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显明:国家治理现代化关乎国家存亡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81 次 更新时间:2014-11-17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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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显明 (进入专栏)  

 

今年的年份很特殊,是甲午年。120年前,也就是在两个甲子之前的1894年,中日之间的一场战争不仅改写了中日之间的历史,也改写了中国和整个世界之间的历史。在120年后的今天,我们重温这个过程,对于理解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意义非常重要。反思甲午战争:为什么一个军事力量处于劣势的小国打败了世界上一支强大的军队?最后的结论是:新制度对旧制度的胜利。所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意义就在于此。我们为什么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什么要全面深化改革?为什么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几年之后,如果我们的制度更加完善和定型,那时我们的制度才会更加文明、更加先进、更加具有竞争力和世界性。这次全面深化改革最终希望实现这样一个目的:使我们的制度更加文明。在我看来,现在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竞争不仅是经济上的竞争,而且一定是制度与制度的竞争。中西之间的对决,最后还是制度与制度的对决。只有选择更加文明、更加先进、更加具有竞争力和世界性的制度,我们才能在竞争中立于最终的不败之地。

中国现在是不是大国呢?有人说,我们在经济上已经是大国了。经济学家认为,衡量一国是否为经济大国有几个指标。第一是GDP要超过世界的百分之五,这个我们符合了。第二是贸易总量要超过世界的百分之五。2013年,我们的贸易总量成为世界第一,首次超越了美国。第三是经济发展对世界经济的拉动要超过百分之五,这是强调经济发展对世界经济的贡献率。2013年,我们的这个指标是接近百分之二十。所以,全世界都在看着中国。但是,我们还有一个指标没有达到世界的百分之五,那就是离岸人民币结算在世界货币体系中的地位。离开中国的、由人民币来结算的交易量,我们目前只占百分之一点八。不符合这个指标,仍然不能被认为是经济大国。

第二方面,谈谈我国是否是政治大国。我们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但是,我们有没有能力塑造世界?有没有能力领导世界?特别是有没有能力为世界制定规则?如果不具备这些能力的话,那么在政治上,就只是形式上的大国,而不是实质上的大国。当一个地区发生争端时,当事者会把解决争端的希望寄托在大国身上。所以,大国要有责任感,大国是不能说“不”的。

另外,思考一下我国是否是军事上的大国。现在,世界上有一个共同论调,那就是中国的威胁问题。当中国的军事力量超过俄罗斯时,世界上就不会有人再谈中国军事威胁世界的问题。目前的状况是因为我们处于成长之中。我们现在距离世界第一和第二的差距很大,勉强能算世界第三。

还有一项,是关于文化大国的思考。我们的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和制度自信,说到底是政治自信。政治自信必须要有一个基础,这个基础应该是文化自信。文化上成为大国的标志是:本国文化为世界所向往。当文化具有被世界所向往的能力时,一个国家才能成为文化大国。

最后一点,我认为是制度的可信赖。制度具有先进性、文明性和可模仿性,是世界性的根据。中华民族历史上曾经产生过中华法系,那是影响了世界的。未来的法治中国,未来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实现现代化以后,那个成熟定型的社会主义制度能否被世界所信赖,是最根本的问题。推动法学界深入研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问题,意义特别重大。

治理体系指的是制度体系。“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这指的就是制度体系。这是王安石的话,是总书记引用过的。“国无常强,国无常弱。”这句话指的是治理能力。“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这指的是执行法律能力的问题。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表现、抓手、载体应当是法治的现代化。我认为,要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定不能忽略现代社会治理手段的现代化。现在有人概括了四个字:第一个字是“云”,指云计算;第二个字是“物”,指物联网;第三个字是“大”,指现在已经进入到了大数据时代;第四个字是“智”,关涉智慧城市、智慧社会乃至智慧国家的建设。如果在竞争中,不能运用好这样的现代化治理手段,那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还是会有困难。

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树立法治意志。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概念出现以后,在1月7日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总书记做了重要讲话,反复提到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只有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还不行,总书记倡导,要信仰法治,又讲了一个法治定力。总书记的讲话引用了弗朗西斯·培根和卢梭的话。引用卢梭的话是“法律不是刻在竹简上,也不是刻在大理石上,而是刻在人们的心中”。这是讲法治信仰。引用的弗朗西斯·培根的话是那句大家所熟悉的“污染了河流还是污染了水源”。弗朗西斯·培根是英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法官,但他的余生是在监狱里度过的。为什么在监狱里度过呢?因为他收受了3万英镑的贿赂。在英国的上院,也就是当时英国的最高法院,他接受审判时又留下了一句名言:“我是英国历史上50年来最廉洁的法官,但是事实证明,英国有议会的200年以来,今天对我的审判是最正义的审判。”他是最廉洁的法官,而对他的审判却又是最正义的审判。这让人思考,为什么他有法治思维了,也会用法治方式了,他还有法治信仰了,但是为什么最后他还因受贿被法治所罚呢?问题就出现在法治定力上。这里要运用哲学原理去分析,依据康德哲学里的道德情感来理解。比如,父母告诉我们拿别人的东西是不对的。在自己没有经历的时候,我们不知道对错。父母讲了以后,我们有机会见到别人的东西时,就需要决定拿还是不拿。如果不拿,就是道德认同,认同了父母的初次教诲。认同了以后,就知道了对错。以后再有机会见到我们自己没有的却喜欢的东西的时候,我们就会在脑子里重复:“我不能拿”。一遍一遍地重复,最后形成了一个行为的定力,这就叫做道德意志。

所以,在解释“59岁现象”时,我认为,这些人的道德情感和道德认同都没有问题,就是到了59岁时的一瞬间,道德意志崩溃了,拿了一次以后就一发而不可收拾。这就是康德哲学里的道德意志。我将这个原理引入到法治理论里面:仅有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行,有了法治信仰也不够,还一定要有法治定力。在理论上,我将法治定力称为“法治意志”。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尤其是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法治意志可能更具根本性。

节选自《法治中国名家谈》(人民出版社201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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