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绥铭:异性专偶制度的苛政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05 次 更新时间:2015-04-06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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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绥铭 (进入专栏)  

在笔者看来,一切人类活动都有两种存在方式,一个是“生活实体”(人们自己的生活实践),另外一个是“制度设置”(政权对人们的要求)。在性方面,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与别人有了性生活,建立了某种性关系,这就是生活实体;而“法定婚姻”则是政权对于人们的性活动的强制管理,这就是制度设置。这两者不一定处处势不两立,但一定时时迥然不同。

研究者究竟是要研究生活实体还是制度设置,究竟把谁视为第一性,究竟为谁说话,这不是一个操作方法的问题,而是价值立场的体现。本书义无反顾地站在生活实体这一边。

专偶制度的来历

人们惯用的“一夫一妻制度”这个术语,早在1980年代之初就被中央马列著作编译局改译为“专偶制”。笔者不纠缠于此,而是希望说清楚:它在中国究竟是怎么产生的?

在全世界的历史上,这种制度仅仅存在于基督教统治的那些地区和时期。非洲没有,印第安人没有,伊斯兰文化没有,印度没有,中国也从来没有。即使是欧洲自己,在古代希腊罗马时期也没有。中国从来没有。这不是什么“进步”与“落后”的问题,仅仅是因为它在中国无法普遍实行。

中国到了清朝中后期,文学中开始出现“才子佳人小说”,开始显露对于“一夫一妻制度”的追求。但是请注意,那是“才子佳人”的要求,至少也是丰衣足食的自耕农的要求(例如“牛郎织女”的传说),与那些生活无着的妇女毫无关系。

到了“五四时期”,当时的西化的知识分子把“性”给高度地政治化了,把传统的婚姻制度丑化为“陈规陋习”与“丑恶现象”,把它归结为近代中国一切民族灾难的重要原因之一。反之,他们把“一夫一妻制度”美化为“政治正确”的“精神文明”之一,似乎只有实行这个东西,才能建立新政权,汉民族才能“复兴”与“崛起”。结果,他们一方面高唱“妇女解放”,另一方面却志在剥夺小老婆与小姐的按照自己意愿去生活的权利。

1949年以后,“五四”的理想扩大地实现了,直到现在。本来是建立在“爱情总会专一”这样一个人类现象的基础之上的“一夫一妻制”,被政治需要搞成了一种大一统的绝对的“专偶苛政”。所谓“男女平等”变成了良家妇女、大家闺秀与贤妻良母与她们的“成功丈夫”之间的平等,而“二奶”、“小姐”、“出墙红杏”这样的女人们,不但被当作道德上的罪人,而且被当作政治上的敌人,甚至越来越试图把她们变成《刑法》上的犯人。

说到底,这种“专偶苛政”仅仅是为了保护那些有资格有能力获得与维系“一夫一妻婚姻”的女性,却断绝了那些除了自己的身体之外,没有其他方法来“向上流动”的女性的生路。说白了,这其实就是女性内部的阶级差异,是上层女性对于下层女性的阶级压迫,只不过表现为“贞节”对于“放荡”的镇压。

尤其重要的是,在中国,清朝中后期对于“一夫一妻制度”的需求,主要是来自人们更加推崇爱情,而不是来自基督教的教义。也就是说,“真爱才需要一夫一妻制”这个命题,恰恰是在中国才能够得以证明,而且比西方更早、更强烈地呈现出来。

可是,在后来直到如今的“专偶苛政”之下,爱情恰恰是最没有地位的,被紧紧地套在婚姻的框框之内。我们都司空见惯的是:未婚者如果不以结婚为目的,那么他们的爱情就会被认为不是恋爱而是“乱爱”。在法律上,结婚登记不需要爱情的存在,离婚诉讼又很难证明它的消失。尤其是婚外恋,全中国的人也没有几个会承认它是爱情。

不仅如此,如果女人出来主张“出轨的爱情”,那么就会激起一些人格外的愤怒。2005年的“木子美”、2006年的李银河,不都是活生生的例子吗?

