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作翔:“真正的权利”理论

——卡尔·威尔曼的权利学说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13 次 更新时间:2015-03-22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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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作翔 (进入专栏)  

摘要:权利理论是法律哲学、道德哲学、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不同的权利理论会产生不同的法律理论、道德理论和政治理论。美国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哲学荣誉教授卡尔·威尔曼积30年的研究,在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他的著作《真正的权利》,该书涉及了非常广泛的道德哲学、法律哲学等问题,尤其是对权利理论、道德理论以及权利冲突理论等重大问题进行了充分的研究,提出了一些新的权利理论命题,最著名的理论命题就是该书的书名所体现的"真正的权利"理论。本文对"真正的权利"理论的梳理,可以启发我们对此问题的诸多思考。

关键词:真正的权利;宣称的权利;真实的义务;威尔曼

美国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哲学荣誉教授卡尔·威尔曼积30年的研究,于1955年在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他的著作"真正的权利",该书涉及了非常广泛的道德哲学、法律哲学等问题,尤其是对权利理论、道德理论以及权利冲突理论等重大问题进行了充分的研究,提出了一些新的权利理论命题,最著名的理论命题就是该书的书名所体现的"真正的权利"理论。

一、"真正的权利"与"宣称的应当的权利"之分--美国关于堕胎自由、动物权利、医疗保障等问题的争论

在该书的前言中,作者一开篇就抛出了几个在美国争论激烈的实践问题(案例。,把读者带进了各种权利冲突的情境之中。作者讲到:在美国和其他一些国家,最持久且激烈的法律和政治辩论之一是关于堕胎的道德权利问题。这里存在着对立的双方:权利的倡导者认为妊娠妇女随时有选择堕胎的权利;反对方坚持认为任何人都没有谋杀未出生的孩子的权利,而堕胎就经常或几乎经常被认为是道德错误,因为它侵犯了胎儿的生命权。前者认为堕胎权来源于妊娠妇女最基本的个人权利,或者是来源于妊娠妇女对于她的身体的支配权;后者却否认该看法,他们指出选择杀死另外一个人从来不是一个由私人决定的事,胎儿也不是母亲身体的一部分,就像囊肿和肿瘤一样,是一个具有自身独特基因密码的生命体。支持堕胎的一方否认胎儿享有作为人所应享有的最起码的法律和道德权利。他们认为,即使在生物学上,胎儿被认为是活生生的人,但在法律和道德相关领域却不被认可是自然人,因而也没有能力拥有任何权利,特别是生命权。威尔曼指出,在这里,我们发现道德的争论经常伴随着政治行为,有时会导致民众观念的混论,甚至会诉诸于暴力,任何一方都会支持敌对方反对的道德权利。现在确实需要具有充分说服力的道德理论来解决社会所面临的分歧,它帮助理性的人去分析决定哪些所谓的权利是真正的权利。妊娠妇女真的享有任何时候选择堕胎的道德权利?胎儿在其出生之前是否享有先验的生命权,抑或在其有能力享有之日才有?

威尔曼提到的另外一个很热烈的讨论是关于能否用动物进行生物制药实验。动物权利的支持者给予人类社会和其他用动物做实验的组织以压力,迫使他们停止用动物做实验,有时甚至闯入生物制药实验室放走被困的动物;在英国,动物权利支持者们的行为有时更为突出,他们甚至在从事动物实验的科学家们的汽车上安装爆炸装置。他们经常采用破坏性的甚至危险性的策略是基于他们认为,动物实验侵犯了动物的生命权和自由,更重要的是,动物的权利不应当轻易地被侵犯或者被残忍对待。生物学家和药物科学家经常辩解道,非人类动物不具有人所应当拥有的任何道德权利。他们补充说,在生物制药用动物做试验是基于他们科学研究自由权,这个权利是一个基础性权利,就像老师享有学术自由权、市民拥有言论自由权一样。威尔曼评论道:这再一次证明,在交织着重要社会性和政治性问题的激烈道德辩论中,一些人强烈地支持某些道德观点,而另一方则坚决地否认。宣称的所谓非人类动物的权利是真的存在吗?利用动物做实验的人们是否具有自由科学研究的最起码权利?尽管一些道德哲学家已经详细地讨论过这些问题,但是他们仍没有提供一个有效的标准,用于区分什么是真正的权利,什么只是宣称的应当的权利。

