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铮:民工供给量的统计分析——兼论“民工荒”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259 次 更新时间:2005-09-11 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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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铮  

「内容提要」在对农林牧渔业所需的劳动力与乡村剩余劳动力进行估算的基础上,本文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分别从总量、年龄结构和性别结构的角度,对民工供给量进行了估算。估算结果表明,到2003年年底,中国乡村尚有未达到城镇退休年龄的剩余劳动力7700万人;但25岁以下民工存在着700万人的供需缺口,主要是25岁以下女工供不应求。因此,虽然目前总量上不存在“民工荒”,但特定年龄和性别的乡村劳动力确实可能供不应求。今后,中国乡村有可能出现青年劳动力短缺与中老年劳动力过剩并存的局面。

「关键词」民工供给/农业劳动力/乡村剩余劳动力/“民工荒”

近两年来,有关沿海民工短缺的报道屡屡见诸媒体(注:例如,《谁赶走了石狮十万外来工》,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03年5月21日;《收入低不够消费杭州五成外来务工者节后不回头》,载《东方早报》2002年2月2日;《熟练工紧缺困扰珠三角》,载《北京青年报》2004年2月21日;《松动户籍藩篱正当其时》,载《南风窗》2004年4月16日,总第260期;《漠视工人酿出苦果广东爆发“民工荒”》,载《楚天都市报》2004年7月3日;《广东民工荒是真是假透视工人和工厂的价格博弈》,载《经济观察报》2004年7月24日;《民工告急多米诺骨牌效应揭秘》,载《温州都市报》2004年7月31日;《珠三角惊呼:民工短缺!》,载《南方都市报》2004年8月3日。)。有的报道宣称,“中国遭遇20年来首次‘民工荒’(注:《中国遭遇20年来首次”民工荒“》,载《南方周末》2004年7月15日。)。;有的报道更明确指出,现在缺少的不仅是技工,而且包括普通工人(注:据东莞市委政策研究室的调查,在(2004年)2月的23万(民工)缺口中,普工缺18万人,技工缺5万人《珠三角苦留外来工》,载《南方都市报》2004年8月5日)。中国经济学界和社会各界公认:中国存在着数以亿计的乡村剩余劳动力(注:例如,以周其仁为首席专家的原劳动部”农村劳动力就业与流动研究“课题组认为,1994年,中国农村有待转移的剩余劳动力为1.11亿(见原劳动部”农村劳动力就业与流动研究“课题组:《中国农村劳动力就业与流动研究报告》,中国劳动出版社,1999年,第224页)。由杜鹰、韩俊等组成的农业部课题组则认为,1998年,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为1.52亿人,到”十五“期末(2005年)更增加到1.8亿人(见农业部课题组:《21世纪初期我国农村就业及剩余劳动力利用问题研究》,载《中国农村经济》2000年第5期,第6页)。),因而在中国,普通劳动力的无限供给似乎是不言而喻的。所谓普通劳动力无限供给是指,只要工资水平相当于劳动力的最低限度生活费用,普通劳动力的供给就会源源不断。所谓”民工荒“则是指在上述工资水平下民工的供不应求。因此,要分析”民工荒“,分析民工供给量,就得估算目前中国乡村剩余劳动力的数量。

本文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农林牧渔业所需的劳动力进行估算,目的是探讨乡村中到底存在多少剩余劳动力。第二部分分别从总量、年龄结构和性别结构的角度,探讨民工的供给量。第三部分则在估算的基础上,得出若干结论。

根据现有的统计资料,可能估算数字的最新年份是2003年。在得不到2003年数字的情况下,本文将采取若干变通方法。

一、估算农林牧渔业所需劳动力的思路

在对农林牧渔业所需劳动力进行估算时,笔者的基本思路是(注:这一思路的发展轨迹,见章铮(1995)以及章铮、黄明辉(2001)。):第一,中国所统计的农村劳动力中,包括了全民所有制第一产业劳动力和乡村劳动力两个部分。前者属于城镇户口,后者属于乡村人口,即户口在农村的常住人口。鉴于全民所有制第一产业劳动力和乡村劳动力在制度环境上存在着重大差异,笔者将研究范围限定在乡村劳动力上。

