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险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前提性批判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042 次 更新时间:2014-12-09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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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险明 (进入专栏)  

  

  近现代以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出越来越多的成果、越来越大的利益和越来越多元化的利益关系,整个社会就必然处于不断的政治调整和改革的过程中,否则就终将或出现以暴力为重要特征之一的革命,或出现整个社会从里到外的持续性动荡和溃烂。从世界历史的角度看,这种调整和改革的主导趋势是:只有借助于限制公权、实现个人的充分权利的制度安排,才能保障人们的这种利益和协调人们的这种利益关系,并使每个社会成员有平等的机会享受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对于当代中国来说,形成制约公权、实现个人的充分权利的制度安排,就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主旨。然而,从目前来看,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不能说没有进展,但整体上滞后,且时断时续甚至有局部性倒退的发生,从而越来越肘掣当代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同时,伴随着当代中国人的精神需要和政治需要的不可遏制的增长,政治体制改革方面的缺失及其所带来的恶果越来越凸显出来,这不仅使其他方面的改革难以持续和深入,而且直接威胁到既有社会基本制度存在的合法性。可以说,目前中国在经济、社会、教育、文化和生态方面所存在问题的根子都指向了政治体制,这已是不争的事实。这进一步印证了邓小平在1986年提出的一个正确判断:“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的改革”(《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64页)。近年来,学界从各个视角探讨和评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著述逐渐增多,并已取得了一定成果。不过,我以为,目前学界已有的相关成果还缺乏对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前提性批判。一般说来,“前提性批判”大致有两种:一是,对一种理论、学说或重要命题思想来源的方法论拷问,以昭示该理论、学说或命题应有的真实特性;二是,对一种理论、学说或重要命题由以成立的似乎可以不证自明的假设、认识框架及其先定的各种观念等的方法论拷问,以澄清人们对其的各种模糊认识。本文对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前提性批判,主要是从第二种意义上展开的。

  

一、何谓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本体论拷问

何谓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在中国,这一谈论了几十年的老问题,在许多人看来是无需多言的问题,但实际上,不从本体论意义上搞清楚这一问题,真正的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就难以成为中国社会成员的共识。因为,在相关“前提性”认识混乱的情况下,“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在人们视野中必然也是混乱的。

施特劳斯在论及政治哲学与“政治思想”和“政治知识”的区别时说:“政治哲学是用关于政治事物本性的知识取代关于政治事物本性的意见的尝试。政治事物依其本性容易受制于支持与反对、选择与抵制以及称赞与责怪。政治事物的精髓不是中立,而是对人们的服从、效忠、决定或判断提出主张。如果一个人没有从好或坏、正义或不义的角度严肃对待他们或直白或含蓄的主张,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根据好或正义的标准衡量他们的主张,他就没有理解这些主张作为政治事物的真实面目。要做出健全的判断,人必须知道真正的标准。政治哲学如果希望公正对待其主题,就必须竭力获取这些标准的真正知识。政治哲学是一种尝试,旨在真正了解政治事物的本性以及正当的或好的政治秩序。”(施特劳斯:《什么是政治哲学》,华夏出版社2011年版,第3页)施特劳斯这里所说的“真正的标准”,就是对“政治事物的真实面目”做出“健全的判断”的前提。而要“获取这些标准的真正知识”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对“政治事物的真实面目”进行前提性批判即本体论拷问的过程。

  不过,对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本体论拷问,不能照搬西方政治哲学的相关理论或范式,不能简单地套用抽象的“好”或“坏”、“正义”或“非正义”、“公正”或“非公正”的概念,更不能从抽象的人的政治欲望和需要出发。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是一种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框架内的改革,应是在中国共产党依宪指引下的改革,其中当然也包括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体制、方式和观念本身的改革。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体制、方式和观念的改革是整个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迄今为止,这种改革在社会主义实践中是没有成功的先例可循的。从一定的意义上说,没有中国共产党领导体制、方式和观念的改革,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其他环节最终都会“半途而废”或流于形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邓小平说:“中国要出问题,还是出在共产党内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80页)因此,这里在方法论上应当确定的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前提性批判对象,必然首先是与中国共产党领导体制、方式和观念的改革直接相关。