因此说,“专偶苛政”不仅是反爱情,而且是反历史,与“中华传统美德”背道而驰。它更是反女性的,不仅是男女战争,更是女性之内的阶级战争。

社会性别分析

作为一种制度,所谓的一夫一妻,从字面上就确立了异性恋的霸权,排斥了任何一种其他性别结成合法性关系的权利。他们(她们)从来就被认为是违反法定婚姻的“另类人”,甚至根本就被禁止结婚。

在现实生活中,无论女人、男人还是同性恋、跨性别等等,任何一个社会性别都可能冲决专偶制。男人也可以作“二爷”或者“鸭子”;女人也可以主动发起非婚性行为;而其他社会性别更不用说。问题仅仅在于:为什么大众舆论总是偏偏揪住小三儿、二奶、小姐这些身份的女人,而且乐此不疲呢?为什么它们往往把实际情况偷换为“两个女人之间的争斗”呢?为什么还有人贬斥那些并不希望争取结婚权利的同性恋者呢?

为什么强求白头偕老?

在中国,专偶制里还有一个本来与它毫无关系的因素,那就是对于白头偕老的强求。

在发达国家中,越来越多的人早就想清楚这个问题了,表现为离婚和再婚的比例越来越高,一生中多次结婚的人越来越多,但是在每一次婚姻中双方都可以做到专一。这就是所谓“连续婚姻制”,其实就是“一次式专偶制”:虽然一生是多偶的,但是随时都是专偶的。

可是在直到如今的中国,白头偕老却是一种强制的道德评判标准,甚至往往被搞成了“终生唯一专偶制”。

如此糊涂的想法,其实来自农业社会,仅仅是因为农业生产的周期至少需要一年,经验与财富的积累则更是需要一生一世。结果,中国人的婚前恋爱时间也是平均大约一年(统计数字见本书第24节),以符合春种秋收的农业生产周期。然后,一旦结婚则都企盼白头偕老,以适应农业社会的生命周期;往往即使双方打得头破血流,也不肯离婚再生。[1]

这也无可厚非,但是这遮住了国人的双眼,看不到“一次式专偶制”的最大好处:极大地减少了婚外恋。这是因为,一旦不再强求白头偕老,那么如果爱上婚外之人,自然就是解除原有的婚姻,再与那人结婚;根本就缺少偷偷摸摸搞婚外恋的需求。

当然,这必须来自法律上与生活中的充分而且现实的离婚自由。中国实际上仍然缺乏这个,因此至少有一部分人之所以不离婚而是搞婚外恋,很可能并不是有意为之,而是无奈之举。当事人不愿、不敢、无法为“毁约”而付出应有的代价,只好采取“两害取其轻”的生存策略。这其实也是专偶苛政的必然产物。

结果,笔者的调查数据表明,当今中国的婚外恋比例高于一些被认为是“性混乱”的发达国家。这,究竟是谁更“纯洁”呢?为什么人家就能做出如此明智的选择呢?

专偶,不应该是制度,不应该是前提

以上谈的都是社会的问题。可是其背后有着强大的个人情感动力的支撑,因此需要搞明白下述的生活哲理。

第一点,专偶是一种生活状况,就是专一地爱一个人而且生活在一起。它是一种生活实体,是个人自主选择的结果,而不应该是一种排他的、强制式的法律制度。

例如在中国的某些婚外恋中,在婚的那一方其实已经全身心地投入对情人的爱,在婚内只不过是在履行婚姻义务,甚至连夫妻性生活都没有了。这难道还不算专一?仅仅因为这种专一的爱情越出了婚姻之轨,才会被专偶制破口大骂。

第二点,对于个人生活来说,专偶这种状况说的其实是“爱情终归会走向专一”这样一种人类现象。也就是说,一夫一妻的实现和保持,只是爱情的结果而不是爱情的前提。

如果双方真的爱得死去活来,那么想不专一都很难。反之,越是把专一变成一种制度,越是首先就用这种制度来约束对方,往往就越是容易损害爱情。通俗地说就是:忠贞无大用,不爱必移情;只有爱得深,专一才成真。

错的不是专偶,而是苛政

说到底,专偶苛政仅仅是为了保护那些有资格有能力获得与维系一夫一妻婚姻的人,却断绝了其余所有人的生路,更消灭了一切非完全异性恋的性关系的存在理由。说白了,这其实就是政权对于所有“异己”的政治压迫,只不过集中于“贞节”对“放荡”的镇压。

