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升:重新理解权力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062 次 更新时间:2014-12-31 01:12

进入专题: 关键词:权力   暴力   理性认同  

王晓升  


内容提要:传统上,权力被认为具有类似于“实体”的性质,是人们用来达到自己目的的手段,是以各种权力资源为基础的暴力。在这种暴力面前,无权的人就成为被控制的对象。而在现代社会中权力被理解为一种关系,一种以潜在威胁为后盾的承认关系。权力关系中的人都是主体,权力不等于暴力,权力的再生产所依赖的不仅仅是经济、军事等权力资源,而是人的理性认同。在现代民主社会,权力更多地是在理性认同中被再生产出来的。


关键词:权力 暴力 理性认同



虽然权力现象是社会历史中的普遍现象,从政治层面来看,历史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权力斗争的历史,但是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中,它却几乎没有得到人们的重视。实际上社会历史是在三个层面上展开的,即经济、政治和文化,它涉及到三个方面的媒介:货币、权力和语言。在我国,某些人常常把政治和文化现象归结到经济现象,权力斗争常常被理解为经济斗争的附属物而被忽视了。权力斗争有它自己的内在特点,不理解权力斗争的内在特点就不能全面理解历史。从社会历史研究的角度来看,在对于社会交往的媒介的研究中,齐美尔所重视的是货币,哈贝马斯所重视的是语言,而福柯所重视的是权力,如何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框架中把这三者结合在一起是我们所面对的重要课题。不仅如此,从实践来说,只有正确地理解了权力,一个人才会用正当的途径获得权力,才有可能正确地使用权力。在现实中,我们却遗憾地发现,许多人却持一种错误的权力观,并在这种错误的权力观的引导下引发一系列令人忧虑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因此,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来说,重新理解权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体主义权力观批判

传统上,权力被当做某种类似于实体的东西。一个人可以拥有它或者放弃它,甚至可以拿来和其他东西交换。所谓“权钱交易”实际上就是把权力当做某种可交换的东西。罗素认为,权力和物理学上的能一样,这种能是可以被一些组织和个人所享有的。不同的个人和不同的群体享有不同的权力[1]。按照这样的权力观,一个人或者一群人可以利用自己的权力贯彻自己的意志,达到自己的目标。在这里,权力虽然不是某种具体的东西,但是它和人类生活中人们用来达到某种目的的工具一样,是可以被把握和使用的。它具有某种类似于实体的性质。虽然某些思想家试图超越这种实体主义的权力观,但是,对权力的实体性理解在本质上却没有发生变化。比如,人们认为权力是一种关系概念,它表现为“A对于B有权力”[2]。这就意味着,权力必须在“A”与“B”的关系中才存在(在这里,我们假定A和B都是人)。如果没有了“B”,“A”也就无所谓权力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权力是一种关系。应该说,这是正确的。但是,在这种关系的理解中,“B”和其他任何物体一样,完全是一个被控制的对象,是没有权力的,而只有“A”才“有”权力。

可是,这样一个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怎么能够被人们所拥有呢?按照实体主义思路,权力虽然可以被人们所拥有,但是拥有权力不同于拥有某种东西。它要在人们的行动中体现出来。这就如同电能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是,我们可以从它发挥的功能中“看”到它的存在,看到哪里“有电”,哪里“没有电”。同样人们也可以从权力发挥作用之处“看到”它的存在,看到谁“有权”,谁“没权”。罗素在他的《权力论》中把权力理解为“若干预期结果的产生”[3]。这就是说,如果一个行动如其所愿地达到了行动者的结果,那么权力就在其中出现了。显然,罗素对权力的理解过于宽泛。这是因为,一个人虽然可以通过某种行动而得到自己的预期结果,但是,这并不一定体现权力。比如,一个孩子躲在黑暗之处,恐吓另一个孩子,并达到了预期的结果,那么这种结果也体现了权力吗?这显然不是我们所理解的权力。权力之中必然包含了某种强制力。这就意味着,一个人不仅有意愿,而且能够不顾一切反对力量而贯彻自己的意愿,在这样的行动中,权力得到了体现。但是,有时一种行动的结果究竟是不是某人所愿很难评价。为了避免这种心理主义的弱点,达尔提出了一种具有行为主义色彩的权力概念,“在下述意义上,A对B拥有权力,即他能让B做某些B可能不会做的事情。”[4]当然,也有人进一步修正达尔的这种说法,强调“权力不仅意味着让人们做某些他们本不会做的行动,还指阻止某些欲望和偏好在集体决策中发生作用。”[5]这就是说,在一项社会行动中,如果A能够让B做B可能不会做的事情,或者阻止B做B可能会做的事情,那么A就有权力。这就是说,一个人拥有权力表现在他能够让人做某事或者阻止某人做某事。权力在这里似乎成为具有某种功能的手段。一个人可以拿来使某人做某事,也可以阻止某人做某事。权力这种“东西”在这里具有手段的特性。

