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银河:论女性的就业权利与就业机会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05 次 更新时间:2015-01-30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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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银河 (进入专栏)  

关于应否对女性就业实行保护问题的辩论是有意义的, 它触及了女权主义的一个重大主题。我认为, 在开始讨论这个问题之前, 首先要把概念澄清一下, 即,首先要分清讨论的是女性的就业权利问题, 还是女性的就业机会问题。这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前者涉及女性的基本权利;后者才是含有大量技术性细节的具体问题。前者是不必讨论也不容讨论的问题。前者是不必讨论也不容讨论的问题,后者才值得而且可以讨论。

一、关于女性的就业权利

为什么说女性就业权利问题是一个不容讨论的问题呢?困为女性的就业权利是女性的基本人权之一。宪法规定, 公民有工作的权利, 女人是公民, 女人就有工作的权利。近年来, 有人一再提出 女人回家” 的问题如果“女人回家 是对政府决策者发出的关于制定新政策的呼吁, 那么, 这就等于在呼吁决策人去做违反宪法的事, 只要这些决策者还有一点点理性, 他们就不会理睬这一呼吁, 因此这一呼吁显得荒唐; 如果“ 女人回家”是对女人本身的呼吁, 事情还比较靠谱, 但是呼吁归呼吁, 被呼吁者有响应的权利, 也有不响应的权利, 所以结果和没有呼吁差不了很多。

要求女人回家”的主要理由是, 女人没有效率 或者说, 比男人效率低! 要效率,女人就该回家;这几十年就是因为只要公平, 所以丧失了效率。我认为, “女人没有效率”的说法证据不足。一个人群中, 有些人有效率, 有些人没效率;有些人效率高, 有些人效率低。这种情况在各个社会中都存在。但是, 没有证据表明, 女人的工作效率低于男人。倒有一些相反的证据。

说女人效率低, 大概首先是指女人的体力平均不如男性, 因此在一些重体力劳动中, 男人的效率往往高于女人, 比如采矿业、建筑业、渔业等等。我并不否认这一点。但是,女人在另一些行业中的工作效率会高于男性, 如纺织业、手工业和电子行业, 这也是不争的事实。珠江三角洲的大量生产线操作工都是女工 在外来打工者中, 女工占到(68一78% ),这一事实仅仅用女工工资低于男工是绝不能完全加以解释的。事实上, 在我们近期所做的一项关于珠江三角洲打工妹的调查中, 不少人提到, 有些工种女工比男工干得好。这就是女人不仅可以工作得有效率, 而且有时可以比男人效率高的证据。如果我们的社会劳动仍处于纯粹靠体力的阶段, 那么或许可以说女人的效率会差一些;可是现阶段的社会劳动中已经不仅拥有大量不单纯凭体力的生产线式的工作, 而且还有了许多完全不凭体力只凭智力的工作。

要想证明女人在白领工作行业和主要靠智力的创造性工作中效率一定不如男人, 比证明她们在蓝领行业中不如男人更为困难。说女人效率低还有一个主要的论据, 就是女人要生孩子养孩子。女人在生孩子期间当然没有工作效率, 但是某人在某个时期没有效率和某人没有效率是两个概念。不必说在女人生孩子这件事上男人难以辞其咎, 现在一个中国女人生孩子的时间已经降到了很低的程度(一般来说, 在城市是一个, 在农村是两个)不会造成太长时间的“没效率”。而且,我们还可以采用阶段性就业一类的办法从技术上解决这个问题(这个问题后文还有详细讨论)。

妇女尤其青年妇女, 容易成为性犯罪的受害者, 因此担任保卫、侦讯或者单独出差等工作会有一些困难, 这大概也被视为女人没效率的一个证据。但是, 这决不能成为在就业方面歧视妇女的理由。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保护妇女人身不受侵犯, 才是正确的结论。

总的来说, 在科技发达的现代, 在一个平静、祥和、人与人互相尊敬的社会中, 妇女绝不是弱者。相反, 在一个野蛮、落后、弱肉强食的社会里, 妇女才会是弱者。妇女参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并且享有充分的权利, 正是一个社会文明开化的象征。因此, 即使一定要有一些人回家, 那我们只能说请效率低的人回家, 而不是请女人回家。效率的高与低应当通过公平竞争来决定。说到公平竞争, 倒令我想起一件颇具讽刺意味的事实—在一些高校甚至中学的人学考试中都发生过提高女生录取分数线的事情。即使考试分数不能完全代表一个人的能力, 即使为此要换上一些男生分数容易超过女生的考题, 至少表面上的公平还是要有的吧。不然男人倒成了因为考试效率低而需要给予特别照顾的对象了。为什么女人效率低要回家, 男人效率低却要照顾呢?

效率只是力量, 它不是一切。有一点我想大家都能同意, 那就是我们要的是为善的力量一一邢恶的效率只是一种祸害。一个社会要有效率, 也要有公平。效率并不是唯一的价值, 它只是我们社会应当追求的诸项价值中的一种。希特勒德国也有效率一一一为了效率,他们把精神病人都送进了毒气室一一但这是一种邪恶的效率。我们绝不能为效率而失去公平, 这会让我们沦人邪恶。如果一个社会把就业的大门对妇女关闭, 它能否因此得到效率尚须存疑, 而它将因此丧失公平却是必定无疑的了。

二、关于女性的就业机会

一个人拥有某种权利, 不一定意味着他拥有实现这一权利的机会。例如,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 但不一定人人都能受到想受的教育, 尤其是高等教育, 机会更为稀少, 因此不可能人人都有实现接受高等教育这一权利的机会。再如, 人人都有进人国家领导层的权利, 但并不是人人都有实现这一权利的机会。妇女的就业问题也是如此。她们虽然人人都有就业的权利, 但并不一定人人都能实现这个权利;也不是所有的人都愿意使用这一权利。

