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公民身份-权利的基督教伦理基础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89 次 更新时间:2014-12-20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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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  

公民身份-权利的问题探讨,可以从社会学的角度、从宪政法理的角度思考,也可以从伦理的角度,或者更为深刻地从哲学的角度。哲学的角度又可以分为宗教信仰哲学和世俗信仰哲学。这部分内容,涉及沈阳先生的宪政法理、桑德尔(Michael Sandel)的世俗政治哲学、约翰·洛克的基督教伦理、《独立宣言》的次基督教伦理。我所提倡的,是从基督教的信仰哲学(神学)及其伦理的角度,并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敏感的政教关系的困境。

1、公民身份-权利的基督教伦理基础

当前中国境内许多学者所探讨的公民身份-权利,缺乏伦理基础。通过强调这是一种普世价值观,是宪法和国际法所赋予的权利,并不能保证人们信仰这种价值观的原生理由和逻辑,从而导致(个人和集体)自觉遵守的程度差异。也有另外一些学者,认为源于西方国家的宪政民主的哲学基础,是基督教的价值观——即沈阳先生所提出的“基督教正义一元论”(2012)。

沈阳以“政治社会学的论证方式,讨论了基督教文明与政治文明之间复杂的关系”,并以准确深刻的观点,说明了是基督教信仰的“超越性”,才将民众与统治者放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同一个屋檐下。他认为,宪政制度是基督教信仰文化在西方社会中一元主导的专利成果,是排斥多元主义的。“基督教信仰奠定了宪政民主的基础。”[22] “要实现宪政民主,必须放弃制度决定论的思路,建设基于基督教的新生命共同体,”以及实现“一元主导的多样格局”。这种宪政民主模式已经因为基督教世界的原生宪政之生成,加之后来的“西学东渐”,而成为“派生宪政”。沈阳强调,在很少的一些国家,“派生宪政”能够在非基督教文明的环境中被模仿复制或被同化产生,但是总体而言,“派生宪政”无法实现原生的基督教环境中的和谐运行效果;而在另外一些非基督教传统和民情的国家,不存在哪怕是形式上的宪政。此外,沈阳还精辟地阐明了司法正义和程序正义,等重要议题。

在沈阳的宏观理论框架和思路基础上,我认为,更进一步具体来看,基督教的超越性和正义性,在西方宪政公民社会模型中,具体是表现在基督教的伦理及其衍生的社会公德和政治哲学方面,而并非一定是在基督教的属灵信仰方面。准确地说,西方的宪政公民社会是基督教伦理在社会文化中一元主导的成果,尽管是起源于基督教的属灵信仰意识形态。因此,理想的状态是,基督教信仰意识形态支撑伦理——伦理(及其社会公德)支撑权利和责任——导致宪政公民社会。其次的状态是,即使只有基督教伦理衍生的社会公德支撑,如果是在罗马-希腊式的世俗文化环境中,也能够较为正常地运作。较差的状态是,这种宪政-公民-民主社会模型在非基督教文明环境中模仿产生,或者是被同化产生,途径就是取其社会公德和政治哲学,舍其属灵信仰和伦理,成为我所称的“野橄榄宪政模型”。理所当然,这种山寨版的制度,仍然能够获得比非基督教的客体文化中生成的政法制度,更优越的效果。最差的运行环境是,没有任何基督教信仰-伦理-社会公德-政治文化,这样的宪政公民-民主社会是软弱的,也是危险的,可能导致政府集体腐败,或民主暴政,或党派变相独裁政府,甚至还不如君主制。