第二,假定林牧渔业中不存在剩余劳动力,乡村剩余劳动力集中在农业(种植业)中。

第三,统计中的“牧业”是指放牧类牧业,圈养类牧业没有包括在内。从事放牧的乡村劳动力一般以放牧为主业,而从事圈养业的乡村劳动力大多数以农业为主,以圈养生猪、家禽、奶牛等为辅。由于中国从事农业的乡村劳动力绝对数量大,因而按照工日换算得出的从事圈养的乡村劳动力数量也很大,甚至比当年计入牧业的乡村劳动力数字还要多,因而需要单独计算。

由于资料的限制,在计算从事圈养类牧业的乡村劳动力时,笔者只计算生产猪肉、禽肉(假定肉鸡可以代表肉禽)、禽蛋(假定蛋鸡可以代表产蛋家禽)三类产品所需乡村劳动力。

第四,1993年以后,国家统计部门仅仅公布从事农林牧渔业的乡村劳动力数量,而不分别公布从事农林牧渔各业的乡村劳动力数字。因此,在估算1993年及以后某一年从事农业的全部乡村劳动力数量(包括剩余劳动力)时,笔者是用该年农林牧渔业乡村劳动力数量,减去估算的该年从事林牧渔业乡村劳动力的数量(包括圈养类牧业),得出可从事农业的乡村劳动力数量。其中,对从事圈养类牧业劳动力的估算方法如上所述。国家统计部门最后一次分别公布从事林牧渔业的乡村劳动力数量的年份是1992年。假定在1992年以来,林牧渔业乡村劳动力的年增长相当于1984~1992年的年平均增长量(注:1984年以前的资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当时农村经济体制变动的影响,故不采用。),即林业年递增6.5万人,牧业年递增14.5万人,渔业年递增19.5万人,则上述三行业平均每年需要追加劳动力40.5万人。

第五,农业方面,笔者首先从当年全国实有耕地面积中扣除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耕地面积,得出当年可供乡村劳动力耕种的耕地数量,再用该数量除以劳均可耕种土地,求出这一年的全国农业实际所需的乡村劳动力数量。

第六,在计算劳均可耕种土地时,笔者使用的是孟昕、白南生(1988)提供的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调查数据。孟昕、白南生根据他们在江西吉安、安徽滁县、河南新乡的实地调查结果,并根据这三个地区与全国农村在作物种植种类、劳动力集约程度、复种指数和农业机械化程度方面的差异做了相应修正后,得出中国平均每个农业劳动力可耕种土地9.93亩(0.662公顷)的结论。

1996年以后,中国耕地统计发生了重大变化。按照原有的统计方法,1996年,中国实有耕地数为9546.65万公顷,扣除当年国有农场耕地总面积470.04万公顷(注:中国农业年鉴编辑委员会(编):《中国农业年鉴1997》,中国农业出版社,1997年,第287、378页。),1996年,乡村实有耕地数为9076.61万公顷。而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家统计局和全国农业普查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成果的公报》,到1996年10月31日,中国共有耕地13003.92万公顷(注: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2003》,中国统计出版社,2003年,第415页。)。同样,扣除上述当年国有农场耕地总面积470.04万公顷,则1996年乡村实有耕地数增加到12533.88万公顷。

笔者认为,耕地统计产生差距的原因,一是以往各地统计中采用的计量单位——“习惯亩”不标准,二是各地对耕地的定义和口径不统一。考虑到20世纪80年代初耕地统计和孟昕、白南生进行劳均可耕种土地调查时所使用的同样是不标准的和口径不统一的计量单位,笔者假定其影响可以互相抵消。因而在计算1995年以前的全国农业实际所需乡村劳动力数量时,笔者仍然使用孟昕、白南生的劳均可耕种土地数字。至于1996年及以后,则按照9076.61万公顷与12533.88万公顷的对应关系,将9.93亩(0.662公顷)调整为13.71亩(0.914公顷)。

第七,根据上述孟昕、白南生(1988)对江西吉安农户的调查,农户全年劳均理论总工时的平均值为270个工日。又根据原劳动部“农村劳动力就业与流动研究”课题组(1999)在1995年年初对全国8个省80个样本村4000户农村居民的问卷调查,1994年,乡村劳动力人均参加生产劳动共276.64天,其中,整天203.58个、半天41.48个、半天以下14.88个。由于在该问卷调查所涉及的劳动力中,有32.2%的劳动力主要从事非农业即非农林牧渔业,而非农业不受气候影响,全年可劳动的工日要高于农业,因而在分析农业、圈养类牧业和农田水利建设所需乡村劳动力数量时,笔者按乡村劳动力每年平均工作270个工日计算。