权力这种手段在某种程度上还蕴含了暴力、威胁和利诱,或者以暴力、威胁和利诱为后盾。马克斯·韦伯指出:“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关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意志的任何机会,不管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6]韦伯的权力概念具有两个典型地特征,第一,权力内在地包含一种暴力或者强制力的后盾,第二,权力是一种手段,是用来达到其他目的的手段。权力作为一种强制手段是用来控制对象的,它能够迫使一个人按照权力拥有者的意志行动。在这里,拥有权力的人具有主体的地位,而没有权力的人就失去了主体地位,成为客体——一个被控制的对象。按照这样的权力观,社会都被区分为有权人和无权人。权力一直被理解为一群人或者一个人对另一群人的控制。无权的人被当做了控制的对象。因此,从哲学上来说,在这种权力概念中始终存在着主体和客体的二元对立。拥有权力的人是主体,而没有权力的人是被控制的对象。霍克海默在谈到现代社会中的社会压迫的根源的时候,就追溯到了古代社会中的主客体的二元对立之中。他说,“主体的觉醒也必须以把权力确认为一切关系的原则为代价。”[7]同这就是说,一旦主体被确立起来了,那么权力关系也就随之而被确立起来了。这是因为,在主体和客体关系中,客体始终是主体操控的对象。

要行使权力就必须有支撑权力的条件。这种支撑权力的条件被理解为权力的来源。拥有了资源就拥有了权力,而没有这种资源就没有权力。现代政治哲学中许多学者对于权力的来源的思考就是在这种主体与客体对立模式中进行的。迈克尔·曼认为,权力有四个来源。基于权力的来源可以区分出四种权力:意识形态权力、经济权力、军事权力和政治权力。按照他的分析,谁垄断了这些权力的来源,谁就拥有权力。从意识形态方面来看,他说,“正如人们所认识到的,在那里是一个独特的集团垄断了意义、规范以及审美和仪式惯例,它可能拥有相当广泛而深入的权力。”[8]而经济权力则体现在人们控制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他说:“那些能够垄断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之人,即统治阶级,就能在社会中得到全面的集体性权力和个体性权力。”[9]同样,那些垄断军事力量的人也能够得到个人或者集体权力。而政治权力是控制国家的权力。他说:“那些控制国家的人,即国家精英,能够得到集体性和个体性权力,并且能在其独特的‘组织图’范围内使其他人陷身其中。”[10]这样,无论个体性权力还是集体性权力,都是伴随着权力来源而一起发生的。正如权力的来源可以被集体或者个体所占有一样,权力也可以被个人或者集体所占有。权力的斗争实际上就是为了垄断权力来源而进行的斗争,谁掌握了权力的来源,谁就掌握了权力。

