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金:“女大学生安全问题”无需被标签化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27 次 更新时间:2014-10-24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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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金  

针对近期多个地方发生的女大学生被害事件,清华大学正在考虑,在即将开始的新生教育中加入针对女生的安全教育内容,具体内容和方案正在研究制定中。除了清华大学之外,其他一些高校也表示已经在考虑对女生,尤其是刚报到的新生中的女生进行安全教育(据9月1日《北京青年报》)。

一段时间,关于女大学生失联、被侵害甚至遇害的新闻接连发生,引发公众舆论和媒体的关注。央视关于“女大学生为何屡遭侵害”,进行了持续的报道、分析和评论。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官方微博也专门“针对连续发生女大学生搭车造成的问题,整理并公布女孩独自外出搭车需注意的7个细节”。

这些关于女大学生安全意识、防范意识的反思和探讨,当然都有价值。不过,我们是否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呢?

心理学家唐映红最近的一篇文章就提出了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漂亮女性更容易失踪吗?”其中,涉及到一个被社会学家称为“失踪白种女人综合征”(Missing White Woman Syndrome,MWWS)的现象。最早提出这个概念的是美国黑人女主持人格温·艾菲尔,作为一名黑人女性,她对美国社会的种族和性别偏见有着敏锐的感知,发现媒体在报道失踪事件时存在的某种“偏见”———从媒体传播资讯来看,相比于那些失踪的黑人群体或白人男性,失踪的白人女性往往更容易“上头条”。

是因为白人女性更容易失踪吗?现实恰恰相反,据NCIC(美国“国家犯罪信息中心”)统计数据显示,以2010年为例,失踪的白人女性大约只占据了失踪人口的30%左右,但她们获得的舆论报道覆盖比例却超过90%。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哥伦比亚大学新闻学院的克里斯托·祖克教授揭示了原因,“相比其他人,谁更有吸引力?设想一个童贞、纯洁、金发的公主失踪了,显然更容易引发公众的关心!”

类比“失踪白种女人综合征”,同样的问题是,“女大学生更容易成为犯罪受害者”的印象靠谱吗?

尽管我们没有像美国“国家犯罪信息中心”关于受侵害者性别、年龄的全面统计分析,不过,腾讯网在一期关于“女大学生更容易被侵害吗”的专题报道中,提到的一些数据可以参考:如,2000年左右针对上海流动人口犯罪的一个研究显示,受侵害对象中男性略多于女性,在161起案例中,受害人为男性的案件有81起,占50.13%,受害人为女性的案件有65起,占40.14%,另外15起的受害人为男女混合群体。另外,来自公安部门的统计显示,55.76%的抢劫案受害者是男性,44.24%为女性。在受害人年龄方面,也基本是20岁到40岁之间均匀分布。从这些数据上,我们显然看不到“女大学生或者年轻女性更容易受害”的特点。

然后,我们再理性地看看最近连续发生的几起女大学生受侵害事件。

在重庆女大学生高渝“搭错车”被害事件中,如果只怪高渝安全意识差可能太片面。事实上,据调查,像高渝这样,铜梁当地人打黑车去重庆市区是很常见的一种方式。而高渝的遇害,从官方披露的已知信息来看,主要是与车资矛盾有关,与网友们普遍“想象”的情况并不一样。

而江苏被劫杀的女大学生高秋曦,其不幸遭遇就更与其身份没有什么关系了。高秋曦是下午两点左右正常地从自己家到距离一公里的汽车站,路上遭遇病态赌徒被劫杀的。

至于女大学生金某因便宜坐了犯罪嫌疑人代某的三轮,因而被非法拘禁和强奸,就像犯罪心理学家李玫瑾分析的,代某是那种专以特定性犯罪对象为猎物的“独狼”,只要“猎物”在社会中出行,就有可能遇到。也就是说,不管是金某这样的“女大学生”,还是其他身份的年轻女性,一旦进入到他的活动圈,风险就会提高,而遇上了就是百分百的危险。

再联系其他几起女大学生失联事件,综合起来不外乎是这样一些原因:黑车问题、社会极端人群、个别刑满释放人员报复性犯罪心理、传销、约见网友……其中都存在相当大的偶然性和个案因素。既不能一概而论地说明社会治安整体情况如何,犯罪嫌疑人的伤害对象,也与“女大学生”这个特定群体没有排他性的绝对关联。

“女大学生安全问题”被特别关注,甚至被赋予某种特定身份标签,和我们充满感情色彩的、印象式的公众舆论传播习惯分不开。而这种传播往往又是不充分的,它容易放大某个特殊群体的“安全恐慌”。当一种美好的事物受到伤害,更能唤起我们的同情,就如10个“焦大”和1个“林黛玉”都受到伤害,人们下意识地可能会更关注林黛玉。而另一些人或许天生就在相对恶劣的生存环境中生活,反而因为他们和痛苦生活“天然的伴生关系”,让我们感觉习以为常,以至于被我们忽视。比如说,相比女大学生,那些混迹于社会的失学青年、那些在血汗工厂辛苦求生的年轻人,他们的安全问题就更让人放心吗?显然未必。

高校针对新生开学中的女大学生开展安全教育,没有问题。不过,“女大学生安全问题”无需被过度标签化,包括女大学生在内,所有人都应该树立更强的安全意识、防范意识。另外,类似这样专项治理活动,显然也不能代替相关职能部门对于社会整体治安的日常治理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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