第八,同样根据孟昕、白南生(1988)对江西吉安农户的调查,每个劳动力全年在耕地上劳动的实际时间是220个工日。换句话说,除了耕种9.93亩耕地,一个乡村劳动力一年还有50个工日的剩余。在估算中,笔者将这50个工日一部分算作农田水利建设用工,另一部分算作圈养畜禽用工。因此,在估算圈养类牧业所需乡村劳动力时,笔者先从圈养类牧业用工中扣除用来抵消农业劳动力剩余工日的部分,再把余下的部分转换成圈养类牧业所需乡村劳动力。

第九,估算时不考虑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影响。更准确地说,假定农业(种植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影响被劳动密集型作物比重的增加所抵消(注:例如,种植业中,劳动密集型的蔬菜的种植面积从1985年的475万公顷增加到2003年的1795万公顷,蔬菜种植面积占农作物总播种面积的比例,从1985年的3.3%上升到2003年的11.8%(见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摘要2002》,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年,第103页;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摘要2004》,中国统计出版社,2004年,第113页)。)。

二、农林牧渔业所需劳动力的估算结果

根据上述思路,笔者对2003年农林牧渔业实际使用的乡村劳动力进行估算。在无法得到2003年数据时,采用2002年数据或用其他方法估算。

1.农业(种植业)。从1996年到2001年,全国耕地资源从13003.92万公顷减少到12708.2万公顷(注: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2003》,中国统计出版社,2003年,第415页。)。假定每年耕地资源减少的绝对量相同,则2002年耕地资源应为12589.9万公顷。从中扣除该年国有农场耕地总面积474.06万公顷(2002年数字)(注:中国农业年鉴编辑委员会(编):《中国农业年鉴2003》,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年,第222页。),2002年乡村实有耕地数为12115.85万公顷。按照每个农业乡村劳动力耕种0.914公顷计算,2002年农业实际需要乡村劳动力为13256万人。从事农业的乡村劳动力一年还有50个工日的剩余。因而这13256万劳动力每年还有剩余工日约66.3亿个。

2.农田水利建设。2002年9月至2003年2月底,全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共投入44.6亿个工日(注:中国农业年鉴编辑委员会(编):《中国农业年鉴2003》,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年,第27页。)。在扣除农田水利建设用工后,农业劳动力每年还有剩余工日21.7亿个(66.3亿—44.6亿)。

3.圈养类牧业。2003年,全国猪肉产量4518.6万吨,扣除国营农场猪肉产量58.2万吨(2002年数字)(注:国营农场猪肉产量只有2000年的数字。该数字是根据2000年猪肉产量占肉类总产量的比例与2002年肉类总产量折算的。),乡村生产的猪肉产量为4460.4万吨(平均每头产肉量为76.3公斤);全国禽肉产量为1249.8万吨(2002年数字);2003年,禽蛋产量为2606.7万吨,扣除国营农场禽蛋产量19.9万吨(2002年数字),乡村生产的禽蛋产量为2586.8万吨(注: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编):《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03》,中国统计出版社,2003年,第185页;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摘要2004》,中国统计出版社,2004年,第120页;中国农业年鉴编辑委员会(编):《中国农业年鉴2001》,中国农业出版社,2001年,第355页;《中国农业年鉴2003》,第224页。)。2002年,每头生猪平均用工7.3个工日,每只肉鸡用工0.051个工日(活重每只2.0公斤,折算为禽肉1.3公斤),每只蛋鸡用工0.18个工日(产蛋量为15.8公斤)(注: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编):《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03》,中国统计出版社,2003年,第267、270~271页。)。据此估算,2003年,全国全年养肉猪用工为42.7亿个工日(44604000÷0.0763×7.3),养肉禽用工为4.9亿个工日(12498000÷0.0013×0.051),养蛋鸡用工为3.0亿个工日(25868000÷0.0158×0.18),三者合计为50.5亿个工日。从中扣除21.7亿个农业劳动力剩余工日后,余下的工日为28.8亿个(50.5亿-21.7亿)。按照乡村劳动力每年平均工作270个工日计算。这28.8亿个工日折成1068万个乡村劳动力。

