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良君:中国医改何以败北?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610 次 更新时间:2011-08-17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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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良君  

近一段时间以来,各地也纷纷传来药品“降价”的声音,仿佛一夜之间老百姓可以对“看病贵”说“不”了。但是,传说中的美丽馅饼并没有实实在在落在患者的身上,使人不禁联想到“雷声大雨点小”这句俗语。那么,药品降价的效果怎么不见或者说不明显?老百姓为什么没有得到预期的实惠?

带着这些问题,笔者走访了四川省遂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宋民宪。宋民宪,知名药学管理专家,多次参与国家级医药学及管理课题研究,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用辅料管理办法》主要起草者之一。

药品价格并非越低越好

近期,成都市民张女士因为胃痛到楼下的药店买了瓶藿香正气水。长期以来,没能参加医疗保险的她,因害怕进医院被“宰”,总是根据自己早年在乡下当赤脚医生时学得的一点医学知识买点药对付,这已经形成了习惯。藿香正气水售价不到9毛钱1瓶。张女士了解到,这家药店从进药渠道到销售方式都是正规的,药品各项指标也达到了国家药学标准。可让张女士百思不得其解的是:这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很便宜”的药连吃了5瓶也不见效。

类似的事情在生活中还有很多。对此,宋局长指出,现在市场上一些药商暗中掀起一股“降价”风潮,常用药品价格越来越低,有些“合格”的药品市场销售价甚至低得超过了成本价——

以“复方丹参片”为例,处方为丹参提取物215克、三七141克、冰片8克,制成1000片。其直接生产成本应该在25元左右,如果再加上工时费用、包装、运输、税收、财务费用等,应该为30元左右。按照市场上每瓶60片的普通规格计算,每瓶最低厂价应该为1.8元左右,就算计算有一定出入,但成本不会低于1.6元。而实际上市场上有不少厂家生产的复方丹参片每瓶批发价格仅0.6-0.8元(也有企业生产的复方丹参片批发价为2.6元,属于比较正常的),这样的药品存在着什么样的猫腻,使用者服下后会起到什么样的效果,当是一目了然的。北京同仁堂生产的复方丹参片零售价格为6元,比物价部门的定价(7元)略低,但仍受到市场的认可,厂家靠的就是诚信,消费者认可的也是诚信。相比之下,其他一些厂家的相同品种药品不就给了人们“虚高定价”的印象吗?

宋民宪局长说,很多人以为低价药品利润低,高价药品利润高,其实并非如此,批发价每瓶0.6元的复方丹参片零售价可以卖到1元左右,毛利润超过50%,而批发价每瓶2.6元的复方丹参片零售价只能卖到3元左右,毛利润不到20%。如何解释这种现象?可能之一就是不加三七,或者少加三七,因为标准中对三七的含量不作要求,只是对三七进行了三七皂甙R1、人参皂苷Rb1、Rg1的鉴别。

遂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曾经对本市流通的复方丹参片的生产厂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协查函,要求查明实际生产情况,回函称经检查生产记录等说明是按照标准规定生产,只有一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回函中确认该厂是以三七的支根入药。三七的支根虽然可以入药,但没有一家厂标明是三七支根,估计在申报物价核定价格时更不会将三七支根列入申报资料。尽管药品标准规定对丹参酮ⅡA进行含量测定,但完全可能以丹参酮ⅡA含量高于丹参,而价格又低于丹参的药材投料,实际上低价的复方丹参片可能是另外一种复方制剂,而不是《中国药典》所规定的复方丹参片。

在利益驱动下,一些药品生产商在钻现行药品国家标准只对具体药品含量成分有规定而对成品质量控制不全面的“空子”,从中“打折”,降低成本,迎合老百姓对药品降价的要求,个别地方和部门还以不正常的低价药品作为增强市场竞争力的一种经验和成绩来炫耀,这也是当今社会上假药、劣药不能根治的原因之一。

药品降价关键在于政府降税

宋局长指出,治理当前医药市场的混乱局面、促进药品产业长足发展、让虚高的药价降下来的关键还在于降低药企税率。

经过这么多年的医疗体制深化改革,国家一再要求降低药品价格,为什么随着经济和形势的发展,对药品的税收却不降呢?

