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军 马治选:当代中国社会的维权行动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45 次 更新时间:2014-12-30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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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军   马治选  

【摘要】中国社会已经真正步入“权利的时代”,中国维权行动面临的重要问题是部分官员的维权意识与日益高涨的民众行权行动的要求不相适应。维权者宣示的权利来源趋向多样化。维权行动者由单一个体向群体化、集体化扩展。维权诉求往往由个体权利维护向同时提出制度变革诉求延伸。井喷式出现的各种维权行动,给法治的完善提出了一系列任务和挑战,诸如法律制度的正当性重塑,严格依法甄别与回应多样化的权利诉求,引领社会价值,践行司法民主。

【关键字】权利;司法;法治;维权行动


在中国古代社会,当代人们所熟知的“权利”观念并不存在。中国古代君权专制制度十分发达,“王权主义与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个性独立是对立的,前者的存在以压抑后者为前提和条件,两者冰火不相容”。{1}(P215)这样一种文化背景,无法生发出所有人人格平等、人人尊严的观念。因此,中国古代社会中,很多公法意义的政治权利并不为国家所承认,且得不到诉讼支持;草根阶层对财产的占有和获取并非立基于他们的公民权利,而仅仅是当权者“牧民”的手段;在仁政背景下,人权观念难以产生,社会成员只有臣民身份和伦理身份,而没有独立的作为政治主体的公民身份,并且在以家族为核心的社会结构中,权利更多由家族首领掌控而不是归于个体;在制度规范的设计上,特权思想鲜明,贯穿于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专制主义的政权和体制很大程度上也制约了权利的救济。{2}(P19-21)

作为一种系统理念的“法律权利”在中国的出现,虽然早在十九世纪西学东渐之后已然发生,{3}(P294)但“权利本位”观念在中国的确立,不过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事情。{3}(P378)直到2004年3月中国的宪法修正案中作出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规定,人权保护才算是真正在中国的法律制度中扎下了根。虽然早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一些富有远见的法学学者们已经预言中国社会将会迈向一个“权利的时代”,但当时主要限于理论上的分析和预测。经过改革开放近三十年的发展,当年法学学者们所预言的“权利的时代”,到了21世纪的中国,已然真正来临。诸如近年来,各级法院受理的案件年度数量急剧攀升,信访案件数量激增,一些重大司法案件、法治事件,受到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公众的权利意识空前高涨,这些都是非常生动的明证。如果说在早期,权利概念进入法学家的视野、“权利本位”思想在我国法学理论上被正式提出并被社会部分认同、尊重和保护权利的原则被宪法确立,很大意义上是社会精英们对世界进步思想潮流的一种敏锐观察以及在中国作出的一种效仿或者说是主动回应的话。那么可以说,近年来,随着社会的急剧变迁,持续高涨的维权行动、众多维权事件不断引发公众的密切关注、频繁涌现的新型权利、大量维权案件不断涌入法院、制度性侵权引发人们对制度正当性的追问,以及随着社会的发展、权利话语的张扬、权利主张的扩展、权利类型的增加,{4}很多新兴权利不断衍生,这些众多的事实都表明,权利观念已经真正内化到了中国公众的内心世界和日常意识,权利时代在中国已然真正来临。

不过应当看到,法律文本意义上保护公民权利的制度,并没有完全引起社会治理者,尤其是某些官员的重视。不少官员并没有完全做好依法保护公民权利的心理和思想准备,还没有从内心深处真正意识到权利时代的降临给整个中国社会带来的种种深刻变化,包括给国家、社会管理带来的挑战。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官”与“民”之间存在的这种对“权利”问题认知的差异已经引发了很多社会对抗,如民众权利诉求的不断增长与社会权利被部分官员经常性侵犯和压制而导致的种种激烈社会冲突等等,即是非常显明的例证。

在此,我们主要关注的问题是,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十年来,维权行动者及其宣示的权利来源以及其提出的权利诉求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相比,有无发生显著变化,以及从这些变化中,可以发现社会治理、司法制度运作乃至法治建设存在的难题和困境,以及中国社会应对维权行动应然达成的基本共识等。


一、当代中国社会维权行动的变化

(一)维权者宣示的权利来源趋向多样化

维权的前提应当是有权利。从维权者宣示的权利来看,“权利的样态”大致有五种:其一,法定权利。目前,数量庞大的维权行动主要是依据法律规定提出权利诉求。其二,习惯权利。生活中,人们被侵犯的权利不一定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有时候可能属于习惯性的权利。习惯权利的正当性来源于社会主体的普遍承认并长期信守,多具有历时性、民众参与的普遍性、自发性与社会认同性等特性。[4]如基于传统习俗而应当享有的燃放烟花爆竹的权利、人们按照按传统方式舞龙的权利等等。其三,推定权利或者说是道德权利。权利人有时候提出的诉求,并非是基于法律规定,而是基于某种“自然权利”、基于个人内心的“正义”道德直觉、自认的“正当性”诉求与合理化主张;或者是基于某种合理性的“目标”以及其他更为基本的权利,来“论证”一种权利或者“谴责”某种政治决定。{5}(P225-226)推定的权利诉求产生的共同之处往往是:先行论证权利在道德上或者相关理论依据上的正当性,转而谋求权利在法律上的合法性、生活中的可实践性。这些权利属于一定程度上得到社会认可、社会呼吁的权利主张,虽然在法律制度上,这些依然还没有得到真正的权威性的法律化和制度化的表达形式。{4}如同性恋权利的不断表达以及不少学者从生物学等多角度的正当化证成;而有学者提出了动物保护、动物福利等权利,并获得了不少社会认同,采用的也是类似的论证路径。其四,钻法律漏洞,或者是管理漏洞,谋取不当的利益。最为常见的是,在政府划定拆迁范围前,部分人突击盖房、栽树或在土地上添附其他附着物,或者从事其他建设,能动性地“创造”权利。这些人在即将开发的土地上添附物品,并不是为了满足生产、生活需要,而是为了通过看似“多此一举”的行动,积极“创生”、“创造”所谓的“权利”,进而再借国家法律、政策的漏洞,维护所谓的“权利”,谋取国家补偿。其五,以拒绝合作、合法伤害、损害社会稳定等方式,博取权利,通过可能的“合法伤害”来“创造”权利。如购房者高价购房后,当开发商对同一楼盘的楼房降价销售时,先前购房者不法阻拦,制造社会矛盾;或者是,已经依法获得补偿者,为了谋取额外的补偿款,通过堵路、拉横幅、不断上访等方式把事情“闹大”,谋取法律外、合同外的利益;部分信访者看准“维稳”是地方政府的政治目标和考核硬任务,于是通过反复信访、缠访、多次上访、敏感期上访等方式“要挟”地方政府,从中获得超额补偿等等。

