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法治是规则之治,也是良法之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123 次 更新时间:2015-03-28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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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这在国家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认为,“在我国,法治既是一种伟大的社会实践,又是一种崇高的社会理想”。在其新作《迈向法治——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中,王利明教授从学者的角度深刻解读了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并系统全面阐释了法治中国的理念和精神。本文即选摘自该书。


一、法治是规则之治,也是良法之治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法治本身不仅是规则之治,而且必须是良法之治,“良”不仅是道德层面的善良,而且是价值、功能层面的优良。关于何为良法,众说纷纭。形式法治派认为只要是按照民主程序得到全体国民一致同意的法律就是良法;而实质法治派则认为,只有体现了民主精神、公平正义,维护了人的尊严,才是良法,那些反人类、反人道、反民意的法不能叫做良法。这两种看法都不无道理,但是判断一个法律是否为良法,主要应从内容的角度进行判断。尽管学理上也曾有“遵守法律,即使恶法亦然”的说法,但其主要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及普遍适用性,而没有否定良法的重要性。例如,纳粹政府在统治期间颁布的法律,许多都具有反人类的特点,这些恶法并非法律,纳粹战犯不能以其行为属于依法执行法律作为抗辩。

法治的精神不仅在于依“法”而治,而在于依“良法”而治。法治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单纯依“法”而治是无法实现“善治”的。要实现“善治”,除了具备规则、逻辑体系的一致性、完整性的“形”之外,法律的价值基础还应当具有正当性、合理性的“神”,因而,“神”、“形”兼具的法才是良法,才能真正实现善治。

在法治体系建设中,首先应当强调以良法为基础和前提。诚然,法治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但是,有法可依也并非是对立法速度和规模的要求,而更重要的是对立法质量的要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过程中,有一种观点认为,立法多多益善,只有事无巨细均纳入法律治理,才能实现依法治国。其实,立法并非是多多益善的,繁杂但又不实用的法律,不仅会耗费大量的立法成本,也会使有些法律形同虚设,影响法律的权威和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古人云:“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老子?道德经》。,正是反映了这一道理。现在,西方学者已经开始反思社会的“过度法律化”问题,哈贝马斯称其为法律“对于人类生活世界的殖民化”。过多的法律可能会使得人们在规范选择面前变得无所适从,法官的法律适用也变得困难。所以,法律不在多,关键在于制定良法。


二、什么是良法?

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不是根据全国的利益,而只是根据部分人的利益制定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也就是说,良法应当是符合争议和善德的法律。在这一点上,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思想基本是一致的,即强调法律应当符合道德准则。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良法是符合自然法的法律,法律的效力来自于其合道德性。古罗马法学家认为,自然法具有先验性,其主要反映一种自然的规律。自然法是实定法的准则和依据。如果实定法不符合自然法,那么它就不是法律,“不公正的法律就不属于法律”(lex iniusta non est lex)。与自然法相冲突的法律实际上失去了道德的拘束力。从这一意义上说,自然法实际上起到了检验实定法正当性的作用。然而,以奥斯丁、凯尔森、哈特、边沁等为代表的分析法学派虽然也从伦理道德角度观察法律,但其认为,法律的本质不在于它符合某种普遍性的道德价值,而在于它是由社会权威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因此,主张“恶法亦法”。

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良法“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所谓良法,是符合法律的内容、形式和价值的内在性质、特点和规律性的法律。良法的标准表现为三个方面:在法的内容方面,必须合乎调整对象自身的规律;在法的价值方面,必须符合正义并促进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在法的形式方面,必须具有形式科学性。笔者认为,良法应当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维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反映社会的发展规律。在立法过程中,要坚持以民为本、立法为民,努力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最大限度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具体而言,良法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是反映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良法应当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意愿的反映,而不是地方利益、某一部门甚至是某一利益集团的产物。民之所欲,法之所系。要使每一项立法都反映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得到人民拥护,努力避免立法的部门化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倾向。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各种利益诉求的争执与博弈必不可少,立法者应对此进行有序引导,按照一定的程序真正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意愿反映在立法中。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在立法程序中,不仅要做到民主立法,也要“开门立法”,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尽力扩大民众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广泛汇集民众的意见和智慧。要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的法治化。

二是反映公平、正义等价值追求。真正的良法应当有坚实的价值根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应当统一地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其中,最关键的是在法律中充分贯彻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这就是说,在立法中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每一部单行法律、每一个条文都应当体现公平正义的要求。“法乃公平正义之术”,正义首先是一个法律范畴,也是法律的基本价值,没有正义就没有法律。在西方语言中,正义常常与法律是同一个词。许多西方思想家认为,正义是法的实质和宗旨,法只能在正义中发现其适当和具体的内容。在这点上,东西方的看法是一致的。中国古代“法平如水”、“法不阿贵”等,都表达了同样的思想,即法律应当以公平、正义等价值基础为其正当性的来源,并且以实现公平正义为其主要目标。所以良法首先要以正义为价值核心。

三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法律本身是一种社会现象,应当能够起到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定有序的功能,其必须有效反映社会发展、演进的规律,并通过完善的立法技术将这些规律整合为法律规则,并最终促进社会发展。为此,必须强调科学立法。立法本身是一门科学,要求立法者能够按照科学的要求,准确把握社会经济的规律,对未来的发展作出一定前瞻性的预见,并且能够引导市场秩序朝着一个正确的方向发展,而不是盲目地交给市场这个无形的手去控制。同时,要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发挥立法对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在改革过程中,立法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成为引领改革的推动力,要变“政策引领”为“立法引领”,而不只是事后确认改革成果。这就要求立法必须做好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做好立法规划和立法决策。此外,立法还应当为未来的改革预留空间,避免对未来的改革设置过多的障碍。立法既要保持其适度抽象性,又要保持其可操作性。

四是要反映国情、社情、民情。“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韩非子?五蠹》。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生活规范,其本身就是要追求良好有序的社会效果。要充分发挥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效果,必须要密切联系实际,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也因此产生了贫富不均、社会冲突加剧、环境恶化等问题。这要求我们要根据现实问题加强立法,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要根据国情、社情与民情的发展变化而不断修改和完善法律;要根据社会的变化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以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五是具备科学、合理的体系。法律只有实现外在规则体系的一致性、内在价值体系的一致性、逻辑上的自足性以及内容上的全面性,才能够发挥法律应有的调整社会生活的作用,其各部分内容应当相互协调、相互配合,而不能相互冲突。良法要求基本覆盖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实现社会的规则治理,同时实现法律与道德、习惯以及社会自治规则等方面的分工与协调,形成完备、融贯、科学的规则系统。此外,在表述上也应当具有明确性、准确性、简洁性。

六是符合法定程序,具有程序正当性。法律是全民意志的反映,其必须具有程序正当性。即便法律的内容属于良法,但如果在创制程序上有瑕疵,也不符合良法的标准。

“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商君书?修权》。良法要求法律规则的制定应当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意志和利益出发,法律规则的设计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国情、社情、民情,最根本的是要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良法要求把每一部法律真正打造成能够在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调整作用的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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