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长富:罪过情感理论的建构与犯罪论的重构——评《罪过情感研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89 次 更新时间:2015-01-03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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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长富  

[摘  要] 温建辉博士以非凡的胆识和智慧创作的《罪过情感研究》,是迄今国内外第一部系统研究罪过中情感因素的学术专著,可谓罪过情感理论的标志性成果。它不但建构了罪过情感理论,而且重构了犯罪论,这是对理性人假设的超越,成为本书的两大理论贡献。本书具有鲜明的特色,融原创性、逻辑性和文采性于一体,是温建辉博士学术品牌的集中体现。

[关键词] 罪过情感;犯罪论;人性;学术品牌


众所周知,犯罪论是刑法学中的核心部分和最具理论性的部分,但是自近代刑法学诞生以来,犯罪论中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一直困扰着学者:被德国著名刑法学者威尔采尔称为“刑法中最困难和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间接故意和轻信过失的区分、美国著名学刑法学者道格拉斯·N.胡萨克称为“始终是正统学者们激烈争论的一个问题”〔1〕——对疏忽大意过失的罪过性做出哥德巴赫猜想式的证明、如何化解超过要素概念的内在矛盾、犯罪的本质是什么,如何厘清犯罪既遂的标准、共同过失能否构成共同犯罪、如何认定结果加重犯、过失危险犯等一些列特殊种类的罪过,国内外刑法学者们对这些问题孜孜以求,也给出了自己的答案或解释,但是莫衷一是,都不甚圆满。其实这些问题已经构成犯罪论的支架,圆满完成对这些问题的解答就是对犯罪论的重构。细细思考这些问题,它们都和罪过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是解答这些问题绕不过去的坎儿,是解决这些问题的症结所在。几百年来的困扰证明了传统的罪过理论本身是有缺陷的,找到其缺陷并对其完善就是发现并锻造了解决以上问题的一把钥匙。温建辉博士就锻造了这样一把精美的钥匙——罪过情感理论,2013年12月由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专著《罪过情感研究》〔2〕是迄今国内外第一部系统研究罪过中情感因素的学术专著,被《法制日报》评价为“罪过情感理论的标志性成果”。〔3〕

一、学术品质:非凡的胆识和智慧

锻造罪过情感理论这把钥匙并非易事,它需要非凡的胆识和自信。该专著理论创新的胆识和智慧主要从三个方面得到反映,第一是它选择的研究对象,第二是它要挑战传统习见,第三是它要深刻解剖人性。

(一)研究的对象是抽象复杂的主观意识

罪过是犯罪主观方面或者责任要件中的核心要素,是犯罪主体认可自己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属于主观意识的范畴,极其抽象,是刑法学研究的一个难点,所以学者们更多关注的是罪过的表现形式——故意和过失,以及与其相关的不可抗力、期待可能性等。情感是行为人对客观行为或事物的价值关系所产生的主观体验、主观态度和主观反映,是一种特殊的复杂主观意识。把情感作为罪过要素的思考,使其与罪过中的认识因素、意志因素相遇,就会让研究者更加感到扑朔迷离。以此为对象的研究要求研究者必须有面对困难、风险的勇气和气魄,必须有丰富的学识、严密的抽象思维和高超的驾驭能力,否则就可能半途而废、或者陷入泥潭不能自拔、甚至走火入魔。

(二)要挑战传统的罪过理论

罪过理论从产生至今,虽然它们在各个方面不断地进行完善,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历史文化原因,传统的罪过理论一直阙如情感因素或者没有其有效的参与。然而,长期以来罪过理论还没有因为自身的这种缺陷遭到全面的质疑和彻底的否定。罪过理论作为犯罪论的核心,一直是学者们关注的焦点,阙如情感因素的罪过理论迄今仍是学术界的主流,人们也习以为常,司法实践中也鲜有大的应用问题。在此情况下,知、情、意三维度罪过理论提出了,这种新思维必然要求打破传统的旧思维,因而会受到多方面的质疑,面临不被接受的尴尬境地,这种遭遇也需要研究者具备与传统罪过理论对话的能力。改革有失败,创新有风险。为了探求真理,就不能顾虑个人得失,不能奢求学界的即刻理解和承认,要能坐冷板凳,莫想人前风光,只求真理光芒。