而作为西方自由主义的信仰意识形态和世俗主义的罗马-雅典文明的追随者们,在崇拜宪政民主模型并首先满怀怨恨地切割了基督教信仰及其伦理后,却无意识地(或不得不)保留了一些关键性的在原生基督教伦理环境中产生的社会公德和政治哲学,并精明地称之为“普世价值”。这种基督教化的“世俗普世价值”,配合西方社会中仍然有相当影响力的教会和基督徒群体及其持守的伦理文化,还是能够令宪政公民制度较好地运作。然而,没有基督教属灵信仰及其伦理的动力,这些社会公德和政治哲学(文化)就会在实践的过程中损耗、变形、运转失灵,甚至被某些落后愚昧的“荆棘文明”所异化。例如,中国的世俗化文明——孔孟化的世俗文化,或者马克思-达尔文主义的反宗教世俗文化,与基督教没有任何关系,属于典型的“荆棘文明”,与基督教的“橄榄文明”格格不入,甚至敌对。

正如沈阳所指出的,历史中的宪政制度首先出现在国教为基督教的政教合一的英国,这是令当今世俗主义者和自由主义者们惊奇的。而美国的社会学家罗伯特·伍德伯瑞(Robert Woodberry, 2006) 根据宣教史也发现,英国的基督教宣教士们最早发动了“立即废除奴隶制”的英国基督徒签名运动,导致当时还是政教合一的英国于1834年废除了黑人奴隶制,并施压别的国家也废除奴隶制。[23] 而作为美国,比英国早许多年,其教会和基督徒就公开呼吁废除奴隶制。著名的波士顿公园街教会自1823年起,就开始举行一系列反对奴隶制的布道。1829年7月4日,年仅23岁的威廉·洛德·盖瑞森(William Lloyd Garrison)应邀在这家教会进行了历史性的布道,公开呼吁推翻奴隶制,让有色人种成为与白人平等的公民。[24] (‟The ‘colored population’ of America should be freed, given an education, and accepted as equal citizens with whites.”) 但是,由于“杰弗逊式”的政教分离,当时的教会无法有效地影响政府的决策,导致奴隶制的废除比政教合一的英国迟了30年(1861-1865)。

美国《独立宣言》中公民的三大权利,借鉴了英国基督教伦理学家约翰·洛克对公民权利的定义:“所谓公民利益,我指的是生命、自由、身体的享受,以及对诸如金钱、土地、房屋、家俱等财物的占有权。”(‟Civil interests I call life, liberty, health, and indolency of body; and the possession of outward things, such as money, lands, houses, furniture, and the like. ”)《独立宣言》之所以将财产拥有权去掉,可能是出于信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托马斯·杰弗逊的渴望均贫富的原始共产主义情结。此外,洛克还认为,“诺言、契约和誓言,这些人类社会的约束,是不能约束无神论者的。虽然他们只是在头脑里拿走了上帝,却使一切分崩离析”。 (‟Promises, covenants, and oaths, which are the bonds of human society, can have no hold upon an atheist. The taking away of God, though but even in thought, dissolves all.” ) (《论宗教宽容:致友人的一封信》1689)。对于无神论信仰意识形态,洛克是根本不信任的;200多年后的德国-意大利-日本法西斯和世界共产主义运动,证明了洛克的学术远见。

基督教伦理所支撑的西方宪政体制下的公民权利体系,采用上帝赋予人权的政治哲学,因此赋予追求者们超越自身、家庭、民族、社会和国家的道德理由与自信,最大程度地保障公民社会和民主社会的良性秩序运作。这里,需要借鉴基督教的“世界公民概念”。公民权利应当高于国家的利益,不应被视为是国家所赋予的,而是上帝赐给的——但需要国家法律和国际法来维护。这正是美国独立宣言的宗教哲学基础。那些清教徒的建国者们相信,“宗教信仰为建立负责任的公民社会作出了实质性的贡献,而这种公民社会能够维持民主共和制度。”[25](这里的宗教信仰,在当时指的是基督教信仰)(‟They believed that religious belief made an essential contribution to the formation of a responsible citizenry capable of sustaining a democratic republic. ” )

