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飞龙:作为政改中间模式的治理现代化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83 次 更新时间:2014-11-02 20:39

进入专题: 政改   治理现代化   人心政治   结构理性   简政放权  

田飞龙 (进入专栏)  


引言:2014,新改革元年


  2014年堪称中国的新改革元年。十八届三中全会给出了这一新改革的系统规划,官方与民间围绕新改革展开了各种话语、策略与行动上的互动博弈。如今,十八届四中全会又即将召开,“依法治国”入宪(1999)15年来首次被确定为中央全会主题,进一步凸显本轮改革的“治理现代化”之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从宏观层面来看,以权威与秩序为取向的“政治集权”和以自由和创造力为取向的“行政分权”并行不悖,尽管遭遇各种猜测和质疑,这种奇特的施政组合正悄悄积聚着结构性变革的权威前提和自由氛围。就政治本体而言,秩序原则是古典的,自由原则是现代的,而不应用自由原理的管制秩序模式则成为各种现代性冲突的体制根源。正是在政治意识形态上存在古今之别,才会出现中国当下“维稳”与“维权”的双峰对峙。这一对峙恰恰是体制不适应症及其转型需求的强烈表征。

新改革无疑是有局限的,因为其背景和总体框架仍然是一种欠缺自由和现代性的管制类型,从而出现各种话语、政策与行动的反复,但其前景和潜力又是巨大的,不仅因为改革过程和法治进步已经容纳了具有某种规范指向性的新价值组合,而且政治的本质正在于人心,在于代际创新。这一新旧更替的时代特征决定了新改革的新意可能性。在新改革的诸多规划中,体现高度政治智慧与制度创新性的概念正是“治理现代化”,其文件表述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当然,对于“治理现代化”的总体理解,保守者可能视为维稳秩序的技术优化,对政治本体的原则与精神没有触动,但具有顶层设计思维的改革者很可能从中读出了某种具有现代性质的政治结构理性,看到了其内含的“准政改”雏形。由于这是一场改良型的改革,而非绝然断裂的革命,这种不同理解及其实践效果在不同管道已经发酵,展示出一个改革与保守拉锯、自由与秩序博弈的“光怪陆离”的中国,但看任何一个面向都不足以窥清方向。

尽管“治理”(governance)不同于“统治”(rule),不是政治结构的本体性反思与重构,但此轮改革如欲为未来政改做好铺垫,就不能仅仅聚焦于民生政策和管理技术层面,而应适度扩展至精神与制度的结构性层面,通过政治理念的学习/塑造与制度技术的模仿/创新来呈现一种“结构理性”。

如果不能在结构意义上实现治理理念与制度的现代化,则“治理现代化”的最终成果就只能局限于警察技术的现代化,不仅不能有效管理和化解社会政治风险,甚至可能产生“维稳”与“维权”在理念与行动上进一步的暴力对抗与力量崇拜,无法有效凝聚转型期政改所必要的底线共识与理性氛围。因此,我们需要对“治理现代化”有一个准确的理念与制度定位:首先,它不是宪制意义(constitutional)上的结构性改革,而是侧重于治理架构与技术的规范化和技术化,因而属于一种中间模式的预备性政改方案;其次,侧重“治理”层面的现代化可为更深刻的宪制改革(政改)提供理念与制度的必要基础和准备;再次,治理现代化在行政权管道内的“简政放权”具有积极的法治和进步意义。本文即拟对治理现代化的现状、人心基础、结构理性及行政放权诸层面展开讨论,以希澄清观念,凝聚目标共识,稳健有序推进这一“第五个现代化”的实践进程。



一、治理现状与对治策略


就像和谐社会的提出是针对社会不和谐一样,治理现代化的提出针对的也是日益失范的治理现状。无需远求,我们只以近期若干事件即可管中窥豹。以2014年春季观察为限,以下事件较具典型性:第一,广东茂名PX事件,表明中国公共行政决策尚未摆脱绩效主义和管制主义模式,对公众知情权、参与权以及环境权益关注缺乏制度性敏感和回应策略,也表明诸如2007年厦门PX事件中的“参与式治理”模式创新只是昙花一现,不具有普遍可模仿的制度创新意义;第二,广东茂名腐败窝案,表明中国地方权力体系原有设计中的制衡功能完全失效,公共权力私有化、商品化泛滥,“虎蝇联盟”已无法通过“惩治首要、其余不论”的反腐常规来对治;第三,广东东莞罢工事件,表明中国劳资关系及劳动权保护在执法层面依然没有进步,绩效主义诱导的“资方本位”成为地方执政者的“对策”伦理;第四,浙江苍南城管事件,表明城市管理没有走出“暴力执法”困境,警察权外挂的“城管”机制成为官民对抗的激烈引爆点;第五,警察权滥用与法律程序不公制造出“死磕派律师”群体,法律共同体分裂加剧,社会精英博弈升级,政府公权力面临更高规格的“理由”挑战。

