从根本上说,不改革政治体制,国家权力机构不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国有企业改革就无法避免官企勾结、共谋私利的腐败现象,邓小平早在19年前就指出:“不搞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难于贯彻。”有多少当政者认真思考过这句话呢?

我在10年前的第一篇征求意见稿《国有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立足点》里曾提出:国有经济的体制改革,应当以马克思所主张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相结合为理论立足点。多少年来,当政者始终坚持斯大林主义,拒不接受马克思主义。前几年有的企业将部分国有资产无偿或优惠分配给职工,却被指责为“国有资产流失”,勒令恢复原有的所有制格局。这是对职工权利的粗暴侵害。现在连参与产权转让的权利都被剥夺。这是什么主义指导的啊?

(六)对台政策的重大转变

“改革年”还有一个发生了显著转折的领域,那就是对台湾的政策。几十年来,我们的对台政策的主轴是“以阶级斗争为纲”,对台湾持敌对态度,指导思想的重心不在统一,而是要解放台湾。1991年3月,台湾当局发布《国家统一纲领》,主张“海峡两岸应在理性、和平、对等、互惠的前提下,经过适当时期的坦诚交流、合作、协商,建立民主、自由、均富的共识,共同重建一个统一的中国。”纲领提出的统一四原则,第一条就是“大陆与台湾均是中国的领土,促成国家的统一,应是中国人共同的责任。”纲领还主张:“两岸应摒除敌对状态,并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以和平方式解决一切争端。”这是一个合情合理的统一纲领,完全可以作为两岸谈判的基础。但是,我们秉持的却是“凡是敌人拥护的,我们就要反对”的斗争思维,只能是你听我的,不能是我听你的,所以根本置之不理,以致坐失统一良机。台独出现以后,我们又只以打击台独为务,没有把政策重点及时转移到争取台湾人民上来,一意孤行地文攻武吓,结果反而把台湾人民推向台独。去年《反分裂国家法》提出草案后,我在12月20日曾写就《反分裂国家法的是非得失》一文,指出这个立法的重点在于和平统一,应名之为《和平统一法》;以《反分裂国家法》为名,却从阶级斗争思维出发,不利于争取台湾人民。《反分裂国家法》3月14日在全国人大通过后,国内舆论一律,赞声如潮,海外则批评多于肯定。它在镇慑台独方面虽然有一定作用,但不利于争取台湾人民,不过是徒增反感罢了。

今年五至七月间,连战、宋楚瑜、郁慕明相继应邀来大陆访问,打破了两岸关系的僵局,开辟了和平统一的新局面。他们访问期间,所到之处,无不受到热烈欢迎,周到接待;胡锦涛分别同他们举行会谈,达成了许多共识。大陆主动采取的一些措施,如:赠送大熊猫,台湾水果免税准入,台湾来大陆就读的大学生按大陆学生标准同等收费,放宽台湾同胞在大陆就业的条件,等等,都产生了良好的效果。接着,在反法西斯和抗日战争胜利60周年的纪念活动中,媒体广泛介绍国民党在抗战中所作的牺牲与贡献,虽然其间掺和着一些陈旧的杂音,但人民群众已经感受到揭示抗战真相、对抗战作出全面评价的取向。这对于争取台湾民众,和平统一台湾,无疑也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在两岸关系上的这些令人欣慰的新发展,标志着指导思想上的对台政策的重点,正在从打击台独向争取台湾人民转变。这几个月的事实证明,只有争取台湾民众,才能有效地打击台独;而旨在打击台独的措施,却往往误伤台湾民众,造成疏离台湾民众的恶果。对台政策重点的转变,使和平统一台湾的前景趋于明朗乐观,这是值得高兴的。

但是和平统一的最具根本意义的条件,还是大陆本身的政治民主化。一个政治专制、舆论一律、腐败遍地的社会,是没有吸引力的。对台政策重点的转变可以将许多台湾民众引离台独,但我们如不改革政治体制,要他们心向大陆还是相当困难的。只有建立民主的政体,落实宪法规定的各项公民自由权利,和平统一才能水到渠成。马英九最近提出“民主统一”的口号,是很值得我们三思的。

简短的结语

“改革年”还有几个月便要过去,但社会在这一年里的前进步伐,却将在历史上留下明显的痕迹。指出这一点是必要的。我们的社会尽管弊端重重,百病丛生,但它毕竟还在前进。这是数以亿计的劳动者辛勤劳动的结果。我们可以对贪官污吏的贪脏枉法行为切齿痛恨,可以对弱势群体的横遭压迫表示愤慨,但不能否认我们的社会仍在艰难地缓慢地发展前进的事实。社会的主体是人民群众,我们无权否定人民群众的辛勤劳动对于社会发展的意义。当然,我们更不能无视社会的落后面和黑暗面。“改革年”的最大遗憾是政治体制改革依然没有动静。中共十三大的政治报告被束之高阁后,政治体制改革便成了无人问津的禁区,官方文件和报告讲话中偶而提及,也是轻描淡写,虚晃一枪就过去了。它是当政者的魔魇,老百姓的梦想。但社会的现实告诉我们,贪污腐败愈演愈烈,官商勾结层出不穷,盗贼横行,矿难迭出,这一切的总根源,就在于现有政治制度缺乏健全的监督制衡。面对社会如此严重的黑暗,只有改革政治体制,实行宪政民主,才能救治病入膏肓的社会。就在此文撰写过程中,我从网上读到外电报道,胡锦涛主席9月5日在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前接见与会代表时发表讲话:“我们将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证公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同一天,温家宝总理在第八次中欧领导人峰会召开前夕的一个记者招待会上说:“中国将推进民主政治发展,坚定不移地重新构建民主,包括举行直接选举。”我诚挚地期望这些动人的讲话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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