《圣经·旧约》是以公义和律法为核心,衍生责任;《圣经·新约》是以爱和宽容为核心,衍生权利。两者构成了基督教的伦理核心,都是以上帝的启示和命令为源泉,以及接受者对上帝和耶稣基督的信仰为前提。《旧约》律法是上帝和人类的契约,为了实现公义和约束以色列人(代表全人类)对上帝的忠诚。《弥迦书》6:8说:“世人哪,耶和华已指示你何为善,他向你所要的是什么呢?只要你行公义、好怜悯,存谦卑的心,与你的上帝同行。”《新约》说明了爱上帝和爱人是所有律法的核心也是意图。这里,爱上帝是来自信仰,爱人是信仰所导致的伦理;爱上帝和爱人是不可割裂的。《马太福音》7:12耶稣教导说:“所以,无论何事,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因为这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所有的道德、权利和责任,都是来自“公义和爱”的动机。因此,基督教信仰产生的伦理体系,是宪政公民-民主社会运行的最佳文化生态环境。

2、缺乏伦理支撑的道德观,导致“正义”和“权利”的困境——西方的政教分离模式和多元主义的失败

根据我的观察、体验和研究,西方现代文明的辉煌,是世俗罗马-雅典文明与犹太-基督教文明相结合而发展出来的伟大成果。然而,两者的结合并非通过自愿的合作,而是通过近2000年的竞争和斗争相互制约的结果,并主要是通过政教关系的竞技场和阵地。罗马-希腊文明的本质是以理性-法律为中心的世俗文化,犹太-基督教文明的本质是以律法-伦理为中心的信仰文化。

伦理作为道德哲学体系,证明人类为什么需要和遵守道德,并为道德提供标准;而信仰意识形态为伦理提供标准。根据自由主义神学家保罗·提里克(Paul Tillich) 的宗教哲学理论(Dynamics of Faith, 1957),任何人都无法逃脱信仰,因为信仰就是一个人的终极关切(ultimate concern),即包括宗教信仰和非宗教信仰。这是非常正确的观点。我认为,严格地说,所有无神论的非宗教信仰意识形态都无法提供伦理体系。因此,罗马-希腊文化影响下的西方世俗信仰意识形态,具有先天性的伦理范畴缺失,但是有凭着信心的道德体系。这种信心主要是来自所属的集体持有共同的道德观;一旦离开这个基于共同意义的集体,进入一个不同的道德观集体,信心就会脆弱,导致道德观受到挑战并可能改变。共产主义信仰意识形态中同样没有伦理体系,因此只能教育人们遵守一些空洞的道德指标:例如,要做好公民,学习美德,要遵守社会公德、助人为乐,等等。苏联、中国和北朝鲜的模式都证明了这一点,没有伦理体系支撑的共产主义道德观,只能靠着国家政权机器的支撑。

我还认为,西方政教关系的基础是伦理道德,具体一些,是世俗道德(罗马-希腊文化的追随者们更喜欢用“美德”这个词)和宗教伦理(主要是保守的基督教)通过政治和法制持续斗争并相互制约的过程,并非静止不变,而是直到一方彻底获胜。在过去的一个世纪中,世俗道德在西方政治中不断得胜,并导致政教分离的程度不断加剧。推动这种分离的重要方式,是将经济作为政治的最高负责对象(权力与玛门的联姻),从而达到世俗政治的最高境界——我称之为“政商合一”。这样的政治,正如桑德尔所批评的,连道德也不愿意谈了。[26] 根据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在其著作《新教伦理和资本主义精神》 (The Protestant Ethic and the Spirit of Capitalism)(1910年代)的理论,资本主义经济模式是新教伦理的产物。因此,这种经济模式在原生的伦理环境中才能最佳程度地运行。