   “本体论拷问”之一:“打天下,坐天下”论。从严谨的学理上看,这属于在中国封建或专制社会王朝替换过程中形成的政治理念,本质上是一种皇权思想,但其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根基深厚。因此,现代中国人大都在文化心理上自觉或不自觉地默认这一理念,并用这一理念去“关照”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可以认为,这种理念是当前中国政治文化生态的一个核心要素,它极大地阻碍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毋庸置疑,“打天下,坐天下”是唯心史观在对中国封建和专制社会变迁认识中的一种表现形态。无论“打天下”还是“坐天下”,最广大人民群众在其中只是少数人或某个集团获得占有社会资源权力的一种手段,一旦目的达到,手段就会被无情地抛弃。不过,王朝的“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归根结底缘于被视为“手段”的广大人民群众的人心向背。70几年前,黄炎培先生曾向毛泽东提出了一个目前现代西方民主和法治国家已经基本解决了的问题,即怎样才能跳出以普遍性的强制和暴力为特征的“历史周期律”的问题。毛泽东给出的回答是: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不过,遗憾的是,从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角度看,毛泽东对这个问题想得过于简单了。没有相应的制度保证和广义的现代文化基础,是不可能真正实现人民对政府的监督的。

  我以为,对所谓“历史周期律”问题的合理性要作具体分析。如果是就封建主义或专制主义社会的不同的特殊利益集团在统治权力方面的相继替代而言,这是一个无解的问题。如果是就中国共产党而言,这一问题合理与否则可从“应然”和“实然”两个视角来认定。从“应然”的角度即从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主旨的角度看,所谓“历史周期律”是个假问题。因为,真正的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共产党“没有任何同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的利益”(《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第3页),抑或说,这样的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第675页)。进而言之,中国共产党不是为了获得自己的利益和“天下”而去从事一切活动的,也不是为了保持自己的利益和“天下”而去从事一切活动的。他的全部活动的主旨是服务于这样一种世界历史性活动,即:领导中国人民推翻“三座大山”,并通过建立高度民主和法治的社会主义制度,把与人相异化、独立于社会的权力真正还给人民。按马克思的话说就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充满生气的力量”(《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195页)。当然,这是一个比较漫长、复杂的历史过程。因此,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中国最广大的人民群众选择中国共产党作为他们的领路人和得力工具并把其推上执政的舞台,来借以实现他们求解放、求公正、求民主和求自由之目的,这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幸福”和“光荣”,而绝不是相反。“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其现实基础也正在于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没有也不谋求自己特殊利益的中国共产党不存在打破“历史周期律”的问题。

  但从“实然”的角度即从中国共产党的具体历史活动及其环境的角度看,“历史周期律”问题又的确存在。因为,基于“占有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的高度民主和法治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建设在中国远未基本完成,且遇到重重困难;此外,中国共产党的活动都是由具体的人的活动构成的,而作为具体的人的活动本身就有偏离其宗旨和性质的趋向;加之,公权和国家天然的局限性。所以,服务于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与替代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矛盾,以及把人民群众作为目的与把人民群众作为手段的矛盾,就构成了“历史周期律”依然存在于中国共产党的具体历史活动及其环境中的现实基础。毫无疑问,“打天下,坐天下”观念必然会推进这两种相互联系的矛盾。而当这两种相互联系的矛盾发展到一定程度(如产生了不可遏制的强大既得利益集团等),中国共产党就会在整体上发生蜕变。类似于这样的规律性现象是在世界社会主义实践中反复出现过的,故无须多言。作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实际上也预见到了这一点,故他们非常重视预防“公仆”转变成“主人”的问题。“十月革命”后的列宁也非常重视这方面的问题,强调要利用工人组织来保护工人免受自己国家的侵犯。因此,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跳出“历史周期律”是仍需亟待解决的问题。

