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进文:新疆民族问题归根结底是宪法问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60 次 更新时间:2015-01-10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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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进文  

在中国极具政治意义的“两会”召开前两天的3月1日,位于西南边陲的昆明市火车站发生了震惊世界的持刀袭击事件,包括袭击者在内,33人死亡,上百人受伤。这是继7·5事件(2009年发生于新疆首府乌鲁木齐的打砸抢烧暴力事件,造成了192人死亡,1721人受伤)之后,发生的涉疆重大暴力恐怖事件中伤亡人数最多的一次。 昆明事件给全中国投下了深深的阴影。如同以往,官方的处理模式缺乏透明度,只给出了结果与结论,并没有披露更多的信息,尤其是案件发生的原因、动机等等,但针对平民所采取的无差别砍杀已然构成恐怖暴行,应无疑义。但与“7·5事件”不同的是,昆明事件从一个侧面表明新疆民族问题越来越呈现出政治上的溢出效应,暴力袭击正在加快或倾向于向新疆以外中国内地蔓延,以期引起更多的关注。

昆明事件看似突发,却是新疆民族问题的一次集中爆发。在中国官方和学界许久以来对新疆民族问题讳莫如深的大背景下,人们很难理解新疆民族问题到底是什么样的问题,新疆民族问题根源是什么,维吾尔族人到底有什么政治诉求,他们为什么要把极端的暴力对准无辜的人们,甚至是孕妇。尤其是,当人们从新华网等官方媒体知道被冠以“中国版的黑寡妇”之称的昆明恐怖袭击中的女暴徒中竟有年仅16岁的少女之时,会更加困惑,是什么造就了如此之深的民族仇恨?

许多人将新疆民族问题归结为贫穷,但这并不能解释为什么像热比娅·卡德尔这样的富人会成为疆独的政治领袖。不可否认,新疆尤其是南疆(维族聚居区)的贫穷与贫富差距问题相较于中国其他地方更为严重,尤其是在央企对新疆油气等资源的开发甚少惠及当地民众的情况下,经济诉求很容易演变为民族对立,但这种贫穷与贫富差距是相对而非绝对意义上的,无论是在所谓的分裂势力还是恐怖分子中,经济诉求都不是或不占据主导地位。很多时候,贫穷并不是恐怖主义的根源。事实上,2001年美9·11事件之后,9·11委员会的报告最终揭示的是恐怖分子通常都不是穷人,相反,总体而言他们是出生中产阶级家庭、甚至是高收入家庭且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当新疆民族问题以民族独立诉求的形式呈现出来的时候,无论是否承认它为民族矛盾,至少表明了当下中国的民族政策、民族国家建构存在不容回避的问题,而民族问题归根到底是宪法问题。

新疆古称西域,族群复杂,数千年来与中原关系时断时续。清王朝在付出了高昂的代价之后终将其纳入统治,乾隆年间“新疆”作为地理与行政名词才出现于史书,意为“新的疆域”。这是站在中原王朝本位的立场而言的。而在中国民族国家建构过程中,尤其是1885年设立新疆行省之后,内政一体化趋势加快,历经晚清民国,大致维系了新疆的国家认同。共产党建政后,汲取前苏联的做法与经验,进行了大规模的民族识别,建立起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讲,尤其是与清末新政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所采取的改土归流与民族融合相比,这种民族政策是对晚清以来民族国家建构路径的逆转,即以彰显民族差异的方式将基于自然或人种的区别扩大化、绝对化,特别是在边疆地区,中华民族的政治身份被种族意义上的维族、藏族等种族身份抽空,从而使得个人对于现代民族国家的政治忠诚无法直接建构于公民概念之上,公民或国民认同被种族主义的民族认同所稀释与取代。从而,国家认同面临着被放大了的种族主义、民族主义的强烈挑战。而新疆维吾尔民族的政治诉求则是这一挑战的直接体现。

尤其是,在近代民族国家建构过程中,汉族与维吾尔等民族几乎在同一时间接受了源自西方的民族自决理论,一方面这使得中国政府很难诉诸历史叙事来解释诸如“三区革命”(指1944年在新疆省北部的伊犁、塔城、阿勒泰“三区”爆发的維吾尔人、哈萨克人、回族人、柯尔克孜人分离暴动,分离运动得到了中国共产党和苏联的资助,并建立了东突厥斯坦共和国)等历史事件,而只能诉诸现实政治的力量对比;另一方面,受上世纪90年代苏联解体和由此导致的哈萨克斯坦等中亚邻国独立运动的推动,重新激发了新疆世居民族建立自己独立民族国家的冲动,以至于宗教暴力和分裂主义再度抬头。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共产主义的衰落导致了激进的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迅速填补了中亚地区意识形态真空,民族与宗教的交织,泛伊斯兰主义与泛突厥主义的结合更使得新疆民族问题呈现出国际性与复杂性。我们从被披露出来的新疆分裂势力与基地组织所存在的千丝万缕的联系中便可见一斑。