这里的话语和行动对抗既在权力精英与普通群众之间展开,也在权力精英与社会精英之间展开,这大大增加了治理复杂性和难度。因为前者之争尚可归入“人民内部矛盾”,定性为“利益”问题,通过警察权常规行使和“人民币”的出场各个击破,后者之争则事涉法律解释与政治理解,属于“原则”问题,暴力和金钱的出场无异于火上浇油。值得关注的是,上述事件中多起事件发生于改革的前沿广东,那里经济开放与观念开放几乎同步,旧有治理模式改革力度有限,而治理现代化需求更为强劲,这已暗示广东改革如不能在“治理现代化”层面寻求结构性突破,其改革成果很难稳定保有,更别谈公平分享了。

这里展示的是中国最新的治理图景,尽管只是局部影像,但足以说明“治理现代化”的提出与实施非常及时和必要。“治理现代化”针对的正是旧有的对治策略,这些策略可以不完全列举如下:第一,常规警察权的高配,比如近期多地加强了警察的常规装备水平,尤其是持枪巡逻的普遍开展;第二,泛警察体系的维持与强化,比如城管的不断扩编,以及基于“群众路线”传统对基层协警力量的宽泛编组,净网行动中的“妈妈评审团”可为例证;第三,信息监测、屏蔽与不对称策略,即通过信息的全程管控实现风险管理,但这受到新媒体传播技术的挑战;第四,斩首策略,即通过对群体性事件中的维权人士与群众代表的超常规警察权行使来有效吓阻参与者的行为模仿;第五,人民币策略,这属于“软硬兼施”中的“软”机制,通过超常规的秘密补偿分化对抗力量,获取守法承诺,但这一策略既不公平,也不巩固,容易诱发无休无止的讨价还价,并且使法律和正义成为个别交易的牺牲品。

我必须说明,这些治理策略并非中国特色,也非首创,而是转型国家警察权行使的常规面向。这些对治策略背后是一种现代性匮乏的传统伦理型与警察国家型治理哲学,一方面诉诸无法实证化与实践化的抽象政治伦理,另一方面又依赖高度权威化和实用化的行动准则。如果传统政治伦理,无论是“民本”思想,还是“为人民服务”精神,依然内在于公权力体系且有效约束官员行为的话,治理尚可圈可点。但如果这种伦理已经严重削弱,公权力日益傲慢且迷信强制力量,则“权威化”和“实用化”就会成为权力的二重奏,政治的伦理性以更快的速度蜕化,执法暴力以更快的速度登场。这些变化是逐步演变的,并非某个人或集团刻意求之,而是中国进入改革转型深水区必然遭遇的困境。这正构成了“治理现代化”的严酷处境。警察权是一种裸露的暴力,过度使用会造成国家道德“赤字”,是一种政治透支。

经此治理现状描述与对治策略分析,我们便很容易理解为什么这些年维稳经费高企不下,但社会冲突却愈演愈烈。就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总体而言,一方面“腐败窝案”式的内在溃败严重消蚀了公权力体系的道德正当性与执政能力,另一方面治理模式上的保守与僵化导致其在话语和行动上的疲软无力,使得执法的合法性外壳日益破碎,警察权单纯的暴力本质日益裸露并失去制约。  



二、人心政治的现代化


对中国全部的文化与政治焦虑几乎都来自于对上述“治理现状与策略”的共同体验和反思,对此事实的简单否定或回避是没有意义的。“治理现代化”因此主要不是政治高层的孤立决断,而是社情民意长期凝聚传递在国家政治上的结晶。