(三)要深刻解剖人性

罪过直指人的内心深处,情感触及到了人的灵魂,重构犯罪论的过程中必然离不开对犯罪和刑事责任本质的追究,这些作为“刑法的本源性思考,必然将理论的触须伸向具有理论终极意义的人性问题”〔4〕。如何用罪过情感这把钥匙开启对人性的解答,显然如果再把人假设为理性的或者经验的这样的方法就会重蹈学术历史的泥潭,是没有出路的。出路何在?“刑法的人性基础对于勇敢者来说,是一扇充满诱惑力的门”〔5〕,而打开这扇门不但需要研究者勇敢,还需要研究者有执著的学术态度、深厚的学术功底和良好的理论素养。“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在这本专著中,作者深刻揭露了犯罪人既有理性人,也有非理性人;既有理性犯罪,也有非理性犯罪。通读全书,你会发现作者发扬原创精神、创建本土法学理论的执著,以及勇攀科学高峰、为弘扬民族自尊的不懈努力。

二、直面人性:罪过情感理论的建构

传统罪过理论中缺失情感因素的问题,已有一些刑法学者予以关注并进行了若干探索,但是大都停留在呼吁应重视罪过中情感因素或初步探讨的阶段,并没有真正把情感作为与认识和意志并列的罪过要素。作者以学术的敏感性,捕捉到了这一点,并以非凡的胆识和智慧开始了自己对罪过情感理论研究的十年之旅。

(一)罪过情感概念的提出

新理论的构建必然伴随着新概念的出现,对新概念的解释是构建新理论的前提。罪过情感理论中的“罪过情感”就是一个全新的概念,作者在与相似概念的比较区分、对当代一些刑法学者探索罪过中情感因素的评析、以及自己对罪过本质的考证评析中展现了罪过情感的内涵和外延。传统罪过理论中情感因素的缺乏并不代表学者们没有关注过情感对犯罪的影响,比如犯罪学中的情感动机和感情性反应中的情绪就与罪过情感有着密切联系,必须把它们区别开来,作者认为情感动机是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仅仅关涉犯罪行为而不直接关乎危害结果,作为感情性反应中的情绪不具有社会意义,它们可以影响刑事责任能力,但它们都不能作为罪过的因素。作者借鉴现代科学心理学认为心理过程是认识、情感和意志的统一体的理论成果,在对罪过本质的历史考证及评析中发现:“罪过是行为过程中,认可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且这种心理态度是包括知、情、意三种因素在内的心理活动的综合体现”,由此最终揭示了罪过情感的概念:“在犯罪过程中认可危害结果发生的罪过心理中的情感要素”。

(二)罪过情感的分类

分类是深入探究事物的重要途径,也是将抽象的事物具体化,加深人们认识、理解事物的重要方法。作者从罪过情感的强烈程度和认识的不同清晰程度两个角度展开了对罪过情感的分类。依据前者,罪过情感可以分为积极的罪过情感和消极的罪过情感,积极的罪过情感又表现为痴狂型和痛快型两种类型,消极的罪过情感表现为冷漠型和漠不关心型两种类型;依据后者,罪过情感可以划分为具体的罪过情感和抽象的罪过情感,具体的罪过情感包括积极的罪过情感和消极型罪过情感中的冷漠型罪过情感,漠不关心型的罪过情感则属于抽象的罪过情感。作者对情感罪过的这种解剖和阐释,使一个全方位的丰富的罪过情感展现在了读者面前。

(三)罪过情感理论的揭示

罪过情感的探索过程展现了情感是行为人罪过中客观存在的因素,有着丰富的内容和独立的价值,在罪过理论中应有一席之地。对此,人们不禁要问,传统的罪过理论中为什么会缺失情感因素呢,为什么缺乏情感要素的罪过理论会成为科学而一直指导者立法和司法实践呢?作者通过对罪过理论历史沿革的梳理,从对各阶段的经济条件、政治需要、思想文化渊源等方面探析了其原因,它不仅解答了人们的疑问,也从罪过理论演变的历史规律中证明了提出罪过情感概念的历史必然性和科学性。自此,罪过情感理论已经得以揭示:罪过情感应成为罪过的要素,使其与认识要素、情感要素一起承担起分析行为人罪过的功能,在司法定罪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由此,对罪过的研究已经由知和意两个维度的平面分析发展为知、情、意三个维度的立体分析,这是对传统中理性人的人性假设的超越,是对罪过更客观的认识,也是对人性的直视。