于是,整个社会被区分为两种集团,拥有权力的集团和没有权力的集团,拥有权力的个人和没有权力的个人。拥有权力的人可以控制没有权力的人。然而问题在于,那些没有任何权力的人是不是可以和那些拥有权力的人进行权力斗争呢?如果他们没有任何权力,那么这种权力斗争是如何展开的呢?那些被统治阶级,那些被统治的个人没有权力,没有资源,他们凭借什么与统治阶级或者有权的人进行斗争呢?他们怎么可能获得胜利呢?在这里,仅就意识形态的统治权来说,如果一个阶级垄断了“意义、规范以及审美和仪式惯例”,那么其他阶级是不是可以对于“意义、规范以及审美和仪式惯例”进行其他解释呢?这种其他解释的可能性是不是意味着,这个阶级也有一定的权力呢?按照主体和客体对立的模式,被统治阶级所进行的解释没有意识形态权力的意义。既然被统治阶级对意义系统所进行的解释没有权力的意义,那么统治阶级也就没有必要压迫他们,控制他们。事实恰恰相反,被统治阶级会根据自己的解释而与统治阶级进行对抗,并展开意识形态统治权的斗争。可以看出,把权力理解为某种可以被拥有的东西,实际上也就是把权力理解为统治权或者控制权,而被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力量被忽视了。实际上,即使在一定的政治秩序中,一个组织或者个人获得了贯彻自己意志的力量,但是如果没有被统治的个人对于这种力量的承认,那么统治权力也无法真正地体现出来。按照这种主体和客体对立的模式来理解,被统治阶级内部,或者被统治阶级个人之间也不存在权力关系。如果是这样,那么被统治阶级又是如何被组织起来而与统治阶级进行斗争的呢?被统治阶级内部是不是也存在着权力关系呢?如果被统治阶级内部也存在着权力关系,那么这种权力关系应该如何被理解呢?显然主体和客体对立的权力理论模式无法解答这些问题。


关系维度的权力概念

正如我们前面所指出的, 即使权力被理解为控制权,即一些人具有强行贯彻自己意志的能力,但是如果没有被统治者对这种权力的认同,那么这种统治权也无法实现。当然,人们会指出,如果统治者的意志没有被执行,那么被统治者就会受到暴力的惩处。在这里,有权力的人要强制贯彻自己的意志,而无权力的人要抵抗这种意志。有权力的人和无权力的人之间展开了连续不断的斗争,他们之间似乎没有任何合作。实体主义权力观所忽视的恰恰就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合作。在它的背后所隐藏着的就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霍布斯命题。这种建立在霍布斯命题基础上的权力观不仅无法理解社会合作,而且始终会把其他人当做权力控制的对象。在这种权力观面前,人作为一个被控制的对象而被物化了。如果我们从关系的角度来理解权力,那么权力就会呈现出完全不同的特点。埃利亚斯指出,“我们说一个人拥有很大权力,好像权力是他放在口袋里的东西一样,这种用法是神魔观念的遗迹。权力不是一个人有而另一个人无的护身符, 它是人际关系— — 一切人的关系—— 结构性特征。”[ll]对于埃利亚斯来说,权力存在于人和人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中。长期以来,人类都用一种实体的态度来对待字词,比如所有的名词都指称某个对象。权力也指称某个对象。实际上,权力,如同A>B一样,是在“A”和“B”之间的关系中存在的。脱离了其中的任何一方,权力都不存在。不仅如此,所有的人都有一定的力量。这些不同力量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这种关系在人和人之间普遍存在着。埃利亚斯用两个极端的例子说明这种普遍性。他认为,即使刚出生的婴儿对于父母亲也有权力,而不只是父母亲对婴儿有权力。只要父母认为,婴儿对自己有价值,婴儿对父母就有权力;同样主人和奴隶之间也是如此。只要奴隶对主人还有价值,他对主人就有权力。奴隶的权力取决于主人对他的依赖程度[12]。一方依赖于另一方,这就意味着一方可以控制另一方。这里的差别只是依赖程度上的差别。权力就存在于人和人之间的相互依赖而又相互控制的关系中。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力是拥有不同的资源的人们之间所存在着的相互依赖和相互制约关系。当然在这种制约关系中一方具有更大的“拒绝潜能”和约束力。我们可以用哈贝马斯和阿伦特所说的“交往权力”来说明这种权力关系。他们认为,权力是无主体的,是在人们的相互依赖中而产生的强制力。阿伦特说,权力是没有人能够“占有”的,“权力是随着人们开始一起行动而产生的;一旦它们分散开去,它也就马上消失。”[l3]权力在人们的交往关系中产生,也随着交往关系的消失而消失。离开人们的交往关系讨论权力无疑是错误的。一旦我们从交往关系的角度来理解权力,权力就不再表示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控制,而是相关人之问的一种调试关系。吉登斯在谈到权力关系的时候指出,“权力不是一种静态的性质”[14]。权力不是某个拥有权力的人放在口袋里的东西,而是在达成自己愿望的互动行动中动态构成的。在权力关系中,拥有更多“权力机会”(拒绝潜能)的人在企图达成自己的愿望的过程巾,对权力相关人进行理解、预测和调适。权力关系中任何一方的举动都会引发其他各方的相应的反应。主人在支配奴隶的时候,奴隶必定会对这种支配行动进行调适,并以自己的方式来贯彻主人的意志。在这里,奴隶不是完全被动的,他对主人行为的调适又进一步引发主人的调适行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奴隶也“控制”主人。当然,虽然奴隶可以用自己的方式对于主人的命令进行调适性反应,但是,主人还是控制了整个活动过程。如果我们按照埃利亚斯的两人游戏模式来理解的话,那么主人在这里控制了整个游戏的过程[15]。主人在这里制定了游戏规则,并监督了游戏规则的执行。当然,社会关系是复杂的,而不是简单的两个人的游戏。当游戏人数不断增加的时候,一个人可能无法估计所有其他相关人的反应,从而失去调控整个游戏的能力。于是游戏的集团开始分裂,出现了许多不同的集团。这些不同的游戏集团并不都处于同一个层面上,有些游戏集团不再参与游戏了,而是制订游戏规则,并监督游戏的过程。这些不同的游戏集团可能会分为多个不同的层次[16]。由此便出现了更加复杂的权力关系。在这里,我们从两个方面来说明这里所存在着的权力关系。一个是纵向的同层次之问的权力关系,一种是横向的不同层次之间的权力关系。