单纯依赖警察权的维稳模式是对政治本质与治理智慧的严重偏离,这一偏离造成的治理景观就是“维稳”与“维权”的双峰对峙,是政治“群众路线”与群众“法律路线”的双峰对峙。在冲突场景中,官方要求群众“讲政治”、“顾大局”,大量使用维稳模式所依赖的话语和策略,而群众则要求官方“讲法律”、“顾尊严”,大量使用维权模式所依赖的话语和策略。按照中国政治文化的传统设定,官员有“牧民”之责,负有教化任务,但当代治理实践中,往往出现维权公众对官员的逆向普法和反教育。在实际发生的官民对话中,双方似乎处于不同的世界观和语法体系之下,操持着不同的治理理念和话语规范,这严重削弱了对话的理性效果和共识预期。总体来看,当代中国的政治与文化多元化已经决定了官民沟通不再可能回到传统的政法话语体系,而是必须奠基于具有社会契约隐喻的人心政治和结构理性之上。

人心政治,自古而然。政治作为超个体现象,来源于个体的安全策略及该策略基础上对服从理由与类型的长期探索。社会契约尽管不能完全实证,但却是理性政治的思想实验和哲学方法,不仅对于国家来源的正当性具有较强的解释力,而且对于这一正当性的再生产机制与修补技术也有深度启发。协商民主根植的商谈伦理本质上正是社会契约的“再契约化”过程,有此逻辑,人类才可依据有序的民主法治轨道完成制度变迁,而不必一次次重复“革命—制宪—革命”的“继续革命”宿命。

中国古人对于人心政治和变法伦理有着颇为深刻的认知,但其与现代政治的民主原理尚有较大的规范性距离。在《尚书·五子之歌》中,孔子提出了“民惟邦本,本固邦宁”。这被视为中国“民本”思想的经典表达,更被某些学者试图改造为“中国民权哲学”。然而这样一种政治哲学始终是从统治者角度出发的,思考的是统治者根据何种伦理原则治理国家的问题,其中“民”成为统治者的唯一政治对象,而“本固”成为统治者追求的唯一政治目标。由“民本”开出“民生”在逻辑上顺理成章,但开出“民权”与“民主”则有相当之难度,原因在于这里的“民”是中国古典意义上的“民”,只是作为统治者治理对象和“天命”的测试系统而被动存在,无论在个体还是整体意义上并不具有政治的主体性,也不具有反思和缔造新政治秩序的能力与可能性。在王朝更替与农民起义中,尽管也有“民”的集体身影,但中国古典政治的“超稳定结构”压抑了政治秩序创新的可能性,“民”也只是作为“身体”而非“心灵”的力量进入了王朝变迁史。一旦权力变更完成,他们在新秩序下又重新被“非政治化”。而历代王朝的“固本”之术,其要点正在于以儒家伦理散播“名分”等级秩序,以仁政实践回收“人心士气”,但“民”一直作为静态、被动的客体存在,在政治史上只是“自在”,尚未“自觉”,更难“自为”。

对比西方,尽管也有基督教政治的“蒙昧化”过程,但无论是古希腊罗马源头,还是近现代实践,都有着从理念到制度创新的自治与民主传统。对权力的怀疑和制约成为西方思想家长期艰苦探索的政治主题。无论是古希腊城邦的直接民主,还是近现代的代议民主,西方人的治理理念初始配置是以“经验理性”为内核的,是以超越“家伦理”的城邦/公共伦理为前提的。尽管这一超越及其制度创新有着浓重的“成人中心主义”色彩,但终究造成了个体人格在道德上的完备建构及其公共政治上的契约实践,同时也充分焕发了作为“中领域文明”的国家创造性及其能力成长,对西方进入世界历史居功至伟。在这里,“民”已不再是静态、被动的客体,而是动态、主动的主体,是制度创新的参与者和实践者。五四开启的“德先生”传统,从其译名“德”来看依然带有浓重的东方色彩。尽管民主也需要依赖共和主义的公民美德,但这既不同于东方式的伦理规范,也包含超出了东方范畴的“个体理性”内涵。

因此,所谓的政治古今之变,在西方便表现为从直接民主到代议民主的演进,以及致力于民主理性化的宪政结构设计,而在东方则表现为“民”从静态到动态、从被动到主动、从自在到自为的理念与制度变迁。这就是“人心政治”的现代化,在西方构成一种“更化”,而在中国则严格属于一种“政治革命”,但其完成方式未必是“革命政治”的重复,而可以是“转型政治”的改良。    