三、挑战权威:犯罪论的重构

对人性的直视使作者建构了罪过情感理论,“所有的法律都应该顺应人性,在人性的语境中展开,刑法尤为如此”〔6〕,作者带着对人性的关怀开始了对犯罪论的审视。然而,犯罪论发展至今,人们对其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已经形成了较为固定的认识、通说或观念,其中存在争议的问题,也在学术的论争中形成了比较稳定的观点、学说或流派,犯罪论的重构就是对权威的挑战。

(一)三因素罪过理论的创建

罪过情感理论的建构不仅仅使罪过理论与哲学、心理学在一些基本问题上达致完美的契合,而且罪过情感理论建构的过程实质也就是对罪过理论的重构。将犯罪的本质视为犯罪活动中行为人认可危害结果发生的包括情感要素在内的心理态度,不但增加了罪过客观存在因素,而且真正揭示了罪过的内涵,罪过的本质得以完全改观。对罪过的分类也有了新的标准——理智或情感在罪过中的地位,以此可以将罪过划分为理智罪过和情感罪过,前者又可以分为直接故意的、间接故意的和轻信过失的三种类型,后者又可以分为痴狂型、痛快型、冷漠型和漠不关心型四个类型。对罪过的分类更加严密了。引入罪过情感,罪过中的三大问题得以化解:间接故意和轻信过失的关键区别在于前者对危害结果冷漠无情,而后者则是对危害结果的排除情感;疏忽大意过失行为的罪过性在于其中的情感因素应受谴责,它是其心理中唯一值得谴责的心理因素;目的犯的目的属于故意的内容,倾向犯的倾向属于罪过中的情感要素,它们都不是主观超过要素,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以及超过要素本身的悖论,因此超过要素是学术上的伪概念。罪过理论的自洽性由此实现。

(二)犯罪论的重构

罪过情感这把钥匙不但打开了在犯罪论中居于基础地位的罪过理论之症结,而且解构了其他支架。重塑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它包括行为人的犯罪能力和服刑能力,其内涵中不仅有认识和意志二要素,还有情感要素,与此相关的犯罪主体应被划分为理性人和性情中人。革新犯罪的本质和种类:经过深度剖析人性,认为犯罪的本质是行为人在社会化过程中一种不见容于社会的自我层次的包括知、情、意在内的心理态度,其实这就是罪过,依据重构的罪过理论,作者发现了行为人在情感罪过引导下实施的率性犯罪,它是与理性犯罪相并列的另一类犯罪,深化了对犯罪的认识。重新审订犯罪停止形态中的犯罪既遂标准: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犯罪完成的唯一标志,但是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是不同的概念,只有犯意的完全实现才是认定犯罪既遂的唯一标准,这是对居于通说地位的构成要件齐备说的革命。完善共同犯罪的观念:间接故意也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为他人犯罪,准备工具或制造条件的人应被视为共同犯罪的从犯;共同过失行为符合犯罪化的标准即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可以成立共同过失犯罪,因为具有共同犯罪的心理,所以立法上也不存在障碍。在一一解构传统的犯罪论支架的基础上,又分别树立了自己的新观点,打破了权威,完成了对犯罪论的重构。

四、学术品牌:原创性、逻辑性和文采性

与温建辉博士相识两年多了,看到了他对刑法学真理的孜孜以求,感受到了他真正以学术为业,在学术的道路上,他一直在努力将原创性、逻辑性和文采性作为自己追求的学术品牌。行成于思,业精于勤,他以十年之功打造了该部28万字的专著,真正称得上十年磨一剑,它集中展现着作者卓越的学术品牌。

(一)原创性是学术的生命

如前所述,《罪过情感研究》一书中建构的罪过情感理论和重构的犯罪论是本书的两大理论贡献,作为原创性理论集中体现着本书的原创性。《罪过情感研究》不仅富有原始创新精神,而且自成体系。著作的创新性首先表现在系统结构上,著作以理论篇、方法篇、实践篇和影响篇四个部分构成一个系统完整的理论体系。体系完整、简单明了是本书的一个鲜明特征。著作的创新性主要表现在丰富的创新内容上,书中在提出刑事责任根据的主体意识说、在疏忽大意过失罪过性的情感解说、在过失危险犯犯罪化边界论等诸多问题上,都闪现着灵感的火花和闪烁着智慧的光芒。罪过情感、理智罪过、情感罪过、罪过三因素分析法、率性犯罪等一系列概念都是作者首次提出的。对犯罪论中的诸多争议性问题,作者都提出了新观点、做出了新解释,言前人所未言。对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疑难案件进行了独立思考,给出了与众不同的新方案。可谓书中处处闪现着原创性的火花。罪过情感理论是作者十年磨一剑的理论成果,也是作者经营的第一个学术品牌。更为难能可贵的是,作者能够再接再厉,继往开来,已经开启了第二个学术品牌——非理性犯罪研究,〔7〕这一学术品牌的产生和存在,也彰显了罪过情感理论的深远的影响。