4.林牧(放牧)渔业。1992年,就业于这三个行业的乡村劳动力为2984万人。按照上述估算方法,1992~2003年11年就业人数追加445.5万人,2002年,林牧(放牧)渔业三个行业吸收乡村劳动力3430万人。

5.总计。按照笔者的估算方法,2003年,农林牧渔业实际使用的乡村劳动力数量为17754万人(13256万+1068万+3430万)。

三、民工总供给量估算

2003年,中国农林牧渔业乡村劳动力数量为31260万人(注: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摘要2004》,中国统计出版社,2004年,第112页。)。从中减去上述农林牧渔业实际使用的乡村劳动力数量,所得出的乡村剩余劳动力数量为13506万人。

但是,乡村剩余劳动力并不一定等同于民工供给量,两者之间可能存在下列误差:第一,在乡村劳动力中,有一部分人已经达到城镇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这些劳动力既不可能进城当民工,也不可能从事乡村非农产业。他们可以从事农林牧渔业中的一些轻活,但轻活在全部农活中的比重不大。因此,他们可以计入乡村剩余劳动力,但不应计入民工供给量(注:以2001~2002年为分界,乡村劳动力的统计指标有所变化,此前使用的是“乡村劳动力”,此后改为“乡村从业人员”。“乡村劳动力”的统计中有劳动年龄的限制,但对“超过或没有达到劳动年龄而从事劳动的有的折半计算,有的没有计算”(《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01》,第386页)。换句话说,乡村劳动力统计中包括了一部分非劳动年龄的劳动者。“乡村从业人员”的统计中,则包括了“乡村人口中16岁以上实际参加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实物或货币收入的人员,既包括劳动年龄内经常参加劳动的人员,也包括超过劳动年龄但经常参加劳动的人员”(《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03》,第430页)。应该指出的是:乡村劳动力统计指标的变化并没有导致相关统计数字的修改,无论是在一般性的统计资料中,还是在专门的农村统计资料中,同样一个统计数字,在2001~2002年前算做“乡村劳动力”,2002~2003年后算做“乡村从业人员”(参见《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01》,第27页;《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03》,第31页;《中国统计摘要2002》,第102页;《中国统计摘要2004》,第112页)。)。

根据中国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乡村劳动力中,达到城镇退休职工年龄的有4908万人(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与社会统计局,2002)。假定乡村各行业使用的劳动力都没有达到城镇退休职工年龄,则减去这部分劳动力后的2003年乡村剩余劳动力为13506万人-4908万人=8598万人。

第二,农林牧渔业劳动力中,包括了离开本乡时间不足1个月的民工。对这部分民工需要扣除。根据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的抽样调查,2003年,中国外出农村劳动力为11390万人(阳俊雄,2004[a])。按照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的定义,外出农村劳动力是指离开本乡1个月及以上的、到外地从业的所有农村劳动力(范小玉、且淑芬,2002)。但是,现实生活中的外出农村劳动力还包括了离开本乡时间不足1个月的乡村劳动力。尽管其人员构成变动十分频繁,但任何时点上,这部分劳动力的存在是无庸置疑的。

在整个外出农村劳动力中,离开本乡时间不足1个月的占多大比例呢?由于在乡村统计和抽样调查中找不到相关资料,笔者转而借助北京市外来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资料。表1表明,尽管该比例在不断下降,但来京时间不足1个月的外来人口仍然有一定比例。1997年,在来京时间不足3个月的在京就业外来人口中,来京时间不足1个月的大约占一半。假定这一比例不变,则2003年,在京就业的外来人口中,来京时间不足1个月的至少占7.5%。假定离开本乡时间不足1个月的乡村劳动力在全部外出农村劳动力中所占的比例就是7.5%,则2003年,这部分劳动力的数量应该是924万人(11390万÷92.5%×7.5%)。

资料来源:①刘秀花等(1996)。②北京市外来人口普查办公室(1998)。③《北京有外来人口328万》,《北京日报》2002年1月18日。④《北京市2003年外来人口动态监测调查公报》,2004年2月2日。