  可见,从“前提性批判”角度看,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就在于必须首先彻底根除“打天下,坐天下”这一具有浓厚的封建主义和专制主义色彩的观念。众所周知,党政分开、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几个重要环节。但这些环节特别是其中的党政分开,在其本质上是与“打天下,坐天下”的观念相冲突的。“打天下”者必然要“坐天下”,这似乎“合情合理”。而“坐天下”者哪有不直接掌控所有资源和权力的道理?“五个分开”的实质就在于:形成对权力的全面约束和制衡,创造“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充满生气的力量”的制度和文化条件。马克思这里所说的“国家政权”即“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少数人所掌握的公权或行政权。当这种公权或行政权的不断膨胀和异化不能得到有效约束和制衡时,整个社会腐败的程度就会日趋加深。治理公权或行政权膨胀和异化无非是“把权力放进制度的笼子里”,并进而逐渐地把权力还给社会(这是根本),而“五个分开”则是治理公权或行政权腐败最基础的前提。在滋生腐败的体制内反腐败,最终只能使腐败越反越严重。不过,实现“五个分开”必然要在思想文化上遇到来自于“打天下,坐天下”观念的各种形式的顽强抗拒。这一观念已使我们已经制定出的各种政治体制改革的措施和方针或是“半途而废”,或是“徒有虚名”。因此,就何谓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前提性批判而言,“打天下,坐天下”的观念应是首当其冲的对象。简言之,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不是来自于“打天下,坐天下”,而是来自于人民群众和不断变革的中国社会对其的需要。在当今时代,他要满足这种需要,就必须改变自己的领导体制、方式和观念,把“权为民所赋”与“还权于民”、引导人民与服务于人民有机统一起来。否则,以公权或行政权主导整个社会的体制将最终毁掉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已取得的成果。

  以公权或行政权主导整个社会的体制,其最可怕之处在于:处于这个体制中的人,虽然私下也痛恨腐败和不端,但大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参与到腐败和不端特别是被制度所直接安排的腐败(也称“制度性腐败”)和不端中。这里以行政权对学界的渗透和控制为例。众所周知,长期以来,强大的行政权与学术发展规律背道而驰,它为控制学界,不断地在制造出各类“人才”、划分出各种等级。实际上,大多数底线尚存的学人也知道这是学术腐败和不端的一个源头,但就是不得不接受强大的行政权的“规划”,自觉或不自觉地涉入这种“游戏”。这就是一种典型的“制度性腐败”或“合法腐败”。其特点是涉入其中的各个角色都能被有效地保护起来:具体游戏规则的“缔造者”,会美其名曰是为了“党的事业”而“推动学术的繁荣”;具体游戏规则的“执行者”(把持科研和教学的各级行政单位),则会辨称是为了获得“政绩”,以满足上级的要求和评价标准;而少数因各种非学术原因而有幸“得宠”的学者,那就更是“无辜”了。这种制度安排在客观上促使学人放弃追求真善美,转而普遍性地追求“身份”、“等级”和“利益”,并以争相“博上峰一笑”为己任。这是一种有“特色”的犬儒主义和“精致的利己主义”。我以为,从一定的意义上说,这类“合法腐败”对整个社会的危害,远远大于“非法腐败”。因为,后者大多是前者的演绎。这也说明,不从根本上破除“打天下,坐天下”的观念,不铲除“制度性腐败”,“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机制”的构建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望。

“本体论拷问”之二:被扭曲了的“民族特色”观念。在被扭曲的“民族特色”观念中,中

国政治体制改革实际上成为“不改”甚至“走老路”的代名词。如果说“打天下,坐天下”的观念是以直接的方式否定真正的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话,那么被扭曲了的“民族特色”观念则以间接或迂回的方式否定真正的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当然,这两者在方法论上又是互补的。

  我曾在有关著述中指出,“民族特色”本应具有的含义是:在世界历史性的交往中,一个民族国家所形成的优质属性,这种优质属性体现了该民族国家的最优存在方式和最优演化方向。这里之所以说“本应具有的含义”,其主旨是在强调:至少在今天的中国学界,“民族特色”这一词已被搞得十分混乱了,几乎已经丧失了它原本的正确含义。它在持不同的历史观和政治取向的人那里具有不同的指向。这里以“中国特色”为例。邓小平中国特色主义理论中的“中国特色”,其含义应是:在与世界交往的过程中,在充分批判性地汲取和转换“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主义中国特有的优质属性。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的“中国特色”,是对民族狭隘性的否定和超越,是对既有国情的筛选和改造。但在试图阻碍或不情愿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人或集团那里,“中国特色”变成一种可以随意解释的抽象符号。他们把各种拒斥真正的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批判性地汲取和转换“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的理由,都统统地装入“中国特色”的框子里。可以认为,“中国特色”在当今中国学界已经成为需要加以批判和甄别的词语了。所谓“加以批判和甄别”是指:拒斥“中国特色”崇拜,对不同话语中的“中国特色”要作具体的分析批判,对其特指涵义要有客观、清醒的认识。因此,当我们说要通过中国特色的政治体制改革来构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治时,一定要在方法论上明确: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并不是也不可能是拒斥或脱离世界文明发展方向的改革,故它必须要批判性地汲取“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而批判性地汲取“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绝非是亦步亦趋地走西方国家的社会发展道路。而在被扭曲的“特色”观念中,这两者往往被混为一谈。

