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礼庭:论哈耶克与凯恩斯、罗尔斯理论分歧的症结

——读韦森《哈耶克与凯恩斯的论战》和周濂《哈耶克与罗尔斯论社会正义》的感悟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179 次 更新时间:2014-12-17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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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礼庭  

二十世纪中叶国际经济学界爆发的凯恩斯和哈耶克的论战可谓是世纪之争,至今还没有定论。至于哈耶克和罗尔斯之间的分歧,虽然在影响力、关注度、学术价值的重要性等方面没有前者的争论大,但是它也确实涉及到当代经济理论的核心问题。本文就是借助韦森《哈耶克与凯恩斯的论战》系列文章【1】和周濂《哈耶克与罗尔斯论社会正义》【2】两位大师的论点,来论述自己对这经济学上两大分歧的粗浅理解。

一、市场经济周期性经济萧条的深层根源是什么?

我个人认为,哈耶克与凯恩斯、罗尔斯两人分歧的症结就在于:他们三人,尤其是哈耶克,没有认识到市场经济具有无法通过自身自发、自然的调节而弥补和恢复的永久性“缺陷”,我在早前的文章中称它为“市场经济的先天性缺陷”:“经济学家刘易斯曾经提出劳动力价格‘拐点’的理论。在大多数相对完整的市场体系中,在劳动力饱和的‘拐点’到来以前,劳动力市场上存在着劳动力‘供给过剩的刚性’,一旦‘拐点’到来,就会因工资的上升,使资本外流追逐更廉价的劳动力。这就决定了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交易不可能是公平的,过剩劳动力的工资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低于客观实际的劳动生产率和劳动成果的,还因为劳动者面对‘生存的迫协’,不可能拒绝这种不合理的低工资。这样的结果就是:第一,劳动力市场上的交易,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可能是真正地自由、自主、自愿的;第二,市场经济的看不见的手不可能自动、自然地通过市场固有的调节作用——通过过剩的劳动力的价格(工资)趋低来减少劳动力供给,重新实现供求平衡,使价格(工资)恢复到合理的区间,自动、自然地实现新的供求均衡。我们拿市场经济的价格模型来分析,如果我们承认劳动力市场的价格均衡,即劳动力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的交点在——边际资本收益等于边际劳动力成本。(假设设备等其它不变资本在生产过程中有剩余。)那么在劳动力过剩的市场环境下的这种价格均衡的结果:不但劳动力价格,即工资水平是在客观的劳动生产率的水平之下的均衡,而且投资量也随着劳动力边际成本不合理地偏低而大于正常量。(因产生更大量的供给而引发生产过剩危机。)…… 所有这些不可能自发、自然恢复的市场缺陷,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弊端:一是严重影响和遏止了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能动性。二是劳动者的贫困制约了他们及其子女接受教育和再教育的经济能力和教育程度,从而进一步制约了劳动者综合素质和劳动能力的提高,并因此而制约了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和劳动生产率的进一步提高。而相对来说,全员劳动力综合素质是决定国民经济发展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最重要的决定因素。三是制约和遏止了消费需求的发展,加剧了“边际消费倾向递减”的市场规律。并进一步造成了纯粹的市场经济中必然具有的那种总需求不足的周期性生产过剩危机。四是长期的资本非正常的超额利润,就会培育和产生大企业的垄断。”【3】

如果凯恩斯已经认识到:“经济体内的物价是否稳定与经济是否均衡,取决于投资与储蓄是否相等,而投资与储蓄是否相等,又取决于市场利率与自然利率是否一致。凯恩斯还相信,储蓄与投资的背离,是当时英国持续了十几年的经济萧条——常被人们称作为‘英国病’——主要原因。”【4】 哈耶克还坚持指责凯恩斯:“他忽略了更深层的‘真实’现象,使他不能对大萧条更深层原因给出一个令人满意的解释”。【5】那么,我认为造成经济周期性萧条的“市场利率与自然利率的背离”和“储蓄与投资的背离”的根源和“更深层的‘真实’现象”,就是市场经济“无法”自动消除、弥补的上述“市场缺陷”而自动、自发地恢复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均衡。所以,哈耶克“把捍卫市场的自生自发特征等同于捍卫经济自由,进而将捍卫经济自由等同于捍卫个人自由。”【6】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正是市场经济的这种先天性缺陷,非常充分地论证了虽然市场经济是有效的、甚至是高效的,但市场经济不是万能的!正是哈耶克主张的在纯粹、自发、自然的市场经济中固有缺陷造成了劳动力工资(价格)长期、甚至永久地低于客观的劳动生产率和劳动成果,才通过贫富二极分化而引发了消费水平的长期低迷(因边际消费倾向递减的原理),从而进一步引发了“市场利率与自然利率的背离”和“储蓄与投资的背离”,才使凯恩斯认定在纯粹、自发、自然的市场经济中“周期性经济萧条”不可避免。

结论就是,如果哈耶克及其追随者不能有效地依靠纯粹的、自发、自然的市场机制解除全球化大背景下,全世界劳动力刚性过剩的市场缺陷,从而进一步引发了“市场利率与自然利率的背离”和“储蓄与投资的背离”根源,那么就等于承认了市场经济存在着必须政府人为调节和弥补的“先天性缺陷”!

