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绥铭:社会对于个人行为的作用

——以“多伴侣性行为”的调查分析为例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27 次 更新时间:2015-02-28 12:45

进入专题: 性关系   社会作用   个人行为   嫖娼  

潘绥铭 (进入专栏)  


原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


「关键词」性关系/社会作用/个人行为/嫖娼


「内容提要」考察多伴侣性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是研究社会对个人行为作用的最佳切入点之一。本文以全国随机抽样调查的分析结果为例,检验和比较了5种相关理论思路的解释力。作者把阶层归属、社区性文化和个人的性关系态度作为社会作用的代表,以性爱现状和个体的性状况作为对照物,分别考察了这5种因素对男女两性多伴侣性行为的作用强度。数据分析表明,"社会对个人的多伴侣性行为发挥主要作用"的命题可以成立,但阶层归属的作用非常微弱,而社区性文化对男性的作用和性关系态度对女性的作用却极其突出。这说明生物制约论、社会结构理论及变换理论的思路不适用于解释个人的多伴侣性行为,环境制约论和脚本理论的思路则具有更强的解释力。


一、问题的提出


社会对个人行为发挥着何种作用,以及这种作用是如何发挥的,一直是社会科学多种学科关注的一个基本问题。各学科的学者都从自己的视角和规范出发,不断地对这个问题做出解释,形成了大量的学术积累。

人类的"性存在"(注:在本文中,"性存在"是笔者对于sexuality 的译法。国内也有些学者翻译为性现象、性状况、性经验、性征、性素质、性本性等等,尚无统一的译法。

在英文中,它的意思是"具有性的性质的事物",是对于生物学意义的"性"(sex )的扩展。它强调的是"性"在社会、文化、心理、行为、人际关系和社会性别关系中所表现出来的现实形态或者存在状况。例如,从一而终者与拈花惹草者,无论他们的"性"在生物学意义上多么相同,两者的"性存在"则大相径庭。但是为了避免不同译法可能造成的术语混乱,本文在指称生物学意义的性和构成相关词组时,都不加引号;在单独指称"性存在"时,则加上引号,简称为"性".)应该是研究这个问题的一个重要突破口。人类学研究告诉我们,在人类社会产生之初,性活动就是最早和最根本的制约对象之一。与"吃"(物质生产)相比,"性"(人类自身的生产)即使不是并列地重要,也是紧随其后。甚至可以认为,人类社会就是为了管理这两大基本活动而组织和发展起来的。因此迄今为止,在性活动中,人类各式各样二元对立的概念及其相互冲突,例如精神与肉体、自我与他者、美与丑、快乐与痛苦等等,都高度浓缩和集中,表现得淋漓尽致。

正因为如此,许多与生物学或者性学毫无关系的社会思想家,都对"性"进行过精深的研究。其中最著名的大概要算20世纪后半期的马尔库塞(《爱欲与文明》,1961)、福柯(《性史》,1976)与吉登斯(《亲密关系的变革》,1997)。这三位思想家的争论有许多侧面而且非常激烈,但他们所探讨的根本问题,实际上还是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尤其是社会对于个人行为的作用。"性"只是他们使用的最容易说明问题的载体。

笔者也把似乎主要是个人意愿产物或者道德取向结果的"多伴侣性行为"作为研究目标。

如果我们能够在这样隐秘的、私人化的、生理色彩浓重的个人活动中,发现社会对于它的作用究竟是什么,那么我们对于这个问题的理解和解释就有可能更深入一步。也就是说,从这个似乎是最贴近生物学、最远离社会的研究目标切入,也许反而更能说明问题。

当然,社会实践也催促着研究者早日做出这样的回应。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和中国人的生活都发生了急剧的变化。其中,各种"多伴侣性行为"的增加可能更是有目共睹,它所引发的结果(例如"包二奶")现在已经超出道德和舆论的范畴,进入法律的领域(例如2001年对于《婚姻法》的修改和一些地方性法规的出台)。与此同时,人们在关心"多伴侣性行为"增加的社会原因,也在思考着社会对于个人行为的作用这一根本问题。社会需要对这一问题进行经验描述和理论探究,而艾滋病的传播更凸显了这一研究的必要性。