  例如,在被扭曲的“中国特色”观念中,资本主义特别是发达国家资本主义的自由、民主和法治,往往被视为“虚伪”,几乎一无是处,充其量也只是某些形式上的自由和民主。在这种“中国特色”观念中,“虚伪”的或假的东西当然没有什么可借鉴的。然而,这种似乎很注重“社会主义”的“特色”观念却抛弃了科学社会主义的逻辑,即:在经济相对落后国家搞社会主义建设,必须要批判性地汲取“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否则,“特色”只能是“死灰复燃”的陈腐东西的代名词。不可否认,资本主义自由、民主和法治的确有其局限性,但这种局限性只能在“批判性汲取”的过程中才能被超越或克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中国特色”,其本质是“社会主义”,亦即“中国特色”是社会主义的中国特色。真正的中国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一定是在批判性地汲取和转化“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的基础上,对资本主义政治文明逻辑的超越,否则就不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这也是作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马克思和恩格斯一以贯之的思想。因此,这里要着重强调的是:对于中国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来说,不批判性地汲取“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就谈不上中国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的特色,遑论中国社会主义自由、民主和法治的特色。正如列宁所言:“我们不能设想,除了建立在庞大的资本主义文化所获得的一切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的社会主义,还有别的什么社会主义。”(《列宁全集》第34卷,第252页)进而言之,社会主义自由、民主和法治的中国特色,只能是在批判性地汲取和转化“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成果”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同时,社会主义自由、民主和法治的中国特色,也只能在批判性地汲取和转化“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成果”的过程中彰显出来的。既然社会主义的“中国特色”是在批判性地汲取和转化“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的过程中形成和彰显出来的,那么,脱离这一过程,“中国特色”就会被各种错误观念所扭曲。至于在批判性地汲取和转化“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方面应注意哪些方法论问题,笔者已另撰文细论,在此不赘述(叶险明:《驾驭“资本逻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论》,《天津社会科学》2104年第3期)。

  可见,在“民族特色”这一术语下隐藏着不同的历史观和政治取向的对立。如果把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纳入由错误的历史观和政治取向所规范的“特色”中,那么就会导致一系列相关的错误判断。实际上,离开了“社会主义”,“中国特色”就会“变味”。而在以这种“变味”了的“中国特色”术语为核心的语境中,何谓“老路”和“邪路”这类问题就会被搞乱。这就必然会给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蒙上一层厚厚的面纱,从而给人们正确认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制造出一系列的障碍。 

  综上所述,对何谓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本体论拷问,旨在搞清楚: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究竟是一种什么样子的政治体制改革。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其最终目的不是为了确立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不是为了脱离世界文明的发展趋向而“另辟蹊径”,而是为了全面实现高于和优于资本主义的自由、民主和法治的形态,是为了社会主义中国紧扣世界文明发展的脉搏、真正走在世界历史的前列。从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角度看,在这里,确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合法性只是手段,只是实现上述目的过程的“副产品”。如果我们把手段与目的的关系颠倒了,那么对在何谓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方面就难以达到真正的共识。同时,为“合法性而合法性”,必然最终会失去合法性。

