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前红:让宪法成为公民的一种生活方式

——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04 次 更新时间:2014-12-08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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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前红 (进入专栏)  

 

社会期待和宪法功能有落差

华商报:宪法被定义为根本法,但一个客观事实是,与百姓而言,宪法还有一定的神秘感和距离感,你怎么看?

秦前红:宪法是公共权力的准生证,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因此宪法在一国法治体系中具有根本和最高的地位。“根本法”已经成为大众词汇。所有法律都要依宪法而来,不能违背宪法,宪法管着所有的权力并确认权利。就像改革开放也需要宪法和法律上的正当性,现在,整个社会有一种强烈的期待,宪法应该更有硬度,更管用!换句话说,社会对于宪法的期待和宪法所应有功能之间有落差。

华商报:那么,宪法应有功能究竟是什么?

秦前红:按专业来说,应该是两条,一个是保障人权,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就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权明确写入,这是中国人权保护的最根本方式和最重要路径,另一条是限制权力,权力必须要有边界,不能无边无界,而且,权力的行使要有正当程序,要遵循正当的价值诉求,权力配置要科学合理,某种意义上说,限权是宪法产生的动力。

不过,现代国家也面临着新的问题,比如,环保,科技,大规模自然灾害,包括国际货币问题等等,显然,单纯地强调束缚权力,会使得让权力无力解决这些问题,这样也不行,所以,在三中全会提出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正当的目标能力下,如何高效地解决问题,实现宪法功能,也成为宪法需要面临的课题。

华商报:你如何评价现行宪法?

秦前红:现行的宪法,经过四次修改,宪法公民权利的清单越来越详尽,这是客观事实,应该说,82宪法本身的文明水准超过此前几部宪法,也为改革开放、文明转型留下了很好的铺垫。

华商报:铺垫?

秦前红:我们国家是渐进发展道路,一步步向前,可以说,就是宪法为这个国家的设置了发展方向和目标,比如,宪法明确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人,不论其职位有多高、功劳有多大,都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有了这个铺垫,我们才有依法治国,有今天说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呼唤《宪法解释程序法》

华商报:纪念现行宪法颁布实施30周年时,习近平就说:宪法生命、权威在于实施。而在四中全会决定中,也意在强调“加强宪法的实施”,宪法的实施成为一个突出问题。

秦前红:我觉得,这里要明确一个问题,现在说加强宪法的实施,不是说现实中宪法没有实施,而是实施的程度不高,不尽如人意,你看,这么多法律都是依照宪法制定的,这证明是在实施的,只是没有达到应有的按制度设计的本能做到的程度。

华商报:原因何在?

秦前红:一个是,立法上尚有空白。比如,我昨天在湖北省里一个座谈会上讲,过去说刑不上大夫,现在舆论不上高官,这背后其实是新闻立法的缺位使得新闻媒体对于官员监督力不从心,这恰恰证明宪法解释制度需要激活。

华商报:报道说,原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近日透露,人大正在研究新闻传播立法, 新闻法治化提上日程。

秦前红:对。还比如有人说现在公民做好事的权利都没有,因为有时候,弄不好就进入法律上说不清的地带,这其实就是宪法的规定需要具体法律制度保证落地,这是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

华商报:立法空白是一个问题

秦前红:还有一个,是立法质量不高,虽然现在是有一个立法体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地方人大立法,但也存在粗制滥造的情况,和宪法精神不匹配,典型如过去曾经存在的收容审查制度、劳教制度。也就是说,当现有法律制度和宪法冲突,就需要修改,撤销或者废除。

华商报:嗯

秦前红:宪法白纸黑字,但宪法语言通常很抽象,很概括,难免出现一些状况,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就需要宪法权威解释,宪法76条需要激活。总体来说,立法上的问题,宪法解释的问题,违宪的责任追究和纠正,这些都直接指向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操作性规定和程序。干这些事情,必须要有一个专门机构,没有的话,宪法就没有落地,不落地,宪法地位就不高。

华商报:宪法解释程序,这个于百姓还有点陌生。

秦前红:宪法解释程序,学界以前讨论很多了,四中全会后,应该会进一步激活这个讨论,应该说,这个程序的出台,知识储备上没有问题,它本身也不涉及意识形态,就是一个保障宪法实施的纯粹技术性问题。

华商报:回头看,任何事情都有阶段性任务,不能超前,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作特定的事情

秦前红:宪法学界对这个有大量研究,只是,呼吁多年没有回应,这也不意外,但可惜进入了误区。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宪法解释成为一种纯粹学术产品,乃至学术垃圾,现在四中全会承诺宪法监督和宪法解释,已经宣布未来要启动宪法解释机制,接下来就需要解决配套的操作性问题,有许多技术性问题需要明确。

华商报:会有哪些技术性问题呢?

