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允星:法治的中国呓语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414 次 更新时间:2015-02-03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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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允星  

在中国的日常政治术语中,“法治”总的来说还是被作为“正面词汇”加以使用的,这当然需要排除那个公然“砸烂公检法”的文革时期。改革开放几十年以来,中国的法治社会建设虽然屡屡被政治当局公开提出来,但实际的工作进展却一直步履蹒跚,直至周永康案将“政法黑幕”彻底揭开,我们才发现中国距离法治社会还十分遥远;在这种时代背景之下,“依法治国”成为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题,似乎颇有些化解燃眉之急的味道。若要追求一种社会目标,首先就应该弄清楚其本质何在,否则根本谈不上如何去追求的问题。那么,法治到底是一种什么政治形态呢?它的生存基础何在?在我看来,法治的本质就是一种所有人都能够“按特定规则生存”的社会状态,而这种状态的维系之根基就在于既定政治范围内的所有(至少是绝大多数)成员都相信并自觉遵守他们共同约定的规则;这些规则的核心内容当然就是“法律”。当法律可以对其适用范围内的所有成员构成“最高”约束时,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也就基本实现了;不过,也需要强调指出,法律本身也具有时代性和阶级性,即是说它没有绝对的合理性标准,但是即使如此,法治社会中任何人的权力仍然是有边界的,即使是最高统治者也只能享受法律已经规定和认可的权力,它不能“无限”且不能随意改动。

我们可以将这种“所有人都能够按特定规则生存”的社会状态称为一种广义的法治社会,它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类比于霍布斯所描述的通过公众主动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而组成的“利维坦”(国家)。在这样的政治体系中,人与人之间可以不平等,甚至存在赤裸裸的“奴役”,作为社会个体的人也不一定拥有多少自由,甚至不允许跨阶层通婚,个人不一定必须“博爱”大众,甚至还可以明目张胆的歧视特定的人群……但是这些东西必须获得相应“法律条文”的认可,并且这些条文是公布于众和人人皆知其“具体所指”的。也就是说,作为社会规则的法律不管是否“公正、人道”,它都必须是在“阳光下”存在并且对其所依赖的政治实体构成“毫无例外”的约束,即使是拥有最高统治权力的皇帝和国王也只能在法律规定的特权范围内享受自己的政治福利和荣誉。按照此种界定回溯西方法治文明的起源,我们可以回到古希腊的商业和契约精神,正是这种“信用”文化的遗产为法治社会的建设奠定了牢固的社会心理基础;罗马时期的《十二铜表法》则以鲜活的案例展现了奴隶社会的“法治”面貌,在这部历史影响深远的“原始法律”当中,奴隶与奴隶主之间的不平等关系虽然得到了认可,但其真正的意义在于它同时也为奴隶主划定了权力实施的边界,限制了贵族法官随心所欲地解释法律的权力。英国在13世纪制定《大宪章》,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明确主要针对最高统治者君主的权力进行限制“圈定”,这进一步提升了法治社会的政治档次,可以将至视为现代法治社会的真正“胚胎”之萌芽。

由此可见,西方现代法治社会虽然是工业革命和政治民主化的产物,但是其历史渊源却十分的久远。在我看来,法治社会建设之所以能够在西方世界建成,是与其历史上连绵不断的商业“契约精神”紧密相关的,而这背后又隐含着个体主义价值观和“理性人”假设。扩展开来说,法治社会首先需要树立法律的最高权威,它必须是可以明晰表达并且公开的;若要达到这样的目标,特定社会实体的所有成员就必须能够进行政治协商并制定出被普遍承认的法律内容,而这背后必然潜存着某种“妥协”和“相互制衡”而不是“赢者通吃”的逻辑,显然,这又需要个体(理性)主义价值观和契约精神的支撑。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法治的第一个敌人就是“人治”,即某(些)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意更改社会规则;法治的第二个敌人就是“德治”,即通过对道德水准的高低区分而将既定的规则任意加以破坏;法治的第三个敌人就是“特权思想”,即将一部分人排除在法律的约束对象之外;法治的第四个敌人就是“关系思维”,即法律的执行者根据被执行者与自己的不同社会关系而采取不同的处理标准。纵观西方现代法治社会的创建过程,我们可以发现,它们正是通过对以上四个要素的系统“清理”而逐渐达成了自己的社会理想,宪法的最高权威地位最终得以确立,可以视为现代宪政民主国家和法治社会形态走向成熟的核心和关键标志。

