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建勇:民国边疆政治实践中的“民族自决”之讨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64 次 更新时间:2015-03-11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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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建勇  


前言


晚近研究中国近现代思想史的学者,大抵会接受这样一种观点:1920年代的中国处于一个社会变动急遽加剧的时代,知识分子的社会流动与身份转换,相较以往不可同日而语;基于这样的时代背景,这一时期亦可谓一个思想冲突加剧、思想界因以分裂的年代。揆诸这一时期的思想、学术史,人们不难发现,这是一个“主义”恣意横流的时代:各方“主义”均将敌对的一方纳入相应的谱系,视为“他者”,以至于演绎出思想领域保守主义、自由主义、激进主义之激战,政治领域三民主义、共产主义、国家主义之论争,社会变革领域好人政府主义与革命主义之辩驳等诸“主义”交织互辩的公共舆论生态。

关于这一时期中国思想界分裂之情状,已有诸多先行研究做了富有启发性的探讨,于后来者增进对这个“年代”的观感颇有裨益;然则,正如有研究者指出的那样,关于1920年代中国思想界之分裂的研究,显然是一个过于宏大的问题,即便将研究的视角聚焦于某一特定群体,亦断难将所涉及的问题有较为充分的“呈现”。当然,亦正缘于此,这为后来者就此问题展开进一步讨论留有了余地。这其中,敖光旭先生围绕1924年前后国内思想界关于外蒙古与北京政府、苏俄政府之关系问题的争论,梳理了彼时思想界异中有同、同中有异之实态;文明超先生透过1930年代中国共产党在政治实践层面对“民族概念”应用情形的考察,再现了时人游离于“学术”与“政治”之间的纠结感。

基于上述先行研究的检讨,本文拟探讨之主题,不在于对1920年代以降思想界之分裂问题做宏观研究,惟期望透过梳理1920年代至1930年代之国人围绕“民族自决”问题的讨论,呈现边疆政治实践过程中思想界之形状。“民族自决”理论自移植近代中国以来,即成为不同时代思想界积极关注之标的,不同意识形态对此理论均有过基于自身立场的言说。本文研究的主题之一,乃是考察1920年代前后围绕外蒙古“民族自决”问题,所谓“国家主义派”、“世界主义派”展开之交锋与辩难等诸面向。通过对此主题的探讨,我们将会发现,关于外蒙古“民族自决”问题的辩论不仅仅是一个思想上的分裂问题,还以一个现实的政治实践问题之面向予以呈现。于是,一个问题不得不被提出:当思想上的分裂面对纠结的现实政治之际,究竟谁主谁从?

此外,在本文中,我们还将认识到,民族自决问题一旦进入实践的操作程序,必然会面临诸多的现实桎梏,与国家主权利益相对抗乃是其重要表征之一。尤其在1930年代中国国家面临严重救亡危机、中国边疆民族地区面临因“民族自决”而分离的现实挑战之际,具有敏锐观察力的社会精英发现:曾经奉为救国救世之利器,反而成为别有用心者宰制中国的利刃。如此情形下,中国又该如何逃逸“民族自决”陷阱?努力地从“在时”、“在地”的视角出发,还原彼时思想界精英对此问题之考量,这将是本文拟究明的另一个重要主题。


保守外蒙古:国家主义、世界主义关于帝国主义之辩


1918年11月,第一次世界大战宣告结束。随后,胜利的协约国集团出于“解决战争所造成的问题及奠定战后的和平”,召开了巴黎和会。彼时的中国舆论对于这次会议抱有较高期待,一般的人们期待作为战胜国之一的中国政府以此会议作为拓展外交的公共舞台,进而谋求改善和提升中国的国际地位,获得相应的权益保障;当然,这种热切的期待还与美国总统威尔逊所提“十四点和平原则”相关[1]。然而,巴黎和会召开期间,威尔逊自由主义的理想迅速被战胜方的诸大国划分势力范围和报复的企图所压倒,所谓反战、民族自决等原则皆无法实施。不仅如此,忝列巴黎和会战胜国席位的中国,反而成为一个被宰割之标的。此种不平等待遇让中国的知识分子精英从希望转为失望,他们开始认识到,“威尔逊理想主义”原来实不足恃。于是,在五四运动以后,一部分知识分子应对环境,倾向于国家主义的潮流,并将其视为唯一救国之方。[2]

所谓“国家主义”,亦即强调推崇国家理性,认为国家有独自的利益,为了追求和维护国家的利益,国家(或国家的代表)可以采取任何手段、形式。国家主义运动最初由少年中国学会推动。1923年12月,留法的少年中国学会发起人曾琦、李璜在巴黎创办中国青年党(初名中国国家主义青年团),翌年回国于上海创办《醒狮》周报,倡言国家主义,发起“醒狮运动”。醒狮派“国家主义”之思想包括两个基本方面:其一,在国家与个人的关系上强调“国家至上”,这主要是受到黑格尔、新黑格尔学派的影响;其二,在国家与民族的关系上强调“国家至上”,国家利益先于民族利益。国家主义运动之兴起,最初乃是基于对五四文化激进主义和世界主义思潮之反动,它继承了五四运动“外争国权,内惩国贼”的遗产,以反对帝国主义侵略和追求中国独立统一为宗旨。在这个主义争雄的时代,国家主义成为继自由主义、共产主义、无政府主义和三民主义之后又一新的意识形态;同时,青年党亦发展为国共两党之外的第三大党。

彼时,尽管国家主义运动在中国政府“修约外交”的背景下颇受一般社会人士之追捧,但国家主义者身处的时代已然迥异于梁启超撰写《新民说》的世纪之初。如果说,20世纪初如日中天的德国崛起之势尚能激发梁启超、章炳麟诸人的民族国家主义,并能号召万千人众追随其后,那么,随着时光流转,欧战中德意志帝国的战败却已使其强权至上与穷兵黩武的军国主义声名狼藉。在国家主义流行于中国之际,人们想当然地会心怀这样一种忧虑:国家主义与帝国主义究竟有何种区分,后者会不会是前者的接续?将国家主义移植中国,是否会导致中国滑向帝国主义的深渊?是故,在欧战后的反帝语境中,国家主义者在阐扬国家主义理论的同时,亦不得不对德国侵略性的军国主义和名声不佳的尼采强权哲学进行批判,将国家主义与后两者予以分割,以为国家主义正名。

关于国家主义和军国主义之关系,作为醒狮派主将之一的曾琦提出,国家主义有时演变为军国主义,此一现象固然属其流弊,但绝非其本身之罪。军国主义之发生,有其必需之条件:精神方面,须有主张强权之学说和歌颂战争之学说;物质方面,生活必需品和工业原料品缺乏。德国即先具备上述条件而后有军国主义之发生。醒狮派的另一位主将陈启天则以“新国家主义”为流行于中国的国家主义冠名,用以区别于欧战中德意志帝国的国家主义,同时还声称坚决反对帝国主义、军国主义和沙文主义。随后,醒狮派之常燕生将国家主义与帝国主义作了明确切割。他指出,国家主义只有一种,即保持本国之独立自主,通常情形下,它不干涉别的国家,惟处在争取自由或保卫其独立主权之际才会起而抗战。世界主义却又分为两种:好的世界主义尊重各国家的独立主权和各民族的自决权,不把一种思想或一种制度强加给某一国家,而是在国与国平等的基础上将一切具有共同理想的国家联合起来;坏的世界主义,想用消灭一切民族国家的独立自由和特殊的国民性的方式来强迫其他国家归于一种“典型”制度之下,实属帝国主义的原型。换言之,常燕生所理解的“典型”国家主义,仅仅是一种基于维护国家主权的意识形态,实与帝国主义无涉;相反,世界主义倒让人担忧,坏的世界主义有可能演变为帝国主义的渊薮。