据了解,国家只对避孕药实行免税,而对其它药品执行的税率和普通产品是相同的。为什么只听见降价而没有见过降税?免税不行降一点税率是否可以? 尽管药品价格一降再降,但医药费用没有显著下降,有人认为关键是没有抓合理用药。有人还认为降价的只是少数品种,降价后厂家可以不生产,反而促使医生选择其他高价药使用,带来更多的新问题。这些观点,实际上是对药品价格管理的体制和效果提出了质疑。

长期以来,一些地区把医药产业视为地方经济的支柱产业,但却没有给药品企业足够的发展空间,鲜有从医疗产业的长远发展和把医药卫生事业当做关心百姓基本福祉的角度来考虑问题的。

实际上,守法生产和经营的药品企业利润并非外界所渲染的那么高。宋局长介绍,以地级市遂宁为例,每年零售市场上药品的流量金额大约为2个亿左右,却有近2000家药品销售商,一家销售商一年经营额也就10来万元,除去税收、成本,一年利润也就 5000元左右。

这样的利润空间几乎不可避免地会驱使一些不法商家铤而走险地制售假药伪药!而且在药品质量检验和把关方面,由于市场竞争的加剧,大多数企业甚至比某些执法和药品检验部门做得还好,因为他们最了解实情。那么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市场上的假药和众所诟病的“医疗黑幕”从何而来?近期国家审计署查出北京10家“正规”医院违规收费达1000余万元以上似乎从侧面对这个问题给出了答案。拿着国家财政补贴的个别“正规”企业和医院为了利润制假售假,在此种情况之下,医生叫苦、民企喊冤、百姓叫痛……医药产业发展到今天,呈现出“有情皆孽,无人不冤”的困惑局面。

药品降价更须加强监管

“市场上出现假药伪药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几乎所有药品上市后不会被经营企业或使用单位检验,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验的可能性也很小”,宋局长说。 《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可是“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行政区划设立和行使职权与我国行政管理职权划分的惯例一致,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只能在本行政辖区内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而执法监管和医药市场健康发展的突出矛盾在于:在市场经济中,药品跟人一样是流动的,这就给实质上全国流通的医药产品和现实中的区域执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一个区域的药监部门显然难以对跨省区销售的企业生产、企业的合法性、是否生产或经营过某批号的药品、是否按照标准生产等进行彻查。

虽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于2001年发文要求:“各地发生的跨省(区、市)的假劣药品案件,相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之间必须及时进行沟通、互通情况,需要其他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协查的,被要求进行协查的省(区、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责任和义务进行协查。”但《药品管理法》并没有对协查机制的设立和要求作出规定,可见药品协查缺乏有效的规定和机制,导致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异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的要求,一半以上得不到结果,有的监督检查和查处工作因得不到证据而不了了之。部分药品生产厂家更是抓住这个监管漏洞做足了“文章”。

可资借鉴的是,2004年泛珠三角九省区签订了《泛珠三角九省区食品药品监管合作框架协议》,加强泛珠三角区域内药品监督稽查工作的协查联动,本着“区域合作、协查联动、信息共享、共同提高”的宗旨,九省区实行统一的案件受理、接办和转办制度,对于九省区内发生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举报人可以就近向其中一个省级食品药品监管稽查机构举报,此举收到了很好的成效。

对此,宋局长提出了取消药品抽验收费、打破按照地级行政区划建立药品检验所的规定,以建立中心药品检验所为重点、药业严重违法者行业禁入规定等主张。而在规定和机制上,宋局长认为,应借鉴税务协查机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局令形式颁布《药品监督管理协查管理办法》,落实《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将药品监督管理协查机制纳入法治化管理,使药品监督管理协查工作有据可依。把对社会危害甚巨的假冒伪劣药品彻底杜绝于从生产到流通监管的“死角”。

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是最真切的国计民生,关系亿万百姓的基本福祉,药品行业如何真正做到药品生产、经营、医疗机构都能发展,老百姓真正看得起病,得到合理的药品治疗,健康得到最有效的保障,这是应该加以统筹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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