传统的权力理论只是研究了各种不同层次之间的权力关系,而忽视了同一层面上所存在的权力关系。事实上,不仅各个不同的社会层次之间存在着权力关系,上层集团会控制下层集团,或者上层人物会控制下层人物,而且同一层次上的社会集团或者社会集团内部也存在着权力关系。借用福柯的话来说,这里存在着微观的权力关系。这里虽然没有制度、法律、组织等规定的权力关系,但是这里却存在着一种动态的相互影响的关系。一些人可能借助于自己的知识、金钱、社会关系等因素而影响乃至调控其他人的行为。他虽然不能强制贯彻自己的意志,但是却可以诱导、劝说、影响一个人,使其他人承认自己的权威地位。他可能会更好地预测、理解其他人的行为,并更好地对其他人的行为进行调适性的反应,从而获得权威地位。等级上的权力就是从这种权力关系中发生的。微观的同层次上的权力关系是等级层次上权力关系的发源地。在这种微观权力关系中,不是强制力,而是理性承认力量导致了一种特殊的权力关系的发生。在传统上,这种权力关系被排除在权力理论的研究之外。在这里似乎不存在任何权力。实际上,这是因为人们把权力仅仅理解为强制力,理解为不顾一切抵抗而贯彻意志的力量。但是,只要人们承认,不同人之间,甚至主人和奴隶之间都存在着相互依赖关系,那么在这种相互依赖关系中就必定存在着相互调控。在这种相互调控中,固然奴隶对于主人的依赖程度高,而主人对奴隶的依赖程度低,因此主人更能够控制奴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奴隶对主人没有任何形式的“调控”。实际上黑格尔关于主人和奴隶的分析已经详细地说明了这里所存在的权力关系以及这种权力关系的变迁。实际上,在社会生活中,同一个社会层次上的权力斗争是司空见惯的事情。所有人都在为提升自己在同事中的影响力而奋斗,只有获得了这种影响力,他才可能有机会在权力关系的阶梯上更上一层。当人们忽视或者不顾这种微观权力,而只注重不同等级之间的权力关系,那么一个人可能不会注意自己在同事中的影响力,而更重视巴结上司。正如我们指出的,层次上权力关系是从微观权力关系中发生的,一旦这种微观权力关系被忽视了,那么层次上的权力关系的基础也会被动摇。

权力关系是复杂的,不同层次之间的权力关系会相互影响。处于任何一个权力层次上的人都要和其他各个不同层次的权力关系发生相互作用。处于同一层次的人们之间,不同层次的人们之间,不同的个人和集团之间,同一层次的不同集团之间以及不同层次的集团之问都会发生相互依赖和相互调控的权力关系。他们既相互依赖又相互斗争。然而,对于权力关系中的个人来说,他所能够预测和调节的权力关系范围是相对有限的,于是这种超出个人范围的权力关系就表现为一种异化结构。在这种异化结构中,所有的人都是渺小的。