透过与西方政治文化与历史传统的对比,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中国政治传统的“反法治”特征。秦汉帝国时期以来,中国的政治生态就逐渐形成了“人治加德治”的风格——不管是谁当了皇帝,都会变成不可能犯错误的圣人,圣旨永远高于正式颁布的法律,而且礼不下庶人、行不上大夫,各级大小统治者也都拥有运用法律的广阔“自由裁量”空间,司法腐败因此而司空见惯;皇帝喜欢清官,基本都是出于“维系江山社稷”的需要,而不是出于其对社会公正的真正捍卫!从这种视角看,中国帝制时期的所谓“法律”其实就是最高统治者用以控制臣民的政治工具,因为它根本不可能对最高统治者构成真正的权力约束,民间流传的戏剧《打龙袍》、《包青天》等都充分体现了中国皇帝不受法律管制的鲜活案例。这些戏剧典故发生的北宋时期一向以“政治清明”为著称,而法治实践尚且如此,更不要说其他诸如明清这样的集权专制已经走向极端的时代了。其实,这种现象倒不是哪位帝王的问题,而在于中国王朝更替历史中就不具备以“契约精神”为基础的“协商”政治传统,而是依靠“血拼”而获得生存的空间,正所谓“一山容不得二虎”,从而导致“赢者必通吃”的政治逻辑,最高统治者冒死获得政权必然誓死加以捍卫。在这种情势下,帝王权力自然难以受到制约,而法律也只能伴随统治者及其想法的改变而随时可能发生改变,甚至由于某些政治诉求本身就不能明说,那么它就更加难以被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化,而法律本身一旦不能真正稳定下来,法治社会建设也就失去了最起码的前提。

受到特殊的社会文化和政治传统的影响,中国的法治社会建设注定会是十分艰难,它需要新时代的执政者具有高瞻远瞩的政治眼光和高超的施政智慧;但是从民国创建至今,我们不断从失望走向失望,至今也还没有看到法治社会的一丝曙光。更值得国人倍感“悲催”的是,从1957年反右运动至文化大革命,中国彻底撕掉了已经十分微薄的法治“面纱”,进入了赤裸裸的原始时代,各种政治阴谋诡计被耍弄得炉火纯青,无数人沦为这场政治浩劫的冤魂,法治社会的理想随之与中国人变得更加遥远。进入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国本已迎来了建设法治社会的一个契机:混乱的社会秩序让广大民众开始热切地渴望社会规则的重建,期待新的政治规则能够避免专制独裁暴政给全国人民带来的伤害。可惜,这条路最终还是没有走通,而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当时的实际最高领导人不舍得丢掉手中的“无上权力”。据法学专家说,当时的全国人大委员长已经筹备设立宪法法院,以专门开展违宪审查工作,但被当时的最高领导人以“影响办事效率”加以否决;也是在那个时代,有学者官员建议制定《新闻法》来规范新闻媒体秩序,结果又被另外一种最高领导人陈某以“不方便宣传部门抓意识形态工作”而加以拒绝。通过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这两位领导人都不希望自己的“自由意志”受到任何牵制,哪怕是自己设立的、也许根本就不会被真正尊重的所谓“法律”,他们要保留自己根据临时需要对任何人的任何行为进行任意裁决的权力,这就从根本上扼杀了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又一次机遇,而其背后显然又是“帝王”思想作祟。

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和执政当局的抗拒双重阻力之下,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可谓是举步维艰,直到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已经进入到第五个年头,我们还是停留在人类世界法治文明圈围之外,着实令人扼腕叹息!立足中国社会之中放眼望去,我们看到到处都是形形色色的“欺诈”现象,社会诚信危机已经扩展到了夫妻、父母子女之间,“杀熟”、“跑路”、“违约”已经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名词,国人的“契约精神”不仅未能伴随工商业的发展而培育出来,而且还出现了蜕化的趋势,与此相关,人们的“政治协商”意识自然也难以成熟起来。同时,国家的政治生态也长期处于“潜(无)规则”支配的状态下,意识形态宣传的是一套,实际运作的是另一套,由此而导致法律继续充当政治的“婢女”角色,很多不可名言的“厚黑之道”从根本上消解了“法治”的生存土壤,其中最典型的证明就是党的政法机构对司法部门的绝对领导。更可笑的事情是,正当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法治”余音还在绕梁之时,“加强党对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精神已经被高调推出,陈丹青、贺卫方两位教授不幸“中箭”,不仅官方媒体明目张胆地给两位先生扣上了“抹黑国家”的奇特罪名,而且连网络上(比如凤凰网)也是充斥着一片“喊杀声”,“汉奸、美国走狗、拉出去砍了、早该清除出去”等激愤语言泛滥,似乎义和团和红卫兵一夜之间就复活了;我相信,不管怎么解释,这都给了“法治”一个响亮的耳光,最高领导人的政治诚信必然再次面临严重流失。

显然,不管是从执政者的政治智慧和理想还是从国民大众的政治素质和社会心理来看,中国都没有做好建设法治社会的筹备工作;或者说,既然执政当局并没有诚意将自己的权力真正“规范”起来,也未着手培育社会大众的“契约精神”和诚信意识,那么,空谈“法治”社会建设都无异于一种痴人说梦。在我看来,与其这样“呓语连连”,还不如继续闷声发大财,等执政者真的幡然悔悟后再作这样的“政治宣誓”,否则很容易让人感觉到莫名其妙!几十年来,某政党组织已经玷污和亵渎了“民主”、“自由”、“平等”,难道还要再将“法治”这个神圣的词汇糟蹋掉吗?求您手下留情,不要再继续破坏人类创造的这些宝贵文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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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张容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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