实证考察发现,维权者宣示的“权利”,与传统上人们所理解的“法律权利”相比较,有一个显著的变化,即,呈现出了“权利多元”的特征:其一,维权者宣示的权利,虽然主要属于法律规定的“客观”权利,但也包括了维权者自我认定的“主观”权利。法律没有规定但客观存在的利益,甚至包括维权者主观上认为自己应当享有的某种利益或习惯权利都成为维权者提出权利诉求的根据。其二,维权者宣示的权利,既有制度上已经确认的,也有从道义上、习惯上应当维护的权利。借助“自然法”上的正当性来论证自己权利诉求的合法性、应然性、必要性、合理性,是维权者常用的一种招数。其三,维权者往往会从法律的灰色地带创造性地挖掘、开拓权利,包括用打法律“擦边球”、利用管理漏洞的方式,甚至不惜采用故意违法的行为来“创造权利”。虽然严格来讲,采用这些方式进行的所谓维权,诉求多不合理,并不应当得到法律支持。但是,他们往往也打着“维权”的幌子,有时候其“权利”也能得到实现,因此,应当被纳入分析视野。

(二)维权行动者由单一个体向群体化、集体化扩展

维权中的行动者包括两个部分:谁在维权的前提是谁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前者可以称之为维权者,后者可以称之为侵权者或者维权行动指向的对象。

1.谁在维权?维权者是否都是直接利益遭受侵害的当事人?如果不完全是,那么还有哪些人参与了权利维护行动?他们体现出何种特征?

资料分析显示,维权者大致包括以下几类:其一,诉讼纠纷中的当事人。每年的诉讼当事人到底有多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数据,近三年来,每年全国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最低也在1100万件。[5]以每件案件一位维权当事人进行统计,则每年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权的当事人数量,最少为1100万人(次)以上。但是,很多案件的当事人,绝不仅仅是单个当事人,往往人数众多。如2003年度十大法治人物当选者中,用法律讨回公道的在京外地建筑民工,人数达到了500人,他们通过诉讼讨回了被拖欠3年、总额500万的工钱。类似的群体维权案件和事件,每年会发生很多,难以计数。其二,律师及法律工作者。[6]截至2011年底,中国有律师事务所1.82万家,共有律师21.5万人。[7]律师接受案件当事人委托,在维护当事人权利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还应注意到,在很多公益诉讼中,有众多律师参与维权行动,帮助维权者讨公道。如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出台后,当年全国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66433件,至2009年全国共批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数为641065件。[8]再如2003-2012十年间曾三度当选年度十大法治人物的公益律师佟丽华,发起对日诉讼索赔的律师苏向祥,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8年多来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500多件的安徽巢湖市平民律师赵玉中,要求政府60个部门公开工资、福利、财政拨款、赞助费、办公费、招待费21项账目的沈阳律师温洪祥等等,通过自己的独特方式,行使公民的监督权,维护着自己、他人或者社会、国家的各项权利。此外,还有大量的法律工作者在基层,默默地开展着各类维权活动。其三,公益行动者。如当选年度十大法治人物的“宝贝回家寻子网”创办者张宝艳,“微公益”救助尘肺病人的网友“北京厨子”,寻亲志愿者(代表)小梅、吕顺芳、张志伟,揭开深圳街头弃婴和病残乞儿等残害儿童黑幕的老人曹大澄,向陕西财政厅申请要求公开“表哥”收入的三峡大学学生刘艳峰等人,都是公益行动的参与者和代表性人物。公益行动者参与维权行动,不是基于法律职责或当事人委托,他们自身也多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更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展开维权行动,多是由于对政府和司法机关处置事件、案件的不满以及对遭受侵权者的同情才主动投入维权行为的行动者。其四,专家学者。专家学者维权不同于普通人维权之处主要在于,他们的维权行动往往会借助于自己某方面的专业知识、特定专业身份的社会影响力与公信力以及专家学者追求公正的社会使命感、揭露社会问题的勇气。如当选年度十大维权人物的刑事诉讼法学家陈卫东、揭露问题奶粉的徐州医生冯东川、在华南虎案件中进行科学说明的生物学专家傅德志、司法鉴定专家李昌钰等等,他们都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参与了案件真相的构建、侦查或者论证,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社会公信力,提升了公众对于案件真相认定结论的信任度。其五,政府部门的管理者。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权利,容易被遗忘。能够被社会公众关注的政府部门维权者,往往是在特定方面作出了特定贡献的公职人员。如借力网络和微博搜集线索并主持建立全国打拐DNA数据库以完善甄别系统的公安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办公室主任陈士渠;辽宁省丹东凤城市大梨树村村主任、全国十大杰出村官、“三农”代言人毛丰美;首揭地沟油黑链的浙江民警冯伟峰;每年在黄石地区办理1000多件法律援助案件的湖北省黄石市司法局副局长兼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林等等。他们多是结合自己的工作、职责参与了维权行动。人们不应当忽视的是,社会公共权益的维护,主要还得依靠各级政府机关日积月累、按部就班的日常工作来实现。其六,公共媒体与网民。公共媒体是社会事件的关注者、记录者和信息公开者,而数亿计的网民,则是各种网络事件的集体围观者、公众意见的发表者、社会舆论的创造者、公权力行动正当性的监督者。媒体和网民等维权者屡试不爽的独特方式和不二法门,就是在网络这一虚拟世界里对各种社会阴暗面进行“公开”。如人们所熟知的“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事件,最初曝光黑幕的人就是记者简光洲,正是他最初揭露了食品免检制度带来的问题。而近期发生的“房姐”、“表哥”等等社会事件,也都是首先被新闻媒体报道,并经过网络传播以后,网民迅速通过BBS、博客、网络论坛、微信和微博等多元方式,参与事情真相的追问和披露。可见,网络和网民,实际上成为了很多维权行动的重要行动者、参与者,很大程度上推进了社会问题的解决。[9]其七,外国企业、跨国企业、有关国际贸易管理部门。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维权行为早已经跨越了国界和地理时空,大幅在全球各地展开。很多境外企业、政府机关针对中国企业、政府、个人的维权行动也在不断增加。如2006年发生的世界五大影视公司联手保护著作权案[10]、2009年发生的所谓侵犯德国“欧洲星航线”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案,[11]都是外国企业针对中国企业而展开的诉讼。此外,很多地方党委、工会、妇联等传统社会组织,甚至是新兴的NGO组织,也在通过独特的方式,活跃在维权行动的第一线。

实践表明,当事人自身维权虽然仍然是最为主要的方式,但是,当代中国社会的维权主体已然发生以下几个重大变化:

