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良:透视腐败背后的经济因素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93 次 更新时间:2014-09-01 15:32

陈良  

透视腐败背后的经济因素



腐败行为既是一种经济行为,也是一种很经济的行为。说它是经济行为,很明显腐败过程中都有经济往来或利益交换,说它是经济的行为,其理由是腐败行为都有投入低回报高的结果。经济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里有多种解释,其中一种意义是,用较少的人力、物力、时间获得较大的成果。腐败行为,就是这种经济的行为,用较少的人力、物力、时间获得较大的收益,这些收益不仅包括当事人目前能获得的各种有形的经济利益和无形的满足,还包括可望得到的各种预期收益。为什么腐败行为是经济的行为,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这里仅从经济角度透视腐败行为的动因。

一、

权力要素的含金量

大到一个社会和一个国家,小到一个家庭和一个单位,都是一个或大或小的组织。要实现组织的目标和功能,需要一种权力体系来支持其存在和运转。权力的存在是人类社会经济运行中的一个极为普遍而又十分重要的现象,它不仅呈现于政治领域,而且在社会、经济、文化等领域都渗透着它的影响。不仅如此,权力实质上是资源配置的核心要素。在这里,资源可以是物质资源,如生产资料、货币、资本、自然资源等,也可以是人力资源、政治资源或其他社会资源。这样,权力的大小就是指主体控制资源的数量多少或质量高低。由此可见,权力与所控制的资源成正比关系,或者说所控制的资源越多权力越大,反之权力越小。

拥有一种权力就是拥有资源使用的决策能力。如果我们承认人们的行为是理性的话,那么只要存在着公共决策,就存在着外部性,即存在决策的社会成本和收益与个人成本和收益的背离,存在着公共决策和具体决策人的私人利益的矛盾;因此需要设立完备的法律制度,解决公共决策的外部性问题,防止滥用公权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

我国现行的公共权力体系,主要由执政党体系、行政体系、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体系等四个基本部分构成,每一个体系都由错综复杂的高低职位构成,这是公共权力全面性和总体性的表现。这四大体系通过成千上万个职位来控制和分配社会资源。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国家对经济增长的推动主要表现在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这种干预渗透到经济的各个领域,政府不仅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有关决策,而且涉及到生产投资、资源配置、收入分和价格销售等方面。政府权力的行使,可以正确把握宏观经济走向,甚至在某一项决策中利用政府权威,减少不必要的讨价还价,节约社会成本。但是,作为理性的决策人就不能排除以公权谋取私利的可能性。

国家统计局副局长、著名经济学家邱晓华指出: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国家实行部分生产、生活资料和贷款价格的“双轨制”,特别群体因而享有了差价带来的6000亿元财富;这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权力可以通过差价直接换取金钱。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权力寻租的空间依然广阔,权力的含金量还非常高。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汪玉凯在《政治体制高端变革,还是高官自律》一文中指出:根据专家测算,自1990年以来,中国每年因官员腐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大约在9875亿元至12570亿元之间,相当于GDP的13.2%至16.8%。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胡鞍钢教授在《各类腐败造成的经济损失》一文中指出:中国官方不同部门先后公布了不同领域查处腐败行为以及经济损失的情况,可以概括为10类系统性腐败经济损失,这是指不同政府机构或公共机构任意滥用本系统的公共权力,为本系统人群谋取私利,形成巨额经济损失。仅1999—2001年期间,10类腐败经济损失达到GDP总量比重的14.5%—14.9%。这些是已经被揭露出来的腐败事件损失,实际的腐败类型和事件还要多,实际的腐败损失还要大。