二、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何以可能的认识论和价值观拷问

  从其根本性质和最终目标上看,中国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是人类政治文明的伟大创举,是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发展逻辑的超越,但从具体路径上看,却困难重重,步履艰难。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治生态环境有了一定程度的变化,但离政治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还相去甚远。因此,人们难免不提出这样的疑问: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何以可能?有的人甚至把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成功与否与对中国共产党一党执政的合法性的质疑捆绑在一起,以说明真正的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根本不可能。应当看到,马克思和恩格斯并没有工人阶级取得国家政权后由共产党一党执政的思想(参见李延明:《“恩格斯的国家祸害论”确实应当重视》,《学术界》2012年第5期),奠定共产党一党执政思想及其实践的是列宁。斯大林后来把共产党一党执政演绎为几个人甚至一人的执政,这无疑与现代世界政治文明和现代政党活动发展的趋向相悖。我国虽然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和政治协商制度,但在其本质上仍属于一党执政。毋庸置疑,共产党一党执政是某些经济相对落后国家特别是中国这样的落后国家,通过最大限度地动员人民群众、以暴力革命夺取政权后走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一个重要特点,然其毕竟具有“天生的局限”。关于“一党执政”的弊病及其所带来的问题,卢森堡比较早地意识到了。后来,列宁对此也多少有所警觉。所以,这里的“前提性批判”的首要问题是:在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不变的前提下,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能否真正实现?我以为,能,但很艰难。

  从一定的意义上说,执政的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不仅是中国社会的缩影,而且也是几乎渗透在中国社会方方面面的政治形态,特别还是直接掌控着政法、军队和中高级领导干部等的政治形态。这一事实的认定,使我们不得不得出这样的结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成也中国共产党,败也中国共产党。这就是说,至少在可以预料到的将来,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成败,取决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体制、方式和观念改革的成败。因为,中国政治体制所存在的一切问题,归根结底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体制、方式和观念中存在的问题。所以,在1980年8月的中共政治局扩大会议上,邓小平明确“提出改革并完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任务,以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42页),并说:“这个任务,我们这一代人也许不能全部完成,但是,至少我们有责任为它的完成奠定巩固的基础,确立正确的方向。”(同上书,第343页) 但这里的难题在于:中国共产党既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导者(通过所谓“顶层设计”及其实施表现出来),同时又是自我革新的对象,他需要在没有与之抗衡或竞争的外在力量逼迫的条件下进行自我革新。而这种自我革新远不是“道德教化”、“重典治乱”或“重拳出击”所能替代的。可以说,在这方面,无可效法的榜样,故是一种史无前例的革新。我以为,通过中国共产党自身改革而产生的扩散效应来逐步和有成效地推进整个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这一道路是由“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党内民主和法治进程与社会民主和法治进程的交织构成的。从中国的制度安排的历史和特点来看,没有中国共产党的自身改革,整个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就不可能有实质性的推进。正因为如此,才有“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有法度”一说。

  中国共产党执政体制、方式和观念的改革,其主要内容包括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在不断创新的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对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促使党内民主直选的范围不断扩大,差额选举的层次不断提升,形成合理的竞争平台和民主协商渠道,少数人的意见获得充分发表的权利;普通党员的民主权利不断扩大,党内各个层次间的互动性和流动性不断增强,并在普通党员与党的各级组织甚至最高领导层间构建起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外,推进司法独立,严格依宪(依法)领导,务必要通过相关法律把自己的意图转化为对国家的领导(也称“领导法律化”),使自己的一切活动处于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由此带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各个方面强化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作用及机制,真正完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积极推动公共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普遍建立创造条件,从而培育出对自己进行有效监督的民间力量,鼓励其发挥表达意愿、维护权益、协调关系和纾解矛盾的作用;逐渐从行政层面淡出,而在宏观上不断增强调控社会发展过程和方向的能力,以起到“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只有到那时,破除以官本位和等级本位为主要特征的社会关系和思想文化关系(这是“中国问题”的总根源)、全面实现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的主旨,就指日可待了。笔者之所以说“指日可待”,其根据就在于中国共产党自身革新所必然产生的强大扩散效应。这种扩散效应是客观的、必然的、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可见,在中国共产党一党执政的制度安排内,实现政治体制改革的主旨并非遥不可及。这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新路径。中国共产党在2013年上半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其主旨就在于促进从严治党,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宪执政,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宪执政水平,从而最终实现其执政体制、方式和观念的转变。不过,在中国共产党通过自身革新来带动整个社会的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还必须正确把握稳定与发展、舍弃与获得的辩证法,否则就会不断地受到来右的特别是“左”的倾向的干扰。

