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晖:法人类学研究的“政治正确”与“学术正确”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38 次 更新时间:2015-01-14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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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晖 (进入专栏)  


按语:这是2014年10月14日在大连召开的2014年度“中国人类学大会/法律专业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内容,事后根据回忆整理。发言涉及对学术研究中“政治正确”与“学术正确”关系的个人疏解和阐释。这也是长期以来困扰我国人文—社科学术研究的重要话题。

感谢大华兄再次邀请我参加这个会议,也感谢灵芝院长提供的美好研讨场所。在我发言之前,正好国家民委周主任到场。我之前并没有为此次会议专门准备论文,原计划“十一”长假期间写一篇,无奈有其它四份更急的约稿,只好在和家人打麻将之余,把一些已经答应的约稿写完。今天早上听了大会报告,听到无论国家民委王主任、王会长的书面致辞,周主任的现场致辞,还是那位研究傈僳族的人类学家的致辞,都强调人类学研究要坚持“政治正确”。这引发了我对人类学、特别是法人类学研究中“政治正确”和“学术正确”关系的思考,我现在就以此为题作发言。想必还很不成熟,期待各位、特别是周主任批评。

究竟怎么理解法人类学研究中的“政治正确”?不同层面的“政治正确”又和“学术正确”之间是何种关系?我以为,“政治正确”在目前中国语境下,有三种理解,它们分别和“学术正确”有重要关联。但只有在一种情形下,才能形成正相关的关联。

一、指导思想视角中法人类学的“政治正确”与”学术正确”

第一种“政治正确”是所谓“指导思想”的正确。按照我国目前的有关规定,所谓指导思想是指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理论以及科学发展观。法人类学的政治正确也就是要坚持它们。那它们分别和法人类学的“学术正确”间是什么关系呢?

首先,在学术研究之前铺陈什么指导思想,这本身是对学术研究自由本性的人为牵制,更是对生来就以寻求并发现人类文化模式、生活方式、秩序组织方式多元性为使命的人类学、法人类学思想的反对。想以统一思想、统一意志为前置来规范、指导法人类学研究,那只能是既要马儿跑得快,又要马儿不吃草,世上哪有这等便宜事?据说陈寅恪先生在接到要求他去北京工作的邀请后,明确提出准许他不信仰马列主义。这真是一位信仰学术自由的人所发出的内心呼唤!惟其如此,才有先生对“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的终身保守。法人类学的发明,无论梅因的《古代法》,还是马林诺夫斯基的《初民的习俗与犯罪》,都是为了寻求和发现西方文化之外的其他文化体系中法律的特点和运行方式。它不但承认了异文化的存在,而且寻求在异文化存在的情形下如何调整殖民统治的艺术。尽管梅因对所有以身份法和刑法为主的法文化贴上了落后的标签,对西方以契约法和民事法为主的法文化贴上了先进的标签,但这些学说在改变西方以枪炮为手段的统治,采用适度尊重殖民地文化的统治方面提供了事实依据和理论佐证。我在山东大学工作时,我的同事们在研究英治威海卫时期的法律中发现,彼时英国人在一些政策文献和判例中非常尊重威海的地方习惯。至于英国人统治香港期间对香港习惯法、中国固有法的尊重,苏亦工教授用“中法西用”来表达,可谓的论!

