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主体建构”的认识论来源及理论意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64 次 更新时间:2015-04-05 11:10

潘绥铭 (进入专栏)  


潘绥铭  鲍雨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北京 100872

 

作者简介:潘绥铭(1950—),男,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性社会学,社会学研究方法。鲍雨(1989—),女,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博士研究生生。主要研究方向:身体社会学,定性研究方法。

 

(作者通讯地址:鲍雨,北京市海淀区中国人民大学品园4521;邮政编码:100872;电话:15201149209E-mailbaoyuwork2013@163.com

 

项目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城市初级生活圈的变迁与重构”(11JJD840011)。

 

 

 

 

 

 

 

 

 

 

 

 

 

 

 

论“主体建构”的认识论来源及理论意义

 

摘要:本文着力解决的是主体建构在社会科学诸多范式与取向中的合法性问题。主体建构是一种视角、一个解释工具,也是一种方法论取向,而且有其认识论基础。主体建构以现象学关于主体意向性与意义建构的论断为认识论基础,以理解社会学为理论源泉,试图理解关于同一社会现象的不同的意义。主体建构的目的是对这些不同的意义进行差异性理解、过程性理解与情境性理解,以期解构垄断意义与固化意义,寻求多元意义。

关键词:意义;现象学;主体建构;理解;经验

中图分类号: C91-0 

文献标识码: A

 

The Epistemological Origin and Theoretical Significance of “Subjective Construction”

PAN Sui-ming   BAO Yu

Abstract: This paper aims to verify the legitimacy of the perspective of Subjective Constructivism in various paradigms of social science. As a kind of distinctive perspective, tool of explanation, and methodological orientation, Subjective Constructivism stems from phenomenology and sociology: its epistemological orientation comes from phenomenological discussions of intentionality and meaning construction, while its theoretical debates should be largely attributed to the tradition of Weber’s Understanding/Interpretative Sociology. The primary function of the perspective of Subjective Constructivism is to de-construct the established and monopolistic meaning of certain social phenomena through the exploration of multiple significances in the understanding of heterogeneity, process and context.

Keywords: meaning; phenomenology; subjective construction; understanding; experience

一、“主体建构”的四层含义

 

 “主体建构视角”由潘绥铭和黄盈盈在2007年首次提出[1],旨在从“性”实践的从事者的主体性出发,与以往的两大视角进行对话。其一是“性”科学视角。它将“性”视为人体生理上本能的、自然的存在,主张用科学实证的方法对“性”活动进行测量。其二是“性”的社会建构视角。它将“性”看作是社会文化与历史环境对个体的意识和行为施加影响而形成的集体经验。

对此,“主体建构视角”指出,在以往的研究中“性”实践的从事者往往仅被作为被凝视一个客体,一个研究的对象,他们主诉和经验被长久地压抑。而主体建构视角主张将“性”实践的从事者(即我们的被研究者)作为能动性的主体,“把现象作为主体自己建构的结果(而不是天然存在的或者仅仅环境决定的),以主体的感受和体验(而不是研究者的认知)为基础,更加侧重去研究主体自己的建构过程(而不仅仅是建构结果及其作用)的诸方面”[1]P180,把被研究者对“性”的体验与理解放在突出位置。主体建构视角的引入实现了从关注客观性的实在或社会文化建构,到关注被研究者的主观倾向与表述的转变,将赋予意义的主动权交给了那些在以往研究中处于“被表述”状态的被研究者(尤其是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将他们作为“主体”,使他们发声,来言说自己的体验与叙事。

然而随着新近的主体建构研究在理论与方法上的不断深化与拓展,仅仅将主体建构视为一个视角无法涵盖其全部内容。对于主体建构,我们需要在社会科学的思想体系中予以重新审视,主体建构不仅意味着研究视角的转换,也可以作为一种解释社会现象的理论工具,有一套系统的方法论体系与操作化流程,同时还具有自身特有的认识论来源。因此主体建构应该被视为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一种取向,理解主体建构需要把握它的四层含义。