从8598万乡村剩余劳动力中扣除上述924万已经进城的民工,则到2003年年底,有待转移的乡村剩余劳动力总量为7674万人。

四、25岁以下民工供求量估算

据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的上述抽样调查,中国乡村外出务工劳动力以青壮年劳动力为主。2003年,农村外出务工劳动力中,25岁以下的劳动力占47.3%(阳俊雄,2004[a])。《中国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表明,25岁以下(15~25岁)的乡村劳动力只占全部乡村劳动力的18.7%(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与社会统计司,2002)。而在拥有500万外来民工、目前正在闹“民工荒”的广东省东莞市所做的一次调查表明,当地外来民工“缺工的需求情况是,……年龄结构上17~25岁之间的占87%”(注:《珠三角苦留外来工》,《南方都市报》2004年8月5日。)。“民工荒”是否与25岁以下民工供不应求有关呢?笔者对此进行了估算。

(一)对25岁以下乡村劳动力的需求

1.非农产业的需求。据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的抽样调查,在2003年的农村外出务工劳动力中,40岁以下的青壮年劳动力占85.9%,25岁以下的劳动力占47.3%(阳俊雄,2004[a])。换句话说,40岁以下的外出乡村劳动力中,25岁以下的占55.1%。同一个抽样调查又表明,转入非农产业的全部乡村劳动力中,40岁以下的占84.5%(阳俊雄,2004[b])。假定转入非农产业的40岁以下的乡村劳动力中,25岁以下劳动力所占比例也是55.1%,则转入非农产业的全部乡村劳动力中,25岁以下的劳动力所占比例为47.3%/85.9%×84.5%=46.5%。

同一个抽样调查表明,2003年,从事非农产业的乡村劳动力数量为16950万人(阳俊雄,2004)。两者相乘即16950万×47.3%/85.9%×84.5%,得出2003年全国从事非农产业的25岁以下乡村劳动力为7886.7万人。

2.农林牧渔业的需求。笔者采用的估算方法是:用中国2000年人口普查数据中的农林牧渔业25岁以下的乡村劳动力在全部从事农林牧渔业乡村劳动力中的比例,乘以2003年农林牧渔业实际使用的乡村劳动力数量,得出2003年农林牧渔业对25岁以下乡村劳动力的需求。

《中国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只公布了全国分年龄的各行业人口,而没有公布乡村分年龄的各行业人口。鉴于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劳动力中,全民所有制农场、林场的劳动力只占不到2%,因此,笔者在估算农林牧渔业对25岁以下的乡村劳动力的需求时,假定实际从事农林牧渔业的乡村劳动力的年龄结构与全国农林牧渔业劳动力的年龄结构相同。根据中国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推算,全国农林牧渔业劳动力数量为45318万人。其中,年龄在25岁及以下的劳动力数量为7743万人,占总量的17.1%(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与社会统计司,2002)。

在全国农林牧渔业劳动力中,达到城镇退休年龄(男60岁以上,女55岁以上)的乡村劳动力有5207万人(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与社会统计司,2002)。扣除这部分老年劳动力后,全国农林牧渔业劳动力减少到40111万人,25岁以下劳动力在全国农林牧渔业全部劳动力中的比例相应上升到19.3%。

如上所述,2003年,农林牧渔业实际使用的乡村劳动力数量为17754万人。两者相乘,得出2003年全国实际从事农林牧渔业的25岁以下乡村劳动力为3426.5万人(17754万×19.3%)。

两部分相加,得出2003年全国对25岁以下乡村劳动力的需求为11313万人。

(二)25岁以下乡村劳动力的供给

笔者采用的估算方法与估算农林牧渔业劳动力需求的方法类似,但有一个重大差异。人口普查的口径与前述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的抽样调查不同。人口普查所谓的城镇人口中,包括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来该城镇不到半年的外来流动人口,而不包括本城镇户籍人口中离开本城镇半年以上的人。城镇户籍劳动力中,几乎没有多少流动到乡村就业。而乡村户籍劳动力中,却有数千万人流入城镇就业。由于对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乡村户籍人口在这半年以上的时间中有多少时间居住在城镇,难以有精确的统计,在估算中姑且假定,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就是在城镇居住半年以上。中国乡村外出务工劳动力以青壮年劳动力为主,将他们之中的一部分人排除在乡村劳动力之外,这首先会影响乡村非农产业劳动力的年龄构成,进而影响整个乡村劳动力的年龄构成。因此,需要对人口普查中计入城镇就业人口的乡村外出务工劳动力进行估算,并将其计入乡村劳动力之中,以消障年龄构成的偏差。