二、应如何来应对这种市场经济“先天性缺陷”引发的“周期性经济萧条”。

对于这个问题,哈耶克的观点非常明白:“现代市场经济中商业周期的主要原因是货币供给扩张和信用货币的过度膨胀。因此,如果通过增加货币供给和信用膨胀的办法来‘创造人为的需求,那就一定意味着一部分可用资源被引导至错误的方向,并使一种决定和持久性的调整再一次受到阻滞。即使闲置资源的吸收因此而加速,也只等于播下了新纷扰和新危机的种子。因此,如果要长期地动员一切可用的资源,唯一的办法不是采取人为的刺激--无论在危机时期还是在危机之后都一样--而是让时间去完成一个持久的治疗……。’哈耶克认为,‘我们或许可以用及时阻止扩张的办法来避免一次经济危机,不过危机一旦发生,在它未自行消失之前,我们是无法摆脱它的’。由此哈耶克相信,除非为了保持中性货币所必要的限度之外,货币量的任何变动都是有害的。在《价格与生产》讲演中,哈耶克最后认为,‘虽然我相信经济萧条不断重复出现只能用我们的货币制度的运作来解释,但是我并不相信用这个方法能够解释每一次经济停滞’。最后哈耶克得出结论说:‘如果相信我们总能用货币政策把工业波动完全消灭,这或许只是一个幻想’。”【7】

哈耶克的观点非常明白:“危机一旦发生,在它未自行消失之前,我们是无法摆脱它的”,也就是人类对市场经济的固有缺陷造成的周期性经济萧条的危害只能“默默承受”,任何人为的政府调节不但“只是一种幻想”,而且必定“都是有害的”!

显而易见的道理是我们必须质问:如果人为地使“工业波动完全消灭”确实是幻想,那么到底能不能做到相对“解缓”和“缩小” “波动”呢?有什么理由可以认定“任何”人为的政策结果都“不可能实现”“解缓”和“缩小” “波动”,或者是在长期内“一定会”“加剧”这种“波动”?同样的道理,如果纯粹自发、自然的市场经济必然会产生“市场利率与自然利率的背离”和“储蓄和投资的背离” 所引发的“经济波动”,那么有什么理由可以认定“创造人为的需求”,就“一定会”使“一部分可用资源被引导至错误的方向”?其中的必然性何在?

结论就是:我自信地认为,哈耶克及其追随者不至于否认和反对在微观经济领域,人们,主要是企业家“必须”对市场的波动作出“理性的”判断,以便更好地采取“措施”来适应市场的“变化”。甚至可以这么说,正是消费者和企业家根据周期性经济波动的事实及其对未来经济形势的预期而做出的应对措施,才是哈耶克主张的市场自发、自然地恢复均衡的动力。那么有什么理由可以确定,在宏观经济领域,金融家就“一定不能”对市场变化作出“理性的判断”,而采取一定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来应对这种市场的周期性变化呢?有什么理由可以确定,人类的理性判断和实践能力只能局限于“微观经济”领域,而一定不能适用于“宏观经济”领域呢?

正因为此,凯恩斯才会认定:“在自由放任的条件下,除非投资市场的心理状态使自己做出毫无理由这样做的巨大逆转,要想避免就业量的剧烈波动是不可能的。我的结论是:安排现行体制下投资的责任绝不能被置放在私人手中”。【8】“有鉴于资本边际效率日益为甚的下降,我支持旨在由社会控制投资量的政策;而与此同时,我也支持各种提高消费倾向的所有政策。其原因在于,在现有消费倾向下,不论我们对投资采取任何措施,想维持充分就业均是不可能的。因而,存在着用两种政策同时操作的空间--既促进投资,同时又促进消费。”【9】

关于促进投资的政府宏观调控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来说,其一,决定货币投放量和利率水平,应该是政府无法逃避的职责。虽然利率可以完全由市场自发、自然地来决定,但如前所述,因为市场缺陷的客观存在,因长期存在的劳动力工资低于客观劳动生产率必然造成消费萎缩,这就决定了自然利率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不能满足市场均衡和充分就业的客观要求,更不要说政府必须人为地确定适当的货币投放量,这是任何政府都必须面对的、无法逃避职责。其二, 如果我们承认储蓄超过投资(这是储蓄背离投资的多数情况。)是经济动荡的根源,那么哈耶克有什么理由可以认定积极财政政策的“人为刺激投资,必然使其超过即时储蓄,可能会引致生产的真实结构的非均衡,最后迟早迟晚导致一个猛烈的回跌”呢?这种理由实在是牵强。因为“刺激投资”并不“一定会”使“投资超过储蓄”,凯恩斯的目标是:使“投资和储蓄相符合”,至于能否做到,那是另外的一个问题。只要政府的调节人为的决策,都必然会犯错误,除了上帝,绝对不犯错误的人是不存在的,但上帝不是人,是神,是人就必定会犯错误。