第一,作为视角的主体建构,如前所述,不再重复。

第二,作为解释工具的主体建构。在完成了以被研究者为主体的视角转变之后,我们需要对被研究者之所以对研究问题如此认识与理解的原因进行探究,这就涉及到个人经验与社会结构的互动关系,即当个体赋予一定社会现象以意义时,在多大程度上受着社会文化和结构性因素的制约(社会建构)[],又在多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体主观性和特殊性的经验(主体建构)的影响。在此,主体建构作为了解释被研究者认识来源的一种理论工具。姚兴亮等在“提供性服务歌厅”老板言及“小姐”时自我呈现的研究中所提及的主体建构正是作为解释工具而呈现出来的。他认为社会建构和主体建构是老板对“小姐”形象进行意义建构的时所追溯的两种脉络,“老板作为社会化了的个人,在每个方面都有着社会的烙印¾¾社会建构;但也同时有主体的参与,从而形成了其个体独特的存在及视角¾¾主体建构”[2]P97。同时姚兴亮等认为主体建构中蕴涵着的社会建构,换言之,主体建构是一种社会建构的再建构。胡塞尔将个体最原初的本质直观称为体验,但是作为社会世界中的实践者,前文化的纯粹本质直观性的体验往往并不实际存在,即使是被研究者的主体建构也并不是“完全主体性”的建构。

第三,作为方法论的主体建构。主体建构并不意味着被研究者是唯一的主体,而是同时强调被研究者和研究者同时作为主体而存在,在这个意义上,研究过程本质上是一个主体与主体之间(主体间性)互构的过程。一方面,研究者有能力进入被访者的日常生活世界,在体验和理解中获得对被研究者观念、行为的解释[][3]另一方面,资料收集的过程(如深度访谈、参与观察等)本身也是被研究者与研究者在一定情境下的互动,两个主体的互动过程会影响到研究所要探寻的意义的最终呈现方式。 总之,作为方法论的主体建构不再将研究的过程视为用客观的方式反映主观的意义,而是承认研究者的理论背景、价值预设、主观经验渗透到研究中,并强调研究成果是主体间互相建构的产物。

第四,作为认识论的主体建构。主体建构的认识论是本文将要论述的内容。主体建构作为一种视角、解释工具与方法论并不是空穴来风,而是有其自身得以成立的认识论前提。社会现象是充满意义的,我们必须通过理解社会现象的意义来认识社会现象本身;然而人们站在不同的立场与视角对该行为建构的意义,研究者正是要通过理解附着在同一社会现象的不同意义,来深化与拓展对该现象的认识。

在此,我们将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的主体性及其与被研究者互动而产生主体间性问题搁置不论,仅从被研究者的角度出发,力图认清作为主体的被研究者的内部复杂性,阐明在研究中理解被研究者对特定社会现象所赋予的主观意义的重要性,并据此论述主体建构的认识论的来源与合理性,寻找主体建构在整个社会科学范式体系中的位置。

 

二、“主体建构”的哲学依据

 

(一)现象学的目的

胡塞尔在《逻辑研究》(第一卷)中对纯粹逻辑学任务做出说明:“确定并澄清那些赋予所有认识以客观意义和理论统一的概念和规律”[4]P3。所以逻辑学的目的可以被理解为用概念将实在的客体加以抽象和概括,以至于得到关于这个客体的一致性的规律认识。但是胡塞尔认为逻辑学想要完成这一任务是相当困难的,因为任何客体都是通过语言被给予的,这种语言表述被置于具体个人的心理体验之中,个体的意向性不同,其赋予客体的意义也不同。因此词语的使用具有多重意义,使得定律的含义发生变化,使人们对定律的理解发生曲解。所以胡塞尔声称 “现象学的对象是纯粹认识的本质结构以及它们所具有的意义组成”[4]P18。并指出现象学的分析正是为了解决逻辑学上实在客体与用于描述之语言的错位。

(二)意向性与意向对象

1901年,胡塞尔发表《逻辑研究》(第二卷),使得纯粹现象学开始作为一个新兴的哲学领域进入学术视野之中。胡塞尔不否认外在实在的存在,但他认为“实在的”客体不属于现象学认识论所要研究的范畴,因此存而不论。“实在的”客体并不作为对象存在,主体需要通过意向性,将某“实在的”客体本质直观为“表象”,主观地进行认识和把握。

在此必须把 “意向性”概念作为理解胡塞尔认识论的关键。胡塞尔认为精神活动具有内在的意向特征。人们思考某物、观察某物都是具有对象性的活动,这些指向某物的精神活动(思维、观看等)的特征叫做意向性[5]。从主体的角度来讲,意向指向的对象是一种“意向对象”。实在客体与进入意识的被意向的对象不同,实在的客体为认识提供了有待规定的质料,而至于这些质料如何规定取决于认识主体的主观状况[6]。意向对象并不一定需要一个实在客体与之对应,意向对象也可以是一种观念存在。例如一个我们称之为“杯子”的实在之物放置于此,我们的意识指向它,将它本质直观为一个有形的物体,那么它对于我们来说是一个作为实在的意向对象;但是如果我们的心灵通过意识活动在传唤一个称之为“杯子”的物体,我们并没有实在地看到一个物体,所以这个物体并非客观实在,而是一个观念之物,在这种情况下它依然是一个意向对象。