第一,维权主体由直接权利人向“非直接利益相关者”[12]扩展。原本维权人的具体目标就是通过法律途径使自己被侵犯的权利获得救济,但是非直接利益相关者参与维权行动的动机,并不是直接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如网络空间中的很多维权参与者,可能与被侵害权利本身并没有直接关系,他们是“非直接利益相关者”中的典型。一些“非直接利益相关者”往往会选择在某一敏感社会事件发生时,采取某种非理性、甚至是非法的行为,表达对事件直接权利人权利的“捍卫”决心。很多时候,他们又会“借题发挥”,借助社会热点事件,来表达自己的某种诉求。也就是说,直接权利人的维权行动和维权案件,有时候会成为某些人、某些群体对社会不满的泄愤或者情绪宣泄的借口,而且非常容易演化为群体性暴力事件,最为典型就是“瓮安事件”。最初的刑事案件本身,仅仅是群体事件发生的一个导火索。“瓮安事件”虽然的确也涉及到事件的信息公开问题、社会谣言的控制问题,但根源还在于,社会公众对于政府机关日常行为极度不满,公众对于地方政府机关合法性认同出现了问题,对地方政府丧失了信任。

第二,网络时代的维权主体,很容易由单纯的个体维权演化为公众的集体维权。在“前”互联网时代,维权行动主要是司法诉讼中的“两造”对案件是非曲直进行论辩。多数情形下,维权行动的参与者,主要是纠纷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以及受托的律师。即便是某些上访户,或者通过堵路、打横幅来表达权利诉求的那些纠纷当事人,人数也是非常有限的。因此,无论当事人提出的权利诉求是否有理、无论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是胜是败、也无论当事人是否愿意服从判决结果,参与维权的人一般都是与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一般也不会演变为很多人参与的群体性事件。但是,互联网时代的维权主体在数量上则发生了一个显著变化:现代新闻媒体介入司法或者公民维权活动,急速改变了传统司法主体数量有限的特征。互联网时代,新闻媒体对重大公共事件、重大案件、权力腐败案件、司法不公等案件的不断介入,各种信息甚至谣言借助于发达的、快捷的传播渠道飞速传播,以及公众通过互联网不断的关注及参与,使得网络时代的维权行动者,已然超出案件当事人的范围,当事人的身后,往往会排列无数的虚拟网络参与人,成为他们的支持者或反对者。

第三,政府机关应当成为维护私人权益、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最终责任人。社会的变化,需要政府积极承担起公民个人无法完成的维权任务。最为典型型的就是不断增长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类案件主要集中在加工制造、建筑、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因此,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增幅快,涉及人数多。劳动争议类案件中,劳动者胜诉的比例占多数。如2000-2007年,劳动者胜诉的案件比例,一般在70%以上。{6}(P38-43)这一数据也表明,企业未能够很好地遵守劳动合同法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可能是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的非常重要的原因。且劳动争议案件中,大约有一半左右的劳动者属于1000元以下的低收入者,超过80%的劳动者都属于外省农民工(1999-2005)。{7}这一情形说明,低收入的农民工劳动者群体是劳动争议案件的维权主体,他们在维权行动中容易呈现出无组织性等特点。{8}(P80-93)但是劳动争议类案件存在取证难、适用法律难、执行难等问题。{9}以及处理环节多、程序过繁、争议解决周期长、成本高等等特点,因此,劳动者权益往往不能及时得到保护。{10}这也充分说明,国家机关尤其是劳动监察部门,对企业的日常监督不够,没有充分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案件的发生。而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是劳动监察部门的基本任务。实践表明,政府相关制度的出台以及大力的监督、检查,有助于大大降低企业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这也表明,通过制度设计、制度完善来预防侵权,是政府有效维护公共利益的方式。

第四,新闻媒体成为了维权行动的积极行动者、见证者、参与者甚至是监督者,很多时候,新闻媒体成为了案件事实的建构者、司法裁断的影响者。当然,也可能成为司法活动正常程序的干扰者。因为“只问头条、不问真相”,成为了很多新闻媒体报道的重要特征。

2.“维权”一词,暗含了另一层意思,就是权利被人侵犯了。那么,到底是哪些人侵犯了他人权利?维权行动的对象究竟具体指向了谁?

仔细观察,可以发现,社会转型期维权行动的指向对象,主要包括:(1)侵权者、违约者、违法者、犯罪者。民法上的侵权者与债务人、刑事案件的被告,都是这里讲的广义上的“侵权人”。(2)国家机关,尤其是政府机关。如2011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理行政类案件13.6万件(其中一审中和解撤诉6. 5万件),国家赔偿案件2035件。{11}2003-2012年度,媒体评选出来100件年度十大法治事件,其中有41件案件为维权类案件,而其中又有14件案件都是直接针对政府机关的维权案件。如2003年的孙志刚案、河南平舆系列杀人案;2004年的安徽阜阳劣质奶粉系列案、西安宝马彩票案;2005年,无锡150农民状告国土资源部行政不作为胜诉案、广州“毒酒”案;2007北京城管队员李志强被刺死案、温州82位池塘养殖户告赢国家环保总局案、宁波余姚市政府“组织强制拆违”被判违法、深圳市民挑战驾校强制培训胜诉案;2008徐建国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09年的黄静获得国家赔偿案、上海闵行区“钓鱼执法”案;2011河南“瘦肉精”案等等,即是众多公家机关的典型例证。当然,广义上,这里讲的国家机关,也包括了司法机关。如2005年的湖北佘祥林“杀妻”案,2008年的许霆案,2009年的躲猫猫案,以及河南的赵作海案,其背后,都有司法机关的影子。(3)“新型”的侵权人。之所以说这些侵权人属于“新型”的侵权人,是因为,这些侵权人在传统司法中较为少见。如性骚扰者、网络公司,还有案件偶发且罕见的侵权人如自助游中游客意外伤亡而导致的针对“驴友”的维权等。(4)传统意义上的正当行为人。如2006年,成都市民张德军见义勇为,被犯罪嫌疑人起诉。见义勇为者成为了盗窃行为者民事起诉的对象,一定程度上颠覆了传统上“好”、“坏”鲜明的道德标准,也在一定意义上,促使每一个公民拷问必须认真思考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即使自己的行为在道德上是“高尚的”。(5)公信力原本比较高的主体。典型的是新闻媒体和高等学校。如2007年因捏造“纸馅包子”信息的假新闻的炮制者被判损害商品声誉罪案,暴露出了对新闻媒体进行法律规制的迫切性;刘艳文诉北京大学、田士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以及2003十大案件中“女大学生怀孕被开除案”的行政诉讼案,针对的都是高等学校这些原本在普通公众看来“神圣”的、公信力很高的组织。(6)外国企业或政府。如,2001年9月间,欧盟制定了针对中国打火机的贸易技术壁垒“CR法案”,被媒体称为“民间第一团”团长周大虎于2003年他带领温州市16家打火机企业打赢了跨国商战的“洋官司”。再如2013年初,针对美国总统以国家安全为由禁止三一重工关联企业在美建风力发电场签发的行政命令,三一重工在美国法院起诉美国总统奥巴马越权并已获得立案。{12}这些事例表明,中国人的维权行动,早已经跨越海洋,在全球范围内展开。

