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光:让社会团体更独立自主一些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822 次 更新时间:2008-07-17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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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光 (进入专栏)  

(一)

《报刊文摘》8月8日摘载《北方晨报》7月27日报道,鞍山市总工会今年下半年将推进基层工会主席专职化、职业化,以提高基层工会的维权能力。为此,将“在大中型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直接选派工会主席,进行工会主席职业化试点。在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市推广。这样,基层工会,特别是非公企业工会主席将不再端‘老板’的饭碗,不会维权和不敢维权的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鞍山市总工会探索如何提高基层工会维权能力的努力是应该肯定的,但这个做法是否恰当,我认为还可以商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条规定,工会组织“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我认为,是否能够“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衡量一个基层工会成熟程度的主要标志。党政机关对工会的领导,各级工会对基层工会的领导,都应该以有利于“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准则。派遣党政干部到企业去充当工会主席,恐怕未必有助于基层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也不一定能够实现提高维权能力的初衷。因为这些工会主席不再端“老板”的饭碗,却要端党政机关或上级工会的饭碗,他今后的升迁待遇,都要看派遣他的领导人的脸色,遇事要向派遣单位联系请示,这样势必削弱基层工会的独立性,“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就谈不上了。在维权问题上,工会主席不再端老板的饭碗,固然可以改变因怕得罪老板而不敢维权的状况,但另一方面,他既然不在企业拿工资,那么,企业的盛衰枯荣就和他个人利益无关,他和企业职工即工会会员便没有共同的物质基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实际上是维护别人的权益,与他个人无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也就缺乏个人利益的动力。不像从职工中推选出来的工会主席,端的既是老板的饭碗,企业的盛衰关连着自己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和职工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维护职工的权益就是维护自己的权益;与外来的工会主席相比,多了一层个人利益的动力。因此,不论是对于保证基层工会的独立自主,还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从企业外面派进工会主席,恐怕是利少弊多,值得考虑。

在工会的历史上,基层工会干部是从外面选派,还是在职工中推选,在五十年代初就有过争论。1951年12月全国总工会党组扩大会议批判当时的全总主席李立三,提出三大罪状:工作方针上的经济主义;同党的关系上的工团主义;具体工作上的主观主义。其中第二条工团主义,就包括他强调肃清“委派制度”,反对继续从外面派干部到企业里担任工会职务。实际上这三大罪状里都隐含着李立三的思想倾向——主张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现在的《工会法》能够写上“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尽管还带有好多前提条件(《工会法》第四条全文是:“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活动的根本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对“独立自主”形成很大的限制,但它毕竟已经写入《工会法》。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拓展工会独立自主的程度。迄今为止,作为全国最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各级产业工会、地方工会,都是半官方的机构,这就很难有效地承担起现代社会赋予社会团体的历史使命。工会只有朝独立自主的方向发展,才能满足未来社会的发展需要。鞍山市的做法,不能说是符合于这个方向的。

(二)

“独立自主”不仅是工会组织的发展方向,也应该是一切群众组织、社会团体都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社会团体是否能够做到独立自主,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公民社会的发育水平。目前我国社会团体数以万计,但相当多数属于半官方性质,干部由国家委派,经费由政府支持,活动受官方限制,完全谈不上独立自主。至于其他各种各样的民间组织,或为财力所限,或受权力制约,作到独立自主很不容易。难得的是有不少民间组织在处境艰难的情况下,仍然秉持自己的理想,独立自主地为社会作出贡献。例如,近几年来,全国各地成立了许多“绿色”环保组织,很多民间人士,怀着宗教家的虔敬和热忱,积极投入保护湿地和濒危动植物、监督环境污染等工作,有的还到学校、社区进行环保宣传和教育,锲而不舍,令人敬佩。在社会的这个特定领域,绿色组织发挥了政府和企业都难以企及的作用,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公民社会的发育,都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在民间的社会团体中,发展态势最好的是行业协会,这不是偶然的。首先,他们的财力有保证,具有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的物质基础;其次,协会成员有着发展生产、振兴企业的共同愿望,这可以成为推进工作的经济动力;第三,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形势,为他们创造了有利的活动条件;第四,社会对发展民有经济的需要,提供了可以自由驰骋的广阔天地。从行业协会发展的短暂历史来看,各地行业协会初起时多得力于有关政府部门的帮助扶持,因而不少都具有半官方的色彩。民有经济的发展壮大,有力地促进了行业协会的独立自主意识,行业协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的必要性也随之凸现。因此,近来有些地方政府采取措施,使行业协会与地方政府脱钩。例如,深圳市有行业协会146家,其中约有三分之一的协会副秘书长以上职务由党政机关的公职人员兼任。2004年12月28日,深圳市委市政府批准发布《深圳市行业协会民间化工作实施方案》,将在行业协会任职的110名公职人员和各类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一律撤出行业协会,协会建立独立的财务账号,实现人、财、物的独立。 接着,今年6月又颁布《深圳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这个暂行办法虽然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对如何保证行业协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它规范了行业协会的组织、职能和活动原则,有助于行业协会在法律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深圳实施行业协会民间化的办法是否具有普遍意义?我认为,党政机关逐步退出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实现社会团体的人财物独立,是社会团体得以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的根本保证,也是发育公民社会的有效措施。对于社会团体来说,切断与政府的人财物的联系,摆脱受政府控制的物质条件,也就有了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的基础。我十分希望这个发展趋势能够不断扩展延伸,一旦社会团体都能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民社会也就趋于成熟了。

最令人遗憾的是,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至今没有自己的组织。目前三农问题十分严峻,很多地方民怨沸腾。如果有了农民组织,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纾缓社会的不稳定不和谐状态。为什么当政者见不及此呢?

200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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