所以,争论的焦点并不是要不要“刺激投资”的问题,“刺激投资”是市场缺陷引发的消费萎缩造成的“消费背离投资”的客观需求。真正的实质性问题是“刺激投资”的“失误率”及其“损失率”相对于“市场自发产生的储蓄和投资的背离及其自然恢复”的损失,哪个危害性更大、或者说哪个损失较小。这是一个“两害相遇选其轻”的问题。哲学的结论就是,人类的实践理性,决定了人类绝对不能“因噎废食”,不能为了避免犯错误就放弃人类理性实践的努力。

就拿近期美国引发的次贷危机来分析,哈耶克的追随者认定是美联储的政策错误才造成了次贷危机。但寻根究底,应该是金融资本的贪婪,才是把政府的住房政策推向了极端。准确地说,这种金融资本的贪婪,是市场经济机制的内在因素,甚至也可以说是推动市场运作和社会发展的动力之一。确实可以说是美联储的政策错误,才没有有效实现原本应该把这种金融资本的贪婪调节和控制在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的适当范围内的目标,美联储政策的结果却是助长了这种贪婪,才引发次贷危机。但不可否认的另一个事实是,同样是美联储格林斯潘的政策调节,实现了美国经济长达18年的持续繁荣。结论就是,如果美国人民要想争取持续繁荣的发展过程,就必须甘冒美联储犯错误引发次贷危机式的风险。其次是,如果取缔美联储的一切调节政策——假设真能做到的话——完全有可能如20世纪三十年代那样,因为上述市场缺陷的存在,使经济危机爆发得更早、规模更大!

三、计量人们社会贡献和收入分配的标准是什么?

“哈耶克和罗尔斯同在广义的自由主义传统中工作,原则上都会认可如下的一般性判断:‘个体应该自由地追求他们自己的美好生活的观念,而政府的只能就是提供便利者,’(Arthur,2014)……”【10】但是,支配人们“自由的追求”行为的到底是什么因素、或者应该是什么因素?“哈耶克认为存在着两种类型的秩序,一种是‘受目的支配的’(teleocratic)秩序,其主要特征是用同一个目的等级序列来约束所有社会成员,这种秩序必定是一种人造的秩序或者‘组织’(taxis),另一种则是‘受规则支配的’(nomocratic)秩序,也即自生自发的秩序(kosmos),对此哈耶克以‘社会’命名之。” (哈耶克,2003,第20页)【11】

在这里,哈耶克认为人们对“正义”的“自由的追求”应该受“规则支配”,而且是应该受自发形成的规则支配,也就是哈耶克著名“自发秩序”的理念。但是我们必须追问的是:所谓“自发的”规则和秩序从何而来?难道真的都是完全、彻底地由“偶然因素”决定的吗?记得有位哲人(名字忘了)曾经说过:历史是偶然性和必然性神奇结合的产物。如果历史真的并不是在一片馄饨中“完全”由偶然的事物所决定的,历史发展确实存在着某种必然的因素,或者说是必然趋势的话,那么这种必然的因素和趋势具体又是什么呢?毫无疑问,哈耶克及其自由主义理论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批判和否定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发展规律论”,如果人类历史发展确实不存在什么客观的规律,那么是否存在着某种“既定的趋势”呢?

哈耶克认为“正义的追求与自生自发的秩序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哈耶克说:‘从历史上看,正是对正义的追求,才使得一般性规则系统得以生成和演化,而这个规则系统反过来又成了日益发展的自生自发秩序的基础和维护者。’” (哈耶克,2000a,第2卷,第82页)【12】在这里哈耶克承认除了偶然性之外,历史发展确实存在着某种必然的因素,哈耶克的答案就是“个人”“对正义的追求”才形成了“自发秩序”及其“一般性规则”,同时也成为社会发展的动力。但重要的是,我们必须追问所谓“正义”的真正含义又是什么?

无论是罗尔斯还是哈耶克,不能自圆其说的要害就是——没有树立,或者是无法界定社会贡献和分配标准。没有一个能够清晰明了地界定的标准,就不可能存在自圆其说的社会分配理论。对哈耶克来说,正因为没有确切地界定社会贡献和分配的标准,而且认为“每个个人的处境都是由许多其他人的行动造成的一种综合性结果”,(哈耶克,2000a,第2卷,第50页) 【13】认为“‘社会正义’、‘分配正义’这样的术语甚至不是所谓的范畴错误,而就是毫无意义的胡话。” 【14】哈耶克反对的是“政府”以 “社会正义”为目的有组织的行为异化为为利益集团谋利益结果,但并不反对和否认“个人”在规范程序下对正义的追求,并认为这是形成“自发秩序”和社会发展的动力。所以哈耶克才把社会分配的决定权交给了纯粹的、自发、自然的市场。但如前所述,市场是存在着固有的缺陷的,而这种市场固有的缺陷正是通过劳动力价格的扭曲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隐患、弊端和危机。而关于界定社会贡献和分配的标准,“罗尔斯对此的回应是:社会不像社团(association),故没有宗旨或目标可言,因此无从界定‘贡献’。”【15】

