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毅:精神分析伦理学——拉康与亚里士多德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41 次 更新时间:2014-10-19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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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毅  

精神分析家的工作是帮助被分析者辨明和理解他的欲望,并最终让他自己下决心按照其欲望去行动,而无论它会被亚里士多德式的伦理学家视为“自制”抑或“不能自制”。   

拉康希望通过揭示亚里士多德与弗洛伊德二者的异同,展现精神分析伦理学对亚里士多德伦理学及西方理性主义伦理学传统的继承和革新。根据拉康的解读,弗洛伊德早在《心理学规划》中就已揭示了欲望对人的整个思维活动所具有的优先地位,这种优先性并非仅仅是时间上的,而且还是逻辑上的和发生学意义上的。人的精神系统起初就相当于一个为了直接获得快乐而只想尽快实现能量卸载的装置,弗洛伊德称之为“源始自我”。   

在弗洛伊德那里,除了思维这种旨在为愿望服务的工具理性之外,便再无其他像亚里士多德的“逻各斯”或“努斯”一样高高在上的理性,并且即便是纯粹的认识性思维,也难免蛰伏着无意识的愿望。在此意义上,弗洛伊德对亚里士多德所谓的“理性愿望”进行了解构:最根本的愿望是追求快乐,它在全然不顾理性与否的意义上是超理性的,理性最多只能成为它的一种伪装,而其下总隐藏着先于理性并超乎理性的根基。   

但弗洛伊德绝不是说思维本身完全失去了意义。恰恰相反,为了使那服从快乐原则的愿望得到真正现实的实现,以判断为首的整个思维机制须得到完善。由此出发,包括神经症在内的许多心理疾病的根源,就可以简要归结为由于外界环境、成长经历、个人素质等因素导致的“现实机能”的缺陷或丧失。通过重新界定欲望、思维和行动的内涵,弗洛伊德在基本保留亚里士多德实践模式原始架构的前提下,也为整个精神分析打下了坚实的伦理学基础。   

在我们看来,弗洛伊德虽然比亚里士多德进一步地从根源上说明了愿望相对于思维的优先性,却仍未能消除二者在现实中的张力,只不过这种张力产生的原因从欲望与理性的冲突转到了内在欲望与外在现实的冲突,归根结底是快乐与现实之间的对立。这便给作为其后继者的拉康留下了空间。   

笔者认为,拉康的工作首先是进一步深化“欲望”概念,以尝试将亚里士多德的可取之处统合到精神分析的实践模式中来。在拉康看来,弗洛伊德所说的“愿望”还不够深刻,人真正的“欲望”不应当仅限于追求快乐,而是应当“超越快乐原则”。由于弗洛伊德对“超越”二字作了过于自然科学化的理解,因此未能将其中可能蕴含的深意阐发出来。拉康则借题发挥,破除了前人对欲望的种种预设,尤其是将其等同为生理欲望或“肉欲”的主流哲学观,并追随斯宾诺莎将其重新提升到了“人的本质”这一存在论高度。   

拉康一方面像弗洛伊德那样确立一种根本性的欲望,而不是像亚里士多德那样对欲求做外在的划分;另一方面又不像弗洛伊德那样对该欲望具体的内容、对象和实现途径做任何“先验的”设定,而是像亚里士多德对待欲求那样充分保留欲望表现形式的多样性,直至把欲望界定为人生存论层面的空缺,同时能够表现在任何可能的具体事物上。然而,肯定欲望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并不意味着只要将自身表现为欲望的东西都是欲望;相反,真正的欲望只有一个,即便它受到重重遮蔽,而其余的都不过是伪装成欲望的防御,无论它们以假乱真的技艺有多么高超。   

不过,拉康对“超越快乐原则”的强调,其重心不仅落在“超越”上,某种程度上甚至更多落在“快乐”上。弗洛伊德早年构想实践模式尽管与亚里士多德的相比有所深化,在拉康看来却仍不免有在结构上就对欲望造成妨碍的严重问题。尽管弗氏晚年开始强调“超越快乐原则”,但却未能提出与之相应的新模式,拉康的工作在某种程度上恰好填补了这一空白。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拉康本人也未明言其开创了某种新的实践模式,但根据他的相关论述仍可试着将其归纳出来。这一模式似乎仍符合“欲望—思维—行动”这一经典结构,只不过此处的欲望超越了快乐原则,思维则专指对欲望的理解。   

回到亚里士多德所举的例子,即便有两个人都“不能自制”地品尝了甜食,但其情况却可能截然不同。例如,对其中一个人而言,偷吃甜食是其欲望在当下现实中的一种具体表达,那么这种“不能自制”在拉康看来就是一种伦理行动,因为他勇敢地突破了以“正确的逻各斯”、“理性愿望”等面貌出现的防御,遵循了内心“本真的”欲望,哪怕在意识上遭到某种“良知”的谴责而多少表现出后悔;对另一个人而言,也许唆使他去品尝甜食的那个“欲望”此时恰恰是一种防御和阻挠,而他本身志在高远,却由于不够坚定或失于明察而背叛了自己真正的欲望。后面这种情况似乎近于亚里士多德所列举的那一种,但差别却在于,亚里士多德一开始就预设了逻各斯的正确性,而把“不能自制”完全定性为对正道的偏离。对“欲望本位”的拉康而言,上述这两种情况都是可能的,关键是外表看似相同的“不能自制”可能意味着不同的东西。   

因此,与这种根据表面现象就先入为主地评断是非的立场不同,精神分析家的工作是帮助被分析者辨明和理解他的欲望,并最终让他自己下决心按照其欲望去行动,而无论它会被亚里士多德式的伦理学家视为“自制”抑或“不能自制”。此外,就算如上述第一种“明知故犯”的情况那样,某人在饱受内心责难的情况下勉强地遵循了他的欲望,这也不是分析的最佳效果,最理想的情况则是在辨明自身的欲望后尽可能地抛开一切阻挠欲望的东西,真正做到忠于欲望,而不顾快乐或现实与否,这便是精神分析伦理学的核心。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哲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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