2000年,进入建制镇以上城镇就业的乡村劳动力为7463万人(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中国农村劳动力就业及流动状况2000》。)。由于缺乏民工在城镇居住时间的全国性的统计资料,笔者根据北京外来人口在京居住时间的资料来估算。在北京外来人口中,在京居住半年以上者所占比例见表1.笔者根据表1,假定在城镇居住半年以上的民工占城镇民工总数的75%,由此得出:2000年,人口普查中计入城镇人口的乡村劳动力为5597万人。假定其中25岁以下劳动力所占比例仍然是47.3%,则2000年人口普查中计入城镇人口的25岁以下乡村劳动力为2648万人。

根据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推算,乡村劳动力与25岁以下乡村劳动力分别为47590万人与8893万人(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与社会统计司,2002)。在分别加上5597万人与2648万人之后,25岁以下乡村劳动力占全部乡村劳动力的比例从18.7%(8893万÷47590万),提高到21.7%[(8893万+2648万)÷(47590万+5597万)].2003年,乡村劳动力总数为48971万人(注: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摘要2004》,中国统计出版社,2004年,第112页。),由此得出,2003年,25岁以下乡村劳动力的供给量为10626万人(48971万×21.7%)。

估算结果表明,2003年,25岁以下乡村劳动力供不应求,劳动力缺口为687万人(11313万-10626万)。

五、25岁以下女性民工供求量估算

在对25岁以下民工的需求方面,女工占很大比重。以广东省东莞市为例,目前“全市企业用工男女比例为1∶5,年龄在18~28岁之间的劳动力约占八成,……”;缺工“性别方面男女比例约为1∶4,年龄结构上17~25岁之间的占87%”(注:《珠三角苦留外来工》,《南方都市报》2004年8月5日。)。

在估算25岁以下女性民工的供求量时,笔者采用的方法与估算全部25岁以下民工时所用方法相同,只增加了一个假定,即假定2003年25岁以下的外出农村劳动力中,男女比例为4∶6.

(一)对25岁以下女性乡村劳动力的需求

非农产业方面,2003年,非农产业对25岁以下女性民工的需求,相当于对25岁以下民工需求的60%,即4732万人(7886.7万×60%)。

农林牧渔业方面,根据中国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推算,年龄在25岁及以下、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女性劳动力数量为3752万人(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与社会统计司,2002),占全国农林牧渔业劳动力总量45318万人的8.3%,占扣除达到城镇退休年龄的老年乡村劳动力后的全国农林牧渔业劳动力总量40111万人的9.4%。进而推算出2003年全国实际从事农林牧渔业的25岁以下女性乡村劳动力为1661万人(17754万×9.4%)。

两部分相加得出,2003年,全国对25岁以下女性乡村劳动力的需求为6393万人。

(二)25岁以下女性乡村劳动力的供给

根据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推算,25岁以下女性乡村劳动力为4266万人(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与社会统计司,2002)。加上2000年人口普查中计入城镇人口的25岁以下女性乡村劳动力1588万人(2648万×60%)后,25岁以下女性乡村劳动力占全部乡村劳动力的比例从9.0%(4266万÷47590万),提高到11.0%[(4266万+1588万)÷(47590万+5597万)].2003年,乡村劳动力总数为48971万人(注: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摘要2004》,中国统计出版社,2004年,第112页。),由此得出,2003年,25岁以下女性乡村劳动力的供给量为5391万人(48971万×11.0%)。

估算结果表明,2003年,25岁以下女性乡村劳动力供不应求,劳动力缺口为1002万人。

六、从估算结果得出的结论

根据估算结果,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就总量而论,中国目前不存在“民工荒”。估算结果表明,到2003年年底,有待转移的乡村剩余劳动力总量为7674万人。而2003年,外出农村劳动力比2002年增加8.8%即921万人,其中,到县级市以上城镇务工的占81%即746万人,只相当上述7674万有待转移的乡村剩余劳动力的1/10.因此,假定其他条件不变,2004年,中国总量上不会出现“民工荒”。