分析看出,维权者维权行为指向的对象呈现出来的变化有:其一,经从普通的公民、法人,扩展到了国家行政、司法机关。甚至在一定时空下,会出现违法者主要以政府违法、企业法人违法、农村集体违法为主的情形。[13]其二,已经从从传统意义上可能的“坏人”扩展到了传统意义上道德领域的某些正当行为人。其三,从中国国内扩展到了国际贸易领域甚至是外国政府。其四,可以预测到未来的维权行动还会指向其他更为广泛的新型主体。

从另一个角度也可以看出,“被维权者”或者说是违法者、违约者、侵权者、犯罪者的主体身份十分复杂,这表明,在复杂的社会转型期,故意或者过失违法者,数量庞大。更有甚者,基于“法不责众”心理而产生的“集体违法”现象还时有发生。这说明,广义上的侵权人、违法者的数量实际已经非常庞大、身份非常复杂。

(三)维权诉求往往由个体权利维护向同时提出制度变革诉求延伸

当代中国社会维权行动者的权利诉求,已经悄然发生了诸多变化:

1.新型私权利保护问题不断增多。表现在:(1)新型维权案件不断增多,出现了很多全国“第一个”。如全国首例原告胜诉的性骚扰案,以往此类事件很少诉诸于法律;成都市民张德军见义勇为被诉案,则是犯罪嫌疑人状告见义勇为人的维权问题;南京大学副教授陈堂发向网络谩骂宣战案,涉及到了网络名誉权的保护问题。此外,自助游死者的亲属状告同行“驴友”的新型侵权;反流氓软件联盟成员首次胜诉获赔案件中网民的选择权、知情权和隐私权保护;上海泰梦公司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腾讯QQ诉360不正当竞争案;云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等等,多属于传统上较少见到的案件类型。(2)社会关注度高或者社会危害较大的案件。如河南平舆黄勇特大系列杀人案,因其杀人手段新奇、受害人多(杀死无辜青少年17人)、手段残忍社会影响大,并且案件属于偶发案件,而广受关注。而药家鑫案、李昌奎案,则因为互联网的介入,引发了人们空前的关注。(3)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型权利(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如“百度”网络下载侵权案、世界五大影视公司联手保护著作权案、中国入世“客车侵权第一案”(被诉侵犯德国“欧洲星航线”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等案件,都是在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在贸易领域内出现的新型案件。(4)公民的过度维权问题。如法院认为,黄静获得国家赔偿案以及华硕公司提出的天价索赔案都属于“维权过度”。(5)与名人相关的案件。如谢晋遗孀诉宋祖德侵害名誉权案;仓央嘉措情诗引发知识产权纠纷。(6)单个案件受害人数众多的案件。如信宜紫金溃坝系列索赔案中涉案的灾民人数达18000人;广东中谷糖业破产重组案中,涉及粤桂两省30余万蔗农、2260名糖厂职工、410户债权人,确认债权额19亿多元。{13}这些案件涉案人数数量庞大,社会影响面极宽。(7)涉及新闻媒体自律的案件。如“纸馅包子”假新闻炮制者被判损害商品声誉罪,其背景虽然是与人们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紧密相关,但案件的另一层容易被人忽视的问题是新闻媒体如何自律、如何杜绝假新闻。上述这些案件,或者是因为案件类型新颖、或者是因为公众关注度高、或者是受害人多,因而呈现出转型期维权行为的新特点。而上述特点,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前,显现出来的则较少。

2.不仅涉及个人权利保护问题,而且涉及法律制度本身的合法性、制度完善和公民法律意识的进步问题。如女大学生怀孕被开除案,涉及的不仅仅是受教育权的问题,而且涉及到法律与法规之间的衔接问题,尤其是婚姻法的适用范围问题,此类案件促使人们重新理解婚姻法规定的“结婚自由权”以及高等学校应然意义上的管理权权限问题。而孙志刚被收容致死案,不仅引发了人们对个人人身自由问题的高度关注,而且人们还追问了收容制度的合法性问题,最终《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于2003年被国务院宣布废止。再如,为了公平就业而状告乙肝歧视的第一人张先著、因医院输血不当而打赢河北首例“艾滋官司”的普通农民王为军、状告交警5年讨回三轮车的陕西普通公民吕福山、起诉“开瓶费”最具影响力的消费者王子英、“单挑”工商收费制的个体户程元福、因土地征用信息不公开告赢市政府的浙江余姚68名村民、因土地承包权证告赢两级政府的农民王生秋、因携带乙肝病毒而通过诉讼首获“健康证”的雷闯、“开胸验肺”为尘肺病工友赢得生存希望的农民工张海超、自费调查并揭露河南省宜阳县三级干部参与暴力向农民征收农业税事实并以绝对优势当选村民委员会主任的53岁农民维权英雄王幸福。上述维权行动者,他们首要的目的当然是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此类行为客观上,都在一定意义上了促进全体中国人,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合法性进行了深入的争论和反思,并且推动了很多法律制度的修改、废除或完善,促进人们的法律观念向法治方向更快地迈进。

3.对个人权利维护的关注与对政府行为的合法性质疑和追问并存,催生整个社会的宪法性权利不断增长。传统上,中国文化只强调人们对于权力的服从,政府权力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人们并不追问政府行为本身的合法性,最多也就是要求官员“爱民”,其目的显然是为了维护统治者的持久统治,希望水载舟而不是水覆舟。但是当下中国的一些维权案件,衍生出了对地方政府官员行为合法性的追问、对国家在某些领域管理存在的问题的反思。如孙志刚案、安徽阜阳劣质奶粉系列案、河南“瘦肉精”案、广州“毒酒”案、三鹿系列刑事案件等,都涉及到政府监管缺乏、法律制度空缺等问题。再如,宁波余姚市政府“组织强制拆违”被判违法;西安宝马彩票案中政府官员被确认受贿与玩忽职守;北京城管队员李志强被刺死案中小贩被判死缓暴露出来的城管执法与公民权利的对立;深圳市民挑战驾校强制培训案中的胜诉折射出来的政府经济(行政)垄断;徐建国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案中折射出的公民信息知情权被政府侵权;上海闵行区“钓鱼执法”案反映出来的政府非法行政问题;河南平顶山矿难案反映出来的政府监管缺位;无锡150农民状告国土资源部行政不作为胜诉案等等,都向社会公众传递出了一个共同信息,那就是,众多的维权案件,直接指向了政府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也表明公众针对政府的宪法性权利诉求的确在不断增长。这些事例同时也表明,在市场经济的发展大潮中,我们的政府机关,还不能够很好地适应公众的维权诉求去“为民”执法。众多的社会诉求提示我们,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应当是未来中国社会,有效减少社会对立和社会分歧,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