通过专家学者的测算,可以直观看到权力腐败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从另一角度思考,说明市场这“看不见的手”还没有发挥主导作用,而权力这“闲不住的手”才是真正的主角。多年来,全国各地“驻京办”热衷于“公关”,其目的就是争取有关部门的偏好,以便获得项目投资和资金转移支付等方面好处;而有关部门在分配资源或进行行政审批的时候,缺乏公开、明确的标准和程序;掌握资源分配权或项目审批权的官员,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给“驻京办”留下“公关”的空间,有时不免进入“灰色地带”,为幕后交易创造了契机。国家权力掌握和调控社会资源无可厚非,但问题是如何采取科学合理的规则和程序配置资源,通过暧昧的“公关”必然提高权力的租金,加重权力要素的含金量;这样可以为官员带来很多的好处,同时也可能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在很多地方很多领域,由于市场化程度不高,权力往往是介入交易过程。如土地出让、工程招标、项目审批、企业改制等经济活动中,即使存在市场交易,也不过是做戏掩人耳目,真正的决定因素还是靠权力拍板。《南方日报》2005年11月4日报道:经济欠发达的四川省犍为县,因两个人同上“富人榜”而一夜之间出了名;一个是坐拥亿万身价的“福布斯富豪”王德军,一个是敛财三千多万的“县官首富”田玉飞。据了解,田玉飞是以“改革者”的姿态高调赴任的。手握一方大权,打着改革旗号的田玉飞,却把企业“转制”变成了黑金交易的“盛宴”。民营老板王德军垂涎于地方电力资产,与田玉飞密谋低价收购,商定事成后即给田回报1500万元;经田玉飞拍板,价值4.6亿元的电力国有资产就被王德军以4000万元的低价买下。仅此一笔买卖,田玉飞便获得1500万元。这一案例说明,当权力运行越不规范且缺乏监督时,它与金钱交易的机会越多,获取租金的能力越强。


二、共有资源的易损性

   美国经济学家曼昆在《经济学原理》中指出:“市场通常是组织经济活动的一种好方法。但是,只有资源归私人所有,市场经济才能完美地运行;当资源归集体所有时,市场就不能很好地运行。”共有资源和公共物品一样都没有排他性:有权使用共有资源的人都可以随意使用,在缺乏监督和保护的情况下,共有资源最容易被损耗或滥用。黄牛和大象都是对人类有经济价值的动物,对牛肉的大量需求却保证了黄牛延续地繁衍,而大象却面临灭绝的危险。曼昆解释其原因是,大象是共有资源,黄牛是私人物品。大象自由自在地漫步不属于任何人,每个偷猎者都有尽可能多地猎杀他们所能找到的大象的激励;由于偷猎者众多,每个偷猎者很少有保存大象的激励。与此相比,黄牛生活在私人所有的牧场上;每个牧场主都尽极大的努力来维护自己牧场上的牛群,因为他们能从这种努力中得到收益。

两千多年前,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指出了共有资源的问题:“许多人共有的东西总是被关心最少的,因为所有对自己东西的关心都大于与其他人共同拥有的东西。”在亚里士多德之前,我国春秋时期的政治家商鞅就描述这样一种现象:“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为百,由名分之未定也;卖兔满市,盗不敢取者,由名分之定也。”共有资源就像曼昆、商鞅所说的大象和兔子,在监督机制不完善、管理不严密的条件下,很容易被偷猎者捕杀。公款、国有资产和公共物品等共有资源都具有易损性,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公款消费引发种种腐败现象,充分证明共有资源很容易被损害或滥用。

因为是共有资源,用公款慷慨大方,一掷千金,一点不心痛。如公款请客吃饭,动辙摆上一大桌盛宴,只希望给客人留下“好印象”,没想到挥霍的是群众血汗钱;公款送礼更大方,贵重的物品不在话下,巨额的款项作红包馈赠,花出去的是公款,收到的私人感情,有时还有投桃报李的反馈。公款花惯了,形成巨大的惯性,相互攀比,水涨船高,似乎大手大脚才显得体面气派,不大手大脚反觉得不好意思。公款通常由权力支配,公款消费规模之大小直接与权力大小成正比;由于公款消费在制度安排上存在很大的弹性,实际操作完全由权力控制,因而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这是奢侈浪费的根本原因。因为是公款,人们往往不愿意或不敢监督其使用状况,这样容易出现公款消费的异化现象。公款消费理所当然应用于公务,但事实上公私难分,是非难辨,是一本说不清、道不明的糊涂账,其中以权谋私、化公为私的问题比比皆是:公款吃喝,可以虚开多开吃喝发票,甚至赌博、嫖娼也可以吃喝票报销;公款配车,可以公车变专车,专车变私车,不管是公务还是私事,也不管是本人还是亲友,只要有权力支配,随时都可以动用公车;公款送礼,可以美其名曰为单位疏通关系,不管是上级领导还是重要部门头目都要以礼相送,送多少如何送,由少数人秘密进行地下工作,到头来做假账报销,这其中蕴藏多少污垢,只有参与者知道。因为是公款,在消费过程中往往都披上“公用”的外衣,所以花公款不怕被查处,有“公务需要”、“集体决定”、“惯例如此”、“参照行情”作挡箭牌,再说公款黑洞,牵涉到上上下下里里外外,拿什么办法治理,法不责众也!