在中国日益市场化的今天, 妇女就业的机会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过去, 中国妇女的就业模式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农村妇女由村这一级行政组织安排集体劳动的就业模式; 另一个是城市妇女由国家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安排就业的模式。

以这两种模式为主要形式的妇女就业状况从80年代起开始发生变化。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 农村妇女大致可被视为一种“自我就业”(self-employment)的人群。她们不再由集体来安排就业了。在过去的集体化劳动时期, 有些妇女(尤其是北方农妇)虽然并不太习惯下地劳动, 也不得不去劳动(不得不去行使她们的就业权利); 现在她们可以对这一权利废弃不用了(如果她们愿意)。这对她们来说当然是生活方式的一次大变化, 但是这一变化并没有引起恐慌, 甚至没有引起人们的过多注意。这一变化的发生显得十分自然。

在城市, 妇女就业机会遇到的主要挑战来自市场。如前所述, 并无证据表明, 女性与男性相比一定缺乏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 尤其在“ 白领”行业和脑力劳动行业更是如此。在一般情况下, 妇女在工作效率上不是弱者, 因此无须一般地提出保障她们的就业机会——这一点和残疾人是不同的。人们之所以要提出保护妇女的就业机会问题, 仅仅是因为一个特殊的情况:妇女结婚以后在家庭生活方面付出较多, 还有生育的困难。未婚、不生育的妇女却不是比男人更差的劳动者。所谓保障妇女的就业机会, 就是指补偿这些不利之处而言。更明确地说, 妇女绝不像残疾人那样, 由于本身的不幸需要社会的同情和照顾。但是她在生育和家庭生活方面的额外负担, 当然是有理由要求补偿的。

男女两性在劳动市场上的竞争中, 对女性最为不利的就是她们一生经历一次而且对绝大多数当代中国城市女性来说只经历一次的生育。在这几年的时间里, 她们会把部分精力投人到生孩子和养孩子这件事情上去。用人单位的损失在这几年是双重的):他们得不到这位生育中的妇女的全部劳动力;(2)如果有劳保制度, 他们还要为她付出额外的费用(带薪产假)。这双重的损失在非市场化的过去是不成大问题的;没有人会过多地关注投人和产出的核算这类事情。现在不同了, 有越来越多的单位(私营, 集体, 以及打算“搞活”的国营大中型企业) 越来越重视核算投人产出, 核算的结果是显而易见的) 雇生育中的女人不如雇男人或非生育的女人合算。于是在广东的打工妹中, “ 要生孩子就须辞工”成了不成文的规定。女性的就业机会于是面临一个两难窘境:要不就遵循“生育即辞工”这种不成文的规定;要想维持过去曾实行过的带薪产假, 就要面对雇主不愿雇女工的局面。

解决这个问题的模式在我看来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对生育中的妇女给予特殊照顾(带薪产假);一种是不给她们特殊照顾。这两种作法各有利弊:前者给妇女带来直接的利益, 后者不给妇女带来利益;然而前者以妇女为弱者(因此需要特殊照顾,后者不以妇女为弱者, 把妇女当作与男子平等的人来对待。

  对这两种模式可以有多种多样的概括:(1)前者是福利社会的模式,后者是原始资本主义的模式 ;(2) 前者是社会主义模式, 后者是资本主义模式;(3) 前者符合社会主义女权主义的主张, 后者符合自由女权主义的主张。社会主义女权主义在这个问题上会认为,妇女是弱势群体, 应该受照顾;而自由女权主义则会强调男女都一样, 男人能做到的女人也能做到, 因此女人不需要接受特殊照顾。

在这两种模式中, 在中国目前的经济条件下, 我比较赞成后一种模式, 即不给生育的妇女特殊的照顾的模式。为什么说是“在中国目前的经济条件下”呢?因为我认为,如果中国现在已经有了福利国家那样雄厚的财力和财源的丰厚的福利事业,规定雇主对生育的妇女实行“ 带薪产假”应当不是什么太过份的要求;但是中国“单位”(企事业)大都没有那么雄厚的财力, 在这种情况下硬要求福利性质的“带薪产假”,就会导致单位不愿雇用女职工的后果,结果反而会降低女性的就业机会,欲速则不达。

所谓“不给特殊照顾”只是就用人单位而言,因为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这双重额外负担在现阶段是有些勉为其难的。然而,由国家、由社会、由家庭来承担这个责任却没有什么不应当的。换言之,妇女生育带来的负担应当由国家、由社会、由家庭来承担,而不应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这个原则确定之后,技术上的操作并不十分困难——实际上现在已经有了多种试验性质的处理方法;有的企业开始试验由社会统筹解决妇女生育这段时间的费用(采用与一般社会保险业相似的方式);在那些投人产出核算至今仍不太受重视或可以忽略不计韵事业单位,则仍可由国家负担;还可试验阶段性就业——由家庭承担妇女生育这段时间造成的损失(其实早 有社会学家指出,生育这件事也是一种生产,名副其实的生产,它为社会为家庭创造价值,不能完全看成是损失)。

总而言之,我认为有许多技术性的、操作性的办法可以妥善解决好每个城市女性一生只有一次的生育问题,而不至于使生育这件事从根本上影响到中国女性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大可必把话说得那么难听(女人回家),那么耸人听闻(“女人没有效率”)。最后还有一点应当提及的:我认为妇女既然有就业的权利,当然也有不行使这一权利的自由。对于那些不想出来工作、选择作太太、也能够作得下去太太(物质基础和精神需求都能得到满足)的人,大可不必动员她们出来就业。做出就业与否的选择毕竟是她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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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太平洋学报》1995年第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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