以往在研究社会对个人行为的作用这个具体问题时,学者们较少运用实证方法。这恐怕主要地并不是出于方法论上的争论,而是因为缺乏可操作的手段。别说"性",就连许多更直接地涉及社会的个人行为,例如人们的组织活动,实际上远比人们所想象的更加难于进行实证研究。笔者有幸获得了一个对中国人的性行为进行规范的社会调查的机会,愿意把数据分析结果与大家分享,以求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有所推动。


二、立论

1.考察的目标

在国际学术界,"多伴侣性行为"是指一个人在一生中与一个以上的人发生过性行为的状况(注:这个概念是随着"艾滋病时代"的到来而产生的。与我国通常使用的"非婚性行为"这个概念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它不再以婚姻为划分标准,而是以性行为对象的人数为标准。这是因为,从通过性行为来传播艾滋病的可能性来看,任何一种多伴侣性行为与"终生专一"都具有本质的区别。参见Edward O.Laumann,etc.,The Social Organization ofSexuality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4.);大致相当于我国通常所说的"性的不专一".国际学术界的这个概念,并不专门地区分"一般的"多伴侣性行为与嫖娼卖淫;但是在我国,对于考察社会对其作用(以下简称"社会作用")而言,二者的性质显然不同。因此,本文所考察的目标变量是这样两种性行为:男人的性交易行为(注:在我们的样本中,女性曾经有过性交易的人效较少,为了免生偏颇,本文不予讨论。),即除了与妻子或未婚妻之外,以金钱或某种利益作为交换,与任何人所发生的性行为。嫖娼只是其中的一种。

"一般的"多伴侣性行为,即除了性交易和再婚(注:在国际学术界,多伴侣性行为这个概念中包括了再婚,因为它虽然合法,却并不能消除艾滋病传播的可能性。但对本文所要考察的中国的社会作用而言,再婚显然应该排除出去,因为社会对再婚所发挥的作用与对多伴侣性行为的作用显然不同。)之外,与一个以上的人发生的性行为。

2.纳入分析的社会作用的各个因素

社会作用可以包括许多方面和层次,这方面的理论非常多。笔者只能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选择下面一些因素来考察(注:笔者尚不可能对任何一种理论的整体进行严格的假设检验,因此本文所考察的仅仅是所涉及的理论的指向、视角或者切入点;而且分析结果只具有举例说明的意义。同时,为了便于非社会学专业的读者了解这些理论,本文所引注的参考书大都是综述性质的。):(1)被调查者的"阶层归属",也就是被调查者的最基本的社会地位。选择这个因素是因为按照"社会结构"理论的思路,个人发生何种行为,主要地取决于他在社会整体结构中所处的分层位置(注:参见沃特斯《现代社会学理论》(华夏出版社,2000年)第52-55、360-364页。)。因此,如果阶层归属对于多伴侣性行为的作用显著,就可以从一个主要侧面表明:社会结构理论的思路对此具有解释力。

(2)"社区性文化",是指被调查者所处社区具有的性文化取向和氛围,以该社区中的各种性活动的发生率来标志。选择这个因素是为了从一个侧面考察"社会环境制约个人行为"的理论(注:参见谢立中主编《西方社会学名著提要》(江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39-168页。)对多伴侣性行为的解释力。这种理论认为,社会主要是通过它所塑造的、个人处于其中的各种社会环境对个人的行为发挥作用。

(3)"性关系态度",也就是中国人熟知的人们在性关系方面的"性观念"、"性价值观".笔者设置这个因素是为了考察"脚本"理论(注:参见盖格农《性社会学》(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的思路具有多少解释力。按照它的思路,个人的行为并非随心所欲,而是像演员那样,按照社会赋予他的脚本(scripts )来表演,至多只有一些即兴发挥。