(三)意义

“意义”是胡塞尔现象学中另一个基本概念。胡塞尔在论述意义时以“符号”作为切入点。每个符号都是某种东西的符号,而这个符号所意指的东西,或者说符号作为表象所标志的内容,可以被称为意义。但是并不是所有符号都有具有一个含义[],一个借助符号所表述出来的意义[4]P26。或者说,符号并不能本质性地指称某物,甚至不能说这个符号所标志的就是人们用这个符号来指称的东西。人们通过关注、意向于一个符号,借助观念的联想,唤起了个人的某种心灵体验,才赋予了这个符号某种意义。例如,一个白底上的黑色竖条,我们对它施加关注,可以将它理解为数字“1”,也可以将它理解为黑色污迹,我们意向的这个对象本质上没有指示任何东西,或者说它没有任何“本质”的意义,我们所理解的意义都是这一物体的表象唤起了心理的某种体验,而主观地赋予该物体的。胡塞尔认为当意向性指向一定的意向对象时,赋予意义的活动已经开始了。

如果说“符号”并不必然的指称某种意义,那么胡塞尔用“表述”一词来指代“有含义的”符号,即一种从表述者的角度赋予这个表述以意义的表述。表述并不是一般用语中被称为表述的东西,换言之,我们表述一个名称时,这个名称所意指的东西(意义)和这个名称所称呼的东西(表象)是不同的。例如,我们在将一个人表述为“小姐”时,“小姐”是一个称呼,一个表述,“小姐”一词和被“小姐”一词所指的那个活生生的人是不同的东西。

胡塞尔认为表述原初的职责是完整交往功能。在作为主体的表述者发出一组声音(语言符号),他在心里为一组声音赋予一定的意义,在表述者的意识中这组声音和他想表达的体验是同一现象。解释者通过接收这一组语言符号,唤醒一系列心理体验,并将这组符号赋予意义,来实现对表述者的理解,交往活动得以完成。表述者和解释者之所以可以相互理解,是因为他们共享共同的知识,或者是某种话语体系,使得他们在赋予意义与解释意义的时候使用规则一致[7]。但是表述者和解释者对于同一表述所赋予的意义可能不同,例如,当表述者表述“小姐”这个语词[]时,在意识中表达的是年轻女孩的含义,但是解释者心里传诉的是一个“用出卖身体换取金钱的女性”的意象,正如胡塞尔所讲到的“从表述中分离出一个不属于表述的意义”[4]P33。作为主体的人可以分享同一套话语体系进行符号的意义建构,但是语言一经说出,其意义解释就不再依赖于表述者原始的意义,而是通过解释者的解读重构它的意义。

 

三、主体对社会现象的意义建构

 

(一)社会现象与现象学认识论

以往的本质主义认识论认为社会现象有一个本质的存在,而人们所见的社会现象是一个个的表象,社会科学的任务是拨开表象看本质,用特定概念(语词)来指代该社会现象,强调语词与社会现象的同一性,并揭示社会的运行规律与运行机制,应用一般性命题来对社会现象的本质进行描述与解释。[]

而现象学宣称它揭示的是人对生活世界认识的一般过程,生活世界是意义的构成,人对生活世界的认识就是理解其意义的过程。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可以认为社会现象并没有一个本质的存在,人们所感知的社会现象只能来观测个别的表象。这种通过归纳总结出的概念和规律,并不是社会现象的本质,而是针对一定数量的表象所总结的“表意性的知识”[8],是人们主观建构的产物。

主体建构正是站在现象学的认识论立场上展开论述的。对于社会学所研究的对象¾¾社会现象来说,与现象学视域下社会世界中的一般物并无二致。社会现象并不像物理现象一样有一个可以观测到的实体存在,当我们声称观测到某社会现象时,我们仅仅是看到了个别表象,即被赋予了某社会现象的意义的个别行为。而当我们提到一个社会现象时,并不是指某个个别的表象,而是指一个对这类行为进行抽象的符号,或者说是一个指代这类行为的称谓。所以社会现象是人为建构的观念之物,在我们的意向之外,只存在外在于我们的实在之物与个体行为[],只有我们施加关注,将这些客观实在冠以一定的符号,才构成了社会现象。

 