对于国家主义与帝国主义之关系问题,力主实践国家主义的吴文藻亦有专门阐述。吴文藻提出,“今日的世界,是强大国家实施帝国主义,弱小民族提倡国家主义两潮相冲最激烈的时代”。他从马志尼、俾斯麦对德国和意大利的政治统一的历史中获得了启示,强调国家主义赋予中央政府完全之权力的必要性,亦即“为脱离列强的羁绊、取消订立的一切不平等条约及收回旧有并应有的领土与主权,惟有在中国倡行国家主义”。吴文藻非常推崇意大利马志尼浪漫式的国家主义,在吴氏看来,这种国家主义是以道德为根本,以人类为前提;同时,这种国家主义与民主主义相通,此二者须臾不可分离,亦即国家主义主张每个民族本民主主义精神组织共和政体。但同时,吴文藻亦认识到,国家不能超脱人类而独立,一个团体惟其有服务人类的诚意,人民才会赋予其组织国家的特权。显然,吴文藻理解中的国家主义,绝不是排他的、盲目的国家主义,实是宽容的、合理的国家主义,正所谓“国家为小目的,人类为大目的。国民当为国家牺牲者小,国家当为人类牺牲者大。一国固不容许帝国主义之压迫,亦不容许对于他国实行帝国主义,或对于曾行帝国主义者图谋报复。为抵抗故而暂时提倡国家主义则可,若以侵略而提倡国家主义则就绝对不可了”。为此,吴文藻将国家主义视为反帝国主义的手段,同时亦认为国家主义只是人类演化中的一种生活过程,决不可视之为人群中永久的生活标准,“当思何以永使国家主义之不流入帝国主义,终而自取败亡,遗笑外邦”。

诚然,国家主义派在理论上已经注意到从学术上厘正国家主义与帝国主义之关系,划清国家主义与帝国主义之界线,然则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国家主义还不得不直面现实政治的考量。那么,此一理论在实践中又能否经得起必要的检验呢?1924年前后,中国政府与苏俄政府就外蒙古问题展开的外交交涉所引发的国内舆论对该问题之立场,尤其是国家主义派与亲俄的世界主义派之论战,恰恰为此问题提供了一个注脚。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1919年外蒙古地区陷入内乱以来,由苏俄背后组织、支持的蒙古人民革命党及蒙古青年革命团,持续推动蒙古独立运动;至1921年,苏俄军队更是罔顾北京政府的抗议,借由追歼白党进占库伦、恰克图等地,扶助成立蒙古国民政府。至此,外蒙古地区被纳入苏俄的控制之下。彼时,国内舆论对于苏俄处理外蒙古之做派颇有分歧,并不断发生局部之论争。稍后,随着中俄交涉之艰难进行,外蒙古问题愈益引起国人的关注,按照敖光旭先生的说法,即是“护蒙派与弃蒙派、亲俄派与仇俄派、稳健派与激进派益形分殊”。时至1924年3月,中俄交涉督办王正廷未经授权,即与加拉罕签订所谓“王加草约”,实际承认苏俄控制外蒙古之现状,遂引发知识界大规模的“国民外交”运动。受此局势推动,社会舆论热烈讨论外蒙古问题,这其中,反俄的国家主义派与亲俄的世界主义派之论战尤为引人侧目。

对于彼时的外蒙古问题,国家主义派之主将曾友豪于1924年3月15日在《时事新报》发表了《外蒙古问题》一文,认为无论基于法律上、事实上之考虑,抑或基于国防上之考虑,中国均宜完全统治外蒙古。该文章进而提出保守外蒙的四项对策:防守外蒙的军队,不可因北京政治的变换而进退,务须长戍该地;速改外蒙为行省,使其政治设施受各省同样的待遇;厉行殖边政策,运输内地富余民众以实空地,以及奖励资本家前往开垦富源;尽速实行感化蒙民之教育政策。

曾友豪的上述主张既经提出,便遭到了亲俄的世界主义派之批评。根据桑兵先生的研究,1920年代前后的世界主义派之构成颇为复杂,既有对罗素的基尔特社会主义之追随者,亦包括一些无政府主义者、亲俄的国际主义者等。他们拥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倾向于世界主义的观念,将世界主义视为人类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至于亲俄的世界主义派,大多接受了列宁的世界革命理念,认为共产主义革命是一场世界性的革命,革命目标是要在全人类实现共产主义,是故,它具有超越民族国家界限的世界主义色彩,包含着一种强烈的世界主义情怀和人类意识。此种理念一旦被中国的一些知识分子所接受,即在中国本土诞生了第一批共产主义者。受此影响,五四时期的世界主义潮流弥漫在知识界,彼时最时髦的口号即是“改造中国与世界”,早期共产党人的言论和胸怀亦往往呈现出关心全人类命运之色彩。正是基于此种世界革命的意识形态,施存统于1924年3月19日发表《蒙古问题与治藩政策》一文,认为曾友豪所举法律上、事实上、国防上三大理由,皆不成理由,“都是东方式帝国主义者的理由”。并且,施存统将曾友豪所列四项守蒙政策称之为“东方式帝国主义的治藩政策的表现”,或可以说是“欧美帝国主义的殖民政策的表现”。施氏还指出,中国本受国际帝国主义之压迫,自己却又以帝国主义压迫蒙古,借以指陈曾友豪一面反对帝国主义,一面以帝国主义自居,真是“莫名其妙的矛盾思想”。瞿秋白亦撰文批评曾氏之论实为中国传统“理藩政策”的延续,正与日本之治高丽、法国之治安南无异。显然,在亲俄派视之,外蒙俨然已成为一独立国家,故将其与高丽、安南相提并论,而此种提法与苏俄政府的基本立场颇同。

为回击《评论之评论》及《向导周报》关于“中国政府统治外蒙古实为帝国主义”之言论,1924年3月27、28日《时事新报》连载曾友豪《崇拜苏俄与断送蒙古》一文,指责施存统等为“卖国贼”,纯因信仰苏俄政府所奉行的社会主义而坚信苏俄政府乃是基于正当的原则设立,从而否认中国政府收回受苏俄操纵政权的外蒙古之资格;同时,文章还指斥苏俄政府才是“帝国主义”。至于其原因,在曾友豪看来,苏俄一面主张社会革命,一面却用帝国主义外交手段与列强谈判,这才是“莫名其妙的矛盾思想”;是故,在苏俄未脱帝国主义或未退出外蒙古之前,“不论中国事实上的政府是孙中山、曹锟、吴佩孚、张作霖或存统先生,我必竭力鼓吹国人助其收回”;前谓外蒙古应受中国统治之三理由,即是防止居心叵测之苏俄侵略中国的理由;苏俄不能放弃以前掠去的西伯利亚,不能撤退驻军,更表明其为“帝国主义”无疑。

国家主义派称苏俄为“帝国主义”,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一种政治实践而发的经验主义辩词,外蒙古问题显系首要之依据。[3]此种论说单从学理上而言,实难称为严密,不过随着国家主义思潮之崛起,“赤色帝国主义”之说益发流行。由是观之,针对苏俄操控外蒙古的基本事实,因主义之不同,激进派与保守派的解释大异其趣:如果说,激进者将其视为世界革命之必经步骤;而在保守派看来,该种事实只能被解读为苏俄赤色帝国主义之“铁证”。


实践中的“民族自决”:世界主义淡出与国家主义之彰显


彼时,国家主义派与世界主义派均用“帝国主义”指斥对方。既如此,一个问题不得不予以提出:何谓“帝国主义”?依照反俄的国家主义派与亲俄的世界主义派对此术语使用之语境的观察,会发现,两者对“帝国主义”内涵之理解诚可谓沟壑分明、各趋一途。如前所述,常燕生、吴文藻等国家主义派将帝国主义视为“坏的世界主义”之对应物,如果说,国家主义具有内向的属性,其目标在于以维护国家平等和主权为要义,那么,帝国主义则明显具备了有别于国家主义的外向之属性,同时,这种帝国主义往往以损害他国利益为表征。而在亲俄的世界主义派方面,将“承认蒙古平民的自决权”与“反对东方式帝国主义的治藩政策”并举——不言而喻,所谓“帝国主义”,实为与“民族自决主义”相对之物。是以,要想厘清亲俄的世界主义派关于“帝国主义”一词之理解,还有必要追溯“民族自决主义”之源流。