政商合一的“经济政治模型”在如今全世界范围的普及,主要是由于二战后的“三大经济组织”的推广,并所向披靡,并导致以经济为平台的全球化浪潮。1944年7月,诺曼底登陆后,盟军胜利在望,一伙精明的商人和政治家们,就迫不及待地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的布莱登·伍兹(Bretton Woods)的一家旅馆里举行会议,开始计划战后的美好蓝图。美国的财政部长主持会议,并宣读了罗斯福总统的欢迎词。这次会议的内容和意图是,战后要致力于推动世界经济的繁荣,让国家之间通过追求经济的利益而联络在一起,从而实现和平。这次会议的直接成果是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会(IMF),以及之后不久的关贸总协定(GATT后来发展成“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诞生。[27] 于是,货物和资本跨越国界自由流动的“经济全球化运动”由此开始,“政商合一”——政治为经济服务的模式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占据主导地位,尤其是在冷战结束后。

从英美的现代政教关系历史来看,宪政模式运行之后,政治和宗教在很长的时期里并没有分离,只是教会与政府之间进行了必要而正确的分离。如今,欧洲社会的政治与宗教的关系已经彻底分离,美国也正步其后尘,竭力将宗教信仰完全限制在私人范围内,导致基督教伦理在政治和社会中的影响节节败退,日渐萎缩。同时,西方世俗主义者和政治自由主义者强调“正义”是普世道德价值观的核心,努力用世俗的罗马-雅典文明来取代“公义与爱—公平正义与爱上帝爱人”伦理为核心的基督教文明。然而,根据查尔斯·皮尔斯(Charles Pierce)的哲学符号模型可推,“正义”属于第三存在,直接受到第二存在(伦理)的制约。也就是说,正义并非终极概念,需要关系性的定义,并因此导致“谁的正义”这样的问题。换而言之,正义属于道德概念,直接受到其上级概念——伦理的制约。简单地说,不同的伦理导致人们对正义的不同定义和理解,因此可以通过“正义”的理由捍卫权利,也可以通过“正义”的理由侵犯权利,尤其是在国家之间(不同种族、民族之间也是如此)。

正义的困境由来已久。伟大的理性在巨大的邪恶面前也会不知所措。追求伦理的苏格拉底是被雅典的“道德正义”毒杀的;耶稣是被罗马的“司法正义”钉死的。柏拉图迷茫了,没有答案;保罗忏悔了,找到了出路。如今欧美的罗马-希腊文明的复辟,已经并继续重复着历史性的失败怪圈,并因毁坏犹太-基督教文明而自食苦果。当西方世俗主义终于将基督教信仰-伦理文化彻底赶出政府、公立学校等社会公共领域,拒绝承认邪恶的存在,并幼稚地欢庆天下从此太平的时候,却视而不见这种以抵挡基督教的世俗理性文化为中心的复辟,导致了在过去100多年里许多史无前例的人造悲剧,包括两次世界大战。并且人们至今无法回答:当怎样有效避免二战时期德国和日本造成的历史悲剧重演?怎样有效避免2011年7月的挪威青少年遭集体屠杀的悲剧?以及最近(2012-12-14)美国康州的小学生遭集体屠杀的悲剧?人们又怎能忘记,二战后的纽伦堡审判中,一些纳粹分子高明的自我辩护,挑战了程序正义,令审判者们尴尬地强制执行司法正义。而挪威的法制和法治在判决那位凶手的时候,所作出的选择是尊敬程序正义而牺牲司法正义,无法两全。这种将世俗理性逼入死角的尴尬困境,迫使人们不断地问“为什么”却没有答案,然后希望尽快忘记。

