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必新:法治社会,从何“治”起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95 次 更新时间:2014-12-12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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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治社会,要注意人心、行为、秩序三个方面的系统治理。


法治社会建设不仅有着独立的诉求和丰富的内容,还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有效深度推进的基石;不仅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固本之举,而且是法治中国一体建设的重中之重。

当前,在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中,还存在一些纠结,公民权利意识觉醒与维权理性不足的矛盾,即是其中之一。一方面,群众渴望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却不适应法律程序上的各种限制;一方面对他人侵害自己权益的违法行为义愤填膺,另一方面自己却可能坦然违法、钻法律漏洞;一方面将其要求诉诸法律,另一方面却容易以极端方式维权。大部分人仍有遇事找政府解决的惯性,而且诉求愈加多元复杂;与此同时,由于缺少对公权力机关必要的信任,对其服从、配合、支持的程度则日渐降低。这反过来也会削弱公权力机关满足人民群众诉求的能力和资源。

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是公权力机关退位、归位和理性再定位的过程。应当承认,我国目前的市场机制尚不健全,社会组织还不规范,市场机制和社会组织还难以担当起合格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角色。但中国当下社会问题的复杂性和独特性,又是以往任何时候不可比的,社会改革进入攻坚期,社会矛盾进入“漩涡期”,治理难度加大,迫切需要对社会管理模式进行升级,以改变过于简单、低效的应对方式。

建设法治社会,要注意人心、行为、秩序三个方面的系统治理。

首先,需要加强价值建设,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法治社会的根本问题在于将法治理念、法治信仰内化于人心,实现人心大治。不仅要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着力强化规则意识、诚信意识、权利义务统一意识、责任意识,还要多途径、全方位地进行价值观建设,使法治精神浸润人心。在这一过程中,要通过基层调整,使治理畅达“末梢神经”。比如,可以考虑通过重新定位社区的法律地位等方式,重塑我国社会的基层组织形态,解决“最后一公里”失灵现象,确保国家与其成员之间的“传感”途径畅通。

其次,在规范行为方面,要通过改进制度,使规范体系更加管用。法治社会建设要积极完善社会领域的法律体系,推动构建和完善社会自治规则,合理配置实施的资源,努力创造实施的条件,保证国家法律和社会规则相互配合协调发挥作用。同时,对于当前社会领域的突出违法行为要予以重点治理,比如市场主体欺诈行为、舆论参与主体造谣诬陷诽谤行为、公权力主体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越轨主体的重复违法犯罪行为、争议主体的虚假诉讼和无理缠讼闹访行为,等等,赢得社会有序运行的良好格局。

最后,法治社会建设还意味着以市场和社会组织为主体的秩序建构。在简政放权的同时,要强化对市场活动的监管和市场秩序的维护;在培育社会组织的同时,加强对社会组织外部行为的规范和内部治理的引导,通过秩序的建设和维护规范市场行为和社会行为。此外,还应该通过矫正公民个体的行动逻辑,探索公民守法习惯的养成机制;明确治理职能,探索合作互补机制;应对社会冲突,探索多元纠纷化解机制;防范系统性风险,避免“转型陷阱”;恢复主体间良性信用机制,治理社会失信困局;完善大众信息传播机制,回应网络时代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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