三、结构理性的层次化


大一统的意识形态是中国古典政治文明的核心思想创造,对于维系文明和政治的统一性至关重要。但任何意识形态都有其机会成本,大一统的成本在于无法在深层理性上接受分权制衡与民主对抗,对政治多元主义心怀戒惧。尽管中国古典传统在现代百年的革命与改革中遭到严重扬弃,但大一统意识深深扎根于矢志现代化的中国数代政治文化精英的潜意识之中。

其实现代政治并不严格反对大一统,而是达成大一统的价值基础与操作方法必须是现代的。政治的最高艺术是实现“人民与我为一”,这不仅是现代政治哲学奠基者霍布斯的“利维坦”理想,实际上也根植在西方启蒙思想家和宪政实践派的思想深处。孟德斯鸠概括出了“三权分立”的政治科学结论。卢梭将这一理想精致化为“人民的自我立法”,实现一种“主权者:政府=政府:臣民”的政治平衡法。联邦党人通过大国代议政体的创制解决了邦联联邦化的难题,为现代美国神话进行了制度奠基。  

这里的根本点在于一种现代结构理性的生成,在于“一”与“多”、“合”与“分”的辩证理性的证立。联邦党人的核心焦虑及《联邦党人文集》的唯一主题在于“人类社会是否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联邦党人在这里“深思熟虑”的并不是抽象的人民主权以及希腊式的直接民主范例,因为这些已成为他们的遗产和经验,而是面对“大国共和”的当代问题如何进行“结构”创新,如何将既有的思想与制度遗产灵活运用于新美国的立宪创制之中。他们最终创制了一个“三权分立”的现代国家,但其真正的奥秘不在于“分权”,而在于结构性的“制衡”。“分”不影响“合”,因为主权“在民”;“制衡”亦不过分影响效率,而是通过机构间正式竞争使“公共理性”获胜。对“三权分立”最精致的哲学论证是康德给出的,他在《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中指出,国家理性决策需要权力的分解,立法权提供的是国家判断的大前提(立法规范),行政权提供的是国家判断的小前提(行政事实),司法权提供的国家判断的结论(司法判决)。这种结构创新意识在孙中山那里也曾出现过,其“五权宪法”在实践理性意义上是对中国宪制秩序的重大创新,但在逻辑上并不可能超越“三权”。

实际上,“三权分立”并非可以直接套用的制度模式,西方也有发达国家没有严格遵循美国模式。这是一种现代政治的结构原理。将民主的“人心”放置于这样一个“结构”之中,是西方思想家对政治权力清醒的理性意识,因为“多数人暴政”甚至比“少数人暴政”更可怕,后者尚有传统和美德制约,前者则几乎毫无制约,一经与魅力型领袖结合,就会成为民粹主义和极权主义的社会基础。因此,“结构理性”的核心关注在于“驯化民主”,其难度不亚于曼斯菲尔德所谓的“驯化君主”。这也是为什么只有“立宪民主”才是优质民主的原因。这些常识的申明,其目的在于提示“治理现代化”应有的结构理性。当然,这种结构理性在中国需要从“原理”走向“实践”,需要借助此轮“治理现代化”改革生成为一种中国形态。

这样看来,中国场域下的治理现代化就不可能仅仅是管理技术的现代化,而是包含着三个层次的结构现代化:精神结构、制度结构和技术结构。这很容易理解,没有“道”(精神)的制约和规范,“术”(技术)必然迷失和失范,中国的治理困境来源于此;而如果没有“术”的具体配置和妥善实施,“道”必被虚置和边缘化,只能发出抽象的道德化批评。“制度”偏于“术”,但又不完全等同于“术”,是连接“道”与“术”的实践中介与转换枢纽。本文主旨在于申明“治理现代化”的结构“理性”,这里不对具体的结构细节及实践路径进行探讨,而简要提出这一结构的大致构成。

首先,精神结构是立国根本,相当于“道统”。韦伯所谓的“合法性类型”之传统型、克里斯玛型以及法理型,正是就道统立论的,指涉政治统治的宏观架构。韦伯陈述的是理想类型,而非实践样本。中国治理的精神结构在古代表现为儒家道统,在新中国前三十年表现为激进社会主义传统,在后三十年表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传统。当代政治统治的精神结构焦虑最为深重,违法性指责并不能结构性纾解政治认同上的精神对抗与分裂。无论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还是中国梦与儒家文化复兴,抑或自由主义与中国传统的和解,立意都在于探求新的精神结构。治理意义上的精神结构探求,不再可能完全通过官方机制完成。从文化和文明传承创新的高度,必须承认只有精神自由才能生成厚重适格的精神结构。甘阳提出“通三统”以及“儒家”+“社会主义”两大关键词,其进取方向值得肯定和重视。精神结构生成的理想前景取决于我们是否能够以理性平和的态度面对已内化入中国精神的若干主要传统,摒除精神“洁癖”,现实而高远地思虑民族精神构成。    

