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平:抗战结束后的上海经济接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16 次 更新时间:2015-01-07 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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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平  


近代上海,很早便设有日商企业,但主要是在纺织行业、部分轻工业及商贸公司。1937年八一三抗战爆发,当年11月国军撤退后,上海先是成为“孤岛”,在被日军包围的格局下,日伪经济势力便有相当的发展。待到1941年底太平洋战争爆发,上海公共租界和法租界也被日军占领,未及撤退的原国民政府系统的财税金融机构、国营经济事业、英美等国在华产业,均为日本占据没收;大量民营工商业也难逃被攫夺和盘剥的命运,上海成为日本侵略者在关内进行殖民统治的重点所在,各种日伪财经机构遍布,工商企业林立。1945年日本宣布投降伊始,与军事上的受降同时推进的,便是财政金融与经济领域的接收清理。


对财税和金融机构的接收


1945年8月19日,国民政府财政部便决定向各收复区派驻财政金融特派员,京沪区包括上海市、南京市以及苏、浙、皖,由财政部次长陈行亲任京沪区财政金融特派员,且设特派员办公处在上海。这一安排体现国民政府对作为金融中心的上海高度重视。

对于上海地区日伪财税机构的接收比较顺利。在海关方面,接收了伪总税务司署、江海关、上海浚浦局、伪关税税则委员会。海关接收后,取消了汪伪政权所定的一切章则,所有进出口货物征税事宜,均遵照财政部规定办法办理。盐税方面,接收了伪松江盐务管理处、伪上海官盐总仓等机构;直接税方面,接收了伪上海征收局、江苏印花烟酒税局等机关;接收的其他伪财税机构包括税务署、江苏税务局、宝山税务分局、国债基金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证券交易所监理员办公处等。另外对于原敌伪发行的各种债券库券一律停止交易,所有债券持有人须依照财政部所颁办法向各国家银行登记,以便向敌国要求赔偿。各级政府机关及团体、私人原在收复区持有财政部发行之各种债券寄存银行有案者,如被敌伪劫持或因战事损失者,由债券持有人向当地中央银行申请登记,听候处理。

在金融接收方面,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民银行和中央信托局、邮政储金汇业局参加了对于敌伪金融机构的接收。

到1945年底,已经在上海地区接收的敌性银行及附属机构有:正金银行、株式会社上海银行、株式会社汉口银行上海支店、住友银行、朝鲜银行、台湾银行、三菱银行及附设企业机关、中日实业银行(日伪合办)、中江实业银行(日伪合办)、东亚水火保险公司、东亚水火再保险公司、通惠保险公司(日伪合办)、日本生命保险株式会社上海支店、千代田生命保险相互社中支支部、第一生命保险相互会社上海支社、上海安田信托株式会社、安利保险公司(日伪合资)、虬江码头仓库及江山大阪仓库、上海日本经济会议所、大东印刷厂、德华银行、上海恒产公司等处。

敌性银行被接收后,其债权债务立即由接收人分别整理,鉴于敌性银行系没收性质,其债务部分中国政府不承担代为偿还之义务,但一般国民如果持有敌性银行之债权并能提出正当理由,可申请政府向敌国索取偿付。对敌性银行的接收、清理工作,一般进行得还较顺利,但也发现了隐藏财产的情况。如上海中国银行主持复业人员徐维明至德华银行接收时,发现有若干黄金、美钞和法币财产未曾列入账册,经严厉追查后缴出,一并接收。

至于在上海地区接收的伪金融机构,首先是1941年成立的伪中央储备银行与上海金融业关系最为密切。上海各行庄除了均需领用中储券之外,其票据交换由伪中储行集中清算,相应的交换准备亦都集中存储于该行。1945年9月12日伪中储行被接收停业后,各银行所存伪中储行的交换户存款便亟待清理,且根据当局的命令,为了维持市面,各行的伪币债权债务亦须早日自行清理,需要大量伪币。经财政金融特派员公署酌情允准,先将伪中储行内的同业存款户存款除以同业欠款抵消外,余额准予提回。9月12日上海伪中储行的同业存款交换清算各户余额为199587124167.45元,至9月15日已拨还同业199543446707.57元。上海金融市场始渐趋于安定。除了伪中央储备银行之外,在上海地区接收的伪金融机构还有:1939年成立的伪华兴商业银行、1942年“改组”设立的伪中国银行和伪交通银行,以及伪邮政储金汇业局、伪中央信托局、伪中央保险公司、伪中央储蓄会、伪满洲国中央银行上海支店、上海区日伪印制钞券机关、伪中日实业银行、伪中江实业银行。