4.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司法公正,成为了维权行动者的伴生诉求。如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河南赵作海案、躲猫猫案、许霆案等等,呈现出来了一个显著的共同之处:人们开始强烈质疑司法机关在人权保护上的公正性与追问司法行为自身的合法性。通过反思,人们开始意识到,一些权利被侵犯,是由于既有的司法制度在运行中暴露出了重大缺陷。因此,要真正维护好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需要进一步在司法体制的改进与完善、司法队伍职业素养的提升、现代法律意识的普及等方面再下功夫。显然,对国家来讲,这也是重塑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权威的关键环节与关键时机。

5.维权案件冲击到了中国社会的传统价值观。最为典型的是2006年成都市民张德军见义勇为被犯罪嫌疑人起诉案,这一案件颠覆了人们大脑中见义勇为人一切行为都具有正当性的认识。犯罪嫌疑人诉诸于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事实表明,对见义勇为这一传统上人们在道德上高度认同,认为绝对正当、正义的社会行为,在法律上可能需要拷问其实施手段、限度、方式的合法性。类似的事件不断发生则表明,整个社会可能已经出现了一个法学家们期待已久的局面,那就是,当下的中国社会已经逐步进入了一个法学家们常说的运用“法律思维”来评判是非、化解社会矛盾而不是借助“道德”准则来评价社会行为的状态。也表明,在如何引领中国人的道德价值观发展方面,司法不能简单地屈从于民意,而应当大胆坚持法律准则、严格依据法律标准做出权威判决,这样方可能起到引导社会价值朝着正确方向发展的重大作用。如2001年四川泸州市法院关于张学英诉蒋伦芳案件的判决,促使人们更好地思考了法律与道德、契约自由与社会公序良俗之间的冲突。法院的判决虽然在当时引发了一些争议,但这时过境迁来看,正是这样一份判决,促进了全体中国人共同来讨论、选择或者确认中国人关于婚恋、家庭的应有价值观。而南京彭宇案的一审不当判决,则引发了公众对于司法判决的强烈不满。在很大意义上来说,正是这一不当的判决,误导了公众,打压了中国人尊老的“传统道德”,造成了许多人“见到老人倒地而不敢搀扶”这种情形在生活中的经常性上演。总之,一些重大、敏感案件的出现,表面看来是司法机关如何判决的问题,但根源上,则是司法机关如何通过更加审慎的判决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问题。在一定意义上,司法机关如何选择的问题,其实是我们全体中国人在社会转型期,一起对我们自己的价值观进行思考、选择和决断的问题。

6.维权本身容易集中为对事实真相的质疑和追问。在互联网时代,能成为社会关注度高的“维权事件”,往往是那些被网络媒体“放大”,被网民和社会公众“围观”的事件。在很多热点案件中,网民们会通过网络的表达,支持或者指责事件的当事人、争论事件本身的合法与违法、行为的正当与失当、罪与非罪、重判与轻判等问题。而网民会借助发达的网络,“人肉搜索”事件背后的官员、当事人以及事情原本的种种细节和真相,则是一大显著特点。当然人们注意到了,网络媒体在对诸多的热点事件报道中,掺杂了太多假新闻,造谣与诽谤、捏造与中伤、真实与虚构经常混杂在真实事件的报道中,其中还不时地掺杂一些对社会、政府机关甚至是政治体制的非理性攻击。出现这一情形的重要原因在于,网络空间中的很多维权参与者,同时也往往是压根不明白事件真相的人,人们对于事件的争议,多限于新闻媒体的报道。因此,新闻媒体的报道乃至评议自身是否客观,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网络舆论的走向,甚至会在一定意义上,影响或者是决定某一维权事件当事人的最终命运(如药家鑫案)。这也表明,新闻媒体发布信息是否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客观性、真实性、合理性,对平息社会舆论的质疑和追问,具有重大意义。如在人们所熟知的周克华案件中,周克华被击毙后公众对其真实身份多次提出的质疑,媒体对官方发布的新闻发起了“刨根问底”式的追问。这表明,追求真相是网络信息时代民众关注社会热点案件的重大诉求。查明案件事实、合理展示和阐述案件事实,通过准确的举证、合适的方式“论证与说服”被媒体主宰的公众,是执法、司法机关应当高度重视的问题。

7.国家公权力机关开始尝试运用诉讼方式而不是完全简单地采用行政强制命令的方式来维护公共利益,是近年来的一大变化。国家机关以原告身份通过司法途径寻求问题解决之道,已经有多起案例。如《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新浪微博、《中国报道》杂志社等11家媒体评选的中国公益诉讼十大案件中,出现了几个值得关注的新案件: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诉深燃石油气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2012年山东东营市环保局诉企业非法排污案。这两件案件的共同特征是,公权力机关开始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依法维护公共利益。类似的案情是,2012年出现了全国首例消费者协会作原告提起公益诉讼打赢“3元钱”官司的案件。[14]国家机关运用诉讼的方式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这一变化表明,“法治思维”已经开始扎根于部分人(包括国家机关)的日常行动中。这也充分表明,“法治”正逐步通过“润物细无声”的方式,慢慢改变着我们的社会、个人以及国家机关的行为方式。


二、维权行动及其变化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提出的挑战

井喷式出现的各种维权行动,给法治的完善提出了一系列任务和挑战。

(一)法律制度的正当化重塑

通过司法完善法律制度,是立法发展的重要途径。当前,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基本形成,但是法律体系的形成,并不等于每一个具体的法律制度都完美无缺。从维权行动及其变化中我们可以看出:其一,维权行动中涌现出来的种种道德权利、习惯权利,是否应当在立法上进行回应,需要立法者及时予以关注和反思。对那些合理的、具有普适化的和正当性的道德和习惯权利诉求,应当及时完成制度上的权利确认。其二,新型权利诉求的不断增多,需要立法者及时弥补法律漏洞,填补立法空白。诸如立法者应及时通过制度的完善,为集团诉讼、域外诉讼提供更多的制度支持;应为新闻媒体机构建立更加合理且符合时代需求的新闻报道行为规范、制度标准、违规罚则和行业退出机制,做到既保障新闻媒体正当行使新闻报道权利,又能有效合理地约束这一社会权力。其三,一些维权行为虽然是个体的行动,但是,在很多案件中,法律、法规、规章乃至政策制度的不合理造成的“制度性侵权”,是很多权利被侵犯的根源。及时完成相关制度的废、改、立,尤其是对相应制度实施规则进行完善、细化或者正当化解释,消除制度的滞后、缺陷、不合理、漏洞、空缺等造成“侵权”问题,更具有推进社会整体进步的巨大意义。例如,对在校学生的结婚权、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就餐消费中的开瓶费、某些病毒携带者的就业平等权等制度的正当性追问、合理性反思,以及制度设计如何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等问题,都是立法者在面对带有普遍性特征的个体权利诉求时,应当抱持的正当姿态。

