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鹏:于艳茹学术不端案的法律分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10 次 更新时间:2015-04-06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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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鹏  

于艳茹学术不端案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1、于艳茹发表在《国际新闻界》上的文章是否存在剽窃行为?2、北京大学撤销其博士学位是否合法?《著作权法》无“抄袭”之说,有的是“剽窃”。除非直接引用,本文将使用“剽窃”而不是“抄袭”。

“《国际新闻界》主编、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陈力丹说,这是他们第一次以公告的方式公布学术抄袭,也是他遇到最严重的一次抄袭。‘除了她自己写了提要和最后几句结论,其他全是从一本书里抄下来的。行文完全雷同,连注释都搬下来 ’。”[1]某篇通篇为于艳茹辩解的文章也承认:“于艳茹向《国际新闻界》期刊的投稿文章,就学术抄袭的基本事实来说,学者们没有异议。”[2]

有人认为于艳茹的文章“注释不规范”,而于艳茹也认为自己只是“学术规范错误”。她说:“那篇文章在客观上是否构成抄袭是有疑问的。我也绝对没有抄袭的主观故意,错误是因为我对杂志和文章定位有误以及写作经验不足导致的技术失误。”“详细的文本解释我就不说了,只说一条最重要的证据:我在文章的一开头就两次引用了那篇英文文章,并注释了作者名字、著作。如果我是故意抄袭,就应该彻底隐藏那篇文章。”[3]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引用别人的作品没有注明作者和出处,就是剽窃。一些人为剽窃者辩解,把剽窃轻描淡写地说成是“注释不规范”。不要被剽窃行为的支持者牵着鼻子走,只要牢牢把握上述原则即可。

从《著作权法》的规定可以看出,认定剽窃并不需要分析主观性,只要满足“引用别人的作品没有注明作者和出处”这种行为就构成了剽窃。也就是说,故意可能导致剽窃,过失也可能导致剽窃。主观性不会影响剽窃的定性,只能影响剽窃的恶性。

同时,《著作权法》要求引用都应当注明。注释必须是清楚的、没有遗漏的。引用十句,注释两句,也是剽窃。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某研究生引用了我的文章,虽将我的文章列为参考文献,但没有在正文中注明,构成了侵权,实质就是剽窃。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学位授予单位对以下的舞弊作伪行为,必须严肃处理。(一)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二)在学位论文或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三)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四)其他学术舞弊作伪行为。”

《国际新闻界》上的那篇文章虽然发表在她毕业之后,投稿却发生在毕业前;她的博士学位论文把这篇文章列为了科研成果。可以认定于艳茹的行为违反了《意见》第五条第(二)、(四)项,根据《学位条例》第十七条撤销其博士学位。

《意见》第四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对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惩处机制,制订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惩治舞弊作伪行为,促进学术自律。”这是对学位授予单位的授权。从而,北京大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撤销于艳茹的学位没有违法。

参考文献

[1]郭莹.期刊公告北大博士论文抄袭[N].京华时报,2014-08-24(8).

[2]王含骁.“惩罚抄袭”不要迎合民粹情绪[Z/OL].(2015-01-12)[2015-04-01].新京报评论部沸腾微信: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Tg1NzY4Ng==&mid=203480978&idx=3&sn=375e4b4bd1f707b28ac93fc75a7b2428#rd.

[3]蒋桂佳.被撤学位女博士向北大提出申诉[N].法制晚报,2015-03-02(a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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