但我的观点非常明确:人类共同的正义观,即界定社会贡献和分配的标准就是——最大限度地满足每个人和一切人的生存、幸福和自由发展的需求。——也就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既定趋势!人一生下来就面临为生存和个人幸福而拼搏的宿命,一旦实现了物质和精神的幸福,就立即进入一种以财富创造和社会贡献为目标的“自由发展”的境界。这种以人类社会发展既定趋势所定义的人类共同的“正义”观,并不仅仅是社会领域的学说,而是建立在生物科学及其进化论、人类的实践性及其理性实践能力的基础上的,同样也是以人的本性和本能为基础的。正因为全人类的、全世界各民族基本的人性和本能是相同的,都是“理性地自私”。所以,在这种基本相同的人性和本能的制约和规范下,从人类进化开始,全世界各国的历史纵然千差万别,但都走过了基本相同的历史发展道路:旧石器时代→新石器时代→青铜器时代→铁器时代→农业和畜牧业时代→手工业时代→工业化市场经济时代→信息化时代→全球化时代。仔细考察这一人类共同的历史进程,非常明显地就是沿着“不断地满足每个人和一切人的生存、幸福和自由发展的需求”的路径发展的,人类历史的每一步发展,都是更有效地实现了更大范围地、更高程度地“满足每个人和一切人的生存、幸福和自由发展的需求”!拿罗尔斯的话来表达就是:“社会必须如此分配它的满足手段——无论是权利、义务,还是机会、特权、或者各种形式的财富,以便达到可能产生的最大值”【16】“把善定义为理性欲望的满足……不管什么样的环境因素,只要他将达到个人理想欲望的最大满足,它就构成社会合作的恰当条件。”【17】“一个社会,当它的制度最大限度地增加满足的净余额时,这个社会就是安排恰当的。”【18】我理解的罗尔斯所定义的“理性满足”“权利、义务、机会、特权、各种形式的财富”的“净余额”的“最大值”,就应该是我上面说的“最大限度地满足每个人和一切人的生存、幸福和自由发展的需求”!

如果我们承认“最大限度地满足每个人和一切人的生存、幸福和自由发展的需求。”就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趋势和目标,是人类社会的最大“正义”,也就是所谓的“普世价值”,当然也是人类“自发秩序”形成的内在机制和动力,那么我们也就理所当然地应该以此作为标准来评判和界定人们的社会“贡献”,并以“贡献”量的大小作为社会分配的标准!这个标准,同样也可以说是市场经济的分配标准,也就是必须通过市场经济“正确和公平的程序”确认的“社会贡献”,才是获得合理收入的标准。

四、如何来贯彻执行这种以人类“正义”定义的社会分配标准?

“哈耶克认为,对‘自由主义的正义观念’而言,‘真正重要的乃是竞争得以展开的方式,而不是竞争的结果’。(哈耶克,2000a,第2卷,第59页)”【19】但哈耶克认为:“自生自发秩序在处理正义问题时完全满足‘纯粹程序正义’的主要特征:‘不存在判定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而是存在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这种程序若被人们恰当地遵守,其结果也会是正确的或公平的,而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一些什么样的结果。’ (Rawls,1999,p75)” 【20】

在这里,哈耶克认为对“正义”而言,真正重要的是“竞争”,而这种“竞争”,不但主要是“市场的竞争”,而且必须是“公平的竞争”,而这种所谓竞争的“公平性”,又必须体现在竞争得以展开的“方式”,即“公平的程序”,也就是所谓“纯粹程序正义”。而恰恰是这种“纯粹程序正义”客观要求市场交易必须自由、自主、自愿,必须彻底排除包括“权力干涉”在内的任何力量的干涉,并以此来保障交易“价格的公正”。如果受到外来力量的干涉,交易价格“不公正”的话,那么所谓的“程序公正”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就不复存在!再往上推理的话,所谓“自发秩序”和历史发展的进程也将遭到扭曲!

那么怎样的价格才是“公平、公正的价格” 呢?现代经济学的共识应该是“在供求均衡环境中通过市场自由、自然、公平竞争产生的价格,才是‘公平、公正的价格’”!那么造成价格“不公正”的干涉因素,除了 “权力干涉”等等市场之外的因素之外,不可否认的事实是还存在着市场的“内在因素”,就是在供求不均衡的情况下,同样会产生“不公正的价格”。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市场会自发、自然地通过这种“偏离公正的‘价格’”产生的“利益变化”来激励和调节供求,使供求自发、自然地恢复均衡,从而进一步使价格恢复“公平、公正”。但在市场经济中只有一个“例外”,就是在劳动力市场上,纯粹的、自动、自发的市场调节机制是“失灵的”!如上所述:“因为劳动者面对‘生存的迫协’,不可能拒绝这种不合理的低工资。这样的结果就是:第一,劳动力市场上的交易,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可能是真正地自由、自主、自愿的;第二,市场经济的看不见的手‘不可能’自动、自然地通过市场固有的调节作用——通过过剩的劳动力的价格(工资)趋低来减少劳动力供给,重新实现供求平衡,使价格(工资)恢复到合理的区间,自动、自然地实现新的供求均衡。”【3】

这就有效地、直接地“证伪”了哈耶克依靠纯粹的市场机制来实现他自己认定的“自发秩序”,并进一步自发、自然地实现以“价格公正”为基础的“程序公正”的理论观点!正是这种市场固有的“先天性缺陷”,才是市场“必需”政府调节的证明和依据!

