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是如何被权力“阳谋”的

————解读尹健庭的官司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825 次 更新时间:2002-08-26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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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武俊  

原湖南株洲二中教师尹健庭曾在教案中提出“上学读书是为了自己,是为了将来挣大钱娶美女”的观点,此言被媒体的记者去年披露并追踪报道后在教育界曾引起颇大的争论,不过,此言论不止是教育理念讨论的导火线,也是这位教师惹火烧身的导火线,真可谓“祸从口出”。不久,株洲市二中按照市教育局的要求,报省教育厅同意,按照《教育法》第37条规定,对尹健庭实行解聘。后来,株洲市教育局发《情况通报》:同意株洲二中对尹健庭实行解聘,株洲市(含五县市区)内的所有学校不聘尹健庭当教师。尹健庭认为株洲市教育局的处理不合法,于今年1月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株洲市教育局,要求撤销“限聘”的处理意见。据《中国青年报》 8月12日报道,因提出“读书是为挣大钱娶美女”而被当地教育部门“封杀”的尹健庭老师一审胜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株洲市教育局有权对尹健庭不符合国家教育主流方向的言行进行规范和约束,其“株洲市(含五县市区)内的所有学校不聘尹健庭当教师”的处理意见,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我国《教师法》有关规定,在尹健庭的教师资格证未被撤销之前,他应当享有受聘权。聘用教师属学校的自主权,株洲市教育局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对原告尹健庭的受聘权进行限制,是超越行政职权,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依我之见,尹健庭的教学岗位是被有关部门滥用行政权力的“阳谋”给“谋害”的,也是“新闻曝光——行政追查”这种舆论监督模式的一次失败的“短路”。这起风波颇值得从言论表达自由和行政自由裁量权等角度进行个案反思。

首先,这起风波是公民言论自由和表达权利受到不当侵犯的典型个例。其实,这位语文教师并不是“读书是为了挣大钱娶美女”的始作俑者,古代的书生早已给后人留下所谓“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的读书谚语,“读书是为了挣大钱娶美女”无非是“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这句中国人耳熟能详的谚语的通俗化现代版本,只不过将“黄金屋”直白为“大钱”,“ 颜如玉”直白为“美女”罢了。在读书的目的上,每个人都有为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而选择的权利,任何人、任何团体、任何机构都没有权力将“读书是为了中华之崛起”之类的主流观念强加于人,强迫别人接受甚至代替别人作出选择。实际上,在去年媒体发起的讨论中,不少读者都对“读书是为了挣大钱娶美女”的观点持认同态度,认为为自己读书无可厚非。“读书是为了挣大钱娶美女”只是没有迎合社会主流教育观念的“一家之言”,虽不宜作为官方提倡的主流教育理念,但也不宜苛求甚至强迫人们放弃这种个人选择的自由,尽管此言出自教师之口有所谓“误人子弟”之嫌,引起争议也在意料之中,但本身并不存在任何有悖于法律规定的违法性,招来“下岗”横祸实属情理之外且于法无据。我相信不少家长都会以类似于“读书是为了挣大钱娶美女”的通俗话语开导勉励自家的孩子认真读书,我也相信参与采访报道过此事件的媒体记者其实内心也可能对这种观点持认同态度,我甚至认为“读书是为了挣大钱娶美女”其实是社会“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集体隐私”或“公共隐私”。我们可以欣赏、报道和容忍某些口是心非、言行相悖的官员甚至贪官污吏厚颜无耻地标榜“当官就是做人民的公仆”云云,为何就不能宽容一位教师坦诚表达自己的“一家之言”?我们可以给为迎合社会主流价值观念满纸违心的空话、套话和大话的高考作文打高分,为何实话实说、敢于发表自己“一家之言”的另类作文会遭遇“枪毙”的厄运?一言以蔽之,“实话”为何就不可“实说”?