时值1910年代中后期,尤其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民族解放运动高涨。在“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口号下,“民族自决”之呼声高唱入云。彼时,无论是1917年新成立的共产主义旗帜国家苏维埃俄国领袖列宁,还是自由资本主义世界新锐美国总统威尔逊,均一意倡言全世界各大小民族,皆可自行决定自己归属的政府体制、执政政党组织、政治环境与命运,认为在一个多民族国家范围内,每个民族都有权拥有自己的国家,且以民族界线划定国界。稍后,由于巴黎和会上中国外交的失败,威尔逊的自决主义因以丧失中国国内大多数支持者[4];苏俄版的“民族自决”理念则在中国大受追捧,并且在思想界产生了很大反响。

既然国内一些社会精英宣称接受“民族自决”,那么接下来的一个问题便是,谁才是“民族自决”主体资格的拥有者?彼时,一般论者主张,将苏俄版“民族自决”理论运用于具体的外蒙古问题上,则是力主承认外蒙古地方具有完全自决之资格。国民党一大期间,共产国际明确要求国民党在处理蒙事时,必须承诺“民族自决”原则,实行联邦制而反对行省制,否则即是“中国帝国主义”。此种立场与一些蒙古王公喇嘛的心灵历程有相通之处。辛亥革命以降,部分外蒙古王公、喇嘛亟谋独立,其独立之理由乃是,作为藩属的蒙古民族与蒙古地区只是依附于清王朝,一旦清王朝覆亡,双方的藩属关系也就自然而然地解除了。亦即以满蒙血统关系为承认帝国法统之要件,以清廷存续作为蒙古认同中国之前提,一方面承认有清廷则蒙古为中国之一部分,一方面强调若无清廷对满蒙关系之维系,则此种法统上的联系将会断绝。正是基于此种认识,加以自身民族意识的逐渐增强,外蒙古上层精英分子汲汲于“自决”与“独立”之征程。

如前所述,中国国内社会舆论亦有对外蒙古民族自决持同情立场者。施存统等指曾友豪之论调为“帝国主义”,宣称要承认外蒙古“民族自决”,大抵基于此种语境。当然,此间对于外蒙古“自决”立场之同情,并不局限于所谓拥有共产主义思想的“世界主义派”,事实上,这至少反映了五四时期部分趋新势力之态度。早在1919年,《每周评论》即批评了传统“愚蒙政策”,主张顺应世界思想的潮流,抛弃掉历史时期的羁縻主义。它进而指出,“当民族自决主义盛行的时代,蒙人果能自动,果能自治,未始没有商榷的余地”。该文特别强调处理蒙古问题应坚持平民主义,而不应以蒙古贵族之意愿为依归。1923年,梁启超在给郭道甫《蒙古问题》一书所做的“叙”中亦提到:“巴黎和会将开,余尝与同志拟议,欲草一蒙古西藏自治案,与山东满洲问题诸案同时提出。盖思彻底的适用民族自决主义,而以我国为天下倡也。”自视为自由主义派的江绍原在《晨报副刊》上撰文指责“中国历来对蒙的关系,只怕也是帝国主义的——这既不是白色的又不是赤色的,而是黄色的帝国主义”。江氏还指出,既然民族自决的思想已在蒙人中盛行,假使蒙人不满于现在的汉蒙关系而力谋改善,这应当被视为一种正当的要求。此等议论咸以彼时流行之世界主义为旨归,而将国家主义视为世界战乱和纷争之源。

正是基于上述同情外蒙古“自决”之立场,李春蕃于1924年4月2日发表《崇拜帝国主义与压迫蒙古:对施曾争论的批评》一文,指出对于外蒙古问题,应该抱定“民族自决”的态度,外蒙古事发后属于中国统治之下,中国应否派兵戍守外蒙古,完全以“蒙古民族是否情愿与中国联合”来解决,不能说“蒙古属于中国已几百年,中国未放弃蒙古和蒙古为北方屏藩,所以,蒙古应属于中国统治,中国应该派兵去压迫他们”。他还警告国内舆论,切勿陷于曾友豪那种“一方面反对帝国主义,他方面又想做一个帝国主义者”的“莫名其妙的矛盾思想”。概而言之,李春蕃关于外蒙古问题的立场大致体现在三个层面:(1)民族自决是合乎正义的;(2)不顾蒙古民意怎样而硬派兵去压迫他们的行动,便是帝国主义的行动;(3)不顾受人压迫而却要压迫比自己弱小的民族,这种矛盾的思想,不合乎公理。显而易见,李氏所主张者,即瞿秋白所言之“绝对的自决权”。

针对李春蕃所提外蒙古“民族自决”之主张,国内稳健派与保守派多持异议,围绕“民族自决”是否适用于蒙古问题做了探讨;进而指责亲俄派纯以民族自决为借口,一意断送外蒙给苏俄。4月8日《时事新报》“记者按语”中即指出:“民族自决一语用于蒙古,是绝对不适用的,因为蒙古是中华民国五族共和的主人翁之一,并不是汉族的藩属或奴隶。”当前中国五族人民同样受困于军阀,不能享有主人地位,民族自决论者总是假想蒙族受虐于汉族,“其结论自然完全是狗屁不通了”。随后,中华书局王寿昌撰文批评那些高唱民族自决的人,“简直是亡国奴的头脑”。学者徐剑缘撰写《卖国的罪案》一文,内中不无担忧地指出,亲俄派要想把外蒙卖给苏俄,不敢明目张胆地说出来,所以找到了一个“民族自决”的理由以自护,此风一开,将来亲日派亦可主张满洲民族自决,亲英派亦可主张西藏民族自决。趁着这股批判苏俄的高潮,国家主义派的蓝孕欧不失时机地发表《再斥袒俄者》一文,指责李春蕃受社会主义思想之蛊惑,因以大放厥词,硬将“民族自决”一语置诸外蒙古问题上去。蓝氏强调,俄人强占外蒙古,即为“扰乱中华民族自决的原则”;所谓“民族自决”,本应是“中华民族”自决或中国自决,而蒙古与中华民族本属一族,并非“异族”,何谈“蒙古自决”?他还借用孙中山民族主义演讲之文字,意在说明提倡“民族自决”本应为团结中华民族以反抗国际帝国主义。

李春蕃随后撰文予以反驳,称“北京军阀的奴才”的“帝国主义者”故意曲解“民族自决”是国家自决,说民族自决就是国家分裂。他进而指出,民族和国家是有分别的。为了论证这一观点,他援引大不列颠帝国与印度民族的例子作为说明:“大不列颠帝国,是由(盎)格鲁撒克逊民族、加尔特民族等民族构成的;印度民族,也是大不列颠帝国之一。我们主张印度民族自决,决不就是大不列颠帝国自决。可见,民族自决与国家自决,不是一而二二而一的了!”正如李春蕃所言,蒙古民族与汉民族绝不是同一民族,民族自决固然亦不等于国家自决,然则此处提到的“印度民族自决”问题中,李氏将英国之于印度关系与中国之于外蒙古关系相对照,却显不确。

至此,关于“民族自决”是否适用于外蒙古的论战,最终演绎出如下三个问题:其一,通常所谓“self-determinationofnations(民族自决)”中之“nation”一词,当作何解?其二,蒙古是否为一民族?其三,蒙古若是一个民族,那么,一个民族是否拥有“绝对的自决权”?