民族识别与民族区域自治相辅相成,构筑了中国的基本民族政策。但需要指出的是,源自列宁的民族理论,本质上是一种阶段性的统战策略。即通过给予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民众极为优厚的地方自治自决权力,鼓动其从原有政权体制中脱离出来,与新政权结成统一战线和利益共同体,这固然可以收一时之效,但正如前面指出的,它将基于自然或人种的区别扩大化、绝对化,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决权力则超越了正常国家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势必使得民族聚居地区具有更强的独立分裂倾向和隐患,例如在税收、就业、教育等的倾斜性扶持,造成了不同民族间地位的不平等和民族本位意识的强化,而尤其是法律执行方面的变通——通常情况下国家法律效力在民族地区要大打折扣,典型的像所谓的“两少一宽”政策,即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实践中却造成了汉族和少数民族均不满意的结果,因为这导致了造成民族间司法地位的不平等,使得对于少数民族的刑事犯罪难以处理,同时造成对少数民族中守法分子的逆向淘汰,使少数民族遭受“污名化”,加深了民族隔阂,进而造成了民族对立。

而单一制下的中央集权政治之运作,势必使得民族自治权力缩水——这也是维族对于中央政府的指责之一,即自治仅是名义上的,口惠而实不至——当政治、经济利益诉求以民族尤其是人种特征划界之时,例如,维族人指责汉人对于新疆资源的掠夺,种族民族主义便成为最具号召力与凝聚力的旗帜,从而,民族自治地区的独立倾向与分裂隐患便会演化上升为明显趋势和现实问题。随着民族识别与民族区域自治的极端化,为建构中国民族国家所创造出来的政治意义上的“中华民族”显然不足以融合自然种族基础上的民族,因为后者处处彰显了民族之间的差异与对立,使得前者无法建构起政治意义上的公民概念。

面对愈演愈烈的新疆民族问题,尤其是恐怖主义的挑战,中国政府一直以铁腕手段应对,即“坚决打击”。此种铁腕之下,往往造成不分良莠地对整个民族的打压,因为当政治诉求以民族而非阶级或贫富的形式呈现出来的时候,“非我族类”的潜在意识便将打击与防范的矛头指向了民族整体,例如内地对于新疆维族摊贩的管制,新疆人在内地旅行、经商等的诸多限制,尤其是外出签证方面的人为困难等,但这又造成了维族整体的反感,加重了离心倾向——而这却恰恰是分裂势力恐怖分子所要达到的目的,试图以此唤起整个民族的仇恨。

需要指出的是,当恐怖主义源自民族问题时,如果不正视与反思民族政策的失误,不解决民族国家建构过程中的公民理想与政治忠诚问题,继续沿着逆内政一体化的路径,彰显与扩大民族差异的话,铁腕打击可能不会取得理想效果,反而有可能殃及池鱼,压缩少数民族的政治空间,将中间温和力量推向对立面,最终为渊驱鱼,适得其反。

所以,在新疆问题上,当局有必要借鉴相关国家的成熟经验,构建中国的宪法爱国主义,建立基于公民理想之上的政治忠诚,消解因民族差异而产生的政治冲动。

所谓宪法爱国主义,最早出现于战后的德国,它是为解决基于特殊的历史背景下东、西德国的国家统一所产生的民族认同和公民身份问题而产生的,经由哲学家哈贝马斯大力倡导而影响日著。哈贝玛斯坚持以民主共同政治文化,而不是民族性为国家统一的基础。宪法爱国主义因而是指建构在公民而非族群意义上的民族之上的,基于对平等自由权利的宪法原则的肯认和忠诚而产生和维系的国家认同。国家认同应当不过多地聚焦于某种历史认同甚至种族认同,而是更多地关注于权利和民主协商的程序,而后者则是建立在公民基础之上的。真正稳定的国家统一应当体现为公民们因分享共同的政治文化而表现出来的宪法忠诚。人因公民身份而非民族身份而享有被平等对待的权利,例如参与政治、接受教育等,以人的自由和平等为基本价值关怀而建构起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体系,使得国家呈现出自由人的联合而非民族的联合,即当公民身份的政治属性优位于民族身份的自然属性时,国家才能够长治久安。

对中国当下而言,宪法爱国主义的意义便在于以平等尊严、自由的政治参与和民主治理权利、社会和经济权利和文化群体权利塑造公民,以公民理想构筑对国家的政治认同与忠诚,弥合日趋扩大与严重的民族对立,渐次矫正民族差异。种族民族主义意味着某个民族永远是以“他者”的角色存在的,而唯有公民才是消解“非我族类”的不二法门、以公民身份认同实现内政一体化,进而,“中华民族”这一概念方才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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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纽约时报中文网,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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