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性专偶制的苛政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10 次 更新时间:2015-04-05 12:25

潘绥铭 (进入专栏)  

异性专偶制的苛政


潘绥铭


人们惯用的“一夫一妻制度”这个词,其实应该是“专偶制”。

在全世界的历史上,这种制度仅仅存在于基督教统治的那些地区和时期。非洲没有,印第安人没有,伊斯兰文化没有,印度没有,中国也从来没有。即使是欧洲自己,在古代希腊罗马时期也没有。

在中国到了“五四”时期,当时的西化的知识分子把“性”给高度地政治化了,把一夫一妻制度美化为“精神文明”的内容之一,似乎只有实行这个东西,才能建立新政权,汉民族才能复兴与崛起。结果,他们一方面高唱“妇女解放”,另一方面却志在剥夺小老婆、小姐、同性恋等一切边缘人群按照自己意愿去生活的权利。

1949年以后,一夫一妻制被政治需要搞成了一种大一统的、绝对的、制度的苛政。所谓“男女平等”变成了良家妇女、大家闺秀与贤妻良母与她们的“成功丈夫”之间的平等,而小三儿、二奶、小姐与“红杏出墙”的女人们,以及一切非完全异性恋的人们,不但被当作道德上的罪人,而且被当作政治上的敌人,甚至越来越试图把他们变成《刑法》惩罚的犯人。尤其是出现了对于白头偕老的强求,成为一种强制的道德评判标准,甚至往往被搞成了“终生唯一专偶制”。

在发达国家中,越来越多的人早就想清楚这个问题了,因此离婚和再婚的比例越来越高,一生中多次结婚的人越来越多,但是在每一次婚姻中双方都可以做到专一。这就是所谓“连续婚姻制”,其实就是“一次式专偶制”:虽然一生是多偶的,但是随时都是专偶的。


我们需要搞清楚下述的生活哲理。

第一点,专偶是一种生活状况,就是专一地爱一个人而且生活在一起。它是一种生活实体,是个人自主选择的结果,而不应该是一种排他的、强制式的法律制度。

例如在中国的某些婚外恋中,在婚的那一方其实已经全身心地投入对情人的爱,在婚内只不过是在履行婚姻义务,甚至连夫妻性生活都没有了。这难道还不算专一?仅仅因为这种专一的爱情越出了婚姻之轨,才会被专偶制破口大骂。

第二点,对于个人生活来说,专偶这种状况说的其实是“爱情终归会走向专一”。也就是说,一夫一妻的实现和保持,只是爱情的结果而不是爱情的前提。

如果双方真的爱得死去活来,那么想不专一都很难。反之,越是把专一变成一种制度,越是首先就用这种制度来约束对方,往往就越是容易损害爱情。通俗地说就是:忠贞无大用,不爱必移情;只有爱得深,专一才成真。


说到底,专偶苛政仅仅是为了保护那些有资格有能力获得与维系一夫一妻婚姻的人,却断绝了其余所有人的生路,更消灭了一切非完全异性恋的性关系的存在理由。说白了,这其实就是政权对于所有“异己”的政治压迫,只不过集中于“贞节”对“放荡”的镇压。

有些人认为,二奶或者“二爷”或者非异性恋的一方,是侵犯了夫妻互有的“专有权”。可是这恰恰证明了专偶苛政的必然恶果:婚姻本来主要是“共同生活的义务”,却被错误地扩大为“对于配偶的整个人身的占有权”。它的逻辑错误在于:如此说来,一方提出离婚,不也是破坏对方的“专有权”吗?法律为什么还要允许离婚呢?

因此,笔者并不是要否定一夫一妻这种性关系本身,而是反对把它变成天下一统的、绝不通融的、法网恢恢的社会制度,更反对它成为凶残的苛政。

笔者主张它必须网开一面。也就是说,这个社会可以提倡所有的人都应该做到异性专偶,但是同时也必须宽容那些实在做不到的人与根本就不愿这样做的人;不仅包括这样的女人或者男人,还必须包括任何非完全异性恋的人。社会可以劝导他们,却不应该压制他们,更不能惩罚他们,反而应该保护他们所拥有的获得更好生活的天赋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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