关于第一个问题,所谓“nation”之含义,论战双方存在着明显的分歧。在国家主义派看来,nation对应的是涵盖全体中国国民的“中华民族”,即自决之主体应为中国国家;但是,在亲俄派视之,所谓“nation”,即谓民族,中国国内之汉、满、蒙、回、藏等民族均为其对应之物,亦均有自决之资格。从近现代中国民族国家构建的历程来看,辛亥革命以降,民国中央政府为维持构成国家要素的领土、主权、人民之一统,在统合边疆民族地区的过程中首先使用了“中华民族”之理念[5],稍后,“中华民族”一词在当时已然成为处理国内民族关系之主流思想。由此可见,“中华民族”概念,实为近代中国民族国家(nation-state)建构之产物,它与美利坚民族、法兰西民族、德意志民族等提法之内在心路历程是一致的,其目标在于从理论意义上淡化个体的族群意识,强化对中华民族的认同,竭力避免各族民众因族属认同问题而可能导致的政治冲突。

至于第二个问题,蓝孕欧否认具有悠久历史之蒙古为一民族,其初意乃是为了否决蒙古自决之权利,然而却趋于另一极端,映射出国家主义理论上之缺陷。蒙古作为一个独立民族本无疑议。至少在1922年9月,《向导周报》就刊文认为,蒙古在它的经济和文化方面,样样与中国截然不同,它自成为一种民族,是毫不容疑问的事实。此类认识不仅存在于共产主义者之间,即便国民党内部的一些精英分子亦视之为正论。1926年11月,《觉悟》杂志刊载彭十严的文章,内称:“蒙古以历史,宗教,性质,习惯,语言文字无一不与汉族两样,我们断不能说她不是另一民族。”稍后,国家主义派修正了自己的观点,承认蒙古是一个独立民族。

关于第三个问题,国家主义派指出:“民族纯一”绝非立国的必要条件,因为一个国家通常包含两种以上的民族;民族自决之要义,绝不是教各国中的各种民族分裂互相携贰,其真正意义在于,“凡备有历史和地理上的关系,而同受外力压迫的各民族,应该本国性的要求,同化于同一的政治和文化之下,造成一个带国性的大民族,尽力摆脱外来的羁绊,实行自决,保全固有的主权”。关于这一问题,吴文藻亦撰文予以详细解明,认为“民族自决”之说有违国家统一之原理及民族合作之精神;一民族可造成无数国家,一国家亦可包含数种民族;一民族可以建一国家,却非一民族必建一国家。基于此,国家主义者主张合汉、满、蒙、回、藏五族而成的“大中华民族自决”,而反对外蒙古独立,“因为蒙古民族是中华民族之一,同样备有历史和地理的关系,决不容野心勃勃的苏俄任意煽惑,蹂躏我边疆”。

不言而喻,因蒙古为一个独立民族,即认为其有自决之权利,此种观点实则值得商榷。事实上,“民族”的内涵确具有层次性。关于这一问题,恩格斯在《工人阶级同波兰有什么关系》一文中即阐明:nationality与nation不容混淆;欧洲没有一个国家不是一个政府管辖好几个不同的民族(nationality);没有一条国家分界线是与民族(nationality)的自然分界线,即语言的分界线吻合的。不言而喻,nation(民族)的含义,应是包含着多个nationality。“政治性”的民族(nation)是被构建出来的,处于“民族”的最外缘,实为“自为”;文化、血缘的“民族”(nationality或ethnicgroup)则是天赋生成,可谓“自在”。实际上,从西方国家传入中国的“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民族自决”,这里的“民族”之内涵当系政治性的“民族”,即在自然的“民族”基础上基于一定的契约精神“自为地”生成之政治共同体,亦系孙中山所宣称的“中华民族”。而文化、血缘的“民族”,则是指构成“中华民族”的“单元体”,如汉、满、蒙、回、藏等民族单元。在此意义上而言,具有传统与传承的“天赋民族”,断难承担西方的“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理念下的“政治民族”之功能。

这一时期,关于外蒙古究竟是否具备民族自决之资格问题,稳健派与激进派论争之初揭示出来的分歧,至少反映出双方因主义的不同,对一些关键性问题未能设定一个讨论的基准,往往攻其一点,而不问其余,以至于纷争之中但见其异,而不见其同,万难在辩论中形成妥协。当是时,吴文藻即指出,种族、民族、国家、政邦四者,“向为中西学术界及政论上最易滥用之名词”,此种外国名词必须斟酌具体情形,由译意确定译名。“诚然,因nation”兼有“民族”与“国家”双重含义,迨至“self-determinationofnations”思想传入中国,时人对“民族”与“国家”的混用、滥用、误读屡见不鲜,这难免会使得外蒙古自决问题之争议激烈化;与此相对应,彼时政治界、思想界不同主义、不同意识形态之对抗,反过来进一步导致外蒙古民族自决问题复杂化。

如果说,思想界因主义之不同而可以就外蒙古问题各说各话,展开纸面上的论战,然则对于政治实践中的外蒙古问题而言,终须确立一个既定、明晰的策略,以求政治、外交办法之一律。彼时,据报载,张作霖曾致电孙中山征求对中俄关于外蒙古问题之交涉意见,孙氏复电称:“其事关国体者,当力争。”此处“国体”,显系国家主权之谓。1924年4月3日至11日,《广州民国日报》连发4篇专论,抨击苏俄及无条件承认苏俄运动,在外间视之,无异为孙中山与广州政府之代言。其中,4月11日刊发的《革命党与蒙古》一文明确提出:“革命党第一个主义,就是民族主义,主张民族主义的革命党,断不肯抛弃蒙古。”作为呼应,5月28日的上海《民国日报》刊载了《孙科之国民党对蒙主张》一文。文内声称:“内外蒙皆属中华民国之领土,蒙古民族,为中华民族之一。孙总理近在高师演讲民族主义,即已明言汉满蒙回藏,合为中华民国之国族。”至此,亲俄派颇受打击,施存统因以发表《蒙古问题争论之结局》一文,表示不愿再战。另一方的蓝孕欧亦见好即收,发表《斥袒俄者之末次》一文,认为至少在世界大同实现之前,中华民族应该保持主权,而不可“以国家殉主义”。彼时,中苏双方签订的《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对于外蒙古之地位予以明确,“苏联政府承认外蒙为完全中华民国之一部分,及尊重在该领土内中国之主权”。显而易见,国内南、北双方执权柄者对于外蒙古问题认识之统一,而不是思想界之论战与妥协,最终成为了影响论战走向的决定性因素。


统合外蒙古:基于革命正义,抑或主权利益?


革命与主权之辩、世界主义与国家主义之争,此二者始终是1920年代外蒙古问题之矛盾主线。彼时,国内思想界关于外蒙古问题的论战中,尽管所奉主义有激进、保守、稳健之别,然则不管基于何种立场,他们均纠缠于一个问题,具体地来说,亦即关于统合外蒙古之立场,究竟该基于世界革命正义,抑或国家主权利益?

最初,1923年《孙文越飞宣言》签订,规定苏军在无意进行帝国主义侵略的条件下可继续留驻外蒙古,中俄复交亦可在此前提下实行,而苏俄方面则须大力援助广州政府,以推倒北京政府。因该宣言与北京政府数年所争相距甚远,遂引起稳健舆论之非议,最激烈之论战则发生于《商报》与上海《民国日报》之间。基于维护广州政府之立场,邵力子声称,没有好的政府,便不能妄谈外交。易言之,国民党对俄外交之策略即是“先革命后主权”,或曰以适当主权之牺牲换取革命之成功,俟建立所谓“好的政府”,乃可争取国家主权利益。

彼时,赞同以主权换革命的论调颇为盛行。[6]为此,《商报》主笔陈布雷撰文指出,希望产出好政府再接收外蒙古,恐怕期之无日,从外蒙古撤军乃中国与苏俄间之外交问题,尤不应与改造政府混为一谈。1924年4月2日,《时事新报》刊发蓝孕欧《反对亲俄派》一文,指斥亲俄派“以主权换革命”的观点。文章说,亲俄派与亲日派一样,都是卖国贼;反对军阀政府收蒙,实际就是赞成俄兵长驻蒙古,任哥萨克骑兵蹂躏蒙古;外蒙为我固有领土,主张巩固疆圉自与帝国主义无涉。“在世界大同主义未实现以前,国家主义一时自难消灭。就现在世界各国的趋势,也使我们弱小的中国人不得不主张爱国。”苏俄对华实行帝国主义政策,故不主张联俄。随后张季忻《斥袒俄者》更谓:如说“现在北京政府是没有资格去统治蒙古,这条只是反面;正面便是主张蒙古永久留在俄人手里,而不交给中国”。作为回应与反击,4月6日,李春蕃发表《帝国主义者底“特色”》一文,称“又有一帝国主义者”,以“三大帝国主义式的理由”,“高谈五族的国家主义”;“亲”某国“联”某国,并不就是“卖国”,“‘亲’和‘联’是以国家的利益为前提,‘卖国’是以个人的利益为前提”。同日,施存统《革命与反革命》一文指斥《时事新报》及梁启超,“专门做投机生意”,并称北京政府历来是卖国政府,蓝、曾等人在蒙古问题上与北京政府同一步调,就是“卖国贼一流人物!”。施氏宣称,反对军阀政府派兵赴蒙,正如反对军阀政府派兵蹂躏其他各省一样;赞成军阀政府收回外蒙古者,“完全是与全国被压迫人民利益相反的反革命党”;主张“联俄”并非“亲俄”,联俄是为了中华民族的解放。故此次争论,“完全是革命与反革命之争”。