但同样的道理,这种针对市场固有缺陷的政府调节同样必须“在市场范围内”、“按市场的客观需求” 来调节,也就是这种政府调节仅仅局限于“对市场固有缺陷的弥补”!,我们可以用中国古代哲学家老子的思想来解释这种针对市场缺陷的“政府调节”:如果我们把老子的“无为而治”理解为“无为、无不为”:人的行为不应该超越宇宙之道、自然之道和人生之道,即在“道”之外应该“无为”,;但凡是符合宇宙之道、自然之道和人生之道的行为,却应该积极有为,即所谓的“无不为”。那么政府对市场缺陷的弥补、促进和完善可以积极有为,也就是所谓的“无不为”,但绝对不能超越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就是不能按政府意志来随意干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对“市场机制客观需求”之外的行为,政府必须绝对“无为”。

结论就是:政府的宏观调控,主要地是针对市场固有缺陷的收入调控,既是必不可少的,又是必须受到市场规范、不能超越市场客观需求的。

五、政府应该如何来调节收入,按什么标准来调节收入?政府调节收入到底有没有具体“可操作”的依据和标准?

所谓“可操作”的标准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应该由谁来做收入调节,尤其是“二次调节”的“判官”?答案很简单,就因为调节的标准是“‘每个人’和‘一切人’的生存、幸福和自由发展”,那么,理所当然地应该由“每个人”和“一切人”来做判官,来决定!显而易见的道理就应该是由全民普选产生的“民主政府”来决策!而恰恰正是这种民主宪政的原则,既和马克思主义的“按劳分配”划清了界限,同时也证明了民主宪政是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辅助条件和辅助制度!

所谓“可操作” 的标准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就因为分配的标准是“‘每个人’和‘一切人’的生存、幸福和自由发展”,那么就使区别于绝对平等的“共同富裕” 理所当然地成为政府调节收入的第二大原则。拿罗尔斯的话来表达就是:“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的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21】“社会基本结构要以在先的原则所要求的平等的自由的方式,来安排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 【22】

这种“共同富裕”的价值观,不仅在于罗尔斯主张的“就是如何通过确立一种正义的制度以使生活其间的每一个自由平等的道德人都能过上有价值的人生。”【23】更重要的是,共同富裕通过促进社会全员受教育程度的提高,而有效地提高和完善了社会全员的综合素质和劳动能力,恰恰是这一点,才是国际竞争和社会发展最重要的决定因素!哈耶克曾经强调:“将某种相同且平均的标准强加给所有的人,无疑是使一个社会处于静止且不发展之状态的最为有效的手段,或者只允许最富成就者享有略高于平均数的标准,无疑亦是延缓进步速度的最为有效的手段。”【24】如果我们承认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不是绝对的,任何真理都必然有一个其适合的条件和环境的限制。那么我们就必须承认,贫富差距同样也必然应该具有一个适当限度和范围。在这理哈耶克仅仅指出了过于平均的贫富差距“无疑亦是延缓进步速度的最为有效的手段”。这是因为它遏制了社会精英,或者说强者开拓创新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同样的道理,过于悬殊的贫富差距,也会通过遏制大众进步、遏制大众向精英和强者跟进的步伐;以及遏制从民众中培育、产生新的精英的能力而影响社会发展的整体效率,而且也会因此而造成遏制精英和强者进一步开拓和创新的阻力。

那么何谓共同富裕?共同富裕的标准又是什么?现代经济学给出了计量贫富差距程度的科学方法,就是“基尼指数”。也就提供了确定适当的、科学的贫富差距的程度和范围的依据。在通常情况下,大多数经济学家不会反对基尼指数应该控制在0.25至0.35之间,这是贫富差距相对来说比较恰当的程度和范围,也可以说是“共同富裕”定义的范围。在这个范围内,既能够满足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应该、也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劳动生产率和劳动成果的市场公平竞争的要求,也能够满足资本取得合理利润的市场公平竞争的另一个要求,更是能够满足罗尔斯:(不平等的)分配应该能够同时满足“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5】的原则。