尤其重要的是,在中国历史上,对于一夫一妻制度的需求之所以会出现,主要是因为人们更加推崇一对一的爱情,而不是为了剿灭异端。可是,在后来直到如今的专偶苛政之下,爱情恰恰是最没有地位的,被紧紧地套在婚姻的框框之内。司空见惯的是:未婚者如果不以结婚为目的,那么他们的爱情就会被认为不是恋爱而是“乱爱”。在法律上,结婚登记并不需要爱情的存在,离婚诉讼又很难证明它的消失。尤其是没有几个人会承认婚外恋也是爱情。这些都表明,专偶制不仅没有张扬爱情,反而把它的生存空间给人为地大大压缩了。

例如,日渐浮出水面的“同妻”(同性恋男人的妻子)问题,其实就是因为在专偶制之下,夫妻双方都是既不能或不愿寻求真爱,也不能或不愿拆散婚姻,这才会形成一个烦恼,然后才被作为一个问题。反之,相当多的“同妻”并不这样处理生活,结果也就没有烦恼,更不会成为问题。

有些人认为,二奶或者“二爷”或者非异性恋的一方,是侵犯了夫妻互有的“专有权”。可是这恰恰证明了专偶苛政的必然恶果:婚姻本来主要是“共同生活的义务”,却被错误地扩大为“对于配偶的整个人身的占有权”。它的逻辑错误在于:如此说来,一方提出离婚,不也是破坏对方的“专有权”吗?法律为什么还要允许离婚呢?

举一反三,几乎任何一种涉及到法定婚姻的性关系悲剧与性行为焦虑,莫不来自专偶制对于天下有情人的绝无例外的统治。

因此,笔者并不是要否定一夫一妻这种性关系本身,而是反对把它变成天下一统的、绝不通融的、法网恢恢的社会制度,更反对它成为凶残的苛政。

笔者主张它必须网开一面。也就是说,这个社会可以提倡所有的人都应该做到异性专偶,但是同时也必须宽容那些实在做不到的人与根本就不愿这样做的人;不仅包括这样的女人或者男人,还必须包括任何非完全异性恋的人。社会可以劝导他们,却不应该压制他们,更不能惩罚他们,反而应该保护他们所拥有的获得更好生活的天赋人权。

人定胜天?

无论对于社会制度还是对于个人生活来说,专偶的性关系(哪怕是终生的)这样一种生活状态,如果没有被制造成一种法律制度,如果没有变成排他的苛政,如果不加上惟异性的条件,如果听任人们自由选择与变更;那么只要爱情还存在,大多数人在现实生活中终究还是会去建立与维系专一。

专偶的事实,本身是众望所归;但是把它绝对化与制度化,那就是某些人居心叵测;再用它来清除异己,那就绝对是另有所图了。史实如山,不言自明:土地革命时期以来,每一次新政权建立之初,百废待兴之关头,连《刑法》都还没有之时,婚姻法却总是被最先制定出来。

问题仅仅在于;为什么一建政就首先用专偶制来“移风易俗,改造中国”呢?它瞄准的究竟仅仅是性关系,还是个人的全部私生活?笔者懒得再说下去了,你懂的。

二奶专论

二奶现象确实在增加,但是谁也没有证据说它“越来越普遍”。在一般中国人的理解中,二奶显然不同于“情人”、“婚外恋”;却比较接近于“小蜜”、“傍大款”。

“二奶”也不是所谓的“死灰复燃”,因为二奶绝对不等于1949年之前的“妾”(小老婆)。其主要区别有三:

第一,1949年之前的小老婆不但是合法的,而且是符合当时的婚姻制度的。可是现在的“二奶”,至少在广东省已经被规定为违法的了。“包二奶”的男人可以被“劳动教养”三年之久。

第二,以前的小老婆是居住与生活在丈夫的家里,与大老婆(正妻)生活在一起,而现在的“二奶”则基本上都是分开居住,类似于1949年之前的“外室”。

第三,以前的小老婆虽然地位低于大老婆,但是社会有一套规矩来保障小老婆的基本权益,例如小老婆生的孩子虽然是“庶生”,但是却不是“私生子女”,基本上能够享受与“嫡生子女”区别不大的各种权益。

但是目前的“二奶”却没有这样的社会保护,反而会受到种种迫害;例如2005年有的传媒报道:一个法庭本来根据丈夫的遗嘱,判决那个生了孩子的“二奶”可以获得一部分遗产。但是当地的“群众”因此“大闹公堂”(这时候可没有武警来维持秩序),迫使法庭改判。结果那个二奶以及那个孩子都没有得到丈夫的任何遗产,不得不远走他乡。

因此说,二奶不是简单地回归传统,而是当事人们在现今的社会制度之下的一种具有反叛意义的生存策略。

二奶的出现,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男女不平等的延续与加剧。

在最近25年来,男人获得更高的经济社会地位的机会与可能性,远远多于和大于女性。尤其是,男人可以用来提高自己的经济社会地位的方法,更是远远多于女性。通俗地说,现在的中国女性还能怎么样?就算读完了博士,也仍然比男博士更难找到工作。莫非让中国女人都成为居里夫人,才能获得与男人同等的对待?