因为是共有资源,国有或集体资产在不少难以保值增值,面临着大量流失的困境。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虽已存在,但暴露得并不充分。改革开放以后,由于新旧体制并存,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产权关系不清与产权管理缺位并存,使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日益严重。至于到底流失了多少,由于“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和统计方法上的不一致,目前还没有一个关于国有资产流失总量的准确数据。2005年6月28日,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审计工作报告,进一步证实国有资产流失相当严重:2004年,审计署对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等10户中央企业原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发现由于不按程序决策、违规决策和管理不善等原因,共造成经济损失145亿元;10户企业由于违规处置资产、关联方交易让利、违规经营等,共造成国有资产流失20亿元。国家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初衷是为了盘活银行不良资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但是,一些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违反程序、弄虚作假、暗箱操作,致使部分资产被低价处置,造成国有资产不同程度的流失。国有资产的流失,是一个立体的过程。据国有资产管理局调查,造成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主要是我国目前处于新旧体制转轨时期,新的管理体制尚不完善,许多政策、法规还不健全和配套。除了上述外在的原因,还有一个重要的内因,就是部分企业管理人员缺乏良心自律,为了个人和小团体利益,挖空心思去宰割或捕杀未被严密保护的大象或小兔(国有资产),其宰割和捕杀的手段主要有:一是偷漏国家税收和设立“小金库”。由于监管不力,相当多的国有企业存在账外资产;账外设账是使国有资产脱离监控并导致资产及其收益流失的典型做法。二是在股份制改造中,对国有资产有意低估。有的企业任意设置“企业股”;有的企业则以低价或无偿的形式设置“内部职工股”;有的地方以明晰产权关系为名,把国有资产低价卖给个人,搞成了“负债持股”。三是借产权改革推动民营化之机,通过低价处置或无偿界定转换国有资产。有的企业对国有资产实行剔除和缩水处理,廉价卖给相关人员;有的地方在“卖方缺位”的情况下,大搞“看守者交易”和“界定式民营化”,由于国有资产存量太大难以卖掉,干脆采取划拨方式将其“界定”为内部人所有,在内部人中又指定企业老总拿大头。四是有意损公肥私蚕食国有资产。企业亏损,经理发财,这种“富了方丈穷了庙”的现象在国有企业相当普遍。一些企业在购买设备、原材料的时候,质次价高的东西畅通无阻,因为有人从中吃回扣;在销售自己产品的时候,优质畅销品却可以低价卖出去,因为有人从中得好处;这方面的事例不胜枚举。以上只是简要列举几种国有资产流失的渠道,实际上生活中,手段更加繁杂多样。

因为是共有资源,最宝贵的国土资源被过度开发和掠夺性开采,陷于“共有地悲剧”。曼昆在《经济学原理》中讲述了一则共有地悲剧的寓言,最后得出一个结论:当一个人有共有资源时,他减少了其他人对这种资源的享用。由于这种负外部性,共有资源往往被过度使用。我国国土辽阔,但耕地资源稀缺,由于自然灾害和人为原因,耕地资源不断地流失。据有关资料显示:自1957年至1986年的30年间,我国耕地累计减少4067万公顷,净减少1530万公顷,平均每年净减少53万公顷;据统计,仅1993年全国耕地减少62万公顷,相当于一个青海省的耕地面积。2004年10月28日,温家宝总理在全国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从1996年到2003年,我国耕地从19.51亿亩减少到18.51亿亩,7年之内全国净减少1亿亩耕地;更为严峻的是,有限的耕地资源还在大量减少。耕地资源的锐减,除了自然因素,主要是滥设开发区和大量圈占土地;尽管我国法律明确了国家对一级土地市场的垄断权,并规定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市场行为征税,但在土地划拨和转让等环节上存在大量暗箱操作等“灰色行为”,国家并没有成为土地资源出让的最大受益者,失地农民也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只有介入交易的官员和开发商大发其财,这里面包含多少惊人的腐败?!据不完全的保守估计,在“圈地运动”火热时期,国有土地收益流失每年超过百亿元。与耕地资源一样,各类矿产资源同样遭受掠夺性开采的厄运,特别是煤矿开采,许多私营矿主只顾自己挣钱,而忽视矿工安全和环境污染,有的官员甚至合资入股,从中谋利。