在这个社会分配的标准和原则之下,在社会初次分配中,就应该通过制度和法律,当然包括政府的收入调节政策,来支持和鼓励劳动者自由、自主、自愿地组建工会,尽量消除单一劳动力面对强大的、同样永久性紧缺的“物化资本”而产生的不公平竞争。并支持工会参与的劳资间公平竞争和工资谈判,依靠集体的力量来弥补劳动力过剩的竞争弱势,以便尽可能地营造劳动力市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以便促使工资尽可能地符合劳动生产率和劳动成果!但是工会的职责和功效,也是仅此而已,“绝对不能”如哈耶克谴责的那样,以强制的手段来使工会的功效产生“异化”,走向自由、自主、自觉的市场经济原则的反面,成为对市场的强制性干涉!甚至哈耶克所说“逐渐转变成一种服务于有组织的利益集团联盟的全权性体制”(a totalitarian system)。(哈耶克,2000a,第一卷,第2页)【26】只要通过工会运作实现的工资水平确实更接近和符合劳动生产率和劳动成果,而不是偏离这一标准,那么这种工会的功效就可以认定为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但问题的另一方面是,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及其它著作所列举的反对自由组建工会的理由是牵强的。如果资本可以通过“股份制”的联合来增强竞争力,那么有什么理由一定要取消劳动者联合起来,依靠集体的力量来增强竞争力呢?请恕我直言,哈耶克文章中指责和反对工会的大多数理由,都是工会“不完善”的结果,而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证明工会“不应该存在”!

虽然市场经济不可能存在“工资符合客观劳动生产率”的精细标准,但大致范围就应该是把基尼指数控制在0.25至0.35之间:当基尼指数低于,或者接近0.25时,政府就应该出台遏制工会提高工资要求和能力的政策;当基尼指数高于,或者接近0.35时,政府就应出台该鼓励和支持工会提高工资要求和能力的政策。虽然制度和法律是不允许随机变化的,但政府的政策应该是具有灵活性的。对工会来说,其职责就是有效消除劳动力刚性过剩的竞争弱势,以便实现劳资之间相对公平的竞争。工会的这种机制和功效,从本质上说,仅仅是对市场经济固有的“先天性缺陷”的修正和弥补,是对市场的调节机制和市场功效的促进,是对“纯粹程序正义”的完善,而不是什么对市场竞争“结果”的干涉!

那么“二次分配” 和福利的调节程度应该有多大?比如对富人征税来搞福利,最佳税率应该在什么水平呢?所谓的“帕累托最优”应该建立在罗尔斯 “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5】的原则上,应该建立在收入的“比例”和“基尼指数”概念上,而不应该是绝对数上的,就是不能把它们歪曲理解为“只要社会中受益最少者增加‘1元’收入”,就是所谓的“有利”、就可以允许强势群体的收入增加“成千上万元”!科学的理解应该是:比如通过累进税制和工会的力量来减少富人的收入、加大福利投入,那么,税率和工资、福利就应该增加到边际基尼指数不再扩大为止。(假设社会贫富差距已经接近或超过0.35的合理上限的情况下。)

也就是说,在税收、工资增加和基尼指数减小这对函数中,我们把纵坐标作为基尼指数逐步递减,把横坐标作为税率的逐步提高,随着税率的不断提高,基尼指数的递减应该走出一个尖顶的“n”形的图形走势,恰当的税率就应该在这个尖顶的顶端。即税率应该增加到:“再增加税率就会扩大基尼指数”的最高点。(假设社会贫富差距已经接近或超过0.35的合理上限的情况下。)当然,如果基尼指数接近和低于0.25,那么就应该适量减低税率,使税收和福利投入的增长率低于经济增长率和人均GDP增长率。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正确认识福利制度在公平竞争和社会发展中的功效呢?如上所述,罗尔斯把“理性欲望的最大满足”来定义“构成社会合作的恰当条件”的话,那么借用经济学中“效用递减”的概念,就能够解释同等财富为穷人享用所产生的社会理性欲望满足的“净余额”要比被富人享用高得多。这就证明了福利制度就是在“同等” 财富条件下能够有效提高全社会“理性欲望满足”的“净余额”的有效措施之一。那么提高福利程度的边界在何处?就应该提高到“边际社会理性欲望满足‘净余额’”为零的水平。虽然这是一个非常抽象、难以把握的概念,但我们同样也无法否认这一抽象标准的客观存在。

但是,在这里虽然有标准,但因为任何人为的事情都可能存在差错和失误,不可能绝对正确,就好比目前发达国家客观存在的“超福利”、“过度福利”现象等!这就有待我们进一步来完善民主制度,尽可能地排除民主制度中很难避免的民粹倾向。而我个人认为这种进一步完善的突破口,似乎应该是在哈贝马斯“求真,求是,求诚”的前提下,通过既回避冲突、又不需要各自牺牲的理想言谈情境下进行的公开、公正、公平、理性、自由、自觉、自主的沟通,通过各自合理的、自愿的妥协来寻求和发现一种共同认同的“真实”,并在这种基础上来建立一种诚实、理想的共识指导下有效的集体行动。这里的“牺牲”、“让步”和“妥协”不是在强制和压力下的结果,也就是说,真正的“共识”应该在充分自由、自觉、自主的交流下实现的。这同样论证了新闻、言论、出版自由是市场经济和民主宪政制度体系必要、必需的制度性原则。

但同样必须强调的是,福利制度不能,也不是调节收入的政策,如前所述,收入分配的标准应该建立在社会贡献基础上,但在现实生活中,最少受益者往往是在经济合作中贡献最小的群体。所以必须通过福利来实现“任何的经济不平等”必须满足“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5】的原则。结论就是福利仅仅是一种对老、弱、病、残、孕、幼,以及失业的救济和教育、医疗一定程度的免费,其目的就应该是着眼于“全员综合素质和劳动能力”的普遍提升!