(二)严格依法甄别与回应多样化的权利诉求

面对习惯权利、道德权利以及谋取不当利益甚至是非法利益的种种诉求,具体的法律实施者尤其是行政、司法等基层国家政权机关,如何在回应权利诉求和坚持法律标准之间寻找到合理结合点,的确是一个难题。现实中容易出现两种极端,一种是,一些官员对民众权利诉求的迫切性意识不足、重视不够,从而引发了很多社会问题,包括群体事件。另一种极端是,无原则、无标准地满足各种诉求,包括没有法律依据的诉求。这种应对诉求的方式虽然维系了短期的安定,但长远来看,则很容易对法律的权威性造成严重伤害。严格依法甄别与回应权利诉求的首要含义是,各级国家机关必须高度重视维权诉求。民众维权诉求的迫切性、数量的庞大性等现状表明,维权是一种社会发展趋势,不可逆转的社会潮流。未来的维权意识会进一步深入人心、维权案件数量会继续居高不下、维权行动会向大众化进一步扩展,非直接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性更强,维权行动甚至会进一步趋向集体化、全民化。因此,各级国家机关尤其是基层行政机关,必须要从心理上认识到民众维权诉求的迫切性与合理性,并积极从行动上予以回应,对“维稳”来讲具有重大意义。严格甄别和对待权利诉求的另一层意思是,坚决杜绝非法诉求。实践中,不少基层国家机关的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为了所谓的“稳定”,不惜花钱“买平安”。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十分复杂,有考核标准不合理、官员评价机制不完善等多种原因。但是从长远来看,严格坚持法律标准,防止“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胡闹胡解决”,坚决避免给社会造成“只要闹就会有利益回报”的负面社会示范效应,这是应对“维权”行动要特别注意坚守的准则。

(三)引领社会价值,践行司法民主

通过个案确认和提炼一般性的法律规则,应当成为司法的重要任务。司法虽然面对的是个案维权诉求,但是,司法机关在处理大量个案时,经常会面对许多带有一般性、社会共性的权利诉求,这些共性的诉求,应当通过司法案件的审理,被发现、总结、提炼,或者是通过法律解释、指导性案例的公布、提出立法建议等途径,被建构为一般性的法律规则。这也是司法通过精细化、具体化的方式,积极回应社会需求、推进法治进步,增进法律规则的社会适应性的独特优势。通过司法提炼和确认法律规则的一大目的,就是要通过司法案件的判决,将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价值准则识别、论证、提炼出来,并通过一般化的规则固化,将社会主流的价值,传播给社会公众,从而引领社会价值,促进社会迈向更加公正的方向。例如,对“做好事扶起老人”却成为被告等类似案件的审理,在法律推理中,一方面必须坚持事实和证据,另一方面必须意识到,有一些案件,不完全是一个“严格适用规则”的问题,可能会涉及到社会价值的引领问题,属于需要考量司法的社会效果、审慎做出裁决的问题。因此,在一些社会影响巨大、波及面宽的案件判决中,司法机关必须有意识地发挥其引领社会价值的功能。

还应注意到,维权的集体化、全民化等趋向表明,司法民主化对司法独断性和终局性已提出挑战。(1)在互联网时代,司法的独立性、终局性虽然仍然是一个颠覆不破的准则,但司法审判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在部分意义上,最终却不得不面临公众的质疑和追问,接受互联网场域中公众的合法性审查。(2)网民成为了真正的陪审员。网络时空下,社会公众对司法的民主参与,已经由司法法庭庭审的固定场域拓展到了网络虚拟空间,民众参与司法“陪审”的途径,不再简单局限于“法庭”中的庭审现场。因为公共事件、司法案件经由互联网的传播后,社会公众对具体案件的“陪审”路径变得更加便捷,人们针对案件的各种表达渠道更加畅通、更加自由、更加真实和不受限制。某些案件的“全民陪审”,对于法官裁决案件形成不小的外在压力。不过应注意到,网络“陪审”中,由于公众缺乏对案件基本事实的了解,缺乏冷静理性的法律思维。因此,很多时候,一些非理性的声音也会掺杂其中,以致公众可能会被某些舆论引导,呈现出一边倒的非理性的“全民公决”。(3)新闻媒体对司法会产生更大的影响。由于新闻是争夺眼球的行业,因而新闻媒体对于案件的报道,必然会以吸引更多的观(听)众注意力为目标。因而,基于新闻报道而实现的“民主”,如果运用不当,则可能会对司法造成某种不当的“专制”。当然,顺应民主浪潮,将案件裁决与民众的公正期待合理结合起来,并通过媒体把司法公正传播给公众,避免社会对司法的误读,对司法机关来讲,同样十分重要。

(四)信访维权的法治化

上述对维权变化的考察,主要限于司法体制内的维权案件。事实上,对维权行为的引导与管理难度较大的,恰恰是那些没有进入、不愿进入或者不能进入司法体制(复议、仲裁、司法)的案件。“信访”即是突出的例证。信访维权者绕过国家的正式司法制度,转而寻求非司法的途径去维护权利的原因十分复杂。可能是司法无法提供公正的权利救济,或者是司法救济无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或者是司法制度设计的缺陷以至于无法真正维护当事人利益,或者是司法腐败、司法不公使人们对司法裁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而用脚投票主动放弃司法救济的方式,转而寻求其他的权利救济途径。当然还可能是,整个中国社会还没有对信访制度进行合理定位,而导致人们已经形成了对信访制度的某种思维路径依赖。信访维权者希望通过不断的“上访”等方式,给地方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施加压力,使得纠纷能够以自己所希望的方式得以解决。人们注意到,随着社会变革,信访的功能逐步由建国初期的参与监督功能逐步演变为以权利救济为主的功能。{14}借助信访渠道来解决问题的最大特色是,它可能启动行政特别救济程序,处理社会纠纷。不过,在路径依赖上,信访依赖的是“人治”(告御状);其职能依赖的是“传达”;解决靠的是“归口处理”(2005年后修改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15}信访制度固然有其合理性,但是,信访维权带来的制度成本很高。包括政治成本(政治权威、政府公信力)、经济成本、信访机构人员和事项的处理成本、社会成本(如社会稳定)等。此外,还带来了一个巨大的政治心理软成本,即信访与国家法治不能够有效衔接给法治建设带来的客观阻力。因此,信访维权的法治化是时代变迁的紧迫需要。当然,信访如何被纳入国家法治框架、如何被制度化、如何与国家的司法制度合理衔接,的确是一个难题。我们注意到,从2005年开始,全国的信访已经连续7年保持信访总量、集体上访、重信重访、非正常上访数量下降和信访秩序明显好转的“四下降一好转”总体态势。{16}这一变化,可能为整个中国社会赢得将信访法治化、制度化的宝贵机遇。