在上海沦陷时期,中国、交通两行曾被日伪攫取后“改组复业”。日本投降后,分别由在重庆的中国、交通银行总处派员赴上海,处理接收清理事宜。如重庆中国银行总处派出的代表徐惟明于1945年9月10日便赶抵上海,接收清理上海伪中国银行(包括储蓄部、信托部及同孚路、成都路、八仙桥、霞飞路等四办事处,北苏州河仓库),主要包括:1.对营业图章、货物仓库、保管品、库存、有价证券、质押品、房地产、生财器具、账册传票,进行封存和清点;2.各项存款,经核准后开始支付;3.各项放款,分别催收,限期清结;4.资产负债相抵不敷部分(伪中储券125873万元),将有关房产估价后,由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复业筹备处接购,以资抵补;5.安置处理员工。另外,交通银行渝总处成立了上海总处办事处,办理接收汪伪交通银行总行及其他关系到上海的复员事宜。

在接收清理敌性银行的过程中,对于上海地区被日本劫夺的各外商银行资产,则一律派员先行接收,查明原主后依照清册点明交还,至1945年底先后办妥移交资产的外商银行有11家,即:英商的汇丰银行、麦加利银行、沙逊银行、有利银行、通济隆银行;美商的花旗银行、大通银行、友邦银行;荷兰的安达银行、荷兰银行;比利时的华比银行。敌行保存的原盟国商民被攫夺股票债券契约等,凡提出证明者,均分别发还。

对于清除敌伪在金融领域的势力、影响并予以清算处理,其对象并不限于敌伪金融机构,还包括诸多商营金融机构。根据1945年9月29日财政部颁行的《收复区商营金融机关清理办法》,对于日本战败时上海地区193家商营银行的资产负债表、日计表、股东名册、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员名册等进行了查核,派员监督清理。其中120家商营银行系战时经敌伪核准设立,一律停业清理,且均视同合伙组织,其股东负无限责任。另有73家银行系战前经财政部核准设立,战时亦继续营业,则查明其过去业务报部核办,在清查期间仍继续营业,惟在战时之债权债务应依规定清理。如查明债权人系敌伪机关或其主管人员以及团体或个人附逆有据者,则扣留其应受给付,报请财政部处理。

抗战胜利时,上海还有229家钱庄,经过清理,其中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才开业的174家钱庄被命令停业,另外战时各地钱庄在沪设立的7家分庄也被命令停业。获准继续经营的有48家,包括有战前早已成立的合伙汇划钱庄28家,其中安康钱庄设立于1870年,设立最晚的惠昌钱庄也是1934年就成立了,这些钱庄一直以“合伙组织”不同于公司组织为由,没有向政府部门办理过注册登记,在战后清理上海私营银钱业之际,只好联合呈文,申请补行注册继续营业;另有4家战前早已成立的未入园合伙钱庄,即永庆、裕康、元成、建昌,也被允许援例申请补办登记;还有16家钱庄在抗战期间已向重庆国民政府财政部领得营业执照。可见,上海钱业最初的清理整顿还是较为严格的。

此外,抗战结束时上海地区还有20家信托公司,其中6家核准继续营业;93家保险公司,43家被核准继续经营,但均需查明过去业务,报部核办,在财政部特派员办公处派员监督下办理战时债权债务的清理。


接收清理和兑换伪币


与金融机构的接收清理相比,收兑伪钞的影响面更广。根据1945年9月26日财政部公布的伪中央储备银行钞票收换办法的规定,自1945年11月1日至1946年3月31日,由中央银行及其委托至机关,按照200元中储券合法币1元的比例,收换中储券。

伪中储券刚开始收换时,规定第一个月先兑面额1000元以上之伪币,第二个月加收500元券,以后逐月增加收兑小额券,并规定每人每次以5万元为限额。据统计,截至1945年9月11日,伪中储行账面发行总额为中储券38825余万亿元,其中上海分行发行便达4661余万亿元。如按照每人每次5万元限额计算,仅伪沪行发行的中储券额,即便只有一半需要收换,亦将达466余万人次,加上最初收换中储券的机构较少,对市民带来诸多不便。复经上海市商会出面建议修改并获财政部电准,凡上海地区核准继续营业之行庄均得委托代理收换,所收得伪钞准按兑换比例即开国币存款户,税收机关得按定价收受伪币,交中央银行转账解库。这样,收换伪中储券难的问题逐渐缓解。