重要的是,我们在评判任何政策原则时,不能把它做单独的分析,而必须把它放在整个社会体系中做综合分析。单独来看,弱肉强食的市场竞争和看似“劫富济贫”的福利政策都存在着某种不足,但当它们两者在市场经济体系中产生综合的互补效应时,它们就具有一种必不可少的优越性。所以,我们不能把福利误解为对富有的精英群体的一种“劫富济贫”的强制,我们应该把福利理解为,或者是建立在一种“全民共识”的基础上的“慈善性”法律行为,福利和慈善的共同点就是,它们都是出于富有的精英群体的自愿奉献,他们的不同之处,仅仅在于,福利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群体范围中平等地共享,必须一视同仁、不能搞特殊性,而慈善往往是由出资者自主指定的特定的群体来享用。两者之间既不能相互替代,又必须“各司其职”地实现优势互补。而上述福利的程度应该达到“边际社会理性欲望满足‘净余额’”为零的原则,也就是指精英群体的自愿奉献及自我价值实现的临界点。因为超越了精英群体的自我意愿,将损害他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那么“边际社会理性欲望满足‘净余额’”将为负数。

政府的这种收入调节原则,既符合哈耶克主张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纯粹程序正义”的原则,也符合罗尔斯的“无知之幕”的原则和“两个正义原则”。但政府的这种调节政策,仅仅局限于通过对市场固有缺陷的修正和弥补来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竞争所得以展开的环境”和“纯粹正义的程序”的“公平性”,而不是,也不能超越这种局限和范围对“纯粹正义的程序”规范下竞争的“结果”进行干涉。

必须重点说明的是,哈耶克所认为的,任何政府对市场的干涉,都“必定导致自由社会的自生自发秩序逐渐转变成一种服务于有组织的利益集团联盟的全权性体制(a totalitarian system)。(哈耶克,2000a,第一卷,第2页)”【27】的观点缺乏足够的理论和事实依据,值得商榷: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导致这种结果的根源仅仅是极权政府在暴力支持下对民众实行的强制,而在彻底排除这种“暴力强制”的民主宪政制度规范下的置根于民众民主协商和妥协的民选政府的调节政策,至少没有“直接”“转变成”这种结果的“必然性”!因此重要的是必须彻底杜绝在暴力支持下对民民众实行强制的极权政治制度,而不是彻底杜绝政府对市场缺陷的合理修正和弥补。这两者之间,既存在着本质性区别,也不存在直接转换的必然性。

六、个人天赋能力和家庭环境所决定的受教育程度等因素造成的社会贡献和劳动成果不同所决定的收入差异是“正义”和“公平”的吗?

再来分析哈耶克和罗尔斯的另一分歧:(哈耶克的)“‘纯粹程序正义’,只要个人在公平程序的框架下参与自愿的交换,无论具体结果是什么都是正义的,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单靠纯粹程序正义并不能解决初始竞争环境的公平性,也不能回答正义原则的具体内容。”【28】罗尔斯还认为:“我们不能因为一种特殊结果是在遵循一种公平的程序中达到的就说它是正义的。这个口子开的太大,会导致荒唐的不公正的结果。”【29】比如个体之间源于“纯粹正义的程序” 所导致的经过世代的累积而形成的贫富差距,无法为后人提供“起跑线”上的公平。

哈耶克和罗尔斯的分歧就是:因为个人之间不同的家庭环境造成的个人天赋、劳动能力、科学知识的不同,通过“纯粹正义的程序”所创造的不同的社会贡献和财富创造该不该成为个人合理所得?如果我们以个人的“社会贡献”为标准来进行社会收入分配,那么在纯粹正义程序之中造成个人社会贡献差异的基础,除了个人选择的不同和无法掌控的偶然因素之外,就是由包括个人的天赋才智和社会环境(主要是家庭环境)不同所造成的劳动能力在内的人的综合素质所决定的。而罗尔斯恰恰是“反对”把个人之间因天赋才智和社会环境不同造成的优厚所得认定为个人合理所得:“由于出身和天赋的不平等是不应得的,这些不平等就多少应给与某种补偿。这样,补偿原则就认为,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30】

我基本上“不同意”上述罗尔斯的观点:“那些先天有利的人,不论他们是谁,只能在改善那些不利者的状况的条件下从他们的幸运中得利,在天赋上占优势者不能仅仅因为他们天分较高而得利益,而只能通过抵消训练和教育费用和用他们的天赋帮助较不利者得益。没有一个人能够说他的较高天赋是他应得的,也没有一种优点配得到一个社会中较有利的出发点。但不能因此推论说我们应当消除这些差异。我们可以有另一种方式处理它们。社会基本结构可以被安排为利用这些偶然因素,为那些受益最少者谋求好处。”【31】如果“个人的天赋才智、劳动能力、科学知识”所创造的财富不应该为个人所得,而应该作为人类共同资产,那么显而易见的事实是违反了“人的本性和本能是理性自私”的市场经济的根本原则,也就是违反了劳动和财富创造的“激励原则”,更违反了以社会贡献为标准的分配原则。如果个人天赋才智和劳动能力所创造的财富不能受到保护,或者说受保护的理由不能成立,那么所谓“保护私有财产”的市场经济基本原则在逻辑上就同样不可能成立。这种观点,可以说也就是变相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