(二)逻辑性是学术严密的保证

从宏观来看,本书以罪过情感为红线,将全书分为理论篇、方法篇、实践篇和影响篇四部分,这样的逻辑顺序既符合研究程式,又顺应人们的认识规律,在效果上能使人们自然认识到罪过情感是打开犯罪论的一把钥匙,而犯罪论的重构又反过来证明了罪过情感理论的正确性,全书浑然一体。书中在提出共同过失犯罪解释论、过当犯本质的认识错误说、因果关系的逻辑分析等学说上,都透漏着强劲的逻辑力量。在对新理论、新观点的阐释上,作者先是归纳已有的学术理论、观点,然后对它们进行解构、评析,最后摆出、剖析自己的理论、观点,水到渠成,逻辑极其严密。对新概念,由与相近概念的比较到揭示本质再到分类,并且用案例进一步说明,深入浅出,分析透彻。

(三)文采性是上乘学术作品的品质

本书的文学色彩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表现。一是语言简洁,其显著的特征是将特定的语言意思概念化,这就大大地促进了著作的洗练程度,例如,文中多处概括出了理智罪过、情感罪过、理智犯罪、率性犯罪等概念。二是措辞灵巧、匠心独运,例如,文中使用了短词如“罪长过短”等言简意赅、清新隽永的词句。在该书中,你很难找到一句多余的话、一个多余的词,本书只是思想的表述,而不是知识的积累。三是对原创性理论高山流水般的表述,成就了行文造句的文采斐然。倘若说著作字字珠玑给人美轮美奂的阅读体验只是书坊的一种传说,那么,阅读本书或许会找到这种感觉。本书的用词造句极其考究,用语搭配鲜有重复,时有引经据典,比喻句、排比句穿插其间,不但精准而且言简意赅。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作者使用了很多生活俚语,比如在分析轻信过失的心理时,联想到了“没有把握,你还做!”将疏忽大意过失中应受谴责的情感因素化作“你咋不操心儿!”这些语言通俗易懂,非常形象。本书本是一部非常抽象的专著,但文采性使本书有了色彩,读起来不再枯燥。

总体而言,这是一部越读越厚的书,值得阅读的书。该书充盈着见解深刻的思想观点,对于研究心理学或者创新思维的学者,是一部生动的教材,建议拿来一看;该书从体系到结构,从篇章到语句,都充满逻辑的力量,建议想要学习逻辑或者法律逻辑的读者读一读;该书的文学色彩比较浓厚,使该书具有较大的可读性,建议想要提高文学修养的读者翻一翻。当然,如果你是一名刑法学者,那么,这是一部必读书籍;如果你还是一位研究犯罪论的学者,那么,这是一架不可逾越的桥梁。

毋庸讳言,理论是需要不断完善的。传统罪过理论中缺失情感因素,但是作者认为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对罪过的概括性规定中包括了罪过情感,并对相关法条作了新的解读。这不失是化解目前罪过理论与司法实践脱节的简便方法,但是,至少一直以来这种脱节说明相关法条是存在一定缺陷的,在将来的刑法修订中有必要使情感要素有着直接的体现以更准确地指导司法实践,当然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在立法理论和技巧上还存在很多问题,但这也正是学人所需要继续努力的方向。

〔参考文献〕

〔1〕〔美〕道格拉斯?N?胡萨克.刑法哲学〔M〕.谢望原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202.

〔2〕温建辉.罪过情感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3〕罪过情感理论的标志性成果〔N〕.法制日报,2014-04-16.

〔4〕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

〔5〕陈兴良.走向哲学的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

〔6〕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

〔7〕温建辉.非理性犯罪论纲〔J〕.兰州学刊,2014,(9).


本文原载 《人民检察》(湖南版)201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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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张容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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