追寻亲俄派的思想轨迹会发现,对于外蒙古问题,他们除了以革命相尚外,实则还奉有“世界正义”之立场。李春蕃即指出,曾友豪氏关于外蒙古问题之主张实与帝国主义暗合,“帝国主义者对于民族自决底权利,完全不管,所晓得的,只是弱肉强食”。为此,李春蕃从两个方面驳斥了曾友豪的观点:一是从“正义论”的角度强调,中国统治蒙古,与日本之统治朝鲜实无区别,蒙古永远属于中国,与朝鲜永远属于日本,都是违背正义与良心的举动;二是从伦理的角度探讨,“中国现在正受着外国帝国主义的压迫,中国人民都觉得不满意,时时刻刻想法自强,站起来推翻外人在华的一切权力。我们既不愿受人压迫,为什么又要不管三七二十一地派兵去压迫蒙古人民呢?”。彼时,坊间盛传冯玉祥预备出兵外蒙古,收复外蒙领土。陈独秀特撰文批判,声称“现在俄国对蒙的关系已由中俄协定说清楚,我们便可以无所顾忌的大呼:尊重蒙古民族的独立自治,反对北京政府派兵收蒙。在蒙古独立军反抗北京收蒙军时,我们便应该尽力予以精神上物质上的援助,这才是我们正正堂堂的民族主义,不是以一民族压迫他民族的勾当”。在此,陈独秀将中央政府统合外蒙古之举措,视为一个民族压迫另一个民族之行动,故而指斥其为非正义之“勾当”。由此亦不难揣测,在陈氏看来,北京政府仅仅是汉人的政府,故不能奉为国家利益代言者。

事实上,革命乃1920年代很多政治势力之诉求和价值标准,被他们理所当然地认为是正义的。标榜新派势力者往往在革命正义与苏俄之间划上等号,将苏俄奉为革命正义的化身。国家主义派当中亦有论者以革命相尚,故被施存统“革命与反革命”之说所激怒,进而回击亲俄派“卖国贼”式断送国家主权之立场。1924年4月8日,曾友豪在《论反对中国现存政府收回外蒙的主张》中说,瞿秋白、施存统等不反对北京政府向其他国家收回权益,偏反对政府收回外蒙,实为自相矛盾,莫斯科的黄金“已把许多天理良心勾引去了”。对于亲俄派以“主权换革命”之观点,有论者发出感叹:“此真举世未闻之怪事也。”其间,蓝公武发表“对中俄交涉之主张”,亦强烈批评亲俄派“并主义交涉为一谈”,“隐然以中国国民而为俄代表之后盾”。此文影响颇著,几为京沪所有著名报刊所转载,适足可窥彼时社会舆论之倾向。关于如何区别对待军阀政府与外交的问题,《京报》特意指出:“不能谓政府疆吏既混帐该死,俄国即应当公然对我侵略也。”大学法科教授黄秩容亦表达了同样的观点,认为承认北京政府是对内的问题,而收回外蒙则是绝对的对外问题,若因对内的问题而妨碍对外的问题,实则万万不可。稍后,更有论者称这种“蒙古民族自决”运动,在亲俄党人则为“新式的卖国行为”,在苏俄则为“新式的侵略政策”。

这一时期,论战双方互诋“卖国贼”、“帝国主义”,固然表明二者存在着根本性分歧,即其焦点仍集中体现为革命与外交、联俄与主权之争;然则细究不难发现,共产主义者、三民主义者及具有国家主义倾向者,并非没有交集。具体到外蒙古问题,瞿秋白认为中国与外蒙古同受列强欺凌,若要联合外蒙古反对列强,“惟有互相承认绝对的自决权”,否则会招致外蒙古之反感;因而主张国民革命运动之联合,反对军阀的弹压政策,协助外蒙的独立自治;国民革命成功以后,汉蒙仍可自由结合而成统一的共和国。曾友豪亦表示“极端赞成世界大同”,然又认为现局之下,只能以救护中国为救护世界之基本,“现存中国政府收回外蒙古后,将来真正民意政府成立时,外蒙人民,与其余四族,即可合力救护中国,救护世界”。据此观察,论战双方均以救助世界、救亡中国为己任,只是在实施步骤上究竟谁主谁从,尚存争议:国家主义派强调以国家为本位,由救亡中国进而救护世界;亲俄的世界主义派主张以“民族自决”为殖民地、半殖民地实行革命之途径,在完成世界革命之前提下解放中国。

至于在理论上,亲俄的世界主义派坚持认为,尊重外蒙古民族自决乃是基于维护一般的世界正义原则,并将国家主义派所持保守外蒙古、维护国家利益之主张,指斥为维护腐朽的北京政府之利益,进而将其标示为非正义的、一个民族压迫另外一个民族的帝国主义行为。以后来者的视角观察,人们会觉得这一观点或难于接受,然则从早期中共的理论或者革命意识形态来说,它所追求的绝不仅仅是一个国家的革命,而具有超越民族国家界限的世界主义色彩;早期共产党人的言论和胸怀,亦有关心全人类命运的色彩。如是观之,便可理解亲俄的世界主义派为何有此立场了。然则在“修约外交”的大时代背景下,反俄的国家主义派所主张的抵制外国侵略、维护国家主权利益之号召似乎更能扣动社会大众的心弦,以至于在1924年的这场大论战中,亲俄派之声势日趋衰微,维护国家主权之声浪渐居主流地位。彼时,孙中山亦对此问题表明了立场。他在演讲中指出,近代以来备受屈辱的中华民族,必先要把民族的自由平等的地位恢复起来之后,才配得上讲世界正义;要发达世界主义、维护世界正义,先要民族主义巩固、国家主权利益稳固才行,如果民族主义不能巩固,世界也就是不能发达,亦即世界主义实藏于民族主义之内,如果丢弃民族主义,去讲世界主义,无异于缘木求鱼。

毋庸置疑,早期的民族自决主义源于欧洲时兴的人权与自由思想,适应了当时欧洲民族主义兴起的需要,由思想萌芽而发展为政治原则,在历史上确实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稍后,民族自决主义被广泛应用于世界各殖民地与半殖民地国家的民族解放运动,进一步地在国际地缘政治的重塑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然而,亦应注意到,民族自决原则一旦适用于国际关系领域,很少情况下是通过正义的法理或道义获得的,事实上,实力才是自决能否实现的决定性因素。易言之,“民族自决”的口号往往徒有虚名,很多时候,它只是大国争夺利益的手段。在大国看来,“民族自决”从来就不是一种被追求的崇高目标,相反,它只是一个服务于现实利益的特殊工具。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强国对于民族自决原则的运用与阐释中,即表现出明显的双重标准:当它们认为民族自决原则符合自身的利益与安全原则时,则愿意予以实践之,用以瓦解奥匈帝国和土耳其帝国,同时,因为前帝国的领土需要新的主权者,自决原则作为划分新的民族国家边界的方法,就成了使战胜国重新分割欧洲合法化的工具;当它们认为给予殖民地各民族以民族自决权有悖于自身国家利益之时,则会对此原则公开予以否认,爱尔兰、埃及、印度等国即因此而被剥夺了自决权。关于这一点,彼时英国外交部的一份备忘录中这样写道:“即使是在承认美国黑人或南爱尔兰、佛拉芒、加泰罗尼亚人的权利方面最微小的进步都被认为是不明智的。”