(二)社会现象之意义充盈

一个社会现象作为指代某类行为的范畴,一个符号,并不必然的包括某种意义,它作为一个意向对象,当人们对它施加关注时,由于不同的人被唤醒的体验和认识库存不同,他们所赋予的这个现象的意义也不尽相同。一个表述者将它作为表述的内容而提出时,便包含了表述者所要赋予这个社会现象所指代的物与行为的意义,但是对于表述的接受者却并不一定按照表述者所要表述的意义去理解,也就是说接受者对该符号的意义赋予可以将原初的意义作为参考,但是却不依赖于原初的意义,而是通过个人的理解加以充实。例如在许多对于 “卖淫”这一社会现象的意义建构中,有些个人可能持有这样的观念是:小姐遭遇悲惨的命运,卖淫是她迫于生计而从事的行当。但是有些人(包括小姐自己)可能给出“卖淫”的另一个意义:这个行业不那么辛苦而且收入高。结果,这两种“卖淫”就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前者赋予了“卖淫”现象贬损的意义,而后者赋予“卖淫”以中性的意义。

然而我们需要将指代社会现象的语词和社会现象分开。 “卖淫”是一种社会现象,如果剥离其意义,可以将它的本质理解为“以经济利益为目的而与某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但是“卖淫”这个语词本身是指代这种社会现象的语词。语词作为描述社会现象的载体有着普遍的、为多数个人所承认的意义。同时,当一个社会现象不能说明它所指的行为的意义时,人们可以通过使用一个新的语词代替旧有的语词,来重构其意义。“卖淫”与“性工作”同为为指代“卖淫”现象的语词,却呈现了这一社会现象的不同意义。随着人们对这一社会现象意义的不断拓展和变化,具有贬义的“卖淫”语词不在唯一的指代这一现象,而较为中性的“性工作”语词及其意义也开始被一部分人所接受。

 

(三)被研究者的意向性在研究中的涉入

社会现象就是处在社会世界中的人对于一定范畴的行为做出的主观建构,所谓的科学的认识某一社会现象,只是基于研究者的视角而做出的一种意义建构,这种意义建构与社会世界中的常人对这一社会现象的建构本质相同。换言之,社会世界中的个人是以主体的形式存在的,主体有能力为他们所意向的对象做出意义建构。研究者和被研究者都是认识世界的主体,不能偏废其一,研究者要认识社会现象,就必须理解作为主体的被研究者对这一社会现象所赋予的不同意义。

因此,以主体建构为取向的研究中,研究者并不是事先把一个社会现象的概念界定清楚,让被研究者接受这个概念的意义并按照这个概念的意义来寻找诉说的内容。而是将概念界定的主动权交给被研究者,让他们将这个语词作为意向对象而赋予其意义。

主体建构取向在黄盈盈的《身体·性·性感》中得到体现[9],她没有事先给“性”一个意义范畴并按照这个意义对“性”进行客观测量,也没有按照这个意义去判断被研究者所呈现与表述的内容是不是“性”,去剪辑“性”的意义,而是放弃了既有的框架,将“什么是性?”这一问题直接抛给被研究者,使被研究者主动的搜寻自身经验中与“性”相关的情境与片段,来主观地赋予“性”以不同意义。不同的被访者将“性”理解为:夫妻生活、婚外性,以及女性身体、性别、生殖的性,这些被研究者主体建构的“性”挑战了既有的对“性”的认识,丰富了作为社会现象的“性”的意义。

 

四、主体建构的目标之一:差异性理解

 

(一)主体建构与理解社会学

以韦伯为代表的理解社会学则开章明义的指出社会学研究需要关注个体的意向性。韦伯认为社会学的意图“在于对社会行动进行诠释性的理解,并从对社会行动的过程及结果予以因果性的解释”[8]P3。理解社会学将行动者作为主体,认为行动者在实践的过程中主观上赋予行动以意义,因此要理解社会行动,研究者就必须把握该行动的意义。

主体建构在理解社会学的基础上继续前行,但是又与理解社会学存在差异。

首先,理解社会学强调研究者需对行动者主观“动机”的理解。而主体建构将研究对象定位于社会现象,只要是社会世界中的主体都对一定社会现象进行意义建构。我们的意向对象不是单个的个人行为,而是作为一类行为的符号的社会现象;我们需要了解的不仅是行动者对自身行动所赋予的意义,还包括社会中的他人对作为行为类属的社会现象所赋予的意义。