  “舍弃”与“获得”的辩证法。所谓“舍弃”是指改变以“无所不包”、“党政合一”为核心特征的中国共产党执政体制、方式和观念的旧有形态。具体说来就是:随着中国共产党自身革新的发展及其所产生的扩散效应的增强,彻底打破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高度合一的权力结构,简政放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111页),从而强化和凸显其依宪督察和服务职能,形成中国共产党和群众自治组织共同监督公权的制度局面,进而最终把公权逐步交还于社会(把公权逐步交还于社会与成熟的群众自治的形成是同一过程),全面实现制度层面的“人民当家作主”。所谓“获得”是指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具有了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新的领导体制、方式和观念。具体说来就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从依宪监督和服务中不断获得公信力和社会凝聚力,不断获得在宏观上引导中华民族实现其全面复兴的伟大理想的合法性及其能力。这种“舍弃”和“获得”是辩证统一的。没有“舍弃”,就无所谓“获得”。“舍弃”是逻辑前提,“获得”是逻辑结果。当然,“舍弃”与“获得”的辩证统一是一个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

  在这里,必须要破除把“舍弃”视为不要党的领导或削弱党的领导的陈腐偏见。这种陈腐偏见把革命或战争年代、“封闭或半封闭”年代同“和平与发展”年代、“改革开放”年代混为一谈,从而也就在逻辑上把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或战争年代以及“封闭或半封闭”年代的领导体制、方式和观念固化和一般化,并以此为圭臬来判定党的领导在今天是“削弱还是增强”,是“坚持还是取消”。这种观点荒谬之极,与当代中国和世界政治文明发展趋向相悖。我以为,包括中国共产党领导体制、方式和观念改革在内的政治体制改革,之所以一波三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这种陈腐观念的束缚及其所产生的负能量无疑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体制、方式和观念应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只有在这种变化中才能存在和发展下去,从而也才能获得现代政治生活中的合法性。一般只能存在于变化的特殊中。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只能存在于其执政体制、方式和观念适应时代和中国社会发展需要的改革中。否认中国共产党领导体制、方式和观念的适应时代和中国社会发展需要的改革,实际上也就是在客观上把今天的中国共产党推上了“绝路”!没有“舍弃”就没有“获得”;在不断“舍弃”中不断“获得”。中国共产党在“舍弃”中获得新的领导体制、方式和观念,在“获得”中引导当代中国社会的发展。而政治体制改革就是“舍弃”与“获得”辩证统一的载体。正因为如此,改革开放以降,中共中央上层对“领导体制、方式和观念的改革”的高度重视是一以贯之的[   如:邓小平在1980年8月18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明确指出:“改革党和国家领导制度及其他制度,是为了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加速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22页);1983年,《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通知》提出要“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读》(下),第631页);200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指出:要“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第502页);2004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进一步指出:“必须坚持以改革的精神加强党的建设”(《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第275页);2012年12月,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等等。]。

  “稳定”与“发展”的辩证法。本文这里并不打算一般性地探讨政治哲学意义上的“稳定”与“发展”的关系,而仅想批判性地指出在这方面所存在的错误观念。多年来,学界总是抽象地谈论“稳定”与“发展”的关系,这已对包括中国共产党领导体制、方式和观念变革在内的中国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产生越来越大的副作用。其主要表现之一是:在许多场合下,“稳定”已在“抽象议论”中越来越成为社会保守势力和既得利益集团不愿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代名词,而“渐进”则越来越成为“不进”甚至“倒退”的另一种说法。所谓“抽象议论”是指:脱离中国政治生态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实际,用“稳定”与“发展”的一般关系来简单地涵盖复杂的中国社会,从而把“稳定”与“发展”的辩证法搞成诡辩论,可以随意解释。应当承认,没有“稳定”,就难以有“发展”,而“发展”又促进了“稳定”;没有“发展”的稳定是虚假的稳定,没有“稳定”的发展只是表层上的发展。但这里问题的关键是要明确:我们需要什么意义上的稳定和发展。就“稳定”而言,真正的“稳定”始终是一种动态平衡状态,它从来不是外在权力压力和控制的产物,当然也不是对愈演愈烈的矛盾的拖而不决,它本质上是一种适应社会变迁、有效输导与纾解社会各种矛盾的制度安排及政治文化环境的构建过程。在外在权力压力和控制下形成的所谓“稳定”实际上不是“稳定”,而是各种深层矛盾和冲突爆发前的暂时平静。在当代中国,真正的“稳定”和“发展”都是改革开放的结果。进而言之,中国的“稳定”和“发展”只有纳入“改革开放”的语境中才能讲得清楚。不过,在中国改革开放的不同时期,“稳定”和“发展”的具体含义和形成动因是有所不同的。就后者而言,如果说,在上个世纪的70年代末至90年代,中国的稳定和发展主要是通过经济体制改革而获得的,那么,本世纪以降,真正的稳定和发展必然是以政治体制改革为核心的全面改革有效推进的产物。然而,由于脱离了“改革开放”的语境,“稳定”与“发展”的关系在学界被搞得十分混乱,并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体制、方式和观念的改革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有不少人一强调“稳定”,那肯定是权力压力下的“稳定”(即所谓“刚性稳定”)或对愈演愈烈的矛盾和冲突的拖而不决;而一谈到“发展”特别是政治生态的发展,则基于抽象的“稳定观”,以所谓“牵一发而动全体,一步走错满盘皆输”的谨小慎微的心态,辅之以抽象的“姓资姓社”的不着边际的“追问”,并在“渐进”和维护党的领导的名义下,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体制、方式和观念的改革虚幻化,把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现实可能性虚幻化,从而也把真正的“发展”虚幻化。

