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铁:二十世纪国内中国家庭史研究述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17 次 更新时间:2014-09-25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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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铁  

春秋时期孔子面对宗法制度松弛、个体小家庭普遍建立的情形,提出了家庭人际关系和家庭制度的相关礼仪,此后便作为规范沿用下来。宋代欧阳修和朱熹面对政治型的门阀士族解体、血缘型的家庭制度建立的情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但沿用的仍然是孔子的理论。直到上个世纪初学者才开始把家庭作为审视对象,从历史的角度来研究家庭问题。近百年来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后两个阶段以大陆学者的研究为主)。

一、“五四”前后到四十年代末

进入20世纪之初,传统的家庭仍然作为中国人习惯的生活模式稳定延续着,而当时已经是中国社会最为激烈动荡的大变革时期。在这种背景下,加之西学东渐,反思传统成为时代潮流,对家族制度的反思和研究提上了日程,家庭史的研究最初是附着在家庭史研究上的。

最初的中国家庭史研究是从批判封建家长制、批判夫权入手的。早在戊戌变法时期,康有为的《大同书》就指出在封建家长制下人们“半生压制,而终不得自由”;谭嗣同也在《仁学》中讲,批判君主专制首先要批判封建家长制,因为“君以名桎臣,官以名轭民,父以名压子,夫以名困妻”,所说的“名”就是三纲五常。同时,康有为和谭嗣同都提出了“打破家庭”的主张,并且把“人人平等”的理想具体化为男女平等。辛亥革命时期的革命派在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的影响下,强调人人平等和人的自由权力,所以也极力痛斥以封建家长制为主体的传统礼教,对传统礼教的创始人孔子进行了公开抨击,提出了“家庭革命”的主张(《女子家庭革命说》,《女子世界》第四期)。到“五四”时期,李大钊在《万恶之源》、《由经济上解释中国近代思想变动的原因》中认为,政治民主的基础是家庭民主,家长专制是封建君主专制的根源(《李大钊选集》第227、第302页)。陈独秀也认为,讲民主就必须“反对孔教、礼法、贞节、旧伦理”(《新青年罪案之答辩书》,《新青年》6卷1号)。稍后的鲁迅指出,“父为子纲”是违背自然规律和妨碍社会进步的,礼教是“吃人”的东西(《我们现在怎样做父亲》,《鲁迅全集》卷一)。这个时期学者们对家长制的批判是当时的现实需要,但只是批判,不是研究。

从20年代到40年代便逐步转入对家庭问题的具体研究了。研究中国家庭史的论著可以归纳为三类。

一类是考察妇女、婚姻问题,从一两个方面剖析家庭问题。陈顾远的《中国古代婚姻史》(商务印书馆1925年版)和陈东原的《中国妇女生活史》(商务印书馆1928年版)是有代表性的两部著作,分别选取了历代的婚姻方式、妇女生活的几个主要方面予以介绍,对各个时期的特色归纳较准确。同时还有吕思勉的《中国婚姻制度小史》(中山书局1929年版)、陶希圣的《婚姻与家族》(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王书奴的《中国娼妓史》(上海三联书店1934年版)等。这个时期学术界的专著多而论文少,重要论文有董家遵的《从汉到宋寡妇再嫁习俗考》(中山大学《文史汇刊》1卷1期,1934年3月)、聂崇岐的《女子再嫁问题之历史演变》(《大中》1卷4期,1946年4月)等。

二是家庭史研究中涉及的家庭问题。家族(宗族)问题从20年代起成为研究热点,吕思勉的《中国宗族制度小史》(中山书局1929年版)讨论了大宗小宗、姓氏、同居、立后等问题。前述陶希圣的《婚姻与家族》一书也考察了父子关系、家庭与家族关系等问题。高达观的《中国家族社会的演变》(正中书局1944年版)一书对家族制度谈得很少,大部分篇幅在讨论家庭问题。楼桐孙的《中国家制的过去与未来》(《东方杂志》28卷2号,1929年)一文也是把家族与家庭合在一起考察的。其他论文大都是分朝代考察,比较集中的有发表在《食货》杂志2至5卷的曾謇、陶希圣、陈鹏、刘兴唐等人的文章。