只要我们承认权力关系中存在着相互依赖的承认和合作关系,那么权力关系中的任何一个对象都不能仅仅被当做可控制的对象,而且也要被当做一种意志行动的主体。因此,当一个人试图贯彻自己的意志的时候,即使他在权力关系中处于支配地位,他也要考虑其他相关人的反应。处于支配地位的人不一定都能够获得他所预期的结果。这种结果不仅会受到异化的权力体系的制约和调节,而且还会受到被支配人的制约和调节。被支配人不是简单的被控制对象,他会依据自己的意志而对支配行动做出适当反应。而在实体主义的权力理论中,被支配人被当做了一个被控制对象,他的意志、意愿等都被忽视了。从哲学上来说,这种权力观,把权力控制的对象物化了。在有权人的眼中,无权的人就是一个物,一个无意志、无感情、无能力的被控制对象。正如萨特在关于他者的注视中所说的那样,在他者的注视中,人的多种可能性被忽视了,人变成了一个对象,被观察的对象。而从关系角度理解的权力概念就是要恢复每个人在互动中的地位。


权力不等于暴力

在权力关系中,相关人之间的依赖程度是不同的,权力机会的分配也是不同的。埃利亚斯指出,“在父母和婴儿、主人和奴隶关系中,权力机会分布等极不均匀。”[17]因此,父母和主人更容易控制权力关系,并借助于这种权力关系来贯彻自己的意志。父母和主人并不是仅仅依靠暴力或者其他威胁来贯彻自己的意志的,相反,他的意志在一定程度上也依赖于权力关系中的另一方的认同。只有看到了权力关系中相关各方的相互认同,我们才能真正理解权力和暴力之间的差别。暴力只是要排除一切抵抗来贯彻自己意志的力量,而权力之中包含相关各方的相互认同。阿伦特也是这样来理解权力的。她说:“权力所对应的人类能力不仅是行动或做某事的能力而且是与他人协调一致地行动的能力。”[18]权力之中既包含了强制力也包含了理性认同的力量。而暴力仅仅意味着强制力,而不顾人们是否认同。哈贝马斯更多地强调,权力之中包含着人们之间相互交往并达成共识的力量。他甚至试图把权力加以纯化,使之成为一种纯粹的理性力量或者交往中达成共识的力量。按照他的设想,“交往权力只可能形成于未发生畸变的公哲学研究共领域之中。”[l9]引他在这里主要是就行政权力和交往权力关系来说的,对于他来说,存在着一种没有强制力的权力概念。他的这种权力概念忽视了人际之间实际存在的差别以及人们对于差别的承认,忽视了权力机会分布上的不均衡。权力实际上存在于人们对这种不均衡关系的承认。既然人和人之间权力机会是不均衡的,那么认同之中也会包含一定程度的强制力。即使我们承认,在他所理解的“交往权力”中理性力量是其唯一要素,而其他的各种权力必定把理性力量和强制力量结合在一起。有时候理性力量占据主要地位,有时候强制力占据了主要地位。但是无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权力之中都是强制力和理性力量结合的产物。甚至在奴隶和主人的极端情况下也是如此。然而,在人类历史的绝大多数时期,权力主要和强制力乃至暴力联系在一起。“权力”始终是可怕的、使人厌恶的东西。只是在现代民主社会中,权力中的理性认同的力量才逐步丰富起来。

如果我们用哈贝马斯的“事实性”和“有效性”来解释这里的权力概念,那么我们可以说,权力之中包含了“事实性”和“有效性”这两个向度。“事实性”的向度就是权力概念中的强制性向度,这意味着任何一种权力都潜在地包含了排除一切阻力而实现自己的目的的强制力,它是以实际存在的暴力威胁为后盾的。而权力之中所包含的“有效性”,则意味着权力是得到人们的理性认同的。有时权力更倾向于强制力,有时权力更倾向于理性认同的力量。在民主社会中,权力更多地包含了理性认同的力量,而在集权的