第二,就年龄和性别结构而论,25岁以下民工(特别是女工)有可能供不应求,出现“民工荒”。估算结果表明,25岁以下民工(特别是女工)供不应求,缺口分别为687万人与1002万人。换句话说,“民工荒”主要是25岁以下女工供不应求造成的。笔者承认估算结果会存在误差,但可以就此做一个大致的判断,即到2003年年底,25岁以下民工(特别是女工)至多勉强处于供求均衡的状态。在此基础上,如果因经济增长加快而导致对民工需求增加,或者因政府大力增加务农收入导致民工回流量增加,都可能导致这部分民工供不应求,出现“民工荒”。

第三,“民工荒”的实质是特定年龄(性别)民工的收入问题。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促使乡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乡村生存条件恶劣产生的推力。这些劳动力或因土地严重不足,或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因农产品价格太低,或因乡村乱收费而负担太重,总之,因在乡村无法维持温饱而不得不外出。这些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糊口,因而愿意接受仅足以维持生存的低工资。所谓中国乡村剩余劳动力无限供给,就是这种实际情况的反映。

现在,对城镇需求量最大的25岁以下民工(特别是女工)来说,情况出现了变化。笔者的估算表明,农林牧渔业中还有数以千万计的25岁以下劳动力。让他们之中的一部分进城务工,所留下的农业岗位由7000多万有待转移的壮年剩余劳动力填补,应该是不难做到的。但是,把城乡作为一个整体来看,由于25岁以下民工(特别是女工)供求平衡甚至供不应求,促使这部分乡村劳动力进入城镇的动力已经由推力转变成因城镇相对收入水平高、发展前途大而产生的拉力。城镇出现“民工荒”,不是因为这部分劳动力供给总量不足,而是因为城镇用人单位没有提供足够的拉力,即没有提供足以吸引这类劳动力的现期收入和预期收入。价格越高、供给越多,这意味着对25岁以下乡村青年来说,劳动力无限供给的局面已经或正在发生变化。

用人单位或地区招民工时,是按照特定待遇招收特定条件(例如年龄、性别、文化程度等)的民工。这两个“特定”中有一个满足不了,用人单位或地区就会大喊“民工荒”。不能因为中国宏观上不存在“民工荒”,就否认某些用人单位或地区遇到“民工荒”问题。

第四,今后,中国乡村有可能出现劳动力短缺与过剩并存的局面。一般公认,中国城市就业中存在着结构问题,即特定年龄的劳动力(男50岁以上、女40岁以上)就业难。在中国乡村劳动力总体过剩的局面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出现“民工荒”,这表明,类似的就业结构问题也可能在乡村发生。据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的抽样调查,2003年,中国11390万外出农村劳动力中,40岁以下的青壮年劳动力占85.9%,25岁以下的占47.3%(阳俊雄,2004[a])。而根据中国2000年人口普查的资料,中国乡村劳动力中,40岁以下的青壮年劳动力只占乡村劳动力总量的59.5%,25岁以下的只占乡村劳动力总量的18.7%;而达到城镇就业难年龄(男50岁以上、女40岁以上)的乡村劳动力有14804万人,占乡村劳动力总量的31.1%;达到城镇退休年龄(男60岁以上、女55岁以上)的乡村劳动力有4908万人,占乡村劳动力总量的10.3%(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与社会统计司,2002)。由于对不同年龄劳动力的需求量不同,而不同年龄劳动力之间又不可能完全替代,因而仅仅增加就业总量,未必能解决特定年龄群乡村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反而可能在某些年龄群的乡村劳动力(例如中老年劳动力)依然剩余的情况下,另外一些年龄群的劳动力(例如25岁以下劳动力或技工)供不应求。

应该指出的是,乡村劳动力及其家庭关心的是不同就业选择给自身带来的纯收入,而不是这些选择是否能充分利用劳动力。假如回乡从事农业的纯收入超过了外出务工的纯收入(等于务工收入减去因外出而增加的开支),那么,即使因为种种原因(例如平均分田导致的农业经营规模偏小),一部分劳动力在农业上得不到充分利用,但出于收入方面的考虑,他们仍然可能选择在家从事农业,而非外出务工。因此,即使就25岁以下的乡村劳动力而论,劳动力短缺与过剩并存的局面也可能存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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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中国农村劳动力就业及流动状况2000》。

[15]《珠三角苦留外来工》,《南方都市报》2004年8月5日。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来源:原载《中国农村经济》200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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