其次,大家知道,我们所接受、宣传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核心是阶级斗争学说,直到今天,仍有人起劲地宣传“人民民主专政”,并认为它应超迈于法治之外。但是,法人类学却寻求、发现不同文化和生活方式之间的多元共存,兼容并包,“各美其美、美美与共”。从而建立一体多元的秩序格局。这与你死我活,“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的阶级斗争学说明显对立、格格不入。所以,这样的“政治正确”显然与法人类学的“学术正确”有抵牾。特别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族群多元一体、社群多元一体、“阶级”多元一体、利益格局多元一体的国家而言,只有寻求治理方式的多元一体,才能保障上述各种多元一体。显然,“政治正确”的阶级斗争学说,哪怕它是多数人对少数人专政的人民民主专政学说,也不能提供这样的理论支持,只有“学术正确”的、多元的法人类学等学术思想,才可能提供这种支持。邓小平理论的核心是摸着石头过河的经验主义和实用主义,它虽然和法人类学之间有一定的可沟通性,但法人类学在经验研究基础上,还需要寻求理性结论。那种看似经验主义十足的“法律是地方性知识”的结论,何尝不是在理性层面表达了一种“地方性的普适(世)性”?所以,纯粹摸着石头过河的“政治正确”,并不代表法人类学“学术正确”的态度。“三个代表”理论甫一提出,就在网民中形成了一种不无讽刺的相互问候:“今天,你被代表了吗?”在这种普遍被代表的“政治正确”语境下,法学家如何真实描述现实生活中的多元秩序构造、多元规范内容和多元交往行为?至于“科学发展观”,本来是一种大有可为的理念,但遗憾的是实践中所做的却是完全两样的情形:以铁拳对待人们意思表达、行为表达的所谓强制维稳,早已使这一指导思想走样变形。法人类学要说明多样存在的合理性,而所谓维稳的“科学”思维则强调暴力一元秩序体系的唯一合法性。退而言之,即便实际上落实了科学发展观,但作为人类“试错”机制的学术研究,除了科学之外,法人类学还不可能不运用其他方法深化对问题的探求和理解。

综上所述,在现行指导思想层面,“政治正确”明显是对法人类学“学术正确”的自觉不自觉的抵消。要强调这些“政治正确”,最好就别研究法人类学,也别研究人类学。否则,“政治正确”的结果只能是法人类学的学术“不正确”。

二、威权政治视角中法人类学的“政治正确”和“学术正确”

第二种“政治正确”是威权政治的“政治正确”。它是指以威权及其指示、讲话为根据而推演的“政治正确”。在这种“政治正确”观下,所有人的研究,自然也包括法人类学的研究,必须符合政治领袖的指示、讲话,甚至要符合层层领导的意图,否则,就是政治不正确。显然,这是一种所谓“人治”的“政治正确”观,它对于以自由发现和描述为使命的法人类学而言,强加了一种必须服从的义务和负担,而不是赋予其权利和自由。

说来不无令人遗憾,我国目前的政治,主要还是这种威权政治。尽管执政党宣布即将召开的会议给出了推进依法治国的承诺,但威权政治在我国仍然是个不争的事实。例如我国的全国人大,在本质上讲就是我国的议会,所以它才成为世界议会联盟的成员。它的本质职能是讨论、审议国家大事,但大家看新闻时发现在纪念人大制度建立65周年的会议上,总书记作了一个讲话,张委员长立马就召集人大常委会举行学习活动,领会其精神意旨。固然,如果他仅仅召集的是执政党“党团”的代表学习,尚可理解,但该次学习者中绝不止执政党的代表。这难道不足以说明我国明显在树立威权政治吗?在这里,最高政治领袖的一次平常讲话、发言往往大大盖过了宪法和法律的权威、风头!这种威权政治的“政治正确”观,显然对包括法人类学在内的学术研究而言,是一种掣制,而不是促进。

例如在这种威权政治思想指导下,很多法人类学者在调查中发现乡村秩序结构中寨老、村老、权威实际上往往起着权威的作用,从而令他们不无担心执政党的权威、政府的权威在这些村寨中可能被排斥,担心村寨所选出的党组织、村组织只是应付上面差事的,而寨老、头人、能人等才真正在村中决定一切。在他们看来,这是对党和政府权威的挑战,是可忍,孰不可忍!而在我看来,这显然既不符合人类学的立场,也与现代治理观念背道而驰,甚至还赶不上古人的治理经验。