第二,韦伯虽然注意到有未被行动者意识到或不愿意承认的动机存在[8]P12,但是他认为在行动之前就有一个客观的原初意义的存在。然而在日常生活中行动者在行动的流程中未有明确的意图,或者是行动结束之后才以客观的方式给予行动的意义(如事后反思自己的行动),所以即使是行动者对于自身实践的行为也未必具有统一的意义建构,随着时间的推移、情境的转换和自我经验的增加,其对自己原初的行为所理解的意义也不同。

主体建构和理解社会学一样,都认为对社会学目标置于“理解”之上,但是主体建构进一步规定了其研究目的是寻求不同主体对同一现象的差异化理解。具体来说,主体建构之中的“主体”不仅限于行为实践者,而是主观上对社会现象施加注意的人;主体建构取向将社会现象作为意向对象来看待,而是不只是考察实践者对其行为的主观动机;此外,主体建构不承认有一个原初的意义存在,而是主张将所有意义置于平等的地位加以理解。

(二)解释与理解之辩

在古典的实证主义范式在模仿自然科学模型的基础之上将社会现象本质化并视其为一个给定的实在。据此,该范式将社会学现象A用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名词加以概括,形成“概念”,而将该现象在不同单位的存在形式(表象)简化成“变量”的取值,并用另一个社会现象B(概念)解释社会现象A(概念),运用一系列的统计模型加以运算,如果AB具有相关性,或者说现象B作为原因部分解释了现象A的发生,从而“发现”了一条关于社会现象的统计规律。[]所以解释研究的目的是发现更多的社会现象(变量),并解释它们与原始的现象A的因果关系,使得对A现象的解释力趋近于1

然而主体建构受理解社会学的影响,将研究目的定位于理解意向对象的意义。意义是处于生活世界的主体在意向与一定的社会现象时主观赋予的。整个生活世界由意义构成,所以不存在没有附着意义的社会现象,因此研究者需要理解不同的主体对同一社会现象所赋予的主观意义。

本文主张以一种差异性理解的形式来理解社会现象的意义构成。一方面,不同的意义不是这个社会现象的组成部分,发现多种意义并不是使得我们对社会现象的认识趋近于1,相反它与社会现象是分离的,每一个意义都是一个整体1,研究者的目的就是不断的去探索关于某社会现象的无限意义可能性的过程,这一过程可以被称为差异性理解。一方面,将每个意义都作为整体1,还需要深入理解为何将主体建构该社会现象的意义按照这种方式构造起来而不是其他方式,理解关于社会现象的每个意义背后的经验脉络,这种经验脉络需要从被研究者生命进程的过程与情境中去寻找,这一过程我们称为过程性理解和情境性理解。

 

(三)差异性理解:一种光谱思维

研究者通过调查不同的被研究者,拓展了关于社会现象的意义构成,从而丰富了对该社会现象的理解。这些多样性的意义可以被理解成一个光谱,将社会现象包裹起来,形成了一个关于该现象的炫彩多面体。

韦伯认为可以被“理解”的意义包括三个种:对具体个别行动的真正意向的意义;平均或近似于实际意义的意义;或经常出现的现象的理想型[8]。从对个别行动者的行动“动机”的理解,到多人近似一致的意义理解,再到排除非理性的情感因素的、以科学方法建构的概念法则的纯粹类型,都可以被作为意义类型,它们反映的意义抽象层次逐渐上升。

据此,本文认为不同的意义可以是不同的被研究者赋予的,也可以是多个经验相似的被研究者平均或近似的意义。换言之,我们可以调查一人,将这个个体作为一个个案进行求全式的传记分析,掌握其赋予意义所依据的经验脉络;也可以调查多人,平均的把握这些相通的经验脉络也是我们解释性的理解意义的途径。意义抽象层次越底,单个个体的主观涉入就越强,而抽象层次越高,单个个体的主观性减弱,而受外部给定因素的影响就越强。多样的意义本身是一个雾状存在,没有边界,研究者按照意义脉络的相似性将意义切割成为颜色相对独立的光谱。意义抽象到何种程度取决于研究的需要,可以深入的个案式的调查个别被研究者的意义建构,也可以抽象到一个文化情境中的人群总体去了解集体性经验脉络。

主体建构视角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有力的反思工具。以往言之凿凿的“客观知识”往往只是被固化了的、在特定群体中得到认可的意义类属,只是关于某一社会现象众多意义构成的一种。这种一致的意义建构,往往具有垄断性,是由掌握权力的主体运用特定的话语系统进行约束和引导,将一定的意义脉络与特定社会现象联系起来,形成固定的意义相关模式,人们基于某种习惯不假思索地由这一意义脉络来理解该现象。