3.作为对照物的两个因素

首先,在研究任何与"性"有关的问题时,研究者都不能先验地排除生物因素的作用,而是应该把它作为对照物纳入分析,才能检验"社会对于个人的性行为发挥主要作用"这个命题是否成立。否则,对于社会作用的分析就失去了前提。

为此,本文设置了"个体的性状况"这样一个因素。它包括两个相互结合的方面:个体的性兴趣的强度及性的良好程度。按照"生物制约论"的思路(注:参见凯查杜里安《人类性学基础》(农村读物出版社,1989年)。),"个体的性状况"被认为主要是生物学意义上的现象。如果它的作用更加显著,则前面所设置的各种社会因素的作用就需要在这种对照中重新予以评价。

其次,在考察社会对个人行为的作用时,研究者还必须把那些与考察目标相关的个人的其他活动,也作为对照物来一起分析。因为这实际上是从另一个角度来检验"社会对于个人的性行为发挥主要作用"这个命题能否成立。

为此,本文所设置的另一个因素是"性爱现状".它包括"互爱的程度"和"性生活满意度"两个方面。按照"交换理论"的思路(注:参见亚历山大《社会学二十讲:二战以来的理论发展》(华夏出版社,2000年)第115-134页。),性爱现状实际上是双方的个人行为发生互动的结果,至少可以从一个主要侧面代表"相关的个人活动"这样一个范畴(注:当然,如果深究,社会在其中也仍然是起作用的,因为社会可以赋予或者限定个人进行交换时的条件、规则、场所等等。但是就本文所考察的目标变量来说,"性爱现状"应该可以作为相对独立于社会作用的对照物来使用,因为它基本上发生在婚内,而社会对于婚姻的作用则可以预设为没有显著差异。)。作为对照物,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准确地判定前述社会因素作用的强度。

4.本文试图说明的问题

笔者所要做的是:通过统计分析来发现,对于多伴侣性行为而言,上述5个因素各自究竟发挥了多大的作用?哪些因素的作用更大些?

笔者想要探究的是:在现有的关于社会对个人行为之作用的一些基本理论中,这5个因素所分别代表的5种理论思路,对于多伴侣性行为这个研究目标,各自具有什么样的解释力。

这也许可以帮助研究者至少从一个侧面来理解社会对于个体行为的作用这样一个社会科学的基本问题。


三、统计假设与分析方法概述

具体的统计分析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对各个变量群(图1中使用虚框涵盖)中的各个自变量,使用标准分数(Z score )的方法,求出它们标准总分的均值(注:我们的大多数自变量都是采用量表形式进行调查的,所以标准分数的方法是适用的。同时,由于许多变量之间不存在相关关系,笔者不得不放弃因子分析的方法。)。


图1统计假设示意图

第二步,区别男女,使用logistic回归分析方法,分别考察阶层归属、社区性文化、性态度、性爱现状、性状况这5个自变量对于"发生两种多伴侣性行为的可能性"发挥了多大的作用(注:已经进行了多元线性回归分析的共线性检验和对于logistic回归的检验,各项检验指标均未出现异常。在每一项回归分析中,都控制了年龄的影响,并且将它们的B 值转化为标准化回归系数后进行比较。但是,所比较的是"发生的可能性",而不是实际的发生率。参见郭志刚《社会统计分析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02页。)。


四、数据来源及基本情况

本文所使用的数据,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于1999年8月到2000年8月进行的全国20岁-64岁总人口的分层随机抽样调查。笔者为课题负责人(注:课题组成员还有史希来、郭大平、王爱丽、蔡鑫、黄琦、黄盈盈。)。

抽样方法是:按照1990年人口普查资料,以非农业人口的比例为分层标准,侧重东南沿海地带,总共分为14层;以县级地区为初级抽样单位,抽取60个;县以下使用抽样到居委会或者村,然后依据核实过的居民名单(包括所有流动人口)进行等距抽样。我们的抽样误差小于0.04.统计分析时按照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进行加权。