对这样的问题,站在法人类学角度,则国家只要承认这种治理方式的合法性就可以,即按照村民自治的权利原则,由村民自觉、自主选择,落实村民依法自治就足矣,执政党、政府以及学者大可不必为此而忧心忡忡。从社会治理的历史经验视角我们知道,我国虽然自秦始皇以来就搞中央一元化的集权制,但他的集权,仅仅到县这一级。县域以下,实际上实行的是基层自治。中国共产党在宗旨上自来是一个号召人们充分相信群众的政党。相信群众,就要相信他们的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而不能把相信群众仅仅挂在口头、或者仅仅书写为口号,实际上却总是不相信群众,不放心群众。我最近看到一则报道,说西宁近三十万穆斯林在前不久的古尔邦节庆祝集会中,没给现场留下一点纸屑、垃圾!这难道不能说明社会自治的力量吗?再看看有关报道中每年节庆期间,国家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来管理的天安门广场所收拾的成堆成堆的垃圾,这是何等鲜明的对比!难道由此不能看出寨老、头人、能人、宗教自治组织等在合法前提下实行的自治治理,对于执政党而言既能减轻人力财力的成本支出,又能收获社会有序的良好效益吗?对这种一箭双雕的美事,何乐而不为?又何故而忧心?

事实上,所谓治理,从来是自治、互治和他治的结合。多年前,我在一些个人作品和会议发言中就对这个问题作了较为系统的论述。现代治理——法治化的治理方式更是追求把这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在今天上午的大会发言中,一位人类学学者似乎也谈到了国家治理转型和人类学的关系,但遗憾的是他谈到治理时,自觉不自觉地把它和现代法治分裂开来。在他发言的字里行间,法律和法治只是国家治理的一种强制和例外方式,而国家治理转型所追求的日常治理,更需要多元化的方案。这显然是对现代法治治理的不求甚解。在现代法治理念中,自治作为治理方式,就是每个主体对其权利的安排和运用;互治作为治理方式,就是主体之间根据法律签订契约,以契约精神和力量安排主体之间的交往行为;而他治只有在法律给权力主体的授权范围内,公权主体或者依职权行使,或者应请求行使。

这说明,现代国家意义上的任何治理,都必须是法律化的治理,或者有法律根据的治理。离开法律而讲国家治理,讲国家或社会治理转型,不但不得要领,反而只能将国家治理推向讲话治理、威权治理的误区;不但无助于发挥人类学的作用,反而威权政治越盛行,越是遵循威权政治的“政治正确”,越容易导致法人类学的学术“不正确”。所以,在威权政治视角下,与前述指导思想视角一样,所谓法人类学对“政治正确”的坚持,只能是对其“学术正确”的抛弃。在这里,“政治正确”和“学术正确”是背道而驰的,是负相关关系,而不是正相关关系——可以说,威权政治就不需要什么多元共存、兼容并包的法人类学,在一定意义上,它反倒只能依赖于一言九鼎的某种专政学说。

三、法治政治视角中法人类学的“政治正确”和“学术正确”

那么,这是不是说法人类学的“学术正确”和“政治正确”之间就不存在正相关关系了呢?我倒不这么看。但要论述法人类学“政治正确”和“学术正确”之间的正相关关系,必须得引出第三种政治,那就是法治政治和法治政治的“政治正确”。

我前面已经讲到,现代社会的国家治理和公共治理,理应是一个结构在法治体系中的治理,而在现代法治国家,公共治理已经被结构在法治中。所以,现代政治,在实质理性视角可以说是民主政治,在形式理性视角,完全可称为法治政治或者宪政政治。虽然目前我国还奉行思想政治、威权政治那一套,但先前公布的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旨,是要推进依法治国,我国法学界、乃至整个社会对此都报以殷切期待。可要真正实行依法治国就必须奉宪法和法律为至上,一切思想,都是法律规制下的自由领域,统一思想、统一意志不但徒劳,而且违反思想自由的基本法治理念;一切威权都要接受法律的规范,超迈于法律之上、游离于法律之外的威权,与其捍卫,宁失不经。