面对这种困境,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迈克尔·桑德尔(Michael Sandel, 2009)在探讨社会正义的时候,试图找到一条理性的哲学出路;这无疑是正确的思路。他解释说,“正义”的意图在于保证人们美好的生活和全社会的共同美好,不仅仅是简单的正确分配东西,而是正确评估事物的方式(‟Justice is not only about the right way to distribute things. It is also about the right way to value things. ” )。接着,他又进一步说明,实现正义的方式在于培养公民的美德和对共同美好的思考(‟Justice involves cultivating virtue and reasoning about the common good” )。最后,他在结论中正确地指出,正义本身就具有论断性,这是无法逃避的(‟Justice is inescapably judgmental. ” )[28];因此政治要与道德相联。可以看出,似乎是出于朴素的伦理冲动,桑德尔意识到“正义”的概念背后至少需要有“美德和理性”的支撑。然而,他从“正义”的概念出发,始终没有走向伦理的区域,而是又匆匆回到“正义”,并且手忙脚乱地拿着“美好”、“共同美好”、“正确”、“美德”、“价值”,“道德”,这一堆同属第三存在的同级概念。于是,由于伦理概念的缺失,困境升级了。

同样,一些社会学家也在将注意力转向“公民权利”(权利)命题之后的为什么,从世俗理性逻辑的角度,来思考哲学和道德的支撑性影响。公民权利领域里的著名社会学家,本文开始就引用的那位玛格丽特·索默斯在其著作《公民身份的演化史》[29](2008)的前言中提到:“《美德背后》的作者,道德哲学家Alasdair Macintyre认为,所有的道德和政治哲学都预设了社会学。迄今为止,还没有任何关于权利(本身)的社会学。” (‟In After Virtue the moral philosopher Alasdair Macintyre suggests that all mor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presuppose a sociology. To this day there exists no such thing as a real sociology of rights. ” ) 同样,道德和政治哲学无法提供公民权利的终端理由,因此她也提出论断性的陈述:“公民身份就是一种获得权利的权利。”可见,因为伦理概念的缺失,索默斯也走不出第三存在的概念矩阵。权利本身的问题,不属于社会学的范畴,而是伦理学的范畴。理性是伟大的工具,但不是标准,只要诚实地遵守理性逻辑探索“正义”和“权利”,一定能够触及道德、伦理,最终来到宗教信仰意识形态范畴的面前,并面对基督教。

那么,怎样才能解决这种由于“伦理与道德的割裂”而导致的理性逻辑的困境呢?这也是尼采和萨特等人苦苦挣扎却没有突破的困境。首先,需要明白,在一个参照系统中,无法谈论另外一个参照系统中的事物(例如,在谈论一个茶杯是静止或运动,首先需要指定参照系统)。也就是说,如果不指定一种信仰意识形态体系或哲学体系作为参照平台,来约束捆绑这些道德概念,持不同信仰意识形态或哲学体系的人们就会争论不休。只有在同一种信仰意识形态或哲学的体系中,谈论这些道德概念才会有效率,并达成共识。因此,桑德尔完全可以在西方世俗信仰意识形态-哲学体系中谈论“正义”等道德概念,并提供方案。其次,由于桑德尔的体系中缺乏伦理概念的支撑,就导致道德范畴内的逻辑牵强无力,甚至短路。在这个体系中,国家主义、种族主义、民族主义、个人主义、集体主义、甚至共产主义,都容易引诱迷惑或挑战人们的道德逻辑标准。因此,急需建立“伦理为中心的思维模式”,来代替“道德为中心的思维模式”,并在社会中的个人和集体层面培养推广这种思维习惯。最后,必须要首先选择认为是正确的信仰意识形态体系-哲学,然后建立伦理体系作为“正义的标准”,最后才能谈“正义”的道德内容。作为个人,有权选择自己的信仰意识形态体系;作为建国者们,有权代表民众选择国家政治的信仰意识形态体系,并以宪法的方式维护这种体系。例如,美国的清教徒建国者们选择了基督教信仰意识形态体系及其政治哲学,但由于《独立宣言》中简单有神论的语言误导,就没有用宪法的方式清楚固定下来。