主体建构的价值在于将意义光谱中的每个类属都置于平等的地位之中,从而反抗和解构垄断性意义,强调意义的多元性。正如曼海姆所言,在前现代的、封闭的、社会生活非常稳定甚至几乎静止的社会中,由于存在着共同的、统摄性的价值观念(如共同的宗教信仰或传统的精神权威),因而对于特定社会群体的成员来说,往往只有某种特定的、惟一的价值立场、生活态度,这导致了他们基本一致的观察世界、思考社会的方式,以及对世界、对各种社会现象的基本一致的理解、观念、描述、叙说。今天生活于多元社会中的我们很容易觉察到的由不同的价值立场、利益关系所产生的不同的观察、思考世界的方式,以及这种方式对于对事实的叙说的“污染”,以致在传统的思想观念形态中,价值与事实、规范与描述便混沌一起而不自觉。[10][11]在今天的多元社会中各种不同的价值、利益、观念纷繁复杂,个人的个性也面临着空前的解放,几乎没有一种意义类属的到普遍的认可,以往强势话语建构的意义,其正当性与合法性也面临着挑战。人们在解释某现象的意义时越来越多的依赖于特定情境下生产的地方性知识,或者自身生命进程中的体验与经验。所以将这些意义置于平等的位置上进行解释性的理解,有助于反思与解构垄断性意义,寻找新的多元意义的可能性。

 

五、主体建构的目标之二:过程性与情境性理解

 

(一)过程性与情境性理解

根据前文所述,我们可以将主体建构的意图勾勒为:理解不同被研究者对同一社会现象所赋予的不同意义。但是仅仅是理解不同的意义所指,只是完成了主体建构任务的一半,而另一半是:在理解被研究者所赋予的意义的同时,试图理解他赋予现象该意义的原因。因为前者仅仅是呈现被研究者对同一社会现象所赋予的意义的差异性,我们还许多对致使主体主观地赋予社会现象以这种意义而不是那种意义的原因进行有深度的理解。这种原因不是在该社会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因果关系中去检视,而是从被研究者的主观经验的历史脉络中去寻找。

理解意义呈现的过程与情境十分必要。如果我们通过访谈对于小姐的态度,有两个被访者同时对小姐持有负面的意义建构,如果我们的调查到此为止,那么可以得到他们对“小姐”的意义建构相同的结论。但是如果我们进一步追问:为什么会持有该观念?可能两个被访者会给出不同的解释。假设一个被访者觉得卖淫代表着资产阶级生活方式,而小姐这种职业在社会主义国家不应该存在;另一个人则表示,一个小姐曾经伤害他,所以他对所有小姐持负面的评价。差异性理解不足以说明这两种意义建构的差异,必须从其生命进程的角度来理解被研究者之所以如此进行意义建构的经验脉络。所以主体建构还应该理解主体之所有会如此呈现意义的原因。

如果说差异性理解是理解被研究者内部对同一社会现象进行意义建构的差异性,那么过程性与情境性理解则是针对一个被研究者深入理解其意义建构的经验脉络。过程性理解就是将被研究者对某一社会现象的意义建构放置于他的生命进程的时间序列中去看待。在生命进程中的每一个阶段他对意义的理解与建构都是不同的,黄盈盈在“身体”的研究中非常重视生命周期对女性身体体验的影响,她认为不应该仅仅从一个横断面或者时间点来进行研究,更应该从“一个连续的时间轴上来分析女性对身体、性的理解如何随着年龄的变化而变化”[9]P271。而情境性理解则是考察被研究者在面对不同的情境中对某一社会现象的不同意义建构。女性在面对丈夫、家人和女性朋友的不同情境中,对“性”有着不同的建构。例如,一个女性有可能在家庭环境中认为“性”是禁忌的,不能够多谈,而在女性朋友间“性”变成了一种谈资,怀孕、身体打扮、性行为与性技巧等都被包含在了“性”的范畴之中。所以某一社会现象的意义对于被研究者来说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流动的、情境的,我们要把握它的意义,就要从不同的生命进程和情境中去探索。

(二)两种理解方式的现象学基础

解释主体所赋予的意义的来源及其构成是主体建构的目的。舒茨将胡塞尔对于“意向体验”引入到对意义的分析中,他认为现象体验不是“自身-行为”,而总是“已然-自身-行为” [7]的流程。当个体在经历一定的行为[]时,会回顾性地将以前关于该行为及其相关物统摄的自身的体验,赋予正在发生的行为上,当下的体验与先前的体验并不是区隔的,而是出于同一个时间序列之中,个体依据已然的行动所沉积下来的充满意义的体验,来建构当下个人意向体验的意义。