言论自由是受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宪政意义上的言论自由其实是与真理无涉而恪守“内容中立”的,作为一种制度设置的言论自由其终极目的不是为了发现真理,而是为了保证社会的每一个人都能够不受压制地发出自己的声音,保证这个世界永远有不同的声音存在。言论的自由意味着这个世界没有也不应当有任何权威可以让芸芸众生用同一个大脑思考用同一种声音说话。我认为这才是言论自由的权利真谛。这位教师无非是公开表达和宣扬了属于“一家之言”的教育理念,这种正当的言论自由和表达权利是值得尊重、善待和宽容的。至于因该观点引起的教育理念的争议则应另当别论且属于正常现象,并非所谓“造成恶劣影响”。法国思想家伏尔泰曾说过这样一句伟大的名言:“尽管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是我愿意用生命来捍卫你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历史早已证明,用异化的公共权威的力量来压制民众的声音显然是一种值得警惕的赤裸裸的强权逻辑。我希望有话语霸权主义情结的“思想警察”、“学术警察”、“道德警察”稍安勿躁,不妨认真读读房龙的《宽容》和茨威格的《异端的权利》这两部为人类言论自由申辩的名著,在历史的透镜之下反思自己荒诞而又危险的“傲慢与偏见”。

在新闻舆论监督日趋活跃的背景下,某些部门容易患上一种“新闻过敏症”,千方百计地对媒体曝光的新闻进行“消防”处理,尽可能避免新闻报道对本部门或本地区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值得指出的是,舆论监督还存在某些不太正常的现象,例如:一方面,记者挖空心思地捕捉新闻信息,媒体为赢得受众注意力不失时机地炒作新闻,在“注意力经济”的驱动下舆论监督往往会呈现一种虚假的繁荣;另一方面,某些部门尽管对媒体的曝光颇为“感冒”,既不敢直接顶撞有“第四权力”之称的媒体,也不得不为息事宁人摆出追查到底的姿态,自知不做出个处理结果就不好向媒体交代,“闻风而动”已经成为不少部门对媒体曝光的“条件反射”。当然,从某种意义上讲,“曝光——追查”既可以成为新闻舆论监督的正当路径,也可能蜕变为媒体受“注意力经济”驱动的导演的无聊之戏和权力向媒体曲意逢迎和“献媚”的无奈之举。

其次,这起风波也是有关部门滥用行政权力的后果。诚然,行政权力的日趋膨胀和日趋扩张似乎已经成为现代社会难以控制的发展趋势。动辄行政命令、行政干预、行政管制、行政制裁,已经成为现代衙门的一大“恶俗”,成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思维定势和行为定势。滥施行政自由裁量权,动辄行政干预已经成为某些部门难以戒除的权力之“瘾”。就该个案而言,学校乃至有关教育行政部门俨然以“教育警察”自居,不仅予以除名还“在全省范围内不得被教育系统继续录用”,这种无正当理由而随意剥夺公民工作权利的行政决定显然有悖于宪法和教师法等法律的规定,属于典型的滥用行政权力和不当行政干预的现象。“有限权力”是法治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政府的权力应当是有限度且受到严格制约的,行政权力应当“有所为”和“有所不为”,尤其是在关涉公民个体权利的私人自治领域行政干预应当慎行。

当前,人大角色不到位现象已成为舆论的众矢之的,而现实中司空见惯的政府角色错位这一“顽症”尚未得到釜底抽薪式的根治。本事件显然属于政府有关教育部门角色错位导致滥用行政干预权现象。新闻舆论监督和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实现良性互动,这种基于相对独立自治的良性互动显然并不意味二者可以相互替代。诚然,政府应当认真对待新闻舆论,新闻舆论也确实会对政府有关部门形成一定的舆论压力,而舆论本身具有潜在的盲目性和非理性色彩,并非任何舆论压力都会置换为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的动力,事实上迫于舆论压力枉法行政乃至枉法裁判的现象并不鲜见。一言以蔽之,行政追究也应当坚持“有所为”和“有所不为”,应当坚持“有理、有序、有节”的原则,亦即行政行为应当有法理支持、恪守正当法律程序并注意不要突破法定的行政权限。

在人类文明进步的潮流中,强权也在不断地进化,往往会披着合法的外衣、打着法律的旗号,释放着自己的恣意、施展着自己的暴力。我之所以称这一事件为权力对权利的“阳谋”,是因为这种侵犯公民正当权利的“强权”不止是打着法律的旗号,而且是以接受新闻舆论监督的名义公然实施的,是一种被舆论迷雾遮蔽的阳光下的“暴力”。在这场“阳谋”过程中,尹健庭这位晦气的语文教师显然成为舆论的“靶子”和权力的“祭品”,我希望

法律最终可以成为为他讨回公道和说法的“法宝”,也希望在权利与权力的较量中正义终将会为民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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