然而,200元中储券合1元法币的官方定价无疑意味着原沦陷区商民的货币资财,包括诸多商营行庄的资产,是极大的缩水;如果考虑到1942年汪伪当局是以2元法币合1元中储券收换法币的,相应承受的损失确是非常之大的。

通过对敌伪金融机构的接收清理和兑换伪币,原日本对华侵略、控制和掠夺的金融势力基本被消灭;各商营行庄与敌伪金融机构之间的资产负债、业务、甚至人事方面的种种联系,都被切断或清理。而代表国民政府实施接收清理的四行二局不仅彰显了法统,还确立了在包括上海在内的收复区金融业务领域的强势地位。


接收过程中的整顿与处理


战后上海地区财政金融领域的接收,基本由国民政府财政部特派员统一主持、四行二局具体实施;但对于其他敌伪产业的接收,包括工厂仓库、各种物资财产、房屋地产、车船等,一开始并无统一的主持部门,军方和党政、中央和地方,都曾在上海地区设立接收机构,互不隶属,各自为政、择肥而噬,情况极为错综紊乱。尤其是大量的现金、物资、仓库、住宅等,成为各接收大员的重点对象。这种情况在各收复区的接收中非常普遍。

1945年10月,时任行政院长的宋子文前来上海视察,决定在上海设立行政院院长办事处直接处理敌伪产业之后,接收中的混乱局面开始改观。

宋子文当时对上海接收工作下达三项命令:1.凡业已接收者,须由接收机关限期将接收所得之物资即速加以整理,编册报告;2.尚未接收者,应迅速前往接收;3.经过整理后之各企业应迅速恢复生产。这无疑是要那些捷足先登者,把吞下的油水吐出来。

在蒋介石的支持下,除了军事系统的接收由陆军总司令部主持外,所有敌伪产业均由行政院负责。10月下旬,行政院收复区全国性事业接收委员会宣布成立,并设立直属行政院的上海区敌伪产业处理局,撤销原有在上海的各接收及处理敌伪产业的机关,另成立上海区敌伪产业处理审议委员会,规定日后由审议会议定各项处理办法,交由处理局执行。

宋子文还签发了《上海区敌伪产业处理办法》,规定处理敌伪产业的原则为:1.产业原属本国、盟国或友邦人民而为日方强迫接收者,应发还原主。2.产业原属华人与日伪合办者,其主权均收归中央政府。若为强迫合营,告行政院核办;3.产业原为日侨所有,或已归日伪出资收购者,其产权均收归中央政府所有,负债应该偿还。这样,自1945年11月起,上海地区敌伪产业的处理事宜,便由敌伪产业处理审议委员会决定原则和方案后,交敌伪产业处理局负责处理。

受敌伪产业处理局的委托,在上海接收敌伪产业的国民政府机构有:军政部、海军司令部、战时运输管理局、交通部、招商局、航空委员会、江海关、经济部、上海区燃料管理委员会、中央信托局、粮食部、农林部、教育部、中央银行、中央宣传部、卫生署、上海市政府。同时禁止未委托机关擅自查封接收处理敌伪产业。

至1946年底,上海敌伪产业处理局接收敌伪产业总值达国币12600余亿元,其中处理各类物资4000余亿元,上缴国库3700亿元。接收的工厂共计478家,包括纺织、机械、化工、粮食、造纸、烟草、印刷和其他行业。其中复工纺织厂5家,金属制造厂8家,机械厂17家,电工器材厂3家,木材厂2家,车辆修理厂2家,其他机械厂5家,油脂厂2家,橡胶厂5家,冷藏厂2家,制革厂2家,造纸厂7家,酿造食品厂4家,化工厂5家,水电厂15家,共84家。可见,接收敌伪产业相对较快,但处理不易,复工更难。

另一方面,上海敌伪产业处理局向“国营”机关移交了多家接收厂家,如向中纺公司移交54家,资源委员会34家,中华烟草公司13家,中国蚕丝公司7家,卫生署9家,中央信托局6家,江海关3家,战时生产局3家,粮食部2家,中国水产公司1家,交通部1家,共133家。发还外侨工厂企业49家,发还本国人民工厂企业196家。另外,国营的招商局获得了接收处理的大部分船舶。

战后上海地区的经济接收的基本完成,表明日伪在上海统治的经济基础已被剥夺,曾经建立的殖民地经济秩序已被瓦解。

此外,国民政府没有能够把战后接收作为社会转型时期财政金融和经济秩序重构的契机,上海地区的接收中存在的种种弊端,折射出国民党统治下的体制性腐败,则应当成为具有警醒作用的历史借鉴。

(作者系复旦大学历史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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