总体而言,当民族自决主义被移接至中国之初,一般的社会舆论、知识界精英更多地从它的积极方面着眼,期待以此主义摆脱中国国内各民族被帝国主义压迫之现状,而对于它有可能会在中国本土生根后产生异化,显然没有过多地给予留意。当然,对于民族自决权的两面性,亦有少数人观察到了这一点。1920年,吴载盛发表《非民族自决主义》一文,认为所谓真正的民族自决主义实难存在,现有的民族自决主义无非是抱着自私自利的宗旨,它经常被有野心的大国假借利用,反而成为其侵略弱小国家的工具;一味地践行民族自决主义负面效应良多,社会因此而破碎分裂,国际因此而增加许多丑恶的战争,人类因此而更遭荼毒,世界亦因此而变为修罗场;至于中国,设若实行民族自决主义,“就是我中华民国的五色旗也有分裂作五块的危险!”。


逃逸困境:告别民族自决,抑或“中华民族自决”


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因此之故,中国国内意识形态领域三民主义、共产主义、国家主义三驾马车相互竞争之态势发生了重要变化。借由政治、军事之力量,三民主义一家独大,居于意识形态之统治地位;其余二者如共产主义,因国共合作破裂,被视为异端,遭受武力打击;国家主义因其地域上的北方背景、政治上的“全民政治”之主张,亦被国民政府视为反动力量,多受迫害。根据时人的观察,国家主义所发之声音逐渐减少,影响力亦渐趋微。郭沫若回忆这段历史时曾言:“在上海宣传国家主义的人,如像‘醒狮派’和‘孤军派’,大抵都是我的同学,有过半数和我相识。我知道他们有好些的确是有爱国热诚的,总想用最良的办法来把中国强大起来。他们所想到的最良的办法便是所谓国家主义。‘醒狮派’的人很笼统,他们的国家主义只是一种热情,一种声浪,更具体地说,只是所谓‘内除国贼,外抗强权’的两个口号。”郭的表述基本客观,由于仅有理论上之号召,而无相应的实践策略及与之相匹配的政治、军事力量作后盾,国家主义的起灭历程可谓“其兴也勃,其亡也忽”,很快淡出了一般民众的视野。至于共产主义,尽管遭受国民党所秉承的三民主义之迫害,一度趋于低潮,然则因有一支政治、军事力量之存在,至少能够不时地发出自己的声音。但总体而言,国民政府秉承的三民主义居于主导地位殆无疑议。

然则亦应认识到,正如前述研究中所表明的那样,最初,即便在信奉三民主义者的内部,对于民族自决原则亦有不同之理解,它至少可以划分为两派:一派以上海《民国日报》为中心,对于外蒙古的“民族自决”抱同情态度;另一派以《广州民国日报》为中心,坚持维护中国国家主权权益,反对蒙古自决。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此二种不同之意见开始合流,双方就“民族自决”问题大致形成了相同的意见,即宣称继承了孙中山之思想,主张“民族自决”,然则在理论上承蓝孕欧“中华民族自决原则”之余绪,坚持民族自决之主体不应是国内单个的民族(比如蒙古族),而应是中华民族或中国民族之谓。

因有“中华民族或中国民族自决”见解之流播,于理论上还不得不要对这样一个问题做出回应:1924年国民党一大宣言中明确提出,“承认中国以内各民族自决权”,现今则否认国内单个民族的自决权,那么,对于此问题又该如何自圆其说?如前所述,国家主义派企图否认蒙古为一民族,进而取消其自决权,在学理上实在难以自洽,在理论交锋中亦难以服人。为此,此一路径断难走通。为化解这一难题,彼时,有国民党人依照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之初孙中山所言“所谓独立者,对于满清为脱离,对于各省为联合”一语,将其置换为“所谓自决者,对于北京政府为脱离,对于革命政府为联合”;认为,“吾党所以承认中国以内各民族之自决权者,为得国内诸民族之谅解。而国内诸民族所以不谅解者,其原因在中国之政府为专制余孽之军阀所盘踞。质言之,所谓承认蒙族自决者,不过承认其脱离专制余孽之军阀所盘踞的北京政府,与辛亥各省宣布独立以脱离满清政府无异”。[7]亦即民族自决原则之目标在于使中国国内各民族脱离专制政府的压迫,一旦这样的旧政府被推翻、新政府已建立,则此原则已无适用之语境,是故,当下中国国内各民族更应当讲究联合。

嗣后,亦有论者解释称,孙中山先生目睹西洋民族自决运动的嚣张,深恐其影响及于中国,故亦以之号召国人;中国国民党进一步宣言“于反对帝国主义及军阀革命获得胜利以后,当组织自由统一的中华民国”,这显见地是一种民族的自救政策。据该论者看来,中山先生提倡的民族自决不仅与苏联所行的民族自决迥异,且亦与西方其他国家所行的民族自决不同:苏联号召的是民族自由分离、自由联合,中山先生亦主张自由,所谓自由系指整个中华民族脱离其他民族压迫以后得之自由而言,中山先生心目中之中国是自由的、统一的中国,而不是各民族自由分离、自由联合的中国;苏联所谓“民族自决”,系以无产阶级利益为前提,非由无产阶级领导之民族运动,绝不为苏联所重视,中山先生的民族自决则以整个中华民族为对象,不偏重某一阶级的利益。

当我们将观察的视角转向彼时的苏俄之际,便会发现,上述国民党人之见解与列宁于十月革命胜利后对民族自决原则的修正原委不无相通之处。彼时,列宁有关民族自决权的思想主要服务于推翻沙皇统治、完成俄国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任务;至于在社会主义革命胜利之后如何实现和运用自决权,列宁只是在理论上提出了一些设想,这是否与实践互洽,还尚未得知。随着十月革命的胜利,布尔什维克政党面临着这样一种情形:它必须践行自己的允诺,帮助弱小民族独立建国。诚如有研究者指出的那样,尽管这种主张可以在道义上占据制高点,并由此打击俄国的敌人,但是如此以来必将对新生的苏维埃俄国构成一个巨大挑战,因为这意味着沙皇留下的大量边疆地区将要脱离而去,新生的布尔什维克国家将不得不面临极其不利的地缘格局。然而,设若反对边疆地区自主分离,则列宁的民族自决权理论又将难以自洽。后期,列宁本人亦认识到了民族自决原则所带来的理论-实践陷阱,于是,他不得不依据政治实践的需要,反复对“民族自决”理论予以修正。列宁指出,在帝国主义时代,民族自决权是被压迫民族争取解放和独立运动的革命原则,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亦必须承认民族自决权,承认各民族拥有安排自己命运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要是拒绝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民族自决权,那就是背叛社会主义”;话及于此,列宁突然笔锋一转,继则强调,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民族分离不再是自决权的基本要求,而自决是为了促进各民族的联合。不言而喻,在列宁看来,民族运动和民族自决权问题有一定的时代性和阶段性,对于那些已经完成民族国家构建的资本主义国家而言,已不存在所谓的民族自决权问题了;而只有对于同时代的东方阵线的国家、刚刚兴起民族运动的国家而言,才适用于提出民族自决权的问题。至于建国方式,列宁认为,无产阶级政党首先应当坚持留在俄国疆界内的各大小民族,亦即被兼并的民族,都享有同俄国分离的充分自由;但同时主张建立尽可能大的国家。

通过对比“中华民族自决”见解之提出与列宁关于“各民族联合成一大国”理论之修正,或可更能深刻地体察到,从苏俄(联)到中国,从列宁到孙文(及其追随者们),不同国度的革命家、理论家、思想界都曾在民族平等的原则下追求民族自决理论,但随后均以政治实践为出发点,对该理论作了适当之调适,各以不同的方式寻找适合本国国情的理论阐释。彼时,尽管从学院式的理论视角观察,或许“中华民族自决”或“中国民族自决”的问题无法自圆其说,但从政治实践的角度来看,无论是政府层面,抑或思想界,多认为它是最能表达中国国家利益诉求、维护中国国家领土主权的一种手段。