舒茨认为行动的片段必须被放在已然行动的意义脉络下才能够被理解,所谓意义脉络的定义是“充满意义的体验E1E2,……En位于一个意义脉络内,指的是当他们在多元架构活动里构成高阶次序的综合,而我们在单一视线里能够把它们思维被构成的单元。”[7]P93意义脉络概念有助于我们理解作为实践者的个体对自身行动的理解,在连续不断的时间流程中,个体完成一项行动,并将该已然行动建构出某种意义,而后又在当下的行为中回顾已然行动,当下的行为的片段只有在获知意义脉络之中才可以被理解。

同时舒茨提出经验脉络的概念,来指代每个当下情况的意义脉络或更高阶意义脉络的总括整体。经验脉络的产生具有主观性,是一系列已然行动意义脉络的集合,并通过每一次更新体验而拓展,然而这种经验一经产生,对于个体来说便具有了给定性和前提性的客观意义,个体不在思考经验的构成,而是在一种模糊不清的,想当然的状态下加以运用,透过经验来看待现象、实践行动。

个体对于一个对象的意义建构,都是由先前它对该对象的经验所构成的。对个体而言,所有过去的经验都呈现出有秩序的样子,整个外在世界对他而言也是有秩序的。[7] 个体会按照对世界的事先认识来建构当下体验,一方面,这种事先的知识连接着外部世界,所以可以说以往的经验是一种社会集合体的经验,具有文化特性。另一方面,个体也会根据每一次新的体验来调整经验的秩序。这个让世界显得井然有序的内在模式,可以被称为经验基模。经验基模比意义脉络层次更为抽象,是我们过去各种体验的意义脉络。、个体通过经验基模赋予各种体验以意义,所以对体验进行诠释是经验基模的功能个体按照经验基模对各种自我的行动赋予一定的意义并进行解释,并把一项体验归入整个经验脉络之中。

(三)过程与情境:对生命进程的追溯

舒茨的现象学概念有助于我们理解主体建构的一般方法。个体的经验脉络对于他们如何在当下建构作为一个对象的社会现象的意义至关重要,所以在我们理解不同的个体对同一现象做出的不同意义建构的同时,还需要通过这些不同的意义建构透视个体日常生活的意义脉络与经验基模。

首先,我们主张过程性理解的方式,即通过回溯个人生命进程的途径,来理解被研究者的意义建构。当研究者在理解被研究者的主观建构的意义时,需要再询问被研究者与该对象相关联的日常生活的生平传记,捕捉对被研究者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一些生活线索[3],也就是通过询问观念与事件,而将被研究者与之相关的意义脉络和经验基模一并发掘出来,借此理解他们赋予现象的意义。例如一位“小姐”在她的不同人生阶段,对“卖淫”的看法不尽相同。这就意味着在不同的人性阶段,由于经验脉络的不同,被研究者对社会现象主观的意义建构也不同,所以我们需要把这个意义建构看成一个过程。

其次,重视不同情境中被研究者对社会现象的不同理解。在生命进程中不同的情境下进程了不同的经验脉络,在无事件的情境下这些经验储备以一个封闭的状态存在,而当个体面对一个作为对象的社会现象时,会瞬间把那些与情境要求有关的事物从储备中挑选出来[12],将此时的情境与现成的经验储存中的情境进行比对,情境匹配则激活意义。一个人对待“卖淫”在不同的情境中有不同的意义建构,当他面对家人、警察、学者、小姐本人时,对“卖淫”意义的言说和语词都会不同,这并不意味着被研究者在一种情境下是真实的而在另一种情境下是说谎,而是他们在所有情境下的反应都是一种意义建构。

如果将差异性理解的目的是呈现一个关于某社会现象的在不同被研究者间的意义光谱,那么过程性与情境性理解则是在被研究者内部从时间和纵向扩展这个意义光谱,将意义光谱完善为一个多维的意义空间。

 

六、小结

 

主体建构作为一种视角、解释工具和方法论,有着认识论上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现象学、理解社会学等理论范式是作为认识论的主体建构汲取养分的源泉。主体建构将研究对象定位于社会现象,然而社会现象与附着于社会现象的意义是分离的,人们站在不同的立场与视角对该行为建构的意义也与现象本身不同。研究者必须借助理解附着在社会现象之上的意义来尽可能地拓展对该社会现象的认识,我们研究的目的就是要理解关于某现象的多样化的意义。被研究者作为社会中实践主体,依据自身的主观体验和经验基模的不同对社会现象有不同的理解,这要求研究者必须对其生命进程做过程性与情境性的分析,理解其在不同生命阶段和不同关系情境中针对同一社会现象的不同意义建构,并完善关于社会现象的意义光谱。