威尔曼还列举了医疗保障问题。他说,目前,即使在最富裕的社会,快速增加的新医疗技术成本和传统的药物治疗成本严重地影响了治疗质量。美国的很多市民发现他们现在负担不起需要的药物费用,也支付不起医生的帮助和治疗费用,很少有人认为他们能够住得起医院或者是私人疗养院,因为支付不起私人医疗保险,也不符合由政府负担的公共医疗保险条件,例如医疗补助计划和国家老年人医疗保险制度。尽管每个英国人都参加国民健康服务体系,但是应给与的待遇和治疗经常被延迟数月甚至数年,不充足的公众基金使得服务质量大大缩水,也使得需要配给的稀缺医疗资源大大缩减。正如人们所预料的,很多道德哲学家甚至单个的市民批评这两种医疗体系:一个主要由私人负担的,另一个主要由公共财政负担的。批评并不仅仅因为这两种体系都没有满足病人的医疗需求,从道德上讲,还由于它们迄今为止一直侵犯着最基本的人权--获得充分的医疗治疗权。人们可以从联合国《人权宣言》第25条寻找到支持:"每一个人有权利达到这样一个生活标准:充分的健康、个人及家庭生活福祉,包括食物、衣物、房屋,和医疗服务以及必要的社会帮助……。"自由主义者尤其反对把享受充分的医疗服务视为人权,在他们看来,权利自然属性的对立面是付出和义务;作为自由选择的代价,公共医疗服务体系或公共医疗补助系统所必需的资金来源于征纳他们个人收入的税收,而这侵犯了最基本的私人财产所有权。其他人认为对于充分的医疗保障,不存在普遍的人权原则,因为对于那些极其缺乏充分医疗资源的社会来说,它是不可能满足人们需求的。威尔曼说:包括我在内的一些人暂且承认在医疗保障方面,不存在任何普遍的人权,但是至少在富裕的社会中,充分的医疗保障存在着以市民基本道德权利为内涵的民权。是否真是这样呢?充分的医疗保障是否真的是人权,抑或只是一个较高的需求却不能到达的目标?我们再一次发现,公众对于最迫切现实问题的讨论,挑战并迫使道德哲学寻找用于区分真正和虚假、真实和虚幻权利的标准。

二、权利实际上隐含着法律或道德义务

提出"真正的权利"的意义究竟何在?威尔曼认为:判定一个所声称的权利是真正的权利时,对法律和道德的意义重大,因为权利的实际含义通常表明他们所隐含的法律或道德义务。即使授予一项真正的现实权利,人们也会经常讨论该权利所真正隐含的是什么义务。在罗伊诉韦德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第一次确认妊娠妇女有堕胎权--这一基于宪法规定妇女所拥有的私权,但是关于该权利的内涵却继续在讨论着。经过数年和两个标志性的案例,即马赫诉罗伊案和哈里斯诉麦克雷案,才确立了这个法律权利并不意味着国家福利机构负有为选择堕胎的妊娠妇女提供堕胎资金的义务,即使由于医学上的原因而选择堕胎,但是家庭十分贫穷以至于没有公共福利帮助就不能实现这一权利时,国家福利机构也不负有该义务。当下正在进行的更具争议性的讨论是关于堕胎是否是妊娠妇女的法律权利,以便她们可以剥夺未出生孩子的非常生命,这也意味着,没有妊娠妇女的同意,国家没有任何权力强制妊娠妇女参加保障胎儿生命和健康的医疗保障体系。

威尔曼还讨论了迄今为止仍在争论的安乐死的问题。他说,尽管大部分的医生、病人和道德哲学家承认正常的成年人拥有基本的生命道德权,但这也解决不了关于安乐死是否道德的争论。一方坚持认为病人有生命权,其他人有义务拒绝实施主动的和被动的安乐死,并且还应尽最大努力延长病人的生命;另一方坚持认为生命权是一项选择权,包括病人选择死亡的权利,虽然这看起来很矛盾。他们认为如果病人自由而理智地选择终止生命,医生有义务帮助病人自杀。更温和的人们认为病人享有的生命权意味着在道德上不能杀死病人,哪怕是为了终止病人的痛苦,但是没有道德上的义务延迟病人自然死亡。很明显,赋予一些特别的现实权利并不能使人们完全明白哪些隐含的义务和责任是真实、哪些是虚假的。

再者,即使承认在充分医疗保障范畴存在人权或民权,但是又有哪些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呢?这个基本的道德权利是否意味着医生有道德义务治疗需要医疗服务的穷人,或者说私立医院有道德义务救治那些在医院急救室中支付不起住院费的病危穷人?充分医疗保障成为一项真正的道德权利,是否意味着美国和英国政府应当为它们不同的医疗保障体系增加大量的公共资金,或者,更有争议的看法是,在越富裕的社会,政府或个人的道德义务是为富裕的阶层提供尽可能少的资源以便为更贫穷的市民提供充分的医疗保障吗?这些不仅仅是学术问题,它们是现实的公共政策问题、个人道德标准问题以及许多个人所依靠的健康问题。这些讨论表明仅知道所宣称的权利、法律权利以及道德权利是否是真正的权利是不够的。我们也需要能够判定真正权利背后在现实中所隐含的东西,我们特别需要弄明白特别权利明显隐含的义务是否是真实存在的。