三、当代中国社会维权行动对中国法治发展的启示

司法维权,在一定意义上来说,是一种“治标”的活动。而对公民权利的维护,同时需要从“本”上进行思考。

其一,中国当代社会的维权,虽然存在很多直接的个体权利维护问题,但更为紧迫、重要和根本的是,促进社会权利分配的结构性均衡问题。从一些“非直接利益相关者”对维权行动的参与来看,深层的社会矛盾,是许多正常的“维权”行动,被掺杂进了很多不当的外在因素和外来力量,导致正常的维权行动不再那么正常。而要降低“非直接利益相关者”对维权活动的参与率,就必须通过更加公正的社会权利分配,实现权利分配的结构性均衡,从根源上予以解决。社会权利分配的结构性均衡问题,内涵了四个基本问题,即:民生权利的最低保障问题;权利和资源分配的公正性问题;权力介入权利配置的情形下,权力运作的合法性与正当性问题;合理的、良善的社会分配性法律,在基层如何更加准确、有效地、不折不扣第贯彻和实施问题。

其二,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才能够有效地从源头上减少重大社会矛盾,化解重大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立。维权诉求中的上述变化,促使我们思考,当代中国社会到底应当如何发展。如从很多案件中,人们在看到政府监管缺乏、法律制度空缺等问题的同时,进一步会思考、追问和质疑,政府的自身职责是什么,政府到底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以及该怎么管等问题。人们很容易发现,正是许多行政机关的不当作为,引发了一些社会矛盾和对立,而这种不当行为本身,也给政府、社会带来了严重负面的影响。如,政府机关的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如宝马彩票案),行政行为的不公开、钓鱼执法、经济垄断等等行为,都使得政府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民众对政府机关的信任和支持。而民众的信任和支持,在马克思·韦伯看来,恰恰是一种统治“合法性”获取的关键所在。因此,如果维权行动者对政府、对体制的不满情绪是由政府直接引发的,则改变人们情绪对立最为直接和有效的办法,就主要应当是促进政府行为的自我规制、自我约束,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预防和减少一些地方政府的不当利益,引发更多的社会“维权”。当然,这也从另一个角度提示我们,在当前以及今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规范行政行为,促进各级国家机关对司法判决的尊重,有效维护司法权威,才能够保障司法机关依法作出裁判,最终促进社会公众权利得以真正有效维护,也才可能吸引更多的社会公众在法律制度框架内来维护权利。这可能是中国司法发展中,需要人们关注的另一种政治哲学。

其三,中国司法的发展,与中国法治发展的整体水平密切相关。人们注意到,进入司法体制内的案件,无论其判决结果如何,都表明纠纷当事人对纠纷的化解和利益的诉求,还想通过国家司法制度来解决,想制度化地解决问题。理论上来讲,司法机关只要在思想上能够高度重视、能够认真查清事实、严格适用法律、准确把握法律精神,严格依法判决,实现案件纠纷的有效化解,则在多数情形下,实现各种维权的目标,并不是很难的事情。不过,现行的制度架构,致使法院经常性地成为政府阶段性政治和经济目标的工具,导致法院无法完全针对案件、仅仅从法律公正性的角度进行裁量,而必须同时兼顾法律的公正性和社会的接受度,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然而,由于有些维权案件中的侵权人本身就是政府机关,有些维权案件中政府的行为仅仅从形式上而言是合法的,但与被侵权人的自我感受具有较大差距,也与社会已经转变了的观念具有较大差距,这导致法院面对维权案件,经常无法做到法律性和社会性的同时兼顾,经常会顾此失彼。另外,很多维权案件表明,司法领域里出现的一些问题,有时候不纯粹是司法自身的问题,也不完全是司法机关自身能够单独解决的问题,而是需要在更宽广的角度去思考、从更广泛的角度去化解的问题。在很多时候,司法过程中虽然直接反映出来的是“司法自身的问题”,但其实,在种种司法问题的背后,蕴含的是一个国家法治的整体发展问题。这一情形告诉我们,司法自身无法单边推进、孤立发展,司法的发展,在很多时候,都必然需要与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整体紧密地联系起来。这样,只有当我们把维权问题视为中国法治发展中的系统化的问题而不仅仅是司法自身存在的问题的时候,很多维权“问题”、司法“难题”,可能才会得到较为顺利的破解。


【作者简介】

杨建军,单位为西北政法大学;马治选,单位为西北政法大学。

【注释】

[1]2003-2012年间,年度十大法治(法制)当选人物中的29名“维权者”分别为,2003年:为维护被日本侵华战争遗留化学武器伤害的同胞利益而“八年抗战”的律师苏向祥、用法律讨回公道的500民工、“民间第一团”团长周大虎;2004年:状告乙肝歧视第一人张先著;2005年:打赢河北首例“艾滋官司”的普通农民王为军;2006年自费调查暴力征税的农民维权英雄王幸福、状告交警5年讨回三轮车的普通公民吕福山、在未成年人中播种法律信仰的律师佟丽华;2007年:揭开残害儿童黑幕的老人曹大澄、起诉“开瓶费”最具影响力的消费者王子英、平民律师赵玉中;2008年:揭开“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黑幕的记者简光洲、“单挑”工商收费制的个体户程元福、因土地征用信息不公开告赢市政府的浙江余姚68名村民、因土地承包权证告赢两级政府的农民王生秋;要政府公开招待费等21项账目的沈阳律师温洪祥、农民工维权律师佟丽华;2009年:中国乙肝病毒携带者首获“健康证”的雷闯、“宝贝回家寻子网”创办者张宝艳、开胸验肺农民工张海超; 2010年:法律援助工作者王林、揭露问题奶粉的徐州医生冯东川;2011年:“微公益”救助尘肺病人的网友“北京厨子”、首揭地沟油黑链的浙江民警冯伟峰、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2012年:公益律师佟丽华、“三农”代言人毛丰美、寻亲志愿者代表小梅吕顺芳和张志伟、刑事诉讼法学家陈卫东。资料参见2003中国网络电视台http: //news. cnty. cn/law/20101013/101782_1. shtml; 2004中国法院网http: //old. chinacourt. org/public/de-tail. php? id=144347;2005人民网http: //politics. people. com. cn/GB/1026/3989055. html; 2006新华网http : //news. xmhuanet. com/legal/2005-12/30/content_3989192-1. htm; 2007正义网http: //www. jcrh. com/zhuanti/fzzt/fzrwtx/zxxx201010/t20101021_456886_9. html; 2008人民网http: //society. people. com. cn/GB/42735/8600780. html;2009人民网,http://society. people. com. cn/GB/10671404. html; 2010搜狐网,http: //news. sohu. com/20101204/n278098540. shtm12011,搜狐网,ht-tp: //roll. sohu. com/20100609/n327900391. shtml: 2012,学法网。http: //www. xuefa com/news/china/1205K412012. html