如果说,1924年前后的中国思想理论界大多将关注点集中于阐述民族自决原则的积极性的一面的话,那么,迄至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愈来愈多的论者开始认识到了这一原则本身所承载的消极性的一面。时人指出,“民族自决”的口号固然造就了不少新兴的国家,但也带来了不少隐伏的忧患。尤其对于1930年代的中国而言,边疆民族问题在日本入侵的背景下渐渐地严重起来。想象一下,既然日本人可以扶持一个伪满洲国式的“民族自决”,同样英国人在西藏、苏联人在外蒙古均可以依例次第而行,稍有不慎,“将必然如人身中内蓄的毒疮般,迟早要腐烂开来的!”。基于这种担心,他们多认为,在目下的中国不必过于推崇“民族自决”原则,实际上,“世界上强权依然即是公理”。作为这一观点的注脚,有论者指出,无论是1789年的巴黎革命,还是1917年的十月革命,尽管此二者均以倡言世界主义、利他主义,以解放异民族的压迫为号召,但是在实践中无一例外地奉行了利己主义,所谓“民族自决”,实则是以国家利益之实现与维护为目标。在一些论者看来,苏联以反对帝国主义为号召,其实质乃是利用民族自决运动来抵抗帝国主义的势力;此外,苏联又是一个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民族自决的口号还可用来召引各国的异见者,尤其是无产阶级分子倾向于苏联,并为其所用。

正是基于“民族自决”原则对中国边疆民族地区所带来的分离隐患之担忧,人们开始尝试性地探讨如何逃逸“民族自决”原则困境的问题。对此问题的解决方案,彼时的思想界存有不同之见解。主张之一即为告别“民族自决”。当1928年外蒙古政府致电国民政府请求给予蒙古民族以自决机会之际,有论者即建议,国民政府应当郑重宣告承认国内诸民族自决权一语今日已不适用,“否则日本觊觎满洲,英国觊觎西藏,已非一日,藉口民族自决之流弊将不堪设想,岂惟外蒙危险已哉。国民政府不此之图,仅由蒙藏委员会含混答覆,实不无遗憾也!”主张之二则为“中华民族自决”或“中国自决”。如前所述,这一主张在1924年外蒙古民族自决问题的争论中早已有论者提出,且得到了诸多同人的附和。该主张坚持“民族自决”,但又声明,这种民族自决不应是国内单个民族的“自决”,而应是面对帝国主义侵略之际的“中华民族自决”或“中国自决”。尽管此二者对于如何逃逸民族自决困境持不同主张,但在主观意愿上却是一致的,即均认为中国亟待成为一个民族国家,它所需要的是统一,而不是分裂;并且所谓民族自决,其最终目标应以维护国家利益为旨归。

如果我们将观察的视野聚焦至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演变上来,适足对上述观点获得更为深刻之理解。从相关文献来看,中国共产党早期并不认为中国各民族已经形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中华民族”。事实上,如前所述,由于受到苏俄(联)之影响,中国共产党早期始终坚持赋予少数族群“民族自决”的权利,比如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明确指出:“中国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只有到了抗战期间,“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话语才出现在中国共产党的文献当中。[8]1938年9月召开的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王明专门驳斥了日本“帮助满洲民族自决”的民族分裂话语,认为满族已经同化,绝没有成立满洲国的必要和可能。他还将彼时日本的侵华与历史上蒙古、满清在中国的统治区分开来,声称前者是异族侵犯中华民族的行为,至于后者则是中华民族的内部问题。文明超先生认为,导致中国共产党民族话语转变的一个重要原因,乃是缘于中国共产党、国民党、日本侵略者三方政治斗争的影响:抗日战争期间,尽管中国共产党与国民党只是维持着一种表面的合作关系,但在反对日本利用民族自决原则实施民族分裂的策略上,两者的立场却是一致的;因此,面对日本的多民族分裂话语,中国共产党采取了与国民党相似的话语方式——通过宣称中国各族已经形成“一体的”中华民族,来批评日本的民族分裂野心。

正所谓“天下一致而百虑,同归而殊途”,如果说,1920年代中国国内关于外蒙古问题引发的“民族自决”原则的讨论中,各方似乎均保持各自的理论立场而须臾不动摇,那么,迄至1930年代,尤其在抗日战争爆发以后,当面对现实的边疆民族危机和国家主权利益之际,不同主义者最终又不得不捐弃前嫌、协调立场。统观这一时期有关外蒙古“民族自决”问题的争论,我们会发现,即便在思想纷乱的年代,亦从来没有将外蒙古分离出去的行动或建立一个自绝于中国之外的政权的建议,能够同人们关于国家统一压倒一切的向往相匹敌。或者可以这样表述,民族国家时代,现实的国家利益与主权诉求,远比崇高的理论、主义来得强势,以至于在国家利益面前,所谓主义之辩往往显得异常渺小,故不得不俯仰于前者。

追溯这段历史,后来者还会发现,尽管国家主义作为一个时代的关键词最终走向了反动,为国民政府所不齿,尽管国民政府对内对外极力批判国家主义,但同时他们的作为在实践中实际上遵循了国家主义的一套理论框架。历史就是这样的吊诡,正如敖光旭先生所言,相对于激进的共产主义及日趋稳健的三民主义,恰恰是保守的国家主义为维护中国国家主权提供了一条现实的、可操作的路径。


结语


依照本文的阐述,1920年代的中国,民族自决主义日唱日高。时人最初对此主义的直观认知来源于思想界关于外蒙古“自决”问题的讨论,彼时,三民主义、共产主义、国家主义等持不同意识形态观念者或基于世界正义的伦理,或基于国家主权的立场,均对此问题发表高论,表明立场。具体而言,大致有以下三种立场:一则主张告别民族自决,认为民族自决不适用于中国;二则主张实施苏联式的民族自决,亦即承认国内不同民族如满、蒙、藏、回等均有自决之权利;三则亦坚持民族自决,惟此种自决应以“中华民族”或“中国国家”为主体。然则不管何种主义、何种立场,人们对于民族自决原则的理解,均基于一定的利益代言者的角色而发。即便落实到民族自决原则这一问题本身而论,所谓民族自决,其本质亦可谓是一场不同关联方的“利益”博弈。在这样一场有各方力量投入的政治博弈中,一般而言,大致如一场拔河比赛中的两个对立方:主张保全国家主权的中央政府与拟从国家分离的边疆民族地区,双方各执缰绳之一端,相背而行。然则在具体的博弈过程中,不仅仅有这两方力量的参与,隐藏在主权主义者及分离主义者背后的第三方势力往往才最具有决定性意义。

从国际政治实践中可以观察到,设若没有第三方力量的参与,一般而言,民族自决的实践难言成功,主权国家经常居于优势地位;一旦有第三方力量的介入,主权国试图保持此种均衡状态的努力,将会面临强烈的挑战。如果我们将考察的视角向后延伸,就会发现:国际政治实践中,1938年,希特勒居然冠冕堂皇地要求捷克割让苏台德地区,即是根据“民族自决”的原则;于中国国内,1932年3月“满洲国”能够打破中央-地方的构架平衡,在“民族自决”的话语声中得以建立,得益于日本军国主义势力的支持;1946年1月外蒙古的独立又何尝不是如此?设想没有苏联人的助力,外蒙古断难取得此种突破。尽管列宁曾言,赋予各民族以民族自决权,并非是为了鼓励分离,正如法律上承认离婚自由不等于鼓励人们离婚一样,然则这里有一个问题不得不予以正视:在法律赋予人们拥有离婚权利的程序下,不排除当事人之一或因第三者的插足,而将一段本来美好的姻缘毁于一旦。从后来民族自决原则在国际舞台上的实践过程而言,此类情形经常出现,中国亦深受其害。

事实上,按照彼时的国际法,于国家构成之原理上,对于所谓民族自决主义,实际并未予以一般之承认。一个较为典型的案例便是1918年至1919年间芬兰所属奥兰群岛之人民依两次“人民投票”之结果,殆全体一致赞成与芬兰分离而加入瑞典。当该案提付于国联之际,国联行政院曾指派一法律专家委员会,以研究解决办法。该委员会于1920年提出“建议性忠告”,指出:现行国际法之规定,对于人民之小部分或分数,如奥兰群岛居民,依彼等自己意思之单一行为与以彼等为构成部分之既成国家分离之权利,尚未予以承认,同时亦未承认其他国家有要求如此分离之权利。继之,又谓:“简而言之,对于任何确定构成的国家之人口的一部分,依人民投票或用其他方法,决定彼等自己政治命运之权利,允许或拒绝之,乃绝对属于该国家之主权之一特质。”既然在国际法上并未作绝对之确认,那么,民族自决原则之实践似乎缺乏程序正义,若一力坚持,则将不得不端赖于强权以推行之。