三、虚假的权利之判定

在通过对一些案例进行司法推理和道德推理之后,威尔曼认为:我们发现可以通过一些途径来证明某些宣称的权利是虚假的。

1.人们会认为,有些权利不可能存在,因为权利宣示人缺少(在一些案件中甚至根本不具备)相应的资格。在罗伊诉韦德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克门辩护说,胚胎不具宪法权利,因其不是宪法中的"人",只有"人"才是美国法下的权利人。沃伦·玛丽·安妮亦认为在道德意义上胚胎不是"人"。她本可以进一步论证说所宣称的胚胎生命权其实是虚假的。而一些人则使用了类比推理的方法论证了人类胚胎权和动物胚胎权的虚假性。

2.人们也可能会因为一些宣称的权利本身蕴涵为假或不被接受而否定这些权利。因此,朱迪思·贾维斯·汤姆森认为,至少在多数案件中胚胎无使用孕妇身体的道德权利,否则就意味着在强奸致孕案件中,受害妇女给予了这一权利,而这显然是荒谬的。又如,可以假设一个场景,一位女性仅在采取了可靠的避孕措施下进行性行为,但是当一个窃贼或人类精子置这些合理的防护措施而不顾时,难道就取得了违背女性意志的道德权利?由此可以看出,假设这些宣称的权利是真实的,则会得出难以接受的结论,所以此类权利根本不存在。

3.也可以认为,一些特定的权利因缺少依据,或因宣称的依据根本不存在、无法适用而成为虚假的。因此,当玛丽·巴利的继承人依自己居住地伊利诺伊州法律主张被继承人位于爱荷华州的不动产时,爱荷华州多摩县法院适用了爱荷华州法律而非伊利诺伊州法律。据此可以主张,玛丽·巴利的继承人完全没有被继承人在爱荷华州的不动产的继承权,原因是继承人在本案中所依据的伊利诺伊州相关法律不适用于该州以外的不动产。有两种特殊的推理是任何一般权利理论都需要特别关注的,它们都取决于权利的依据是否能适用。

4.人们可能会说,一些特定的权利之所以是虚假的,是因为由此产生的更一般的权利尽管真实,但也只能用于排除特定的案件。乔尔·费因伯格认为这种处理法律权利冲突的方法在社会哲学领域可行。

在考虑冲突的权利能否共存于一个法律体系之前,明智的做法是先区分权利主张中一般性(共性)的层次,因为就特定人的主张所产生的特定权利可能不能用于产生更一般的权利。法律体系一般不赞同特别权利冲突。法院采取重新界定冲突诉求边界的方法来避免此类冲突,或者通过在权利请求中加入明确的排除条款来保持权利的一致性,更为普遍的做法是通过"找到"隐藏在规则背后的条款为冲突各方提供依据。

这在我们研究过的法庭案件中很常见。例如,在麦卡洛克诉马里兰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马里兰州有一般征税权利,但无向美国银行征税的特别权利,理由是国会赋予各州的一般征税权利仅限于成立和持续经营银行,其他特别征税权正是国会要排除的。类似的推理在权利的道德推理中虽不常见但可能。例如,汤姆逊在自我防卫理论中讨论了事实规范和道德规范。讨论到堕胎时,她说,关于胚胎拥有不受因堕胎而死亡的道德权利主张是虚假的,因为其"生存权"以诉求为基础,不是绝对的生存权,而是有限的免遭非法杀死的权利。

5.人们或者会说,一些具体的权利是虚假的,因为其所依据的更抽象权利被其他冲突的抽象权利所消减。这也是罗纳德·德沃金解决此类问题时常采用的方法。任何完善的理论都能够处理好抽象权利和具体权利之间的差别,抽象原则与具体原则也是如此。这是一个差别程度的问题,但是可以用更为清晰的例子来说明差别之间的两极,将其作为种类上的差别对待。抽象权利是一种笼统的政治目标宣示,它不考虑总体目标的权衡,也不考虑特定环境下与其他政治目标的妥协。而具体权利则要精细得多,它被设计为在特定的环境下与其他政治目标竞争为目的。言论自由并不是简单地说公民可以自由表达,而且还包括诸如报纸有权刊登不会给军队带来直接、现实危险的秘密防御计划的权利。目标是寻求一个特别方案,该方案能解决抽象言论自由与士兵安全、紧急防御需要之间的冲突。