其次,制度结构是顶层设计问题,属于“政统”。顶层设计是严格的宪法设计,属于立宪学层次。然而,当代中国语境中的顶层设计存在一个“制度未用尽”的问题。中国的宪法与法律体系存在严重的“表达”与“实践”的背离,权力结构的功能承诺未有效释放,权利承诺无法成为公权力的义务和敬畏。所以当代中国的制度结构问题核心不在于没有结构,而在于结构没有实效,制度未被穷尽。另一层面,制度结构也存在严格的设计与改革问题,比如党内决策结构、人大议事结构、司法审判结构等。治理现代化在制度结构层面应遵循民主法治原理,实现“守法”和“变法”的平衡,一方面通过机制和技术创新激活既有制度空间,用尽法律库存,另一方面对体制性问题展开严肃探讨和改革设计,使中国政体中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实现充分的制度自觉和功能释放。比如,《立法法》中载明的法规违宪/违法审查制度就基本上没有程序化和实效化,更未经由这一制度的反复实践建立行政对立法负责的法律化、程序化机制。    

再次,技术结构是具体支撑,属于“治术”。以维稳的警察权模式对治具有一定群体性和政治社会内涵的公共事件,容易进一步隔离政治的“人心”逻辑,加剧社会冲突。因此,就行政权层面,应积极探索治理技术的现代化。关于这一层面的现代经验,国际治理机构和发展援助组织曾提出一个简明的“公开—参与—问责”的技术框架。中国行政领域这些年的政府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属于这一范畴。2007年厦门PX模式属于对这一治理技术框架的成功运用。为此,行政权层面的“法治政府建设”适宜以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行政问责为核心支点推展一种“参与式行政”的治理理念和制度体系,完善相关的制度机制和技术配置,以行政创新部分吸纳当代中国的政治参与需求并最终反哺于中国真正的政治民主化进程。



四、简政放权的法治逻辑


习李组合开启全面深化改革新格局以来,在国家治理思想与制度设计上出现了颇多亮点。就权力收放而言,习站立政治高层统筹全局,为推行更艰巨改革而呈现“政治集权”之势,跨部门的“小组政治”即为明证;李则基于行政本位,重申依法行政基本原理,力推简政放权,呈现出“行政分权”取向。由此形成中国改革总体格局中政治集权与行政分权相结合的权力调整逻辑,旨在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更稳靠的秩序基础和更自由的竞争环境。简政放权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理念支撑和制度取向。本文关注的是“行政分权”脉络下的简政放权逻辑,尤其注重从法治视角加以分析和评断。        

在党史脉络中,“简政放权”的传统可以追溯到抗日根据地时期的“李鼎铭建议”。1938年底抗战进入相持阶段后,日伪主力开始针对共产党抗日根据地展开严酷封锁和扫荡,国民党顽固派的封锁与摩擦也不断加剧,然而陕甘宁边区的军队、机关和附属机构在革命动员与抗日高潮之下冗员日增,事务繁杂,财政压力过重。在此背景下,李鼎铭等民主人士陕甘宁边区二届一次参议会上提出有关财政问题的提案,建议“政府应彻底计划经济,实行精兵简政主义,避免入不敷出、经济紊乱之现象”,遂被中央研究采纳。“精兵简政”由此成为根据地时期延安革命精神的重要内容。不过,“精兵简政”在这里主要是应对根据地财政压力而采取的临时管制措施,还不具有现代治理意义。  

时过境迁,李克强总理提出的“简政放权”则处于不同的政治与文化环境之中。除了在精神气质和传统上与根据地时期的“精兵简政”有所勾连之外,这一新治理原则的主要理论基础完全是现代的。李总理围绕“简政放权”提出了一系列典型论述:第一,管放结合论,即政府要将该管的管好,该放的放掉;第二,自由法治论,即法治政府以保障和促进自由和创造力为前提和预设,奉行“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即自由”;第三,改革分享论,即改革开放是以增进每一个人的福利为目标的,“简政放权”是公平分享改革成果的制度推动力。这“三论”是对现代治理艺术的精辟概括,是对行政权法治化和民主化改造的理念阐释与路径指引,是推进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之“治理现代化”总体目标的顶层性设计之一。

