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新生:如何防止香港成分裂中国前沿阵地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51 次 更新时间:2015-01-28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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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  

 

香港基本法第23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这项条款不是授权性法律条款,而是强制性法律条款。法律条文不仅明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立法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而且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具体表现形式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严格依法办事。

令人感到遗憾的是,2002年9月24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颁布《实施基本法第23条咨询文件》,正式启动危害国家安全的立法程序,但由于受到香港立法会的掣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宣布撤回贯彻落实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规定的《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至此,香港保护国家安全的立法进程完全停止。现在,香港已经成为各国情报机关特务冒险的乐园,已经成为颠覆国家的重要基地,在香港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中甚至有人公然提出香港独立的口号,少数犯罪分子胆大妄为竟然在光天化日之下冲击香港驻军的营地,试图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达到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

针对香港政制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一些学者建议香港特区政府应当尽快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制定专门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条例。但是,也有一些学者认为,香港当前所面临的问题不是无法可依的问题,而是有法不依的问题。香港法律体系非常复杂,其中既有成文法,也有判例法,依照这些法律规范,完全可以解决香港治安混乱和破坏国家安全的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尽快将现有法律体系中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条文罗列出来,确保香港在政治发展的过程中不会出现大的动乱。

笔者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要想在短时间内对香港所有的法律规范进行仔细清理,并且从中摘选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法律条文很有必要。不过,当前香港特别行政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五花八门,依照香港现有的法律体系,不足以从根本上解决危害国家安全问题。依照香港现有的法律体系,不足以从根本上解决香港的社会混乱问题,也无法把香港变成一个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基地。正因为如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探索贯彻落实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的方式和途径,在确保香港民主政治发展的同时,防止出现分裂国家的重大政治事件。

当前,香港特别行政区比较可行的做法有以下两种:第一种是在起诉香港特别行政区某些政治组织或者政治人物的时候,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作出的判决,向中央政府提出申请,由中央政府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有可能会涉及国家安全问题,如果香港司法机关能够通过司法判例,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护国家安全的规定,那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不需要向中央政府申请,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如果香港司法机关在审理有关国家安全案件的时候,没有对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为作出判决或者判决不足以维护国家安全,那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提请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针对香港终审法院作出的司法判决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出解释。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宪法性质的法律,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于香港终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否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作出解释,也可以对案件涉及行为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作出权威解释。

第二种则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对香港法律体系中涉及国家安全的条款进行系统整理,并且将整理后的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文件提请香港立法机关加以审查。如果香港立法机关在审查香港现有法律体系中涉及国家安全条款的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分歧,那么,香港立法机关可以针对香港现有法律体系中有关涉及国家安全的条款作出解释。换句话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除了推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立法之外,还必须对香港现有的法律体系进行科学系统归纳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整理出有关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条款,将这些法律条款形成文件提交香港的立法会加以审查。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澄清事实真相,防止一些居心叵测的人转移视线,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立法机构进一步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中有关涉及国家安全的内容,防止一些政党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将自己的政治意愿凌驾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之上。

当然,最好的办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国家安全法,将涉及国家安全的所有问题通过国家的法律而不是特别行政区的条例加以调整。国家安全法属于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本法,国家安全法所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规范不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地,同时也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各国通行的做法,凡是涉及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主权国家制定的法律在一定条件下还拥有域外效力。国家安全法和反分裂国家法的性质大致相似,只是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有所不同。只要是涉及国家安全的问题,国家安全机关和其他有权机关就可依照国家安全法采取强制措施。

为了防止香港特别行政区成为分裂中国的桥头堡,成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前沿阵地,有必要制定覆盖全中国的国家安全法,把香港特别行政区纳入国家安全法的调整范围。人们无法想象,如果反分裂国家法的调整范围只限于祖国大陆,那么,这部法律究竟还有多大的价值;人们也无法想象,如果国家安全法只限于祖国内地,分裂势力和境外势力可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肆无忌惮地从事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那么,国家安全法还有多大的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旗帜鲜明地反对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应当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色列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声势浩大的追捕纳粹的行动。只要以色列司法机关依法宣布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屠杀犹太人的反人类犯罪行为,那么,以色列的情报机关就可以在全世界各地采取行动,抓获犯罪分子。

当然,为了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应当尽快将制定传播法纳入议事日程,以立法的方式保护公民宪法上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换句话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充分行使宪法上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自由,但是,如果高举分裂中国的旗帜或者煽动种族仇视,那么,司法机关应当立即严厉惩处。总而言之,制定国家安全法是当务之急,这部法律应当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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