然而,我们遇到的这类法律推理案例并不多,这可能是抽样太少和太过随机导致的。马什诉阿拉巴马州案是使用了这种法律推理的典型例子,法庭借此平衡宪法财产权与新闻自由、宗教自由之间的关系。由于后者的重要性超过了前者,所以尽管马什主张自己的公司拥有奇克索镇的全部私有财产权,但仍无权禁止在该镇进行传教活动,法庭判决该禁止权不成立。

威尔曼说,我们已经找到五种使用法律推理或道德推理的不同途径证明一些宣称的权利是虚假的,但很可能还存在其他途径。这对我和那些被法律甚至道德、政治领域辩论中层出不穷的宣称的权利折磨的人来说,无疑是一件好事。因为,不是所有宣称的权利都值得一瞥,直接将其(甚至连那些貌似真实的权利声明)置于理性批判之下,不仅可能而且令人十分向往。

四、真实的义务

威尔曼还讨论了"真实的义务"问题。他说:一项权利使权利人在某些特定的领域面对一方或更多方拥有支配权。如此,每项权利可以被设定三种不同的角色:角色一拥有权利,角色二是权利的相对人,角色三介于前两者之间。因此,任何权利的实际引入都是多方面的、广泛的,一般包含所有的或几乎所有的权利状态。然而,争议最大的却是其所含的义务。威尔曼的主要目的是试图通过引入新理论来为权利在社会、法律和道德领域的争论降温,而最实际的目标是解决如何判断一些基于权利的义务的真假的问题。

威尔曼讲到:我们常说某人因一些一般或特定的权利而负有这样或那样的义务。自由主义者说国家有不把从纳税人征收的部分税再分配给穷人的道德义务,因为这侵犯了纳税人的财产权。而其他人则说国家负有向所有人提供福利的道德义务,就连那些非法移民也不例外,因为人人得享有接受社会保险、保持适当生活水平的人权。许多公民坚持认为医生有拒绝堕胎的道德义务,因为堕胎侵害了胎儿的生命权。一些道德哲学家和法学家却认为,怀有缺陷胎儿的母亲有道德甚至法律上的义务去堕胎,因为她的孩子有不带有严重缺陷出生的权利。很多自由主义者认为,华盛顿大学在录取黑人考生方面负有道德和法律上的照顾义务,因为他们过去遭受了美国白人不公正的待遇,有权接受相应的弥补性措施。其他一些保守主义者和自由主义者则声称,华盛顿大学有不给黑人考生优待的道德和法律义务,因为这侵犯了白人考生获得平等对待、接受公正选拔的权利。尽管期待采用简单、确定的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是不现实的,但若采用了适当的理论,还是能够帮助我们辨别这些义务的真伪的。

威尔曼说,这些争议都涉及到宣称的权利。因此我们可以从人们如何区分真实的和虚假的权利着手。仅当支持权利的理由充分、适当而且持有人适格时,权利才是真实的。确认了宣称的权利的真假后,我们如何分辨义务的真伪?即使宣称的权利是真实的,义务也仅在赋予义务的权利不被其他义务所优先时,才被赋予真实的义务。为了弄清一些真实的权利是否包含特定的义务,仅了解一些关于权利的粗浅知识是不够的,需要详细了解诉求权利的细节和准确的解释。解释不需要完整而精确,但是必须包括针对争议义务、权利的每一个要素并具体到能揭示义务内容的程度。由于任何权利甚至真实权利所包含的义务和状态都是初步的,因此,问题还没有结束。当作为载体的权利被优先时,真实权利包含的真实义务仍可能为虚假的。假使人们能够驳倒宣称权利中的一些特定义务,这就能够证明宣称的权利是虚假的了吗?未必。因为这项权利可能还要基于其他权利。考虑到法律和道德权利的多重性,证明反方的义务不含真实的权利是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即使能够做到,也不足以证明宣称的义务是虚假的,因为不是所有的义务都基于权利而存在。对于那些一直追求用简单、确定的方法解决法律和道德争议的人来说,这是个坏消息;但对于那些因宣称的权利四处滋生而烦恼的人来说,是个好消息。对人们来说,用权利讨论问题(尤其是那些很有实感的实际问题)颇具诱惑。人们怀疑许多宣称的权利是虚假的,至少那些自己十分确信却又几乎不认真寻求解释依据的人,以及更常见的认为自己拥有权利而实际上不具拥有资格的人(如胎儿和动物的占有者)所宣称的权利就是如此。所幸,我们能够在不否定权利之下所有道德义务的前提下识别出许多权利的虚假性。尽管我们研究的重心是真实的义务基于真实的权利,但还存在其他基于义务赋予原因的同样真实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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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社会科学研究》2013年第6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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