然而需要注意到,文中的理解方式仅是研究者在研究中可供选择的分析方式,具体的理解深度与广度需要根据研究者的不同兴趣和理论取向而定。同时,分析的对象即被研究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一个研究单位,无论是个人还是研究单位都作为整体意义上存在。

此外,本文仅仅论述主体建构作为一个完整的研究取向的认识论基础,即研究者为什么需要去探求被研究者对社会现象建构的不同意义和研究者如何去探求这些不同的意义。但是对于研究者与被研究者在调查过程中的主体间性问题、研究者对社会现象的意义建构问题都没有涉及。本文希望其他学者能够以此为起点,对主体建构进行更深入的探讨。

 

 

参考文献:

[1]  潘绥铭, 黄盈盈. “主体建构”:性社会学研究视角的革命及本土发展空间[J]. 社会学研究, 2007(03):174-193.

 [2]  姚星亮, 黄盈盈, 潘绥铭. 主体建构理论及其一般机制——基于“提供性服务歌厅”老板言及“小姐”时自我呈现的社区考察[J]. 妇女研究论丛, 2012(05):84-98.

 [3]  王昕. 深度访谈中的“主体间性”:意义与实践[J]. 青海社会科学, 2013(03):121-124.

 [4]  胡塞尔. 逻辑研究:现象学研究与认识论. 第二卷. 第一部分[M]. 梁康, . 上海译文出版社, 1998.

 [5]  维拉德-梅欧 维克多. 胡塞尔[Z]. 北京: 中华书局, 2002.

 [6]  陈嘉明. 胡塞尔的主体建构论[J].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4(01):100-106.

 [7]  阿尔弗雷德·舒茨. 社会世界的意义构成[M]. 游淙祺, .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12.

 [8]  韦伯. 社会学的基本概念[M]. 顾中华, . 桂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5.

 [9]  黄盈盈. 身体··性感——对中国城市年轻女性的日常生活研究[M].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8.

[10]  卡尔·曼海姆. 意识形态与乌托邦[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0.

[11]  王小章. 社会的客观知识是否有效及如何可能[J]. 社会学研究, 2002(03):40-48.

[12]  阿尔弗雷德·舒茨. 社会实在问题[M]. 霍桂桓, 索昕, . 北京: 华夏出版社, 2001.

 



[] 社会建构与主体建构相对,同样可以作为视角与解释工具,前者指将社会现象的产生作为文化与结构的产物,是社会中群体互动和协商的结果,而于单个个体的主观经验无直接关系。后者指个人在赋予社会现象以意义时受社会文化与结构性因素影响的那一部分,而不是作为视角的社会建构。此处指作为解释工具的社会建构。

[] 舒茨在《社会世界的意义构成》第三章和第四章中详细论述了理解他人的可能性的问题,方法论部门不是本文重点,在此不展开讨论。

[] 在胡塞尔现象学中“含义”与“意义”的概念不同,“含义”可以被理解为一个符号(或表述)本质上具有的某种指向的意义,或者是表述者赋予的意义。而“意义”一词多指从接收者的角度去理解到的意义。在同一个表述中,含义可以和意义相同,也可能是不同的。参见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

[]语词是一个哲学概念,指标识某对象的一个符号,胡塞尔认为语词具有相对普遍的意义,人们通过直观语词来激活它指代的对象的某种意义。参见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

[] 从孔德、斯宾塞的实证主义社会学到今天社会学研究的定量取向,都是受到本质主义认识论的影响。关于这种认识论的文献颇多,本文不再列举。可参见谢宇:《社会学方法与定量研究》,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6年,方法篇第三节的相关论述。

[] 在此行为是一个完成时的状态,我们将它作为一个他人或实践者意向于之的一个客体,而不考虑行为的实践者在行为之前或过程中而对行为赋予的动机。

[] 关于实证主要研究方法的文献数量众多,但思维方式具有一致性,可参见罗斯诺:《后现代主义与社会科学》,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173页关于自然科学基本模型的论述。

[]按照舒茨的论述,行为是指透过自发主动性而赋予意义的意识体验。参见阿尔弗雷德·舒茨:《社会世界的意义构成》,商务印书馆,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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