除了严守社会调查的通用规范外,我们主要采用了3项新方法:第一,我们没有到别人的家里去调查,因为谁也不会在自己家里,甚至当着家人的面,谈论自己的性生活,更不可能说出任何一种多伴侣性行为。我们是通过预约,主要在下班后和双休日,把被调查者请到我们所住的宾馆房间里,关起门来,同性别地、一对一地进行动员和调查。

第二,事先进行抽样并上门预约的人,与最终进行面谈的调查员相互隔绝,因此实现了最大限度的匿名化,而且我们向被调查者充分地说明与演示了这一点。

第三,使用笔记本电脑进行调查(注:"电脑问卷调查法"是目前国际上调查敏感问题时的最佳方法。1998年,在美国"全国男性青少年调查"中,把这种方法与"自填问卷法"进行对照,发现各种敏感行为的报告率都比后者有所上升。参见C.F.Tumer ,etc.,AdolescentSexual Behavior ,Drug Use,and Violence:Increased Reporting with Comput-er SurveyTechnology;Science ,Volume 280(5365)。May 8,1998,pp.867-873.),即把所有的问题都一个接一个地显示在笔记本电脑的屏幕上,被调查者通过按键来回答。起初不敏感的问题,由调查员边问边操作电脑边教被调查者使用。等到关于"性"的问题开始出现时,就由被调查者独自操作与回答。这时,调查员坐到对面较远的地方,由于笔记本电脑的屏幕("盖子")的遮挡,不可能看到被调查者的任何回答。

对不识字或不懂普通话的被调查者,我们携带耳机,可以从电脑里听到宣读提问的声音(备有4种方言)。如果被调查者还听不懂,就由调查员来逐一解释和询问。

我们的有效应答率是76.3%,共计3824个样本。

在我们的调查问卷中,绝大多数提问采用量表的形式。如果只考察已婚而且各个量表没有任何缺失值的2619个样本的44个变量,那么标准信度=0.7819.如果考察最大样本的3788人的18个主要量表(对未婚者与无性者的提问很少),则总信度=0.6061.以上情况表明,我们所使用的调查方法获得了成功。

在我们的样本中,男性为50.2%,女性为49.8%;平均年龄为38.93岁(中位数=37.00,标准差=11.75)。户口在北京、上海、广州市区的占1.4%,在省会城市市区的占5.3%,在地级市市区的占11.0%,在县级市或者县城的占14.1%,从农村进城的流动人口占1.8%,仍然在农村的占66.4%.与本文有关的基本调查结果(注:这两种多伴侣性行为都出现了显著的性别差异和代际增加,因此本文才分别对男女进行分析,而且控制了年龄的影响。)是:一生中有过任何一种多伴侣性行为的人占13.6%.无论男女,最高比例都出现在城市的30-34岁的人口中,男性达到45.8%,女性达到17.7%.一生中有过性交易行为的男人,占男性总体的7.6%;其中嫖过娼的人占男性总体的6.4%.男人性交易的最高比例出现在25-29岁的城市人口中,达到20.6%.其中嫖过娼的为16.7%.


五、对于多伴侣性行为的分析结果

在图2中,从整体来看,在对于多伴侣性行为发挥作用的5个因素里,性关系态度和社区性文化的强度最大。个体性状况和性爱现状的作用强度相对小一些,成为"第二集群".只有阶层归属的作用不显著,因此用虚线来标识。

这首先说明,"社会对于多伴侣性行为发挥主要作用"这个命题是成立的,因为体现生物作用的个体性状况与体现个人活动作用的性爱现状,都处于次要的地位。至于阶层归属的作用不显著,可以视为社会作用这个大范畴的内部结构问题,并不否定这个命题。

在此基础上,笔者从作用最小的因素开始分析。

图2诸因素与多伴侣性行为之间的相关强度比较(N=3179)

注:*为显著相关关系;**为极其显著相关关系。

1.阶层归属

自近20年各种多伴侣性行为日益增加以来,社会上就一直流传着"男人有钱就变坏、女人变坏就有钱"的说法;同时还产生了强烈的阶层间的偏见,似乎谁都觉得其他阶层的人比自己更"花心".可是上述数据分析却表明:至少在笔者所考察的阶层变量中,无论归属于哪个阶层的男女,发生多伴侣性行为的可能性都没有显著的差异。也就是说,多伴侣现象并不是一种阶层化行为的产物。或者反过来说,当前任何一个社会阶层给自己规定的行为规范,或者已经不足以阻止多伴侣性行为的发生,或者根本就没有包括这样的戒规。