三是家庭现状调查的著作也涉及到了历史上的家庭。从20年代开始,社会学、人类学在我国流行,特别是30年代,社会调查成了学术界的时尚风气,其中大部分著作重点考察家族、村落、人口问题,都必然涉及到家庭问题。截至1949年,专门研究家庭问题的专著至少有40种(详见邓伟志等《家庭社会学》第十二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其中多数是用社会调查的方式考察当时的家庭问题的,也追述了历史上的家庭。李景汉的《北平郊外的乡村家庭》(商务印书馆1929年版)和《定县社会概况调查》(北平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1933年刊行)、潘光旦的《中国之家庭问题》(新月书店1931年版)、陈达的《现代中国人口》(1946年芝加哥大学用英文刊行,1981年天津人民出版社出版中文本)、费孝通的《乡土中国》(上海观察社1948年版)等是这方面的代表作。在这方面影响最大的是费孝通的两本书,一本是《生育制度》(上海观察社1947年版),是费先生在西南联大开的一门课的讲义,这本书用潘光旦的话说,“实在是一门《家庭制度》”,在书中费先生运用社会学、人类学的原理,从整体上考察了家庭如何延续、为何延续的问题;另一本是《江村经济》(1939年在英国出版,1986年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中文本),原是费先生的博士论文,该书从一个小型社区入手,考察了乡村的经济生活,而且是从家庭经济生活入手考察的,讨论了家庭的延续、家产的继承、亲属关系的扩展、生产生活日程等问题。作为社会学家的费先生的研究,为历史学界提供了一种新的学术视角和方法。当然,费先生由于主要“致力于实地调查而轻视图书馆工作”,对古籍资料重视不够(大卫·阿古什《费孝通传》第72页,时事出版社1985年版),在进行古今对比的时候难免有一个概念化的前提。

二、五十年代初到七十年代末

从50年代初开始,社会学、人类学由于只讲人的自然本性和人类共性,不讲阶级性,被视为“伪科学”,遭到了批判和取缔,相应地用社会学、人类学方法研究历史上家庭问题的论著也越来越少,到六七十年代甚至处于停滞状态。

在50年代中期到60年代初的几年里,由于批判封建族权、制止宗族活动的需要,有少量的家族史论文,也提到了家庭史上的一些问题。主要有杨宽的《试论西周春秋间的宗法制度和贵族组织》(《古史新探》,中华书局1956年版)、张政烺的《古代中国的十进制氏族组织》(《历史教学》1951年9、10、12期)、金景芳的《论宗法制度》(《东北人民大学学报》1956年2期)、马起的《婚姻和家庭在历史上的演变》(《东北人民大学学报》1956年6期)、贺昌群的《关于宗族、部族的商榷》(《历史研究》1956年11期)、童书业的《论宗法制与封建制的关系》(《历史研究》1957年8期)、傅衣凌的《论乡族势力对于中国封建经济的干预》(《厦门大学学报》1961年3期)和左云鹏的《祠堂、族长、族权的形成及其作用试说》(《历史研究》1964年5、6期)等。这些文章大都是为了响应批判封建族权的需要而写的,其中傅衣凌先生的文章则是从中国封建社会的长期延续问题入手考察的,左云鹏先生的文章实证性很强,提出的问题有创建性,是这个时期同类文章的代表作。但是这些文章对家庭问题涉及很少,甚至不如三四十年代的同类论著。

这个时期学术界与中国家庭史研究相关的成就有两个方面值得一提。一个是与男女平等、“半边天”说相配合的妇女史研究,为家庭史的考察提供了参考。再一个就是文物考古工作者的贡献,在这30年中甚至“文革”期间仍然有一些重要的考古发掘,在《文物参考资料》、《文物》、《考古》、《考古通讯》和《故宫博物院院刊》发表了很多竹简、墓志、画像砖、塑像、绘画,为后来的家庭史研究提供了大量的原始材料。

三、七十年代末到现在

随着社会学、人类学的恢复建设,从70年代末开始,中国家庭史研究进入第三个阶段,也是迄今仍在持续发展的高潮时期。自80年代初以来的20年既续接了30—40年代的研究思路,使家庭史的研究完成了从社会学、人类学向历史学的转变;在深度和广度上又有拓展,并且依据敦煌文书和徽州文书等资料进行了区域性的深入研究,是近百年来中国家庭史研究成果最多、论题最多的时期。

通论性的中国家庭史研究专著主要有:王玉波的《历史上的家长制》(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和《中国家长制家庭制度史》(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邓伟志的《近代中国家庭的变革》(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麻国庆的《家与中国社会结构》(文物出版社1999年版)、史凤仪的《中国古代婚姻与家庭》(湖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张树标的《中国婚姻家庭的嬗变》(浙江人民出版社1990年)、祝瑞开的《中国婚姻家庭史》(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等。

