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飞龙:繁荣的罪孽与企业家的犯罪治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73 次 更新时间:2015-02-11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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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 (进入专栏)  

在法治反腐向权力的体系化和深水区继续进展之际,《2014年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样本)研究报告》新鲜出炉了。这是一项持续性的观察和评估工作,以中国司法统计周期(1月1日—12月25日)为时间尺度,以中国主流媒体尤其是中国法院网公布之刑事案例为数据来源,以与企业经营有关的企业家犯罪为主题素材,进行了10项犯罪指标和7项犯罪人指标的统计分析。如报告主旨所示,这一评估工作对于预防企业家犯罪和促进企业健康成长意义重大。

2014年纳入统计范围的426件案件构成了一份独特的司法档案,较为全面、典型地呈现了中国在政治与经济双重转轨时期企业家犯罪的基本规律和演变趋势。这份司法档案折射出一种“繁荣的罪孽”,将体制与市场双重不规范条件下中国改革企业家的商业智慧和法律原罪尽行展现。这些企业家或为国企高管,或为民企精英,所处领域又大多为中国经济之要害与潜力部门,影响深远。

繁荣者,没有这些企业家的“无法无天”,中国经济的原动力恐将衰竭,我们不能因为其犯罪事实而完全抹消其经济贡献甚至创新的一面。罪孽者,在国家法制不健全、市场不规范、企业治理体系薄弱和企业家伦理淡薄的约束性条件下,企业家于畸形政商关系和无限财富贪欲中逐步迷失,侵吞国资,背离责任,自毁家业,投机冒险,终至于触犯刑律而锒铛入狱。作为创造财富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的贡献汇流入每年的GDP和日益凸显的经济繁荣中,他们的罪孽则尽显于这份年度性的司法档案。  

仔细阅读报告并翻捡典型案例,我们会发现企业家犯罪在更长改革时段里的“变”与“不变”。

中国企业家犯罪通常有着独特的体制与市场原因,这些构成了某些“不变”的基本因素:第一,资本逐利的普遍人性,这一点马克思论述得至为精当和生动,中国企业家不能例外,因此企业家犯罪在一般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之外,不应忽视普遍人性的一面;第二,国企高管的监督难题,其权力不受监督,管理体制在激励和约束上存在双重不足,于是造成“59岁现象”,2014年报告亦再次呈现了国企高管犯罪的典型特征;第三,双轨制与畸形政商关系,即价格双轨制曾经引发大量腐败犯罪,如今虽已不存,但所有制双轨制依旧,国企与民企在市场中并不能实现真正的平权竞争,于是滋生出严重而畸形的政商关系,加深了民企行贿与权力寻租的不良合作;第四,反腐败是改革总体事业的重要构成,且呈现出力度不断加大的态势,与腐败的恶化呈现出某种对应关系,亦隐含牵涉权力体制与国家治理的深层次改革问题。

当然,2014年的企业家犯罪档案除了因袭上述共同背景外,亦有着阶段性特征与独特演变趋势,这就呈现出了“变”的一面:第一,国家治理的整体法治转向,对国企高管监督与政商关系规范进入了一个严格的“法治时代”,显示出与既往企业家犯罪治理的不同面向;第二,新执政团队严厉的反腐举措,对涉及企业家的权力腐败进行多点突破,虎蝇同灭,顺藤摸瓜,平定窝案,形成了相对集中于2014年的经济反腐成果,如报告所示,2014年国企高管立案数为历年之最,占前五年的74%;第三,网络监督与社会协同,这既是反腐法治体系建设面向社会与公众的积极成果,也是媒体、社会与公众日益自觉加强监督的协同之效;第四,日益广泛而健全的海外反腐法治体系与刑事司法合作框架的建立,有助于打造反腐的无缝之网;第五,金融领域企业家犯罪与反腐败聚焦日益凸显,以2014年为转折,将成为今后反腐败的重中之重,年初民生银行行长毛晓峰被查就是信号。