在这种情况下,依靠“当二奶”这个方法来改善自己的地位,就必然成为一些女性的最佳选择。虽然她们为此不得不付出身体的、道德的与心理的代价,但是在她们的世界中,“两害取其轻”的道理所具有的力量,远远超过社会灌输给她们的那些神圣的道德。

因此我们就可以明白,为什么即使在女领导干部或者富婆群体中,也仍然会有少数人去当“二奶”。这就是因为,即使是这样的“女强人”,与同阶层的男人相比,提高已有地位的机会与方法也仍然要少得多。她们不得不与更高层的男人做交易,而且不得不主要是通过“性”。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我们不得不反思一下:自从1949年以来被一夜之间强加在所有中国男女头上的“专偶制”,究竟符合不符合直到现在为止的中国的男女不平等的社会现实?

我坚决反对任何人把社会的错误偷换为个人的“道德败坏”。在这一点上,“二奶”与“小姐”一样。她们的选择主要是由于社会的强制;在个人品德上,她们与我们一样。

这个道理很简单。我扪心自问:我敢不听我的顶头上司的话吗?我不敢。因此我也是受到了社会的强制,而不能说我的品德有问题。因此,如果我主张“消灭二奶”,那就应该先去改造这个社会(包括我自己的顶头上司);绝不能欺软怕硬!

现在中国的一些舆论,往往把“二奶”问题偷换为“两个女人之间的斗争”,却放纵了夹在中间的那个男人的责任。

其实,那个男人错了,确实错了。但不是错在多了一个女人,而是错在没有撕毁那个“专偶苛政”的结婚协议。

这样的男人,其实也是大一统的绝对的“专偶苛政”的必然产物。他们不愿、不敢、无法为“毁约”而付出代价。他们实行的也是“两害取其轻”的生存策略。但是他们比那些“二奶”拥有更多的各种优势,因此从性别关系来看,他们是欺负“二奶”这个“软”,怕“社会”这个“硬”。按照中国传统道德来看,他们既不是男子汉,也不是大丈夫。

我认为:他们应该做的不是“浪子回头”,而是放弃婚姻!这样,自己自由了,社会也就没有“二奶问题”了。

“包养情妇”的搞笑

执政党开始白纸黑字地禁止自己的成员“包养情妇”。它的搞笑之处在于:“包、养、情、妇”这四个字,在这个文件里没有一个被清晰地定义。况且,在现实生活中,哪一个又能被定义得清晰呢?

“包”:

从时间上来看,我天天24小时都控制“她”才算“包”;还是“每个月在一起2个小时,除此之外一概不管”就算“包”?

从双方的关系上来看,我不许“她”再跟任何别的男人上床,才算“包”,还是“她”仍然有老公,也算我“包”她?

“养”:

从金钱上来看,我负担对方的一切开销才算,还是只要给了一分钱就算?

从实际效果上来看,我一分钱不给,却提拔她升官,算不算“养”?

“情”:

从程度上来看,我对“她”的感情要有多深才算?难道没感情的就不算?

从双方的关系上来看,如果“她”根本就不爱我,还算是“情”吗?

“妇”:

莫非可以“包养情夫”吗?

“小姐”算不算“妇”?

这个新规定其实仅仅是证明了我在前面说所的话:“性”与“二奶”都被高度地政治化了,被上升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的吓人的高度,因此才会违背一切法律常识,制定出如此荒诞而且不可执行的制度。或者,这仅仅是“表态文化”之一种,压根就没打算实行?

可是,我要“弱弱地问一句”:大人们,您们考虑过那些“情妇”的生存状况、思想感情、切身利益与天赋人权了吗?她们难道不是中国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吗?

[1]天主教也禁止离婚,但是它在中国普通人里的影响究竟有多大,尚缺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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