断代性的家庭史研究专著主要有:谢维扬的《周代家庭形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朱凤瀚的《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彭卫的《汉代婚姻形态》(三秦出版社1988年版)、岳庆平的《汉代的家庭与家族》(大象出版社1997年版)、杨际平等《五一十世纪敦煌的家庭与家族关系》(岳麓书社1997年版)、高世瑜的《唐代妇女》(三秦出版社1988年版)、段塔丽的《唐代妇女地位研究》(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张邦炜的《宋代婚姻与社会》(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王善军的《宋代宗族与宗族制度研究》(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等。对元明清时期家庭问题的专门研究相对少一些,但论述这个时期家族、社会问题的专著都用很大篇幅考察了家庭问题,如郑振满的《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湖南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朱勇的《清代宗族法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等。

近几年出版的专门史著作中有的也以相当篇幅讨论了家庭问题的某个具体方面,主要有冯尔康等《中国社会结构的演变》(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陆续出版的多卷本《中国古代社会生活史》、龚书铎等主编的多卷本《中国社会通史》、陈高华等主编的多卷本《中国风俗通史》,以及马镛的《中国古代家庭教育史》(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1997年版)、阎爱民的《中国古代的家教》(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1997年版)、邢铁的《家产继承史论》(云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等。这些情况说明,家庭史的研究已经成了一个专门的研究课题,有越来越多的学者把家庭作为一个独特的社会构件纳入到历史整体观察的视野。

在以上各个方面的研究中,论文都占很大的比重。据郭松义统计,近20年来国内学者发表的专门研究中国家庭史的论文共47篇(详见《中国社会史研究五十年》,《中国史研究》1999年1期),限于篇幅就不具体列举了。

家庭史研究的基本内容应该是家庭的结构和功能。家庭结构揭示家庭的存在形态,即历史上的家庭是个什么样子;家庭功能应该揭示家庭的实际作用以及家庭在社会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尽管近20年来的有关论著与前两个时期一样,存在着对研究对象不甚明了或把握不准的问题,在很多具体问题的研究上则很有成就,既提出了问题又初步分析和解决了问题。要而言之,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家庭形态,即家庭的基本样式或总体面貌的研究。在综合性的长时段考察中,有关论著注意把握家庭的变化趋势,王玉波认为,在氏族社会初期家庭还处在幼年阶段,经历了母系、双系到父系家庭的演变过程;夏商时期家庭依附于家族,个体小家庭尚未取得独立地位;春秋时期随着宗法制度的逐步松懈,小家庭逐渐独立出来;战国至西汉初期,个体小家庭成为占主导地位的形态,并且形成了父系父权制家庭制度。还有的学者认为,家庭形态的变化可以按照社会形态的变化依次分为原始社会家庭、奴隶社会家庭和封建社会家庭三个阶段。这些划分方式虽然不尽相同,却与台湾学者杜正胜的“汉型家庭”、“唐型家庭”的概括一样,都试图打破朝代界限,从长时段上把握家庭形态的变化。

从微观上考察家庭形态的变化,主要是考察家庭规模和结构的变化。家庭规模指人口的多少,家庭结构指家庭成员间的(姻缘和血缘)关系。学者们在讨论中大都使用社会学的概念,按照核心家庭、扩大的核心家庭、联合家庭来划分,以其中的“扩大的核心家庭”即“三代五口之家”为标准家庭模式。依据正史典志的记载,并结合出土资料推断,汉代以一对夫妇和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为主体;唐代家庭人口多,平均为五到八口;宋代则减少为一到两口。学者们认识到,汉代家庭比较小是事实,但唐宋家庭规模的记载有误差,前者是由于同籍与异财的绞缠,后者是丁与口的混淆,帐面上所反映的实际是“户”而不是“家”,家庭的规模依然是五口。直到明清时期,一直是这样,只不过在宋代以后变化幅度小了。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宋代以前的“三代”以最长的祖父母为核心,同一个祖父母的子孙在一起生活,有直系也有旁系;宋代以后的“三代”仍然是同祖父母、父母一起生活,却是以中间的壮年夫妇为核心,上养老人(即祖父母,原来的家长),下育子女,只有直系血缘关系了。家庭的结构和规模趋于简单和稳定了。

第二,家庭生活,包括婚姻、妇女地位、家庭生计、家产继承等问题,是对家庭关系和职能的具体考察。婚姻是构成家庭的第一要素,有关论著对婚姻问题的考察甚至比对家庭的考察更为重视,是一个历久不衰的热点,唐宋之际婚姻观念的变化是学者们着力最多的地方。目前大致形成了这样的看法:唐宋及其前后各个时期都不像我们曾经认为的那样不近人情,而是在结婚上注意两厢情愿,离婚上注意是否“义绝”,都比较重视当事人的意愿。