共有资源如同大众情人,一旦被腐败的黑手染指,必定在劫难逃。有一句俗语:“国外有个加拿大,中国有个大家拿。”这个“大家拿”就是针对共有资源的。由此可见,中国还不是一个善待大众情人的国家。我们的民众(包括官员)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不惜危害他人和国家利益,也不顾长远和可持续发展,肆意侵占并亵渎大众情人。然而,大众情人虽然天生丽质,却像大象和兔子一样缺乏自我保护,很容易受到损害。因此,我们的政府有责任看护好大众情人:政府可以通过管制或税收政策减少共有资源的使用,也可以通过产权转让,把共有资源变为私人物品。与此同时,我们的公民应当具备良好的公德意识,尊重和关爱共有资源,不要看见大众情人就动邪念,想方设法占便宜。



一、

垄断行业的排他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企业都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正如美国经济学家曼昆所说:“与竞争企业一样,垄断企业的目标也是利润最大化。但这个目标对于竞争企业和垄断企业却有极为不同的后果……竞争市场上利己的买者与卖者由一只看不见的手指引,无意地促进了普遍经济福利。与此同时,由于垄断企业不受竞争限制,有垄断的市场结果从社会利益来看往往并不是最好的。”

这些年来,一些垄断行业尽管天天喊穷,但是种种内部福利依旧是雷打不动:铁路职工出门坐车不用买票甚至可以享受卧铺待遇,电力系统职工可享受一定的免费“福利电”,电信职工装电话、打电话都有免费等优惠。2006年3月 “两会”召开期间,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公开抨击垄断行业的垄断福利。温克刚委员指出:“垄断行业形形色色的福利,本质上就是一种腐败。它的蔓延和扩散,隐含三大危机。”一是转嫁福利成本,以亏损为由以涨价形式增加消费者负担,引发社会信任危机。例如水、电、气、油等行业“涨”声不断,理由是企业经营困难,成本增加,不涨不行;但事实上,这些“困难”行业一直是高工资、高福利的代名词。二是加剧社会不公平。垄断行业利用掌握的公共资源优先服务自己,是对社会公平的践踏。“用行业特权为自己的职工谋方便,最终吃亏的是普通市民、农民等弱势群体,社会公平还去哪里寻找?”三是加剧国有资产的流失。“垄断行业尤其是公共事业性行业,是代表公众管理、运作国有资产。享有不应该的高福利,就是私占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这种流失均摊到垄断行业的职工的兜里。”

一些人大代表在痛斥垄断福利的同时,还揭露了垄断行业牟取暴利的手段,主要手段有三种:第一种,利用漏洞转移利润。在当前市场经济尚未完全规范的情况下,由于管理体制上存在政策漏洞,为垄断行业制造经营和管理上的“黑洞”创造了条件。一些垄断行业靠辅业和多种经营变相转移利润。表面上看,企业是国家所有,但辅业和多种经营的利润却没有纳入政府监控。企业利用国家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和政策条件所经营的辅业,实际上成为企业丰盈福利的“小金库”。垄断行业内部多层级核算制度本身就是“黑洞”,这样的“黑洞”掩盖了企业效率低下、冗员众多的现实,也使公众无法准确地观察到这些企业内部的结构和运行情况,因而“垄断大鳄”偷吃的胆量和胃口越来越大,“黑洞现象”越发活跃。第二种,软硬兼施逼人就范。在与市场接轨的过程中,政企不分的现象依然严重。依附于行政权力体系的垄断行业,经常能利用政府部门的名义,采取“软硬”兼施两手应付消费者。所谓硬手法,就是采用“倒逼”战术,明知道老百姓的生活离不开企业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却偏在关键时刻制造紧张空气,与群众讨价还价;一旦群众强烈要求政府开放市场,允许别的企业准入,于是采取“软”的姿态,作出象征性的让步,以博得消费者的同情。第三种,浑水摸鱼乱中取胜。在缺乏竞争的情况下,垄断待业制造了赢者通吃的“神话”:利润最大化,成本最大化。因为“成本越算越多”,涨价的理由就越充分。2005年以来,全国有数百个城市以“亏损”为名对水、电、煤气等民生用品的价格做出了不同幅度的提高,但对企业运行成本和利润核算等则讳莫如深。混淆公益性与市场性的关系,不彻底公开成本,往往导致听证会形同虚设;更有甚者,利用垄断特权,公然让公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垄断福利“埋单”。除以述手段外,垄断行业还善于巧立名目欺诈消费者。全国政协委员陆锡蕾在谈到电信乱收费时义愤填膺地说:“电信收费中的欺诈现象花样百出,不断翻新,既损害广大用户的利益,也扰乱了电信市场,成为社会公害。据调查统计,全国60%以上的移动电话用户和小灵通用户遭受过电信服务欺诈性收费。平均每年每门30元,照此比例估算,全国每年产生的电信欺诈性收费高达70亿元以上。能够通过投诉或诉讼获得返还的数额微乎其微(参见新华社北京2006年3月7日电)。

