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国家主义代替民族主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072 次 更新时间:2002-08-05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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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木  

现在中国较流行的一种主张是“民族主义”,将中国的崛起在许多情况下也被表述为民族的崛起。细想一下,这样的表述是不准确的,严重的还会造成理论和践上的失误。

中华民族是一个多元一体的民族共同体(nation),是一个历史中形成的事实﹐但不是其中任何一个民族(ethnic)都必须加入而不能退出的多民族命运共同体,相反国家(state)却是一旦自愿加入并得到国际社会承认就不能随便退出的民族命运共同体(也有人称之为“民族国家”)。美利坚民族是一个多元一体的多民族共同体,但其中任何一个民族或地区要想脱离在独立战争和南北战争后自愿加入的美利坚众合国,没有美国最高立法机构的认可却是非法的,因为这种行为有可能伤害到民族命运共同体即国家中其他民族的利益,而这些受到伤害的民族曾经为这个民族作出过巨大牺牲。国家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存在的前提是国际认同与国内认同的统一。中华民国在抗日战争中曾获中国境内各民族的共同认可并成为联合国创始成员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在解放战争胜利及西藏新疆和平解放后,为中国境内各民族及联合国在1971年承认其取代中华民国的国际地位的国家。自联合国1971年接纳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日起,中华民国,不管它愿意与否,也就在中国版图内的一切地区和世界其他地区寿终正寝,台湾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

尽管迄今仍不被国际社会所承认,陈水扁当局辩称其“政权”已“事实存在”。但塔利班政权也曾在不被国际社会承认却为国内占多数的普什图人认可的情况下,“事实存在”了五六年,难道我们必须因此承认塔利班政权也是合法政权吗?如果可以,那么美国对塔利班的军事打击,就是对阿富汗合法政权的打击;如果不可以,那么台湾目前所谓的“事实存在”与塔利班的事实存在,除了时间长短的因素外,就没有什么区别。目前盘踞在台湾的“政权”与塔利班政权一样也应当是非法政权,不管这个“政权”是通过国民党时期的残酷暴力还是在后来非法自制的程序中通过所谓“民选”出现的。

国家与民族相比,更具法定和法理的意义。民族共同体是历史和自然形成的,某一民族可以认为,也可以不认为自己是这个共同体中的必然成员,任何民族有权利既可以单独地组成国家,也可以按自己的意愿与其他民族共同组成国家。但是,国家一旦组成,这个民族的命运就与其他民族的经济政治命运结为一体,国家这时就成了自愿加入其中的所有民族命运的共同体,其中任何民族都无权利在没有得到国家最高立法机构认同的情况下,仅按自己单方面的愿望随便脱离这个国家。与美利坚民族一样,中华民族也是具有共同心理文化特征的多民族的共同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众合国一样,它们都是生活在本国境内的各民族在经历了某些重大事件(比如美国的独立战争、南北战争和中国的解放战争)之后共同认可的民族命运共同体。各民族在国家的名义下抵抗外敌侵略,相互支援进行经济建设,共同发展。不管在这个过程中,各民族间有多少内部矛盾,它也只有通过国家内部协商来解决,而不能擅自即在没有得到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许可的情况下用脱离国家的方式来解决,因为各民族在国家内部相互支援和利益共享的过程中已经在产权、自然资源使用权和继承权等方面形成了难以分割的法权关系(比如国民党逃到台湾岛时曾从大陆带走大批黄金、文物及重要设备),其中任何民族脱离国家都会给其他民族带来一定的利益损害,因而尽管国家中的任何一个民族可以认为它不是某个民族共同体的成员,但它也没有单方面宣布脱离自己国家的权利──除非这种宣布得到了国家最高立法机构的同意。从这个意义上看,目前台独、藏独、疆独等企图脱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径是非法的,而国家打击它们分裂国家的行为是合法的和正义的;所以说,国家,而且只有国家是高于民族之上并具有国际法认可的具有最高主体地位的实体。

国家主义与民族主义都不能回避的一个理论问题是民族自决权问题。民族自决对没有建成国家或没有加入某一国家的民族是无条件的,但是一旦某个民族已单独或与其他民族共同建立了国家,那么,不管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上看,这时的民族自决权就已让渡于国家主权;这时的民族就不是以本民族的身份而是以公民的身份在国家中享有其法定的自主地位;在国际上也不是以本民族的名义,而是以国家的名义获得主体地位;国内各民族,也不以本民族名义共存而是以他们选择的国家名义共存。因此,这时的民族自决权就必须服从自己已承认的国家主权,民族地方自治就应当服从国家最高立法,民族利益就应当服从国家利益,民族主义就应当服从国家主义。

中国现代民族主义产生于孙中山“民族、民权、民生”的三民主义学说,抗日战争中民族主义又成了国共两党团结全国各族人民救亡抗日的旗帜。在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打败国民党并在全国各族人民的拥护下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后,国家就成了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自主选择的命运共同体,此后中国境内各民族利益和权利就应当在新国家宪法基础上实行,民族利益就应当让位于国家利益,其中任何民族单方面的要求,就必须得到民族命运共同体即国家的最高立法机构的认可才能实行。即使在全球化速度日益加快、国家主权理论已面临许多挑战的今天,国家而不是民族,国家主权而非民族自决权,仍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所能依托的最高法定实体。

在全球化世风日盛的今天,国家利益仍然是中华民族的最高利益。戈尔巴乔夫和叶利钦曾将苏联国家解体,打破了原有的民族命运共同体,解放了原来融于苏联国家中的民族自决权,结果是原苏联境内的众多民族,在产权、军事装备、自然资源继承权等法权关系的无限纠纷和冲突中整体衰落。普京上台后,重新将国家利益置于民族利益之上,高扬爱国主义的旗帜,对车臣分裂主义实行毫不留情的打击,这不仅扭转了俄国自叶利钦以来的颓势,而且使俄国赢得了国内各民族的普遍认同。苏联和俄国这段民族合分的历史经验,实在值得我们认真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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