这应该说是一个巨大的社会变化。它迫使我们不得不问:如果对社会阶层的传统划定,已不足以作为我们坚持"排他的性道德"的社会基础,那么对于这种道德所依靠所代表的那些坚持"性专一"的人们,究竟应该如何加以描述与定位?他们所具有的"处于人口中的多数地位"的特征,究竟包含着什么样的社会意义?这恐怕不仅是社会分层理论应该考虑的问题,其他社会科学理论解释社会时,大概也能从中受到启示。

2.生物因素

无论男女,个体性状况对于发生多伴侣行为的可能性,都发挥了虽然次要却仍然显著的作用,而且男女都是负数(表示具有前者越高后者越低的倾向)。

也就是说,尽管人们普遍认为只有那些性欲望和性能力都比别人更强的人,才会去寻求和发展多伴侣性行为,而"一般人"只要有一个性伴侣就足矣;但是我们的统计分析却揭示出性状况(包括性欲望和性能力两个方面)越良好的人,反而越不容易发生多伴侣性行为。

或者说,在性方面不那么"强壮"的人,发生多伴侣性行为的可能性反而更大一些,这一点在男性中表现得更显著一些。

这里面并没有什么玄机,只是证明了一个应该是常识,只不过往往被人们忽视了的浅显道理:作为多伴侣性行为主要代表的各种"婚外恋",其实也仍然是以"恋"为主,而不仅仅是"额外的性发泄".

3.个人活动的效果

性爱现状对于多伴侣性行为的作用强度,在5个因素中只不过居中而已。也就是说,两个人所构筑的"爱巢"再好,"抗风浪能力"也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大。

但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在男女两性中,性爱现状发挥作用的方向是相反的,而且女性的负强度比男性的正强度还要大一些(绝对值0.182对0.120)。

如果仅仅看女性的情况,这种现象当然容易理解:越是目前性爱状况好的女性,越不可能发生多伴侣性行为。可是如果再看男性,就可以引出一个似乎违背常识的推论:越是现在的性爱状况好的男人,发生多伴侣性行为的可能性反而越大。

这其实说明了一个社会性别意义上的问题:由于社会地位在整体上的不平等,男人和女人对于现有性爱的依赖程度也大不相同。对于处在弱势地位的女性来说,现有的性爱越美好,她们就越容易依赖它,因此不再他顾;而对处于强势地位的男性来说,性爱现状越良好,往往越容易增强他在处理性关系方面的自信,从而更可能去寻求新的、他认为肯定是更加美好的性爱。

4.社区性文化与个人的性关系态度

如图2所示,性关系态度和社区性文化是影响多伴侣性行为发生可能性的两个最强大的因素。可是,男女的情况却颠倒过来了。

对女性来说,性关系态度的作用强度,不仅是5个因素之首,而且很大幅度地超过了包括社区性文化在内的其他所有因素的作用。这意味着自己是否可能发生多伴侣性行为,是由女性根深蒂固的基本价值观决定的。在它面前,其他4种因素的作用强度相对地弱多了。

男性却恰恰相反。他们的性关系态度虽然也在发挥着作用,但是在强度上却远远比不上社区性文化的作用(绝对值0.284对0.159),而且后者在5个因素中高居榜首。这意味着在是否可能发生"一般的"多伴侣性行为这个问题上,周围人的客观影响对于男性至关重要。

通俗地说,男性比女性更加"缺乏主心骨",更容易"随风倒";或者男性更像"机会主义者",而女性更像"原教旨主义者".除了社会性别方面的意义以外,上述各项发现还可以从总体把握的角度上提示我们:如果可以把"阶层归属"视为社会性(或者社会化)最强的一个因素,而把"性状况"和"性爱现状"视为个体性(或者个性化)最强的因素;那么,处于两个极端的这3个因素所发挥的作用,都属于强度最小的那一类。可是,作用强度最大的社区性文化(对于男性)和性关系态度(对于女性),却既不是社会性最强的,也不是个体性最强的;而是处于两者之间。也就是说,在社会与个人行为的互动中,双方所发挥的作用很可能存在着一个交汇点,就是社区性文化和性关系态度。

这促使我们思考:从共时态的角度来看,社会与个人之间的互动,是否存在着某种梯度?