李总理的理念阐释与其法学教育和研究背景密切相关,也与其经济学背景密切相关。李总理在知识背景上具有典型的英国法治理论素养,其来源在于:第一,北大法律系求学期间受留学英国的我国著名公法学家龚祥瑞教授(拉斯基和詹宁斯的学生,1996年去世)的指导和培养,对英国公法传统下的自由与秩序理念深有领会;第二,翻译出版过丹宁勋爵的《法律的正当程序》,“正当程序”是英国法治的核心原则,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即以此为主要法治目标。李总理后续的经济学博士经历以及对中国经济转型的研究,对其清晰梳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至关重要。

在“简政放权”三论中,最具有法治理念色彩的是“自由法治论”。这是现代法治的常识性认知,然而要将这一认知正式表达为政府的施政与改革理念,中国却走过了漫长而曲折的探索历程。

“法无授权不可为”是对政府的法治要求,规范内涵在于:政府权力必须获得法律授权,否则违法无效。这是“依法行政”的最基本内涵。由于改革开放高度依赖“行政主导”,我国行政决策长期以来在程序规范性和依据合法性上都存在各种问题,由此引发对行政权的各种理念性与制度性批评。此次李总理追根溯源,重申“法无授权不可为”,这实际上相当于一次非常成功的“行政解释”,其法律含义是,政府机关以往享有的各种缺乏明确法律授权的政策性权力就此作罢,政府决策或行政立法自此必须注意严格寻求合法性依据,如欠缺相应依据,应通过诉诸人大立法或单行授权的方式解决,不能“先斩后奏”或“斩而不奏”。这里实际上涉及到人大立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问题。确定这一界限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宪法》、《立法法》以及《国务院组织法》,其中《立法法》第8条法律保留原则及其项下条款应成为政府行政的底线,近些年国内公共事件中对政府违法的主要批评依据正在于此。如果涉及的不是有无授权的问题,而是授权不清或存在规范争议,则《立法法》提供的规范冲突解决机制也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只有充分学习、激活并谨守这些授权规范,行政权才能够真正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而一旦严格依法行政,按照法律要求“减肥”,则政府权力自然会“瘦”掉一大圈,效率将会提升一大步。

   与对政府守法义务之严格要求不同的是,对于私人主体则采行“法无禁止即自由”。这是市场经济与法治国家理念与实践深入人心之后的时代共识,经由李总理的解释性表述而成为中国政府关于自由与秩序关系的最新判定。这一自由原则是私法的基本原则,也可获得公法理论的证成,因为宪法宣布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则人民是真正的主权主体,其通过国家法律表达的公共意志成为拘束政府和民众的共同规范,而未被法律禁止的行为则仍然处于人民的“始源性自由”之中,后者是一种自然、正当而具有目的性地位的自由。也就是说,人民始终保有未经法律纳入国家范畴的自由与权利,其实践场域就是家庭、市场与社会这些非国家范畴。

正是基于这些理念性的“授权/禁止”、“秩序/自由”的二分法与辩证性,与“简政放权”直接相关的“管放结合论”才具有了理论上的正当性。尽管理念未必如今日这般清晰,1980年以来围绕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关系的一系列改革其实都是在测试“管”与“放”的合理边界,然而由于那个时期的管放实践缺乏明晰的理念基础与相对健全的法治保障,总是出现“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循环,由此导致改革的政策与法律环境的高度不稳定性,引发了多种社会矛盾和治理困境。此轮政府改革,经由李总理的理念澄清,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规范保障,相信其成效与进展大为可期。

其实,即使在西方法治国家,“管”与“放”的问题也依然是一个纠缠着政府治理正当性与效率性的中枢问题。尽管自由法治早就在理念上确立,但从抽象理念到具体制度,西方也至少探索了一两个世纪。西方的“小政府、大社会”只是自由放任主义的理想预设,是19世纪启蒙乐观主义的产物。20世纪以来,西方国家的治理是以“福利国家”为主要问题预设的,是在自由法治核心地位基础上如何合理吸纳并定位政府宏观调控和社会服务的问题,这在某种意义上既是西方内部资本主义吸纳转化社会主义合理批评因素的过程,也是西方走向全面的政治成熟与社会成熟的过程。就当代中国而言,则是经由父爱主义的古典模式、国家主义的集权模式逐步转型为社会主义的自由法治模式的过程,目前的改革重点是在维持稳定秩序与基本经济增长的前提下如何更加明确有序地释放市场与社会之自由与创造力的问题。西方的改革是在自由法治基础上重新强化国家理性与能力,中国的改革则是在国家威权基础上适度有序开放出自由法治空间,重构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法理关系。