[2]2003-2012年年度十大“维权类”法治案件分别为,2003年:孙志刚收容致死案、河南平舆系列杀人案、全国首例原告胜诉的性骚扰案,女大学生怀孕被开除案;2004年:安徽阜阳劣质奶粉系列案、西安宝马彩票案;2005年:无锡150农民状告国土资源部行政不作为胜诉案、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广州“毒酒”案、“百度”网络下载侵权案、郝劲松索要购物发票案;2006年:温州82位池塘养殖户告赢国家环保总局案、世界五大影视公司联手保护著作权案、成都市民张德军见义勇为被诉案、南京大学副教授陈堂发向网络谩骂宣战案、自助游死者亲属状告同行“驴友”案;2007年:“纸馅包子”假新闻炮制者被判损害商品声誉罪案、北京城管队员李志强被刺死小贩被判死缓案、宁波余姚市政府“组织强制拆违”被判违法案、深圳市民挑战驾校强制培训案胜诉案、反流氓软件联盟成员首次胜诉获赔案;2008年:徐建国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案、许霆案;2009年:三鹿系列刑事案件、上海闵行区“钓鱼执法”案、黄静获得国家赔偿案、中国入世“客车侵权第一案”、“躲猫猫”案;2010年:河南平顶山9·8矿难案、谢晋遗孀诉宋祖德侵害名誉权案、广东中谷糖业破产重组案、罗彩霞维权案、上海泰梦公司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2011年:河南“瘦肉精”案、腾讯QQ诉360不正当竞争案、云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仓央嘉措情诗引发知识产权纠纷案;2012年:天津许云鹤驾车撞人案、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信宜紫金溃坝系列索赔案、西安投资者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参见:2003,人民法院网,http: //old. chinacourt. org/html/article/200312/26/96933. shtml; 2004,人民网http: //www. people. com. cn/GB/shehui/1060/3089529. himl; 2005,中央电视台网站http: //www. cctv. com/news/china/20051229/100341. shtml; 2006,黄河新闻网,ht-tp: //www. sxgov. cn/fzpd/jj/432111. shtm; 2007,人民网http: //society. people. com. cn/GB/6724231. html; 2008,人民网http ://society. people. com. cn/GB/8217/8602412. html; 2009,人民网http: //society. people. com. cn/GB/10671404. html; 2010,中国法院网,http: //old. chinacourt. org/html/article./201101/06/440040. shtml; 2011,中国法院网,http: //old. chinacourt. org/html/article/201201/06/472981. shtml; 2012,中国法院网,http: //www. chinacourt. org/index. php/article/detail/id/809994. shtml.

[3]2003-2012年年度十大法治新闻中的“维权举”新闻分别为。2003年:孙志刚事件与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公安部推出30条便l利民措施;法律援助条例的实施;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撞了不能白撞;捍卫劳动者合法权益,国务院公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就个税法举行立法听证会;2006年:湖南农妇列车上拾荒遭治安拘留;2007年:山西“黑砖窑”非法用工事件震惊国人;重庆“最牛钉子户”对抗两年多以和解终结;2008年:辽宁西丰县警方进京拘传记者,县委书记被责令辞职;公民私藏黄片被警方罚款,罪与非罪引争议;2009年:青年王帅发贴举报家乡征地问题遭跨省追捕;2010年:立法确认乡居民选举首次实现“同票同权”;赵作海案、吴忠警方纠正“跨省刑拘”案;2011年:开行政法规先河两次公开征求意见新拆迁条例公布实施终结行政强拆;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公开“爆发式”集中亮相;企业工会直选再次兴起(深圳);(湖南)公民首次列席人大常委会;规范侦查权、起诉权和审判权;总理指示迅速起草立法步伐快校车安全条例半年出台并施行。参见http: //society. people. com. cn/GB/8217/8602641. html; http: //society. people. com. cn/GB/42735/6728436. html; http://,chinanews. com/fz/2013/01-07/4464781.shtml; http://old. chinacourt. org/html/article/200912/28/388171.shtml. http://www. legaldaily. com. cn/bm/content/2013-01/07/content-4112579. htm? node=20733;http ://www.legaldaily. com. cn/index_ arti-cle/content/2011-12/29/content- 3250477.htm等网址。说明:以下涉及到的年度“维权类”十大法治人物、法治新闻、法治案件信息,如无特别说明,全部来自上述文献,不再一一注明出处。

[4]相关的论述可以参见郭道晖:《习惯权利与宪政立法》,《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谢晖:《民间规范与习惯权利》,《现代法学》2005年第3期;范进学:《认真对待习惯权利》,《法制日报》2002年5月12日;韦志明、张毅龙:《论习惯权利与人权推定》,《昆明理工大学学报(哲社版)》2009年第8期;韦志明:《论作为事实性的习惯权利》,《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2010年第4期。

[5]数据来源可参见2010 -2013年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工作报告。

[6]司法部已经于2010年3月发布《关于〈停止基层法律工作者注册执业〉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停止基层法律工作者注册”,不过既有的法律工作者仍然可以继续从业。

[7]2012年10月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发表《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对律师行业的发展做出了详尽的描述。参见李婧:《我国共有律师21万人,司改拓展律师作用空间》, http: //www. legal. people. com.cn/n/2012/1009/c42510-19205970. html, 2013年5月25日。

[8]相关数据可参见:《数字回顾法援十年》,http: //www. chinalegalaid. gov. cn/china-legalaid/content/2012-09/12/content-3836135. htmlmode=24953,2013年5月25日。

[9]当然,网络媒体和网民也可能会成为虚假事件、虚假新闻的制造者和传播者,甚至成为“多数人专制”的实施者。

[10]2006年美国哥伦比亚电影工业公司、二十一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环球城市制片公司、迪斯尼公司、派拉蒙电影公司分16案将北京世纪海宏商贸有限公司及其玉豪情音像经营部告上法庭,并最终胜诉。参见《世界五大影视公司联手诉讼16起侵犯著作权案胜诉》,http: //news. xinhuanet. com/politics/2006-12/18/Content 5504055. htm, 2013年5月6日。

[11]详细情况参见王秋实:《我国3家企业抄袭德国客车设计被判赔2116万》,http: //www. news. 163. com/0910121/03/505/c297S0001124J. html, 2013年5月30日。

[12]非直接利益相关人指的是参与者和原本纠纷中维权者并不一定相识,原本与具体的矛盾纠纷和维权事件没有直接关系。

[13]甘肃省执法检查组发现,土地违法表现形式已经由农民个人违法、个体企业违法、城市居民违法为主,转变为政府违法、企业法人违法、农村集体违法为主。参见杨慧娟:《政府企业农村集体违法严重》,《甘肃经济日报》2008年11月27日第2版。

[14]这三个案例的详细情况可以参见吴伟东、崔玉男:《深圳市检察机关首次以原告身份提公益诉讼》,http: //news, jcrb. cin/jxsw/201201/120120105-785714. hml, 2013年5月20日。盛堃:《山东环污公益诉讼首案:非法排污被判赔742万》,http://www.dzwww. com/shandong/sdnews/201212/t20121214_ 7790554. him, 2013年5月20日。《全国首例消协作原告提起公益诉讼 打赢“3元钱”官司》,http: //news. xinhuanet. com/legal/2012-03/16c-122843657. him, 201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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