所以,这样的政治,就是法治政治,就是宪政政治。那么,站在法治政治立场上,又应如何看待法人类学的“政治正确”与“学术正确”问题?这需要从权利规范和义务规范两个视角出发来分析。如果把“政治正确”强加为法人类学者在法律上的一种义务,那么,它所导致的结果必然与前文分析的两种情形无所差别,只能是法人类学的“政治正确”反对其“学术正确”,并最终解构、消蚀法人类学的“学术正确”,放逐法人类学的基本功用。

因此只有在权利视角分析、衡量法人类学“政治正确”和“学术正确”的关系,才可能合理解释,并在客观上达成两者之间的正相关关系。学习法学的人都知道,现代法律,就是一个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的规范体系,所以多年前我化用一位经济学家的话这样说:“教会一个鹦鹉说权利和义务,这个鹦鹉就会成为法学家。”法治政治,就是由权利政治和义务政治所交织的政治形式。权利政治和义务政治两者虽然相辅相成,但其规范内容又明显不同。前者的精神是放任或自由,后者的精神是禁止或必行。

当我们在纯粹的义务政治视角得不出法人类学“政治正确”和“学术正确”之间的正相关关系时,可以引入权利政治的观察视角再进行分析。权利政治就是公民自由地参与或不参与的政治,也是对公民自由参与或不参与的方式予以包容的政治。权利政治要求法律对公民的权利选择抱持“放任性调整”的方式,即凡是权利的行使,任何公权力和私主体都不得禁止或妨碍。只有把法人类学研究的”政治正确”结构在权利政治的视角时,才能使法人类学研究的“政治正确”和“学术正确”有机统一、相辅相成,形成正相关关系。可见,法人类学在坚持其独特方法的前提下,只有对如何表达、表达什么等,悉以研究者权利的立场对待时,才可能既符合其“政治正确”的要求,也可能导致其“学术正确”的结果。

例如,虽然我在这里强调法治政治,并且相信法治政治是全体国民、至少是法律人共同追求的政治理想。但即使如此,我们也会发现法人类学学者们的研究和描述,有些表现的是人治的治理模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陈柏峰在《乡村江湖》中所描写的就是这种情形;有些表现的是权治的治理模式,“有权能使鬼推磨”仍然是绝大多数中国基层治理的现实;而有些更表现的是神治的治理模式。夏之乾、邓敏文笔下的“神判”、强世功笔下的“黑龙潭”以及晓光教授笔下的“蛊”和“放蛊”等,都表明神治在我国的现实存在。

但是,绝不能因为学者们笔下的法人类学描述截然不同,而在政治评价上就认同、择取其一、其二……而反对、批判其他;不能以“政治正确”为名而强令准予有些成果出版,有些成果不准予出版;对业已出版的学术成果,更不能借“政治正确”而强令“下架”或刻意“上架”(当有人这样强制而为时,请回忆一下当年马克思对普鲁士书报检查令的反思和批判吧)!反之,把这些完全不同的学术观点都结构在学者自由探索、自由发现的权利立场上,才能真正释放学者自由探索和发现的热情和精神;才可能为社会和政治决策提供多元的、全方位的学术参照和实践参照;也才能让决策者针对业已不同的社会治理形态提供不同的法律应对机制。所以,只有以权利的“政治正确”立场来对待法人类学的研究,才可能最终导向法人类学“政治正确”和“学术正确”的正相关关系。在我看来,法人类学研究中“政治正确”的唯一途径,就是把法人类学研究的不同成果和结论结构在权利政治框架中。否则,只要坚持所谓法人类学研究的“政治正确”,其结果就一定是法人类学研究的学术“不正确”。

如上只是我听了今天早上报告后的一点小小感想,也算是一孔之见。或有不妥,再次请各位同仁,特别是周主任指教。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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