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哲生:严复对卢梭思想之批判述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73 次 更新时间:2015-03-26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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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革命时期,严复发表了《政治讲义》、《〈民约〉平议》等文,对卢梭的思想理论及其负面影响给予了批评。过去,一般论者均据此认定这是严复思想倒退的证据,忽视了严复这一思想的西学渊源。其实,卢梭不过是西方近代启蒙思想家之一,批评他的学说,并不等于说就舍弃西学,更不必说倒退。实际上,它不过是严复主张社会渐进立场的贯彻,反映了其对近代西方理性主义思潮的认同。本文拟就此问题作一探讨。

如所周知,严复和孙中山等为代表的革命党人在政治上本来就存在改良与革命之争。而产生这种分歧的"西学"渊源则在于,严复坚持西方(特别是英、美)的自由主义传统,对社会改造采取理性的态度,以改良和渐进为途径;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党人则坚持西方(特别是法国)的浪漫主义传统,对社会改造表现出炽热的激情,主张以革命和激进为手段,在必要的情境里,甚至"只问目的,不择手段"。现代西方著名哲学家罗素曾对这两大思潮作过有力的分析,近代自由主义的源头是从洛克开始,法国的伏尔泰、孟德斯鸠则是他的继承者,"初期的自由主义在有关知识的问题上是个人主义的,在经济上也是个人主义的,但是在情感或伦理方面却不带自我的气味,这一种自由主义支配了十八世纪的英国,支配了美国宪法的创造者和法国百科全书派。"〔1〕浪漫主义思潮的源头可追溯自卢梭,他的《社会契约论》(即严复所译的"民约"论)是法国大革命的"圣经"。该书在民主政治理论家中间造成形而上学的抽象概念的习气,而且通过总意志说,使领袖和民众能够有一种神秘的认同。"它在实际上的最初收获是罗伯斯庇尔的执政,俄国和德国(尤其后者)的独裁统治一部分也是卢梭学说的结果。"〔2〕与自由主义带有一定程度的理性认知不同,浪漫主义伴随着强烈的情绪。它"从本质上目的在于把人格从社会习俗和社会道德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这种束缚一部分纯粹是给相宜活动加上无益障碍,因为每个古代社会都曾经发展一些行为规矩,除了说他是传统而外,没有一点可恭维的地方。但是,自我中心的热情一旦放任,就不易再叫它服从社会的需要。"〔3〕

严复早年留学英伦,深受英国理性主义的熏陶,对自由主义所铸造的"英国模式"十分崇拜。他后来翻译西方名著,其所选原著(除孟德斯鸠的《法意》外)基本上是英国思想家的著作,也大体反映了他的这一思想选择。站在自由主义的立场,也不难想象严复对卢梭思想学说的排斥。虽然严复在戊戌维新时期,也曾借用卢梭的"民约"论的某些思想(如天赋人权说和主权在民说),但与他那富有自由主义理论色彩的维新主张并不相悖。1906年,当严复在《政治讲义》中第一次系统回溯西方政治理论之源流,阐释其政治思想时,就明显表现出贬抑卢梭的《民约论》的倾向。他说:"夫世之勤勤于一学,孰不有意于人事之改良乎?顾求至美之物,而率至于无所得,或所得者妄,而生心害政者,其故无他,坐用心躁耳。故言天学,而沦于星命,言化学而速于黄白,言政治而乃主民约,皆此类也。"〔4〕将卢梭的民约论与占星术、 炼丹术相提并论,这大概是严复弃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不译的原因所在。

当时,严复对卢梭"民约论"的批评主要表现在:首先,他批驳了卢梭有关人类社会起源是基于"社会契约"的说法,认为"社会契约论"不过是卢梭依自然法则主观推演的结果,不符合历史事实。他根据近代社会学理论,"人类相合为群,由质而文,而简入繁,其所以经天演阶段程度,与有关生物,有密切之比例。""其始由蛮夷社会,而入宗法。宗法既立,欲有以自存于物竞之中,于是变化分合,往往成有机之大团体,又或以宗教崛兴,信奉既同,志众遂合,而以战争之故,有部勒署置之事,而机关亦成。……至于历久之系民,识合群之利,知秩序之不可以不明,政府之权不可以不尊,夫而后有以维持其众也,于是公益之义起焉,保民之责重焉。而其立法也,乃渐于宗法、神权之初者,而治权独立,真国家之体制以成。"〔5〕所以,社会和国家的起源, 乃是人类进化的产物,"非出于自力而受制于外缘者,则以压力强合者也。"〔6〕其次,严复批评了卢梭"人类生来是自由"的论点。 他曾说:"卢梭《民约》,其开宗明义,谓斯民生而自繇,此语大为后贤所呵。"初民社会,茹毛饮血,绝非若卢梭所说是自由平等的"黄金时代","故其说尽破,醉心卢氏学说者,不可不知也。"〔7〕再次, 严复承认君主专制在历史上存在的合理性。卢梭对封建君主专制深恶痛绝,认为它是政府权力腐败的结果,在君主专制下,"臣民除了君主的意志以外没有别的法律;君主除了他自己的欲望以外,没有别的规则。……在这里一切又都回到了最强有力者的唯一权力上来。"〔8〕严复对卢梭的观点颇有异议。他指出"卢学每谓以力服人,为专制治法之所独",力斥专制君主"必以摧斫皆发之于下",征之东西之历史,专制君主"未有不俟民心之归,人情载而能立者。"君主专制固有以力服人,如虏其民之时,但那"必见于兼弱攻映取乱侮亡之时"。在一般情况下,君主"以道德才智服人","不得率意径行",或施以权术,即使在路易十四时代,"法民之尊重团结,亦无过于此时"。据此,严复以为"专制有时且有庇民之实","专制之权,亦系由下而成,使不由下,不能成立。然而旧之界说,不可复用明矣。"〔9〕

