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云良:法院的地理位置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92 次 更新时间:2014-12-15 21:44

进入专题: 法院   司法制度  

陈云良  

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再审判决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惊天冤案终于得以昭雪。同时,河北聂树斌案亦得以在山东高院指定再审。让人们得以对司法改革再怀希冀。问题是当初为什么呼格案能够如此畅通无阻地通过死刑判决?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1999年5月,一位老乡找到我,寻求一桩纠纷的解决办法。之前他一直从事贩牛生意,从贵州把牛贩到宁波,中间赚点差价,或多或少每年总能赚回养家糊口的开支。没想到那一年栽了大跟头,宁波市B区农业局以其所贩运的黄牛染有口蹄疫为由将其没收并予以销毁,一下子亏进去几十万。他不服,认为自己的牛没有染病,要我帮他打官司,提起行政诉讼,讨回损失。

在去宁波的火车上,他一路将案子的前因后果讲给我听,不时露出一副比窦娥还冤的表情,强调自己的牛没病,农业局罚错了。但又几次坚定地说,官司打不赢。我心里很纳闷,既然认为自己没错,又怎么说打不赢官司呢?既然认为打不赢官司,又何必拉我来跑这趟冤枉路呢?我没有直接追问他,决定到了宁波了解情况以后再说。

找到法院后,我恍然大悟,为什么他老是说官司打不赢。原来本案的被告B区农业局和法院就在一个院子里,而且就在正对门,相隔不到二十米。法院的法官恐怕没有一个不和农业局的干部认识,相互之间是朋友的恐怕不是少数。每天低头不见抬头见。即使是一个铁面无私的法官恐怕也不会在审理一个外省农民告自己门当户对的政府机关时不受任何人情世故的影响。何况在中国这样一个人情重于法理的熟人社会,官司还没开始,法官的立场就可能已确定。我看到这幅情形,不由得也打起了退堂鼓,最后官司不了了之。

中国的法院原来被当作政府的一个部门,改革开放初期,大多混居在政府大院里面,和其他政府部门分工协作,为人民服务,打击阶级敌人。后来,司法不同于行政的独立理念逐步形成,法院才逐步搬出政府大院,独立办公。但又大多和检察院、公安局同居一院,形成所谓的政法大院。客观上把本应相互制约的三家单位捆绑成为一个协同合作团体,自觉不自觉地按照流水线作业,基于熟人关系、面子观念,检察院、法院办案人员往往会不由自主地沿着最先接手案件的公安办案人员的思路运行。这种司法地理结构安排还是因为传统的司法和行政混合体制及专政论根深蒂固的影响。在公检法之上设政法委作为协调领导机构,更是加剧了这种三堂会审制度。把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安排在同一地理空间,可以提高三堂会审的效率,还可省掉很多车马费。但是,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效果就大打折扣了。

在佘祥林、赵作海等冤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法院不过起了一个传声筒的作用,真正下结论的是政法委组织的三堂会审。内蒙呼和浩特公安认定呼格吉勒图为杀人凶手的错误定性为什么能够畅通无阻地通过检察院的审查、法院的审判,从案发起,经过立案侦查、批捕、审查起诉、公诉、审判、上诉、死刑核准、执行枪决一系列程序,整个司法过程仅仅用了61天,恐怕创造了吉尼斯纪录,说其草菅人命完全不为过。公检法三家的办案人员的过分熟稔不能不说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这些惊天冤案从反面突显了审判独立的价值。为了保障独立审判,法院应当远离尘嚣,更不应该和公安、检察院整天混在一起,法官要做不食人间烟火的神仙,经受得起人情世故烟熏火烤。在中国这样一个人情社会、熟人世界,我们没办法免除世俗的干扰。如果法官与尘世之间毫无隔离,零距离接触,在道德和法律约束力都软弱无力的转型时期,裁决权就很容易被寻租,乃至沦落为欺诈的帮凶,诉讼成为一种捞钱的生意,而不是获得正义的通道。

我国的司法制度实际上也要求法官独立清高,不食人间烟火,禁止法官和律师私下接触。2004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明文禁止法官和当事人、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单方接触。200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五个严禁”规定,“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但是这种高调的制度安排似乎无法瓦解世俗法的威力,“法官请客,律师买单”现象仍司空见惯。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真正服膺于这些清规戒律,法官首先要修炼自己的品性,清静无为,瞻泊明志,甘于独处。法院也要建在相对僻静独立的角落,最好能够远离闹市,免受尘世的骚扰。天天居于闹市的中央,扎堆于山吃海喝,怎么摆脱得了世俗的诱惑,怎么摆脱得了人情世故。为什么这么多高人要跑到偏远的终南山去修行,就是这个道理。

目前,各地法院大多已单独成院,在地理位置上相对远离了其他党政部门。我所在的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就已经独立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地理位置。走近这个法院,就感觉它能独立公正地裁判。

(陈云良  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进入专题: 法院   司法制度  

本文责编:张容川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法学 > 法学时评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81394.html
文章来源:爱思想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aisixiang.com)。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3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