  我以为,为了全面把握中国改革的“稳定”与“发展”的辩证法,这里有必要对与之直接相关的“渐进”和“激进”的关系作一简要辨析。多年来,学界一直用“渐进”来称谓中国改革的特点和优越性。一般说来这并没有错,但我们不能因此而把“渐进”绝对化。整体性的“渐进”是伴随着局部性的“激进”(这主要表现在某个领域和地区的示范效应等方面)而实现的。可以说,没有局部性的“激进”就没有整体上的“渐进”。当然,整体上的“渐进”又会为局部性的“激进”创造必要的条件。对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也应作如是观。所谓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整体上的“渐进”是指:有顶层设计的政治体制改革层层步步的推进过程。所谓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局部性的“激进”是指:在某个领域和地区的政治生态的急速变化过程。这种“激进”既具有标示性意义,又具有实验性意义,是探索、示范和纠错的有机统一。只有这种“激进”才能带动整体上的“渐进”,否则,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整体上的“渐进”就是一种奢谈。因此,我们不能在方法论上把“渐进”和“激进”绝对对立起来。

  目前学界还有一种把所谓“渐进”推向极端化的认识模式,即:“经济改革社会改革政治改革”。这就是说,现在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存在着许多问题,老百姓很不满意,故应先解决这方面的问题,“等这方面问题解决得相对差不多了以后,倒过头来再解决政治体制问题”。我以为,如果这一看法放在30年前的中国还是有道理的,但在今天的中国“卖弄”,那就是很不严肃的了。因为,今天中国改革的实际已经充分表明,经济改革和社会改革的关键性环节都直接受制于政治体制。如果政治体制改革没有实质性的、国家层面的突破,经济改革和社会改革都难以为继,至少不会有什么“大的作为”。因为,经济改革和社会改革的表层(有的学者将其称之为“增量部分改革”和“技术层面上的变通”),不是不可以“绕过”政治体制改革,但它们的深层则直接与政治体制改革挂钩,是绕不过去的。例如,目前我们直接面临的“政府的改革”、“国有企业问题”和“土地问题”,其中哪一个问题的真正解决是可以绕过“政治改革”的?!所以,可以认为,上述这种认识模式在“渐进”的旗号下把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推到了遥不可及的“彼岸世界”。

  

  综上所述,在中国现有的语境和制度背景下,政治体制改革特别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体制、方式和观念的改革,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但我相信,中国共产党有足够的勇气、胆略和智慧,在不断地破除各种束缚和阻碍全面实现其自身的领导体制、方式和观念改革的思想羁绊的过程中,把握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动权,以自身的改革来带动整个社会的政治体制改革,并形成与其互动的局面,最终引领中华民族走在世界文明发展的前列,从而也使“社会主义”真正成为世界文明发展新阶段的称谓。

  

参考文献

  《邓小平文选》第3卷,2008,人民出版社。

   施特劳斯,《什么是政治哲学》,2011年,李世祥译,华夏出版社。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2009年,人民出版社。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2009年,人民出版社。

  《列宁全集》第34卷,1985年,人民出版社。 

  

该文发表于《哲学研究》2014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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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张容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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