对妇女地位的考察多是围绕法律地位和财产权利两个问题展开的。通过对娘家财产的继承、随嫁奁产的使用、寡妇财产权等问题的考察,对传统观念作了修正,认为妇女的地位并不像习惯所认为的那样低。也有的学者对当前的这种研究提出了质疑(邓小南:《六至八世纪的吐鲁番妇女:特别是她们在家庭以外的活动》,《敦煌吐鲁番研究》第四卷,1999年),认为很难用单一的线性思维来考察妇女的地位问题,很难用结论性的话语来描述妇女的地位,有意义的论题不是妇女地位的简单的“上升”或“下降”,而是应该用历史的眼光去认识妇女实际社会角色的丰富而复杂的内涵。

家庭生计即家庭生产生活的安排方式,应该是家庭经济研究的主体内容。以往的经济史研究主要集中在土地赋税制度、工商业和租佃关系几个方面,都是着眼于社会化过程,而不是家庭内部的经济活动。最近有学者提出要研究农家经济史,并提出了“农民家庭生计”的概念,认为“农民家庭生计”是一个贯穿于农民家庭的经济生产、婚姻生育、抚幼养老、教育娱乐、神祖祭祀、社会交际等所有生活内容的综合体系,其内容构成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基本的物质设备和条件,如田宅、工具和消费资料;二是基本的生产与生活技能,包括经验知识;三是日常生产生活的全部制度性和习惯性安排。这是一个很有意义的设想,但目前对这个问题的整体性研究还是空白。

家产继承问题主要是探讨家庭的更替方式。家庭的寿命与家族不同,家族可以永世长存,家庭则有时限性,一般存在三四十年的时间。家庭的消亡实际上是家庭的代际更替,是父家庭传给了子家庭,表现为通常所说的分家过程。至迟在战国时期就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分家方式,保证了家庭自我更替的顺利进行。普通民户的分家过程有两个内容,即家庭财产的析分和家庭门户的传继,前者只是手段,后者才是分家的目的。其中对家产继承问题的考察相对多一些,马新、齐涛的《略论中国古代的家产继承制度》(《人文杂志》1987年5期)一文勾勒了家产继承方式的整体框架,是一篇富有开创意义的短文。实际上,我国古代的分家方式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包括有亲生儿子的家庭的诸子平均析产,分居以后以多继少传继门户的方式;无子嗣和遗孀家庭的女子继产承户的特有方式;旁系以及拟制血缘关系家庭中的立嗣或遗嘱继产承户方式等,保证了各个家庭在各种情况下都能够有序地更替传延下去。目前对这个问题的研究还不够全面。

第三,家国关系,即家国同构、家庭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主要围绕“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这一命题展开,探讨家庭与社会的各个层面的关系,包括家庭与社会的互动式影响。这也是中国家庭史研究中最早提到的问题,近20年来重复过去的认识多,实质性进展不大。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百年来的中国家庭史研究从初创到今天,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特别是近20年的研究,提出了很多以前没有注意到的问题,而且在多学科交叉研究中拓宽了视野,为进一步的研究奠定了学术基础。同时,除了前面所提到的有的时候批判多于研究、具体问题的研究中的单一性思考习惯等问题外,还存在一些偏差。

一是研究对象与研究目的错位。主要是急于通过家庭看社会,把家庭的研究当成了手段,所以对家庭本身的问题研究不够深入细致,往往只是描述一下轮廓。家庭史的研究当然应该反映社会,反映家庭与基层社会、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但是,家庭史应该首先是家庭史,应该先弄清家庭史本身的问题,然后才好揭示其社会意义,不应该主次颠倒。

二是与婚姻史、家族史的研究混淆。家庭与婚姻是密切相连的范畴,但家庭中除了姻缘关系更有血缘关系,有的论著从婚姻形态的角度界定家庭形态和类型,还有的把婚姻史和家庭史互相取代,甚至混同了(王玉波:《中国家庭史研究刍议》,《历史研究》2000年3期)。由于我国历史上家族势力的强大,家族史的研究一直明显地强于家庭史的研究,以至于把家庭史的研究包括在家族史的研究之中了。这样做的结果不仅冲淡了家庭史的研究,而且连家庭与家族的关系这个最基本的问题也没有真正弄清楚。

三是还没有成熟的中国家庭史研究理论和方法。从过去百年以来的选题看,或为政治形势的需要所左右,或者依据社会学、法学的理论来锁定研究内容,还有的受历代家训和伦理说教中的理想家庭模式的影响,真正从中国历史上存在过的普通家庭本身而生发的研究题目并不多,更谈不上系统。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我们还没有自己的家庭学理论和方法,因此也就没有自己的家庭史研究理论和方法。西方的家庭学理论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与研究对象,我们很难把握其精髓,把握了精髓也未必适合中国家庭史的研究。探索中国家庭史研究的独特的理论和方法,使其发展成为独立的学科,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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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史研究动态》,2003年第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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