如果说,严复在《政治讲义》中对卢梭思想的批评主要是着眼于学理的角度,那么,1914年2月,他在《庸言报》第25、26 期上发表的《〈民约〉平议》则是基于现实的忧虑。严复将民国初年的社会动荡看成是革命所造成的后果,而革命风潮的兴起与卢梭思想的影响有着密不可分的渊源关系。他在给弟子熊纯如的信中说,"自卢梭《民约》风行,社会被其影响不少,不惜喋血捐生以从其法,然无济于治,盖其本源谬也,刻拟草《〈民约〉平议》一通,以药社会之迷信。"〔10〕由此可见,严复的《〈民约〉平议》,本意是对革命学说(以卢梭思想为例证)的一次清算。

在文中,严复对卢梭的"民约论"的理论渊源、理论内涵及其实践后果,展开了详细讨论。从理论渊源看,卢梭之为政论也,"固先熟于两英人之书,其一曰赫伯思(Hobbes),其一曰洛克(J·Locke)。二人者,欧之哲学政治大家,不独于英为杰出。民约主义,创于赫而和于洛,卢梭特发挥昌大之而已。"〔11〕卢梭的"民约"学说,"其名虽本于赫,而义则主于洛者为多云。"〔12〕从理论内容看,卢梭"民约"之"大经大法"主要有:(甲)"民生而自由者也,是故自由平等而乐善者,其天赋之权利也。"(乙)"天赋之权利皆同,无一焉有侵寺其余之权利。是故公养之物,莫之能私。"(丙)"群之权利,以公约为之基;战胜之权利,非权利也。凡物之以力而有者,义得以力而夺之。"〔13〕上述严复对卢梭学说的概括,实际上并不全面,因为卢梭"民约论"的根本旨趣在"主权在民",至于其它思想阐释只是为其预设理论前提。

随后,严复逐条批驳了卢梭的观点。其一,卢梭所谓民生而自由的自然状态并无历史根据,"则安用此华胥,乌托邦之政论,而毒天下乎?"〔14〕在严复看来,现实的情况已与卢梭之说大相径庭。"夫言自由而日趋于放恣,言平等而在反于事实之发生,此真无益也,而智者之不事也。自不佞言,今之所急者非自由也,而在从减损自由,而以利国善群为职志。至于平等,本法律而言也,诚为平国要素,而见于出占投票之时,然须知国有疑问,以多数定其从违,要亦出于法之不得已。福利与否,必视公民之程度为何如。"〔15〕其二,卢梭主张"人人不得有私产业,凡产业皆篡者",故其书名为救世,"其实则惨刻少思,恣睢暴戾。"〔16〕其三,卢梭所谓"凡人得一权利,必待一切人类之公许而后成",于事实为不可能。〔17〕

卢梭学说流衍发凡达二百余年,对法国和世界其它国家影响甚大,然其见诸实践的后果如何呢?当初,卢梭自创其学说时为了给人类带来幸福,给社会带来平等,给个人带来自由,"然而执是推行,将果为人伦之福利驮?"严复认为,"抑其深极,所害者不仅富贵之家,而贫贱者所蒙乃尤烈。""自此论之出,垂二百年,不传暴烈之子,亦有仁义之人,愤世法之不平,闵民生之况瘁,奉若玉律金科,以为果足以救世。一误再误,不能自还。"〔18〕给人类社会和历史发展带来了极大的不幸,故严复的结论是"卢梭之说,其所以误人者,以其动于感情,悬意虚造,而不详诸人群历史之事实。"由是观之,"卢梭之所谓民约者,吾不知其约于何世也。"〔19〕

上述严复对卢梭"民约论"的批评,从纯学理而言,它蕴含了不少合理因素,且不乏真知灼见。它告诚人们不要被革命的浪漫主义激情所支配,而应在言行中诉诸理性;不要被民主的神话所炫惑,而要关注现实社会的有序和建设,从而使社会发展顺于自然,循序渐进,有条不紊。有意思的是,西方思想家罗素后来在他的《西方哲学史》中,也对卢梭的思想作了类似于严复这样的批评。不同的是,英、美近世的非理性思潮因为受到理性主义的有力抗衡和排拒,其发展势头受到抑制,社会演进也因而获得相应的自我调节,从而避免了社会动荡所带来的祸乱。中国近代社会一直被一种非理性的激情所牵引,道德失范,社会秩序无法整合,变革运动虽不再发生,然近代化的进程则一误再误,世局也越来越坏。由此不难想见严复晚年所处的尴尬处境,他选择了理性,却与奔腾向前的时代思潮相脱节。这一历史的错位,究竟是严复保守所致,还是社会不成熟所致,这是值得人们去继续反思的一个问题。

注释:

〔1〕〔2〕〔3〕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册第128、243、224页,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4〕《政治讲义》,《严复集》第5册第1249页。

〔5〕〔6〕《政治讲义》,《严复集》第5册第1267、1268页。

〔7〕《政治讲义》,《严复集》第5册第1288页。

〔8〕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第145、146页, 商务印书馆版。

〔9〕《政治讲义》,《严复集》第5册第1311页。

〔10〕《与熊纯如书》(五),《严复集》第3册第614页。

〔11〕〔12〕〔13〕《〈民约〉平议》,《严复集》第2册第334、335页。

〔14〕〔15〕《〈民约〉平议》,《严复集》第2册第337页。

〔16〕〔17〕〔18〕〔19〕《〈民约〉平议》,《严复集》第2册第3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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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求索》(长沙)1995年06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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