是否还涉及我们以往重视不够的许多因素(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很多,例如科尔曼的《社会理论的基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0年)。)?

从历时态来看,虽然我们已经无法量化地考察以往中国社会中的情况,但是仍然可以假设:在最近20年来的中国,社会与个人之间的互动所发生的变化,更主要的恐怕并不是原有双方力量对比的此消彼长,而是新因素、新途径与新机制的加入。


六、对男人性交易行为的分析结果

图3表明,"社会对个人行为发挥主要作用"这个命题受到了挑战,因为在笔者所设置的3种社会因素中,有两种因素的作用都小于性状况这个主要体现生物作用的因素,而且性状况的作用强度在5个因素中处于第二位。但这个命题也不至于崩溃,因为性关系态度这个社会因素的作用仍然是超乎寻常地强大,而与其他因素相比,性状况的作用强度虽然大,却并没有超出很多。

因此,对于男人的性交易这种行为而言,命题大概应该修正为:"在考虑到性状况的显著作用的同时,构成社会影响的各个因素在总体上仍然发挥着主要作用。"在此基础上,笔者下面的分析就会比较顺畅了。

首先,性关系态度发挥着最强烈的、正方向的作用,而且其强度远远超过其他任何一个因素。这恐怕无须再做解释,因为男人的性交易大多数是嫖娼;在当今中国不断严厉"扫黄"的社会环境中,如果不是态度异常坚定(民间叫做"色胆包天"),则男人不大会那样做,哪怕他的性状况十分良好。

其次,性状况和阶层归属这两个因素的作用强度,虽然都小于性关系态度,但也都呈显著性,且两者的差距并不大。这意味着:在性态度发挥首要作用的基础上,男人的性状况越良好,所属的社会阶层越高,进行性交易的可能性也就越大。换言之,性交易仍然主要是一种"富贵男人"(注:在控制了年龄因素的影响之后,收入最高的那5%的男人的嫖娼可能性,是收入最低的那40%的人的33倍。如果按照主要职业来分类,男性厂长、经理、老板们的嫖娼率是最高的。他们的嫖娼可能性,是城市中男性体力劳动工人的10倍,是各种农村男劳动者的22倍。)与"性强者"的游戏。

性爱现状和社区性文化这两个因素的作用都不显著,但这恰恰可以促使我们反过来看问题。性爱现状好不好,对于男人发生性交易的可能性没有显著的作用。这就是说,虽然人们常说"苍蝇不叮没缝的蛋",虽然大众传媒在不断地教诲人们应该"先安内、后攘外";但如果仅仅努力加强现有的性爱,指望着靠它来阻止男人发生性交易行为,恐怕不会有什么显著作用。社区性文化对于男人是否发生性交易,也没有发挥显著的作用。这其实是出于一个很简单的原因:性交易要看自己的钱够不够。

上述的分析结果,有着强烈的现实意义。

图3诸因素与男性性交易之间的相关强度(N=1914)

注:*为显著相关关系;**为极其显著相关关系。

人们都明白,不消除"性买方"和嫖客,性交易和"性产业"就都无法根绝。那么该如何约束男人呢?在上面的分析中,性关系态度的作用最强大,因此社会似乎应该加大这方面宣传教育的力度。可问题是,半个世纪以来,中国主流文化哪一天没有这样做?又何曾有过对性交易和嫖娼的肯定?即使归咎于"西方性解放思潮的毒害",也会产生这样的疑问:只能从中国的门缝里钻进来的它,何以造成违德的性交易与违法的嫖娼的快速增长(注:数据表明:在我们调查之前的一年里,中国男人的"实际嫖娼率"出现了急剧增长,比此前5年之内的发生率增加了4倍还多,比性产业重现以来的发生率也增加了2.5倍。)?因此,如果一味指望"教育男人"能够奏效,那显然是陷入了认识误区。

