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前红、翟明煜:宪法学:探得源头窥其堂奥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12 次 更新时间:2014-12-28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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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前红 (进入专栏)   翟明煜  

南宋儒学大师朱熹写过一首名为《观书有感》的小诗,其中说道“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宪法学要能生生不息地发展,亦需探得历史源头才能窥其堂奥。宪法学作为一门学问,其历史并不长,但是宪法学所涉及的根本问题却和人类社会一样古老。作为人类制度文明的一部分,宪法的出现、演变和发展标志着人类对自我认识和人类社会在组织架构上的不同发展阶段。中国作为一个古老的国家,在过去的一两百年内经历了从古代到近代再到现代的剧烈转变,宪法就是这个转变过程中的见证者之一。宪法学说是伴随着宪法思想的产生、传播与实践而发展起来的,它是中国近现代历史中的一个独特的组成部分。一个人如果不了解宪法学说在历史中的发展脉络,不具备一定的历史感,就不可能理解任何时代(包括当前)的宪法现象。然而,要在历史的千头万绪中理出宪法学说发展的完整脉络绝非易事。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大元领衔主编的《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一书正是通过诸多学者的合力完成了一项在宪法学界难以完成的学术使命。全书共两卷,分为背景篇、历史篇和范畴篇三个部分。 

背景篇主要论述中国宪法学说形成和发展的背景情况,其中又围绕国内背景和国外背景两条线索展开。如何将西方舶来的宪法学说适用于东方社会的古老背景中,这是一个直到现在还在探索的问题。就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而言,其最核心的内容就是中央集权。中国古代虽然也有一套“官僚机构间完善的权力制约体制”,这套体制在平常时期或许还能够起到一些作用,然而一旦遇到外部危机,这套体制就会发生扭曲和变形。要在这样一个中央集权程度如此之深,时间如此之长,各种配套制度又盘根错节的国家推行旨在分权的宪政,难度可想而知。正如该书作者所说,中国近代宪政的不幸在于,宪政西来之际,正值中华民族生死存亡之时,即使真诚赞美宪政的人也无暇从容地品味其与时俱来的历史文化韵味,更无法如汉唐祖先那样冷静地探求自身文化与这一舶来品之间的相同相异及其磨合途径。

橘南枳北或许可以成为中国宪法百年来移植外国宪法的真实写照。该书在中国立宪的国外背景部分详细介绍了法、美、日、英、德、苏等六个国家对中国宪法学说的影响,这其中对我国宪法学的产生和发展影响最大的是当属日本和苏联这两个邻国。以日本为例,“日本宪法学在清末的输入,推动了中国法学,特别是中国宪法学的发展进程,它为中国宪法学的产生奠定了最基本、最重要的基础”。可以说,书中关于日本宪法学对中国宪法学说的影响这一部分,是笔者目前所见到的在这一领域最全面的研究。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该书的作者在搜集日本宪法学的早期译著上可谓是用心良苦,如果不是亲眼所见书中所列举的译著目录,笔者很难相信在20世纪初日本宪法学的对华输入竟有如此之大的规模。

历史篇将我国宪法学说史大致划分为三个阶段:清末民初到中华民国时期;新中国成立到“文化大革命”时期;改革开放以来的新时期。从这三个阶段的划分上,既可以看到宪法学说发展的曲折历程,也可以看到宪法学得以发生成长的外部条件。

民国初期是宪法学说比较活跃的一个时期,政治家和学者们以杂志期刊为阵地,对中国未来的国家制度建设展开了深入而激烈的探讨。“民国初期制宪史中的主要讼争,除了横向的政治架构到底采用内阁制还是总统制外,便是中央与地方关系是实行联邦制还是集权制”。当时的中国,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压力,客观上确有加强中央集权的必要;而同时出于对中央集权弊端的考虑,也的确需要适当的地方分权。如何在这两种需要之间形成合理的平衡,不能不成为宪法学的重大关切,而对这些问题的探讨则成为宪法学说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宪法学说本质上是一种实践性的学说”,而民初学者对于国家权力结构的论争正是以社会需要为出发点的。从该书所记述的宪法学说发展史中,我们可以感悟到宪法学要把握时代的脉搏,回应时代的需要才能向纵深处发展。

范畴篇论述了“人权”“基本权利”“制宪权”“基本义务”等宪法学说中的重要概念之发展演变,“这些范畴的发展是中国宪法学说发展的一个缩影或具体体现”。综观该书的“范畴篇”,“关键词”的选取集中在了“人权”“基本权利”“宪政”“民主”“立宪主义”等词汇上面,这类语词的一个基本特点是价值层面意义比较强,但制度层面意义比较弱。从本书的“范畴篇”所涉及的内容来看,其更加侧重于公民权利这一部分的范畴,而即使是在公民权利这一范畴中,对于“民主”着墨较多,而对“自由”“平等”这些同等重要的范畴则涉及较少。这种“关键词”的选择并非是对其他重要范畴的有意忽视,而是恰恰反映了中国宪法学研究的真实图景。在不少宪法问题上,我们至今都可以感受到关于价值层面的各种讨论不绝于耳,但是制度层面的建设却举步维艰。

“范畴篇”中着墨较多的“民主”为例,著者对于建国以后我国宪法文本中出现的“民主”一词进行了详尽的统计和对比,进而将对民主的讨论引向了“人民民主专政”这一概念,但是笔者认为“民主集中制”在我国宪法中可能更为重要。“我们党和国家历来的制度,就是民主集中制。……这个制度是最便利的制度,最合理的制度,是我们的根本制度。用宪法的语言来表述好。……我们总有一天要找机会把这个问题表述清楚”。邓小平同志在晚年仍然不忘要把民主集中制“用宪法的语言表述好”“表述清楚”,可见民主集中制在宪法中的重要地位。因此笔者认为本书在梳理“民主”这个概念时,如果缺少对于“民主集中制”的关注,则会显得有所不足。

本书为“揭示宪法学在中国的起源、发展与演变的历史过程”的著作,全书100余万字,在内容上纵横古今,融贯中西,是近期宪法学研究领域内不可多得的力作。全书是集体智慧的结晶,诸多作者都是相关领域的资深专家或学术界的后起之秀,他们通力合作,历时数载,最终为学术界和对宪政热心的广大读者贡献了一部学术与智识的盛宴。

宪法学术史的研究是一项十分艰巨而又颇具挑战性的工作。研究史料的选取与运用、研究者的立场和研究方法、时代的局限等都可能对研究结论产生影响。故本书的研究并不代表中国宪法学术史研究的穷尽,其研究的诸多结论或许也有值得推敲之处,但无论如何本书著者所作的贡献都值得珍视和赞赏。


【注】作者分别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宪政与法治国家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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