曼昆认为,垄断的基本原因是进入障碍:垄断者能在其市场上保持唯一的卖者地位,是因为其他企业不能进入市场并与之进行竞争。在我国现阶段,进入障碍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关键资源由垄断行业掌控,二是政府给予垄断行业排他性地生产或经营某种产品的权利。在竞争情况下,一个行业或企业如果没有掌握关键资源或政府保护,要取得并维持垄断地位是不容易的。某个行业或企业如果获得高利润,往往会吸引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而且这些进入使市场更有竞争性,通过价值规律实现市场均衡。但是在行业垄断的情况下,由于掌控资源和政府保护,垄断企业不太担心有损于其垄断力量的新进入者,这样可以心安理得地谋取垄断利润和垄断福利。

在市场竞争条件下,供需双方是平等的主体,可以通过对等的博弈讨价还价,最终实现供需平衡。然而,在市场垄断条件下,供需双方是不对等的,垄断行业是强势一方,广大用户则是弱势一方,双方无法进行公平的博弈,垄断行业可以利用其得天独厚的垄断优势控制用户:供给一方能够单方面说了算,制定对自己有利的条款或规则,迫使用户按自己的游戏规则行事;而需求一方不得不接受对方提供的公共服务,只好被对方牵着鼻子走。因为对方掌握着国家资源,说起来是代表国家利益,政府就得要保护他们,即使他们利用国有资产谋取部门利益侵害了公众利益,受害的需求方也难以讨回公道。

出于维护国家安全、保证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少数领域实行垄断经营是必要的。但是,对于哪些领域需要放开,哪些领域需要垄断,应当科学安排。我们过去为了确保粮食安全,对粮食实行垄断经营,这样既没有保护农民利益,同时又给国家财政背上沉重的补贴包袱,而且粮食系统内部也滋生不少腐败的蛀虫。实践证明,与竞争市场相比,垄断行业并不能更有效地配置资源。一般来说,垄断行业提供的服务质量低于社会期望的服务质量,而且收取的价格高于边际成本。因此,为了更好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必要清除一些进入障碍,让其他企业进入某些垄断行业,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于必要的垄断行业,必须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推进垄断行业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垄断行业监管制度,有效防止垄断巨头铺张浪费和贪污腐化等行为;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垄断行业的监管纳入法制化轨道,防止垄断行业危害公共利益。如果只有价格的改革而不触及垄断体制,改革的结果只能是强化垄断部门和企业的利益,从而形成更加严重的社会不公;到头来,社会财富将源源不断向少数垄断部门集中,整个社会的消费能力进一步萎缩。