包括《独立宣言》在内的美国的立国政治哲学和宪政体系,几乎借鉴了英国伟大的基督徒学者约翰·洛克的基于基督教伦理的全套理论体系,涉及宪政制度、政府教会分离、公民权利,以及宗教容忍,都是从“上帝创造人人平等”这一基督教的神学命题出发。作为《独立宣言》 的主要起草人——自然神论者、罗马文明的杰出代表者杰弗逊(美国第三任总统),裁减了洛克的原装体系,忽视了经济财产方面的理论,并用“上帝”和“不言而喻”这样的语言,“忽悠”了善良的清教徒们,导致美国政教分离的程度,从开始就一直是模糊不清的。根据杰弗逊的《圣经》观和自然神论信仰,他所说的上帝,其实就是亚里斯多德的形而上哲学意义的上帝。这是非常巧妙的概念偷换。当时似乎只有后来成为杰弗逊的政敌的约翰·亚当斯——基督教文明的代表者,看出了其中的“猫腻”。这位美国的第一任副总统和第二任总统,他的观点很清楚:“我们的宪法是为持守道德的宗教人士所设立的,而对于不是这样的人民所组成的政府而言,是完全不济于事的。”[30] (‟Our constitution was made only for a moral and a religious people. It is wholly inadequate to the government of any other. ” ) 这里的“宗教人士”,在当时指的是基督徒。美国的政教关系模式,是西方和世界文明史中最先进的制度,但仍然有发展的空间。

此外,西方的宪政思路在最初形成的时候,其方向主要是限制国王和政府滥用权利,怎样保护公民权利。然而,基督教的神学认为国王和草民同样是罪人,都需要制约;面对上帝人人平等;受害方并不一定是正义的。如今西方文明经过300多年的努力终于限制了君王和政府的权利,却吃惊地发现人民的权利也需要限制,尤其是在面对国家(或民族)之间利益冲突的情况下。那些民主万能论者的假设是,人民和多数人总是正确的。但事实并非如此,民众可能通过暴力革命和民主制度而滥用参政权利,并集结成“可拉一党”,满足自己的权利欲和罪性(《圣经·民数记》第16章)。例如,以爱国和追求自由平等为口号的法国大革命、二战时期崇尚种族爱国主义的德国和日本法西斯、共产主义暴政的苏联-东欧-中国-朝鲜、当今中东茉莉花革命后一些国家的民主暴政,以及非洲一些国家的宪政公民—民主政府的集体腐败。因此,二战后联合国的建立和国际法-公约的制定发展,都是旨在保护超越国家公民权利概念的人权(这也是一个非常基督教的概念)。然而,事实上国际法是难以实现的,因为在将神权和王权去除之后,国家就被爱国主义神化,公民就被民主制度神化,成为最高的权威。这又是一个怪圈。

西方延续始于19世纪的现代主义思想运动的反基督教的世俗 无神论的信仰意识形态,借着怀疑主义和世俗存在主义的哲学(标志性口号:上帝死了),在整个20世纪横行霸道,并在1960-1970年代的西方达到高潮进入后现代主义-相对主义(postmodernism-relativism)时期,如今已经在欧洲大获全胜,且正在美国挺进。这个时代的特点是,人们不再相信有绝对的真理,甚至不相信有真理,因为一切都是相对的;大声宣告美与丑、善与恶之间的对立消失,甚至不相信邪恶的存在;心理学、精神病学和大脑科学解释并定论所有人类的行为现象,精英和民众都盲目崇尚多元主义。这种可怕愚昧的哲学思潮席卷学术界、政界和社会其它公共领域,形成不可挑战的政治正确的偶像。然而,2011年挪威于特岛和2012年美国纽敦镇的邪恶而恐怖的枪声,标志着后现代主义在西方已经破产。