同样,我国目前在"扫黄"中所推行的"齐抓共管"和"守土有责",其实都是在沿用"群众监督"的思路,在社区环境上下功夫。但从上述分析中看,至少社区中的性文化对于性交易已经不起显著制约作用了。

剩下的最后一个社会因素是阶层归属。笔者不知道有没有可能把"扫黄"的矛头直指那两三个"性购买"和嫖娼都高发的社会阶层,尽管他们实际上只是人口中的极少数;尽管这样做可以事半功倍。


七、数据分析小结

1.性状况对多伴侣性行为的作用居中,对性交易行为的作用虽然较强,但仍然没有占据主要地位。这说明:性行为其实是一种标准的社会行为。因此,"生物制约论"的思路在解释多伴侣性行为时,最多只应该处于次要的地位上。或者说,我们的调查表明:"社会对于多伴侣性行为发挥主要作用"这个基本命题并没有被证伪,只是需要针对具体情况来完善。

2.在图2、图3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种趋势:性关系态度和社区性文化作用重要性的排序均处于前两位,且其数值远远高于其他因素。这可以表明:至少在社会对多伴侣性行为的作用这个问题上,"脚本"理论和"环境制约"理论的思路,具有更强的解释力。

3.阶层归属这个因素的作用相当小。它也许可以表明:研究者很难直接使用"社会结构"的理论思路来解释多伴侣性行为。这可能是因为多伴侣性行为过于私秘化与个性化,但更可能是由于社会阶层对个体这种行为的作用果然很间接、很微弱。

4.性爱现状发挥的作用并不是很大,但这并不意味着"交换理论"的思路对多伴侣性行为的解释力也一定不大。这是因为,在笔者的分析框架中,性爱现状是作为体现个人活动的参照物来使用的,以便检验"社会作用为主"这个命题。所以更准确地说应该是:与性态度和社区性文化这两个社会因素的作用相比,个人活动的作用是次要的;"交换理论"更应该用来解释个人的活动,而不是社会对于个人行为的作用。

5.尽管研究者对性别差异现象已经十分熟悉,但上述分析中所表现出来的男女之间的鲜明分野甚至是截然相反的作用强度和作用方向,依然督促研究者把社会性别理论更多地引进到社会科学中来,并且把它作为重要的视角。

6.从总体上来看,尽管我们可以从理论上把男人的性交易行为与其"一般的"多伴侣性行为归入同一个范畴,但社会对于这两者的作用,在结构上和机制上都有着显著的区别,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视为是相反的。这提请我们注意社会科学研究中一个由来已久的基本争论:宏观与微观、抽象与具象之间究竟是什么样的关系(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很多,例如亚历山大等人编辑的《微观与宏观的联结》,该书中文摘介参见谢立中主编《西方社会学名著提要》(江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59-475页。)。

当然,本文的这些结论也许并不新鲜。笔者所做的只不过是以实证数据为例来评价某些社会学基本理论思路的解释力;而且这些数据对中国成年总人口具有代表性。


八、余论

1."性",其实是"性别之性"

在上述的数据分析中,男性和女性之间的差异无处不在而且往往差距甚大。这提示我们:男女之间其实并不存在一个同样定义的"性";而且这种差异之中的"性"与"社会性别"是一种互相建构的关系。例如:可能正是由于中国女性仍然处于目前这样的社会地位,她们才更加拒绝多伴侣性行为;反之,也可能正是由于拒绝多伴侣性行为这一态度更加坚定,才造就出当今这样的中国女性。同样,当人们笼统地使用"性"这个词汇的时候,恐怕更多地是指男性之性(例如"性压抑"、"性解放"等等);这可能是由于男性仍然占据着社会的中心位置;反过来,对于"性"的主宰与强调,可能也是强化男性中心位置的重要因素。