二、  商业贿赂的普遍性

市场经济是竞争性经济,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经济。只有通过竞争,才能发挥众多市场主体的积极进取精神,实现优胜劣汰,以保证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加和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市场通常是组织经济活动的一种好方法,社会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往往通过市场竞争中而实现。但竞争必须公正合法,否则会暴露出它的消极一面。因为在竞争过程中,总会有竞争者为了贪图非法利益,使用各种各样的非正当竞争手段,这就必然使市场机制受到影响,妨碍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近年来,经济社会生活中最流行的一种非正当竞争手段就是商业贿赂。据《民营经济报》2005年12月26日报道,一位拥有数百家连锁便利店的集团公司总裁,以流通环节最重要采购员的身份,接触了上百家供货商店后惊叹:商业贿赂已成为中国的第二大腐败现象。因为他所接触的供货商,“回扣”几乎是每家都在谈论的公开话题。从2004年“朗讯风波”开始,数家跨国公司因在我国行贿,频频受到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制裁。特别是2005年5月天津德普公司因在中国行贿,受到美国司法部门处罚,成为被发现的商业贿赂典型。一些分析人士认为,目前我国暴露的商业贿赂案只是冰山一角,大量的商业贿赂行为经常出现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形成一股反市场机制的暗流,为滋长各类腐败现象推波助澜。2006年2月24日,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上指出: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和领域蔓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毒化政风、行风和社会风气,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已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必须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坚决加以治理。由此可见,商业贿赂问题相当严重,已经引起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本质联系,在市场经济运行的所有环节,价值规律都在直接或间接地发挥作用;在商业活动中,价值要通过货币表现为价格,在买者之间、卖者之间、买卖者之间的相互竞争中得以贯彻和实现。只有遵循公开公平的市场规则,才能充分发挥价值规律或价格规律的作用,才能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然而,通过商业贿赂,使不正当的交易行为成为可能,这样容易出现劣胜优汰的逆淘汰现象,尽管行贿一方能够推销商品并获得利益,接受贿赂的个体也能得到直接好处,但是受贿者所在单位往往要蒙受远远大于受贿所得的损失,整个社会也可能为商业贿赂付出巨大的代价;诸如假冒伪劣、质次价高等商品的泛滥以及药价虚高和“豆腐渣”工程等现象,都是违反市场规则和违背价值规律的产物,其罪魁祸首就是商业贿赂这只“黑手”。只有斩断商业贿赂这只“黑手”,才能使“看不见的手”(市场)发挥主导作用。


五、腐败行为的收益率

人们控制资源,其目的是从资源的使用中获得相应的收益,这种收益既可以是经济收益,也可以是政治收益;既可以是公共利益,也可以是私人收益;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腐败既然是故意行为,只有在腐败行为给当事人带来某种好处时,才可能发生腐败;一个理性的掌权人,选择是否搞腐败活动取决于进行这一活动的私人收益和私人成本。所以说,腐败行为的高收益是导致腐败现象的最大诱因。

对于贪污、挪用和挥霍公款等非交易型的腐败,其行为只涉及腐败者本人,由于不存在双方交易,也就没有交易成本,私人收益直接等于贪污、挪用和挥霍公款的数额,而私人成本几乎等于零;如果其行为没有被发现,腐败者只需承担一定的心理风险,就可以获得所有腐败行为收益,基本上“无本取利”;如果其行为被发现并查处,腐败行为成本就是所没收的赃款与受处罚的机会成本之和,这种情况下,私人收益等于行为收益减去行为成本,其公式为:

腐败收益=行为收益—行为成本

对于贿赂之类权钱交易的行为,可以看成是市场的交易过程。行贿者可以看作腐败行为的需求方,受贿者可以看作腐败行为的供给方,这样就存在一个腐败市场。不管供给方还是需求方,都是基于收益与成本的权衡,才选择或接受贿赂行为。

从受贿一方来说,其收益是接受贿赂金钱、礼物及其他好处的总和,而成本取决于被查处的概率,如果没有被查处的可能,其成本几乎等于零,受贿的收益率接近无穷大,世界上没有任何行业有如此高的利润回报;如果被查处,其个人行为成本是所处罚的金额与机会成本之和;无论受贿行为被不被查处,其社会成本都非常高昂,几乎无法测算,因为受贿可能造成用人不当、决策失误、豆腐渣工程等损失,包括动用监督机构查处,都是为受贿行为支付的社会成本。

从行贿一方来说,其收益短时间内难以评估,主要表现为各种预期收益,如提拔重用、关照保护、借威造势、工程承包、圈地让利、预算拨款等等,这些预期收益的实现可以给行贿者带来巨大好处。行贿的成本主要包括:一是支付给行贿对象的钱财,这里面有公款,也有私财,如果动用公款,不能计入行贿成本;二是行贿所耗费的时间精力及由此带来的机会成本和联系费用,如果是无第二职业的公职人员,这一项成本可以忽略不计;三是行贿被查处的处罚,这一项取决于被查处的概率。现实生活中,不管用公款行贿还是用私款行贿,行贿者往往得到较满意的预期收益;特别是利用公款行贿,所支付的是公款,得到的是个人好处。对于能用公款的行贿者来说,他们往往扮演双重角色,对上是行贿者,对下是受贿者。