彼时,具体的政治实践情形表明,“民族自决”作为一项政治原则既经提倡,它不仅可以成为一个打击敌国的武器,同时又是一个扰害本国自身的工具,这显然是各国最初提倡民族自决者所始料未及的事情。那么,如何逃逸民族自决原则之困境?就当时中国国内的历程与经验而言,它顺应潮流,主张“中华民族自决”,努力地将己身投入到“国族”的营造运动之中:学者们呼吁“中华民族是一个”,国民政府则提出“宗支理论”,其目标均是为了因应“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民族自决”带来的边疆分离风险。与之相对应,就彼时苏俄(联)的历史、实践经验来看,他们原则上执行了“民族自治”。按照斯大林的理解,民族自治应当是反崩得分子式的“区域自治”。亦即,这样一种自治从来不是以某一狭窄的特定的民族为单位的自治,而应是某一特定的区域为单位的自治,它有可能包括多个民族。在这样一个特定区域内,每个民族享有同等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在理论上而言,“民族自决”的终极目标乃是为了维护某一民族的全体成员的权益。既然是以全体为特指,那么,“民族自决”的实施与否,亦应以全体或多数人民的意愿为旨归。如此,“民族自决”的指向,不应当仅仅指向民族本身,而是应当指向代表最广泛人民利益的无产阶级。因此,苏联用无产阶级的利益这张大网将民族问题严实地包裹起来,进而以“维护无产阶级利益”为号召,对此原则加以灵活运用。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使用何种手段逃逸民族自决之困境,1926年吴文藻发表的《民族与国家》一文中的一段话都能给予我们更多的启示。他说:“民族性之真正要求,非独立也,乃自由也,自由其目的也,独立其手段也,非为独立而独立也,乃为自由而独立也。今人之舍本逐末,竞言一民族一国家之主义,而不明其最后之用意所在,宜其思想之混乱也。”换言之,反对那种纯由第三方势力包办的民族自决或者是一群少数精英分子自肥的民族自决;呼吁“民族自决”不可轻言诚然是合理的,但如果不看到“民族自决”之所以挥之不去,其根本在于一个主权国家内部民族与国家之间存在的张力,且不努力地去消解这种张力,那么,高喊告别“自决”,只不过是一种过于简单的政治诉求罢了。就理论上而言,一个主权国家本身应该具备灵活的自我调适功能:正常情况下,执政者会努力维持中央政府-边疆民族的平衡边际,即便偶有摩擦,但得益于灵活、合理的制度纠错,中央政府能够主动地对此予以化解;而民族自决的实施,本应是在最后、最坏的情形下开展的——事实上,一旦进入这一程式,即表明中央政府已经处于全面被动的境地,且已无力掌控边疆民族之走向。

将近一百年过去了,当前中国与世界所面临的政治、经济、社会、外交语境均发生了重大变化,然而社会舆论对于“民族自决”这一话题的热情一如往昔。尤其在2014年2月乌克兰克里米亚地区演绎的民族自决实践以来,从学术界到民间关于民族自决问题的讨论热度再起。诚然,我们可以回避这一话题,保持沉默,然则这并不意味着它因此便将远离我们而去。本文正是基于此一话题持续铺展、升温的现实背景,希冀通过对1920年代至1930年代学术界、思想界、政治界关于民族自决问题的讨论与实践之研究,为目下的“民族自决”问题提供一种历史主义的观察视角。

(相关简介:冯建勇,历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研究所副研究员。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民国时期中央政府对边疆地区之统合研究”(11CZS026)阶段性成果;同时亦受国家社科基金特别项目“北部边疆历史与现状研究”子课题“民国时期中央政府与外蒙古地方关系研究”(BJXM2013-03)资助。限于篇幅,文章仅保留部分注释,有需要全部注释的读者可向本刊编辑部索取。)


注释


[1]彼时中国的知识分子对于美国支持弱国的立场尤感振奋。新文化运动的主帅陈独秀甚至认为:“美国大总统威尔逊屡次的演说都是光明正大,可算得现在世界上第一个好人。”(陈独秀:《每周评论·发刊词》,《每周评论》第1号第1版,1918年12月22日。)

[2]据吴文藻观察:“近来国家主义之团体,风起云涌,国家主义之鼓吹,甚嚣尘上,在今日之中国,已与三民主义及共产主义,鼎足而峙,且于最近之将来,大有驾乎二者之上之趋势。因此,三民主义者与国家主义者,似已稍起龌龊,三民主义者,以为民族主义,不与帝国主义及军国主义相混,故认民族主义优于国家主义。反之,国家主义者,则以为民族主义,系国家主义译名之误,欲顺言,必正名,故认国家主义优于民族主义”。(吴文藻:《民族与国家》,《留美学生季报》第11卷第3号,1926年)以思想重镇清华大学为例,据时人观察,信仰国家主义乃大势所趋,“觉大多数同学之信仰,俱倾向国家主义”,主张非爱国难以自存。(周传儒:《国家主义之哲学的背景》,《清华周刊》总第361期,1925年11月27日。)

[3]据自由主义学者江绍原所言:“苏俄近来在蒙古的势力,似乎很使不少的中国人眼红。他们所说的赤色帝国主义,正指这一类的事实而言。”(参酌江绍原:《来信》,《晨报副刊》第1294号,1925年10月22日,《晨报副刊》第10分册,第46页。)

[4]对于威尔逊的民族自决主义之倡导,此间有论者对此做了评论:“威尔逊不是大捧民族自决主义吗?说起民族自决主义,一般人就联想到威尔逊,提及威尔逊,一般人就联想到民族自决主义,像形影的一样紧跟着。但不久他们便貌合神离了!……巴黎和会议席上,威尔逊君受英相劳和乔治的影响,不肯帮助爱尔兰人的忙,且拒绝美籍爱尔兰人的代表请求‘目前殊难应允’。在第一次华盛顿重要演讲时,有人问他对爱尔兰问题的意见,他说:这是友邦的重要问题,不便随便置喙。”(详参吴载盛:《非民族自决主义》,《评论之评论》1920年第1卷第1期,第36页。)

[5]就民国初年之情形而言,“五族共和”口号有它自身的局限性,间接造成了中国内部“五族”与其他民族的对立,亦模糊了此间边疆民族之国家认同;“五族共和”的口号具有明显的缺陷,袁世凯本人可能也认识到了这一点,这从他与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的往来函件中对“中华民族”一词的使用可见端倪。1912年3月15日《袁世凯致哲布尊丹巴电文》即谓:“外蒙同为中华民族,数百年来,俨如一家,现在时局阽危,边事日棘,万无可分之理。”(唐在礼、唐在章:《蒙古风云录》;载于吕一燃编:《北洋政府时期的蒙古地区历史资料》,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24页。)

[6]这从陈布雷的一番话语中可见一斑。他说:“此种论风,几于弥漫全国,试披京沪报纸,满纸皆是叹词。”(参酌畏垒:《外交与内政》,《商报》,1923年3月18日第1张第2版。)

[7]竟成:《怪哉所谓蒙族自决者》,《先导月刊》1928年第1卷第3号,第4~5页。关于这一问题,早在1925年孙中山去世后不久,苏俄与外蒙古代表就曾以孙氏所倡“民族自决主义”为说辞,要求国民党中央与南方政府承认蒙古政权。当时,国民党元老邹鲁强硬地回应称:“总理确有民族自决主义,不过跟着有一句话,民族自决是造成中华民族。总理民族主义的意义,固然不是大家来分割中华民国;更不是民族自决之后,把中华民国的土地,并入他国的版图。”(邹鲁:《回顾录》,长沙:岳麓书社,2000年,第137页。)

[8]彼时,八路军政治部编写的《抗日战士政治课本》对“中华民族”概念作如下表述:“中国有四万万五千万人口,组成中华民族。中华民族包括汉、满、回、藏、苗、瑶、番、黎、夷等几十个民族,是世界上最勤劳,最爱和平的民族。”(《抗日战士政治课本》,载于中共中央统战部编:《民族问题文献汇编》,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8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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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共识网-《领导者》总第61期(2014年12月),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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