当欧洲人抛弃了基督教的信仰及其伦理文化,在政府与教会分离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了政教(政治与基督教)的彻底分离、教育世俗化,就将人民和祖国神化,或将欧洲共同体神化。反基督教的世俗和自由主义势力,还在1960年代后的欧洲通过在社会政治文化中提倡和实践信仰文化的多元主义,大量移入非基督教文化的外国群体,并在公共教育中灌输这一信仰意识形态。然而,这是一项失败的实验。短短的几十年,伊斯兰教社会力量就在英法等国崛起,导致欧洲传统文明一元主导的格局被打破。尤其是穆斯林社区对伊斯兰教伦理和教法的强硬推广,以及穆斯林人口比例的迅速增加,就对欧洲世俗自由主义信仰意识形态中的“普世价值观”(例如,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产生了强有力的挑战。尽管不愿意承认,欧洲的精英们和民众应当开始意识到,即使是西方反基督教的世俗价值观,也有基督教文化洗礼的印记,因此并不是其它非基督教文化和信仰意识形态都会承认的“普世价值”。这样看来,美国的911悲剧和英法德等穆斯林社区对欧洲文明的挑战,标准着多元主义在西方已经破产。

可见,世俗后现代主义-相对主义和以不同信仰为基础的多元文明主义,在西方通过人口比例的变化和民主制度,悄悄成为推翻既定一元主导文化而建立新一元主导文化的平台,因此是一个无法静止和平衡的过程。信仰多元主义秩序的理想只能在世界范围内,由不同国家之间的和平共处来实现,但超越国家界限的信仰文明的扩张和国家利益至上所导致的冲突,让这样的局面难以在长时间范围内和(或)大面积地实现。

如今,在西方社会中的基督教社区严重缩小和后现代主义-多元信仰文化崛起的情况下,反基督教的世俗和自由主义通过民主的方式占据上峰,并逐渐通过新法律的制定,演化成为公开反对和压制基督教信仰文化对社会的合法影响。这种现实还导致民主制度会成为微弱多数的一半公民统治另一半公民甚至强加于令微弱少数群体良心不安的信仰意识形态,而且是通过社会文化中的政治正确和国家法治的冠冕堂皇,从而将宪政掳到罗马,将民主劫持到雅典。

令人鼓舞的是,一些寻求真理的学者已经开始抛弃后现代主义,并反思信仰多元文化(多元文明)的困境和基于这种文化环境的民主制度的失灵和尴尬。

基督教与政治的关系,直接影响西方式宪政的运行质量和效率。西方的尤其是欧洲的政教分离关系,由于反对基督教信仰及其伦理为主旋律的世俗信仰意识形态及其道德体系的不断得胜,如今已经沦为压制基督教影响社会的公开手段,因此完全不适合中国教会和社会的发展现状。这种剪不断理还乱的政教关系模式,也是如今中国教会和基督徒普遍不予认可的。


注释:

[22] 沈阳:《正义一元论:从民情到法政》(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第79页。

[23] Robert D. Woodberry, “Reclaiming the M-Word, the Legacy of Missions in Nonwestern Societies,” The Review of Faith & International Affairs (Spring 2006), 8.

[24] 参看William Lloyd Garrison在波士顿公园街教会的布道:“I call upon the ambassadors of Christ everywhere to make known this proclamation: ‘Thus saith the Lord God of the Africans, Let this people go, that they may serve me.’”http://www.parkstreet.org/garrison_address

[25] Robert N. Bellah, Richard Madsen, William M. Sullivan, Ann Swidler and Steven M. Tipton, The Good Society (New York: Vintage Books, 1991), 180.

[26] Sandel, 262.

[27] Korten, David C. “The Failures of Bretton Woods,” in Jerry Mander and Edward Goldsmith, eds., The Case Against the Global Economy: and for a Turn toward the Local (San Francisco: Sierra Club Books, 1996), 20-22.

[28] Michael J. Sandel, Justice: What is the right thing to do? (New York: Farrar, Straus and Giroux, 2010), 260-261.

[29] Margret R. Somers, Genealogies of Citizenship: Market, Statelessness, and the Right to Have Right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8).

[30] “The Public Church”, The Good Society,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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