2.性关系方面的"德治"与"法治"

由于全社会对"法"的根本精神一直很少讨论,使得"法"的各种具体规范在"道德工具论"、"维持秩序论"和"保障个体权利论"之间摇摆不定。"法"有时信仰个体权利论(例如不设通奸罪),有时则信奉维持秩序论(例如惩罚"聚众淫乱"),有时却是标准的道德工具论。这造成了"法"的自相矛盾。例如:要惩罚多伴侣性行为时,就比照"重婚罪",其中"婚"的判定标准是"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可是要约束婚前性行为时,"婚"的判定标准却变成了必须"登记",否则,即使真的"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也仍然会被罚款。

这样的"法治"很难令人尊重,因此也就很难真正实施。例如,处罚婚前性行为的规定,在城市里就基本上形同虚设。因此,性关系态度(反映"道德观念")和社区性文化(反映"民风")所发挥的作用才会是最大的。也就是说,目前的"性混乱"并不完全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其中至少有一些是来源于法理和法条的混乱。

我们其实已经无路可退。因为在当今中国,50岁以下的主体人口大概不知道任何一位古代圣贤对于多伴侣性行为说过些什么;大概也没有听说过,对于"西方性解放",除了反对之外,还能拿什么来替代。在这样的根系上,恐怕很难再次生长出"德治"的绿荫。

因此,在调整和规范性关系的"德治"与"法治"方面,我们还要走一段很长的路。

3.个人对社会的"单挑独斗"将日益增加

在前述的数据统计中,社会因素的作用虽然在总趋势上强于个体状况和个人活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个人就一定会屈从于社会。例如嫖娼者的"自我"已经强大到足以使他们"越轨",甚至向社会的"严打"挑战。

因此我们也许可以这样类推:在目前的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中,虽然一个人越来越可以特立独行地行善,但是也愈来愈可能单枪匹马地做恶,直至向全社会发动"一个人的战争".为了防止这种个人行为失范,社会所付出的成本越来越高,越来越不成比例。因此,现在社会所面对的,也许已不是如何彻底消除这种个人行为的问题(因为这恐怕会越来越做不到);而是如何创建新的设置和运行机制,在争取减少代价的同时,尽可能地降低社会成本。

总之,在"社会对于个人行为的作用"这个问题上,我们现在应该只把它作为一个"分析的视角",而不再是"主张的基点".也就是说,我们只是把这种作用视为一种不可避免的现实,而不应该再把它设计为某种理想。因为,社会单方面制约个人行为的范式将逐渐式微,而个体的首创力将被空前地发扬光大,社会也将成为每个人自己的社会。


「参考文献」

1李银河:《性的问题》,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

2徐安琪:《世纪之交中国人的爱情与婚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

3吉登斯:《亲密关系的变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

4盖格农:《性社会学》,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

5刘达临:《中国当代性文化》,上海三联书店,1992年。

6Catania ,Joseph,Methodological Research on Sexual Behavior in the AIDS Era,Annual Review of Sex Research ,Volume VI ,1995,pp.77-125.

7Flowers ,Paul,The Bars,the Bogs,and the Bushes:theImpact of Locale onSexual Cultures ,Culture ,Health &Sexuality,vol.2,no.1,2000,pp.69-86.

8Gilmartin ,Christina ,Engendering China ,Cambridge :Harvand U-niversityPress ,1994.

9Laumaun ,Edward:The Social Organization of Sexuality,Chica-go:The Universityof Chicago Press,1994.

10Pan Suiming,A Sex Revolution in Current China ,Journal of Psychology &Human Sexuality ,vol.6(2),1993,pp.1-14.

11Parker ,R.G.&J.H.Gagnon,(ed.),Conceiving Sexuality,Appro-aches toSex Research in a Postmodern World,New York and Lond-on:Routledge ,1995.

12Reiss,Ira ,An End to Shame ,New York:Prometheus Books,Buff-alo,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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