秦前红:比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那就得开会,谁来准备解释文本?谁衡量解释有没有必要性?都需要有专门机构,这个机构从何而来,又如何开展工作,这也都需要明确。进一步说,宪法解释还牵涉一个通过程序,一部普通法,通常是二分之一就能通过,宪法修改通过是三分之二,那么,宪法解释的通过是按照二分之一,还是三分之二呢?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隶属于全国人大,那么,由人大常委会解释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宪法,“下级解释上级”,这个问题怎么来处理?又比如,是主动解释,还是国务院、最高检等别的部门申请解释?公民申请解释可不可以?如果可以,一个13亿人口大国,肯定又需要一个过滤程序,否则,都来申请解释,解释机构将会忙得瘫痪。……这些问题都会随着宪法解释机制的建立而需要一个个考虑和解决,应该说,宪法解释程序的运行,首先需要一部《宪法解释程序法》。

华商报:最近,最高法召开政法院校校长座谈会,其中北大校长吴志攀就建议设立宪法法院。

秦前红:违反宪法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困扰了很久。82宪法修改以及出台后,对这个问题就有考虑,全国人大原副委员长王汉斌在接受媒体采访中也透露,“当时也研究过几种方案”,而90年代末,齐玉苓案轰动全国,学者们称这是宪法司法化第一案,这个案件引发人们讨论宪法司法化的可能性,或者有没有必要设立宪法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机构,解决实际遇到的违宪案件,现在,四中全会明确要“加强宪法的实施”,并提出了宪法监督和解释等。应该说,这个“宪法的实施”的大问题,经过多年的讨论之后,终于要进入实践操作。

宪法日,应该怎么过?

华商报:关于宪法实施,四中全会决定中,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而就在最近,海南人大常委会首启公务员向宪法宣誓制度,教育部也发文响应,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宪法知识纳入中考测试范围”。

秦前红:宪法的实施,需要加强,这毫无疑问,这是共识。但中国人喜欢一窝蜂,盲动乃至乱动,我个人觉得,宣誓不能一窝蜂,需要有个明确的法定程序。如果各地各搞一套,五花八门,就有点像戏场。宪法的实施,这一套,那一套,不严肃。按照自己的理解和想法搞,我认为需要有一个规则,谁来主持,誓词是什么,怎么着装,场所等问题。

华商报:按照时下的流行语,就是顶层设计?

秦前红:通常讲,中国是单一制国家,就一部宪法,宪法的实施,有统一的必要。包括教育部发的文,这是好心,但未必正当,因为,教育部文件是个规章,而中小学课程设计,关系到教学自由、学术自由,这样一个基本问题,最起码需要全国人大的立法,而作为一个简单的行政管理措施,想出一个措施就是一个,这不是法治的方式。

华商报:今年的12月4日,是中国的首个宪法日

秦前红:国家宪法日的设立意味宣传宪法、守护宪法成为一项国家意志和国家行动。设立宪法日,曾为国内诸多宪法学者多年来不断呼吁,民间广大人士也有此强烈愿望。12月4日,本来是个法制宣传日,现在合并改造升级成宪法日,这背后的逻辑,是法治宣传,法治启蒙,这里面其实最需要的是,对作为根本法宪法的和宣传和启蒙、对宪法信仰理念的塑造,很多国家其实都有类似的仪式,对维护宪法权威,会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向外界昭示执政党和政府重视宪法、捍卫宪法的决心。同时,也可以让全社会更加尊重宪法,认知或了解宪法,自觉遵守宪法。

华商报:作为宪法学者,你觉得宪法日怎么过?

秦前红:如果在宪法日里,只是挂几条横幅,标语,口号,法律传单,实际效果有限,作用不是很大,甚至有人此前说,应该放假,让老百姓认为“沾光”了,在这个意义上,老百姓认为宪法管用!我个人觉得,宪法日要和宪法宣誓结合起来,事实上,近十多年来,每逢换届之年,国家政府领导人发表就职感言时已屡屡提及“忠于宪法”,未来只是需要将其明确固化为一种正式的国家宣誓制度而已;在每年的国家宪法日颁布“中国宪法法律实施状况的白皮书”。白皮书应重点总结立宪、行宪、护宪、守宪方面的进步情况,直面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尤其是要公布违宪方面的典型案例,以期为宪法的全面实施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有重大宪法解释决定,可考虑在“国家宪法日”颁布实施。通过具体的宪法制度变迁,累积人民对宪法的崇信。总之,要让这个宪法日有实际内容,一次宪法实施的真实行动胜过多次口头的说教。

华商报:你在一篇文章里提到,“让宪法铭刻在每一个人心中,宪法和法律若不能得到全体人民的衷心拥护,则毫无力量可言。国家宪法日的设立是使宪法走进人民心中,成为人民的生活方式的关键一步。”那么,你认为怎么才能使得宪法走进人民心中呢?

秦前红:首先,还是去了解。不能停留在宪法很抽象的层次,而对于具体内容一无所知,包括将宪法作为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写入公民教育读本,然后,让宪法管用!当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普通法保护不了的话,宪法能站出来兜底,这会极大提升老百姓对于宪法的好感,还有,随着客观形势变化,宪法需要与时俱进,可以通过宪法修改或解释,回应百姓需求,这都是宪法起作用的一种方式。还有一条,就是干部引咎辞职,我们常常听见的一个理由是违反党纪国法,我们能不能见到有些官员是“因为违反宪法,心怀愧疚而辞职”呢?毕竟,像做出行政决策,或者违背人大程序而可能涉嫌违宪的情况是存在的,如果能把“违宪”作为一个引咎辞职理由,也会让人看到宪法很“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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