这些企业家犯罪的本质在于资本逐利,外因是法律漏洞。要改变企业家的逐利本质,无异于对人性进行彻底改造,要“狠斗私字一闪念”,此一理想而虚空的目标,神学与宗教尚且无奈,何况世俗。支撑资本主义精神的“新教伦理”非常坦率地支持人们追求财富的正当性,只是为其设定了与宗教天职观相联系的社会目的。现代西方的商业文明与商业社会因此而崛起。中国的改革开放,其基本目标即在于建立一种可与西方商业文明兼容的市场经济体系,因此在处理财富与道德关系上不可能继续照搬传统的义利观或激进社会主义公有观,也不可能再深挖西方的非新教的古典保守的财富观甚至基于资本批判的解放神学,而是本于人性的基本规定而保持对财富的坦率而真诚的追求,对竞争秩序的法律管控和有序引导,以及始终对颠覆日常人性与市场伦理的泛道德主义保持警惕和戒备。对企业家犯罪的反思不能导向对资本的重新颠覆性的批评,而是应聚焦于法治建设和权力制约。    

这就要求我们在企业家犯罪治理上坚持商业文明的基本取向和法治控制的治理逻辑。我们大致可以从三个基本层面来反思和改进中国企业家犯罪治理的基本框架。

第一,适当发掘中国企业家的伦理道德资源,对勘整合“新教伦理”和“儒家伦理”,设定中国企业家较为健全的财富社会目的和社会责任感,赋予资本逐利行为以必要的内在伦理属性。于此层面应深研“新教伦理”的道德内涵与作用机理,同时发掘中国源远流长的“儒商”文化传统及其现代转换的可能路径。资本逐利以自私为预设和心理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毫无内在伦理约束。没有任何伦理与文化属性的企业家,只能是一群与文明无关的“游商”,胆大包天,不负责任。内心充盈意义,行为才有尺度。    

第二,建立国有企业现代治理制度,实现激励与约束的结构升级。国企高管严格而言并非单纯的企业家,也是公务员,其经营行为同时具有公务行为的属性,因为其经营绩效直接关联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国家财富的直接物质基础。这是中国独特的政治经济学。国企高管犯罪的最大问题是激励有限而约束不足,倒逼这些高管以权谋私,贪污腐化,以国有资产为“家产”,独霸一方,系统分割,腐败自成窝案。因此,国企高管的犯罪治理除了结果意义上的刑事追惩之外,在一般预防和过程治理意义上主要是一个国企管理制度改革问题,即如何建立透明、充分和规则化的激励制度以抚其心,同时建立严格的内部治理与监督制度以抑其行。这一讨论的前提是中国在主流意识形态和大国崛起双重约束下仍然以保持对重点领域国有垄断或有效控制为制度选择。

第三,建立更加平等的国企/民企竞争秩序,以法治方式规范政商关系。这主要涉及中国民企在法律地位上的提高以及在市场上的平权竞争。2014年报告中关于民企犯罪类型部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居首。该罪之设立目的固然在于规范国家金融秩序,但另一方面也折射出我国金融体系的国家垄断程度过高,民间金融创新发展不足,民企融资难在既定体系下难以疏解,国家对互联网金融创新之敏感性与制度回应相对滞后等问题。无论是要藏富于民以公平分享改革成果,还是进一步焕发中国市场经济的民间创造力以长久支撑经济质量与活力,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都应该更加凸显企业平权、规则透明、竞争公平、有序放开等原则。当民企可以根据国家政策与法律建立其对市场竞争的确定性预期和公平性信心时,当公权力、国企体系、金融体系不再构成民企发展的实质不平等来源及犯罪诱因时,民营企业家的犯罪治理状况将发生结构性变化,政商关系将更多由“贿赂庇护型”向“法治合作型”转变。  

总之,对2014报告反映的“繁荣的罪孽”应辩证认知,对症下药。进一步改革从企业家伦理构成、国企现代治理制度以及法治化的平权竞争与政商关系切入,当可逐步改善我国企业家犯罪治理的严峻态势,建立商业文明与法治文明互动共济的良性格局。



(原载《法治周末》2015年2月12日,略有删节,作者系北航高研院讲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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