社会中,权力更多地包含了强制力的要素。当我们把权力理解为强制力和理性力的结合体的时候,权力实际上是人们之间以潜在威胁为后盾而达成的一种相互承认关系。因此,权力的再生产就不仅仅要占有各种资源,而且更要获得理性的认同。传统的权力理论把权力理解暴力, 因此在权力的再生产中,它所关注的是权力资源的竞争、获取和保持。这实际上就把权力概念和利益概念联系在一起。这是因为,在社会权力的四大来源——意识形态、经济、军事和政治权力中,最核心的来源是经济权力。当帕森斯把权力概念与“集体目标”联系在一起的时候,他实际上也把权力概念和经济概念捆绑在一起。这样他就忽视了权力来源的理性力量。而当福柯“在重新振兴权力概念的同时,也付出了相当的代价,使权力受限于尼采式的论调,似乎权力先于真理。”[20]而在吉登斯看来,真理应该先于权力,权力也该服从真理解权力,但是他们都没有能够最终摆脱暴力论的权力观,都无法真正地理解权力概念中所隐藏着的理性认同的力量。而当法兰克福学派的第三代学者霍耐特进行“权力批判”的时候,他揭示了权力背后所隐藏着的理性承认的力量[21]。一旦人们认识到权力之中所包含着的理性承认(认同)的力量,人们就会发现,权力的再生产,不仅是要进行暴力的竞争,不是权力资源的争夺,而且更重要的是获得理性的承认。哈贝马斯从阿伦特那里获得了理论的启示,他说:“按阿伦特的理解,政治权力既不是贯彻自己利益或实现集体目标的潜力,也不是达成有约束力之集体决定的行政权力,而是一种表现在合法之法的制定、建制的创立之中的授权力量。”[22]这里所说的权力主要是组织中的权力,国家的政治权力。在阿伦特和哈贝马斯看来,这种权力是在理性共识中被授予的。因此权力的竞争不是军事斗争,不是经济利益的斗争,而是获得人们理性赞同(承认)的斗争。为此,哈贝马斯强调,政府的行政权力是来源于交往权力 。或者说,政府的权力是在人们理性的认同中而被授予的(如果我们从关系的角度来说,那么这句话应该表述为,“政府的强制力是得到人民认同的”。[23])。如果我们把这种权力观运用到微观的领域,那么我们也可以说,人和人之间所存在的微观权力也不仅是在利益的诱惑或者暴力的强制中产生的,而且也是在人们的理性认同中出现的。一方认同了另一方的意志,这个意志就能够无强制地得到实施。

在暴力论的权力观中,人是被控制的对象,而在理性力量的权力观中,人是理性对话的伙伴。在暴力论的权力观中,一切人对一切人为了获取权力资源而展开暴力的斗争,而在理性力量的权力观中,理解和尊重成为权力再生产的基础之一。在历史上,权力主要是以暴力为后盾的,是以争夺权力资源的形式而展开的。虽然意识形态的权力资源在某种程度上也是获取权力的手段之一,但是这完全是次要的。只是在宗教领域,尊重和认同对于权力的获得发挥了主要作用。而在现代民主社会中,暴力则越来越让位于理性的力量。权力的主要资源不是军事和经济,而是理性的说服力量。


注释:

[1][3]罗素:《权力论——新社会分析》,吴友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3—4页,第23页。

[2][5]杰弗里·托马斯:《政治哲学导论》,顾肃、刘雪梅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8页,第81页。

[4[转引自杰弗里·托马斯:《政治哲学导论》,顾肃、刘雪梅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0页。

[6]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81页。

[7]霍克海默和阿道尔诺:《启蒙辩证法》,渠敬东、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页。

[8][9][10]迈克尔·曼:《权力的来源》,刘北成、李少军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9页,第31页,第34页。

[11][12][15][16][17]诺贝特·埃利亚斯:《论文明、权力与知识》,刘佳林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l1页,第1l1页,第ll8页,第l15—123页,第l1l页。

[13][18]转引自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章世骏泽,[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80页,第181页。

[14][20]吉登斯:《社会的构成》,李康、李猛泽,[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78页,第377页。

[19][22][23]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82页,第182页,第184页。

[2l]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胡继华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5、6部分。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招标课题“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历史观与历史唯物主义”(项目编号:06JJD70009)的阶段性成果,以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与历史唯物主义”(项目编号:08AZX00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现代化研究所、哲学系教授

原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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