从比较意义上,李总理的“简政放权”三论在理念表述与制度预期上可以和欧盟的“辅助原则”(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 相对照。这一原则在西方具有深远的古希腊哲学(亚里士多德)背景和基督教教义根源。苗静的《辅助原则研究》(2013)对此有详备的思想史考察,笔者不再赘述。笔者这里只引用来自1931年教皇比约十一世《四十年通谕》中的经典阐述:

“作为最高权威的国家,应当把一些不太重要的事情交由次级团体去处理;否则,它的力量就会被极大的分散。遵循这一原则,国家将获得更大的自由、更强的力量、更有效率地去履行真正属于它,并只有它能完成的职能,从而根据环境要求和事态需要,对各类重大事务进行指挥、监督、激励或限制。因此,当权者应当明白,越是遵循辅助原则,保持各种辅助性组织之间的层级秩序,就越是可以增强社会的权威和效率,从而促进国家更加幸福和繁荣。”

这是天主教教皇面对当时的法西斯极权主义而提出的捍卫西方自由与自治的治理哲学,二战后几乎被德国基本法以及欧盟治理实践完全吸纳,如今更是成为欧盟及其成员国治理哲学的核心原则。龚祥瑞教授1930年代末留学英法,对此原则的理念基础与制度预期应已了然于胸。今日,中央政策话语里的诸多提法其实与辅助原则在原理上是相通的,比如“抓大放小搞活”、“有所为,有所不为”等。将“简政放权”放置于欧洲治理哲学中的“辅助原则”框架之下,我们或可进一步探求并认知李总理三论中包含的无比精妙的现代治理思想渊源。

从治理理念回到中国法制环境,我们可以发现,与李总理的理念阐发及改革设计密切相关的一部法律早在2004年前后就已出台——《行政许可法》。单纯的法律文本本身并无特别意义,文本的意义必须联系具体的语境才能完整阅读和呈现。十年来,《行政许可法》在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市场/社会自由推进方面尽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推动整个政府理念转型与治理体系变迁的价值与功能并未充分释放。这部法律中最能体现李总理“简政放权”三论的是第13条,该条针对第12条的行政许可(管)设定了解禁(放)条件:(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观诸李总理近期推行的各种“简政放权”举措,实际上是在以高于法律文本的治理理念正确解释并升华了法律的自由法治意义,并回归到依循法律原则和规范推行改革的理性轨道。这提醒我们重新思考理念与制度的关系:制度容易模仿,理念扎根与实际发力往往相对滞后,但制度的最终落实还得依赖公权力与社会在治理理念上的真正共识。可以说,《行政许可法》的实效化正是从李总理的“简政放权”三论开始的。  

   处于“行政分权”脉络下的此轮“简政放权”改革,不再以改革初期的功利主义逻辑为出发点,而是奠立于稳靠的、由改革开发本身释放并巩固下来的自由法治理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因而可以构成中国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建设的一个新时代。这是一个以自由、法治和创造力实质支撑中国梦及每一个中国人的成功梦的时代。李总理的“简政放权”三论(管放结合论、自由法治论和改革分享论)具有扎实的现代法治逻辑基础和现代治理制度预期,是全面深化改革在行政权层面最权威的治理哲学。


总之,作为更深刻改革的理念与制度准备,“治理现代化”属于中观层次,侧重制度、政策与技术的局部调整,但其调整过程必然涉及对宏观政治理念与制度结构理性的更新与重构。结构理性之维内含于“治理现代化”的设计与进展之中,为此需要推动“治理现代化”向宏观层次寻求理念更新,向微观层次寻求技术优化,于中观层次实现制度重构。经由这样的结构理性之调控,“治理现代化”对于中国的“善治”提升、社会冲突化解以及远期政改将具有不可磨灭的阶段性地位与贡献。      




(作者系北航高研院讲师,院长助理,莫干山会议2014青年学者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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