如果罗尔斯确实说过如下观点:“他说:‘人们的命运,应该由他们的选择来决定,由他们所作的关于如何生活的判断来决定,而不是由他们偶然地陷进去的环境来决定。’”【32】那么一个显而易见的客观事实就是:个人“选择”的效果和效率,是完全彻底地由个人的“天赋”,也就是智力和才能所决定的。罗尔斯所说的社会分配应该由个人的选择来决定,那么就等于应该由个人的智力和才能,即“天赋”来决定。

就算是让站在罗尔斯的“无知之幕”背后的人来选择,他们既没有理由、也不应该放弃和否认由个人先天素质和劳动能力的差异造成的劳动成果和社会贡献的差异所决定的收入差异。以自己的先天素质和劳动能力来创造自己未来收入将是人类最合理、最理性的程序和规范了。而且这也是一种有利于增加社会“满足”的净余额的程序和规范。

再进一步分析,继承前辈合理和合法的财富,是“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这一“自然正义”原则的逻辑结果,是全人类自然正义的共识、包括站在“无知之幕”背后的人的共识。这不仅仅因为它符合“理性自私”的人类的本性和本能,还因为“保护私有财产”就是“保护创造私有财产积极性”,而恰恰是这种“创造私有财产积极性”就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宝贵的动力。一个损害“创造私有财产积极性”的社会是不可能高速持续发展的。所以我就没有理由完全地抹杀由家庭私有财产所通过教育的优势造成的后代天赋才智和劳动能力差异所产生的收入差异!

但是,我们也不能一概否认罗尔斯的上述强调竞争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的理论观点,而完全同意哈耶克由纯粹自发、自然的市场来决定。所以,我们既应该承认这种家庭和环境差异造成的收入差异,又必须合理地征收遗产税。征收遗产税的公正性就在于保持社会竞争的公平和公正性,也就是相对地保证“起跑线上”的“程序的公正性”,因为包括“起跑线上的公正”在内的市场竞争的“程序公正”同样也是“社会发展的另一‘动力’”,同样必须受到保护。所以,“遗产税”就是在“保护私有财产”和“市场竞争‘起跑线’上的程序公正性”两大原则之间的一种平衡,遗产税的“税率”就是在两者之间找到最佳的平衡点。

同样的道理,这种有家庭和环境所决定的社会贡献的差异造成的个人天赋才智和劳动能力的差异造成的收入差异,同样必须受到“二次分配”的调节。这是因为如果这种“个人的天赋、劳动能力、科学知识”和“家庭、环境”所创造的财富完全由个人所得,即使彻底排除了“市场先天性缺陷”的弊端,也完全有可能因财富的长期积累引发不断扩大的贫富二极分化,也就必然危害上述社会分配原则和社会发展的趋势和目标。如果哈耶克所领衔和代表的自由主义理论强调“个人自由”优先,那么也应该是“每个人”和“一切人”自由的优先。如果哪位自由主义者认为自由主义仅仅强调少数精英的自由优先,那么这实在是对自由主义的亵渎和扭曲。在保障“每个人”和“一切人”自由的原则方面,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社会民主主义的理论原则基本一致,不存在重大分歧!

2014年12月5日

【1】、【4】、【5】、【7】、【8】、【9】:韦森:《哈耶克与凯恩斯的论战》(系列文章)

(系列文章一)http://www.aisixiang.com/data/76226.html

(系列文章二)http://www.aisixiang.com/data/76385.html

(系列文章三)http://www.aisixiang.com/data/79598.html

(系列文章四)http://www.aisixiang.com/data/79599.html

【2】、【6】、【10】、【11】、【12】、【13】、【14】、【19】、【20】、【23】、【26】、【27】、【28】:周濂《哈耶克与罗尔斯论社会正义》

http://www.aisixiang.com/data/80099.html

【3】:丁礼庭:《来自民间的心声》

http://www.aisixiang.com/data/54648.html

【15】、【32】:周保松:《道德平等、分配正义与差异原则》

http://www.aisixiang.com/data/56661.html

【16】、【17】:罗尔斯:《正义论》第25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8月第8次印刷

【18】:罗尔斯:《正义论》第23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8月第8次印刷

【21】:罗尔斯:《正义论》第62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8月第8次印刷

【22】:罗尔斯:《正义论》第43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8月第8次印刷

【24】: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三章 《进步的常识》第六节第2段

【25】:罗尔斯:《正义论》第83-84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8月第8次印刷

【29】:罗尔斯:《正义论》第87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8月第8次印刷

【30】:罗尔斯:《正义论》第101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8次印刷

【31】:罗尔斯:《正义论》第102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8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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