不管哪一种腐败形式,腐败收益均取决于行为收益与行为成本;由上面公式看出,当行为成本<行为收益时,腐败收益是正数;当行为成本≥行为收益时,个人收益是零或负数。在第一种情况下,如果腐败收益很高,说明被查处的概率很低,惩罚的力度很弱;记得马克思曾经说过,当利润达到或超越一定的限度,人们就会铤而走险;腐败收益率越高,腐败行为发生率越高,二者关系成正比。在第二种情况下,腐败收益是零或负数,说明被查处的概率很高,惩治的力度很大,当付出代价高于行为收益时,理性人往往不愿或不敢选择得不偿失的行为。


六‘腐败行为的风险性

无论从事哪种腐败活动,其后果都具有不确定性,存在多种可能性的结果。对于腐败者而言,真相最好永远不要暴露,但是党纪国法并不容忍腐败行为,因此搞腐败存在一定的风险,有些腐败分子之所以成天提心吊胆、吃不香、睡不安,就是因为感觉到风险的存在。

腐败作为经济和经济的行为,其行为者不能不考虑风险因素。一般来说,腐败行为与其风险性成反比,风险越高腐败发生率越低,风险越低腐败发生率越高。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腐败发生率很高,原因就在于腐败行为的风险性较低。所谓风险,就是可能发生的危险,不是现实的危险,也不是不可能的危险。如果说不可能发生的危险是“0”,必定发生的危险是“1”,那么风险就是介于“0”和“1”之间的变数。腐败的风险也是这样的变数,没有人能准确地测出这个数的大小。严格地说,腐败存在两种风险性,一种是腐败者主观判断的风险性,一种是客观惩治腐败的风险性,这两个变数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腐败发生的频度和幅度。

腐败者主观判断的风险性(简称主观风险)取决于多种因素,首先是个人因素,一些人思想品德不好,利令智昏,认为自己手中有权,多吃多占多捞,这是理所当然,不存在什么风险;一些人自以为人缘好路子广,所作事情不容易发觉,即使败露了也有办法“摆平”。其次是社会因素,一些人感觉腐败是大势所趋,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现在就是这个行情:“饿死胆小的,撑死胆大的”,“犯大法赚大钱,犯小法赚小钱,不犯法不赚钱”;一些人感觉现在是金钱社会,无论办什么事情都必须靠钱开路,用钱说话,权钱交易被看作礼仪往来,是人之常情;此外,监督机制的缺陷和惩治不力等因素,都可能使腐败者产生误判,低估其行为的风险性;通过现实生活和各种信息渠道,他们得出查处概率,并将自己排除在概率之外。

通常情况下,腐败者主观风险都很低,如果主观风险高,他们就不会选择腐败行为。就社会总体而言,可以按查处腐败分子的比率来判断腐败的风险性;就个体而言,可以按其腐败发生的次数来判断腐败的风险性。从腐败个体来看,大量的腐败事实,却一再证实主观风险低的预判;因为几乎所查处的腐败分子,都是在发生多次腐败事件后,才受到事后追查的,此前早已多次贪污赃款,接受无数次贿赂;如果发生了一次腐败事件,马上就被查处,腐败的风险性就是1,如果发生了100腐败事件,最后才被查处,腐败的风险性就是1%。

客观惩治腐败的风险性(简称客观风险性)取决于查处率,查处率越高客观风险性就越高,查处率越低客观风险性也越低。所谓查处率,就腐败行为被查处的概率,准确地计算查处率是很难的,因为我们无法统计,每年到底发生多少腐败事件,到底有多少腐败分子。严格地说,查处率应该是三个比率的乘积,一个是腐败分子被审查的比率,一个是被审查者被查处的比率,一个是被查处者被惩治到位的比率。假如腐败分子被审查的比率是30%,被审查者被查处的比率也是30%,被查处者被惩治到位的比率还是30%,那么最有成效的查处率为:

30%*30%*30%=2.7%。

有些学者不赞同把三个比率的乘积作为查处率,其理由是没有包括历年累计数字和涉及前些年的事件。我们认为,查处率应该以每年的查处情况计算,即使是本年度查处的案件涉及到前几年事件,也只能作为本年度的查处成果,毕竟前几年发生的事在当年没有被查处。第一个腐败分子被审查的比率,主要取决于各种渠道检举揭发和监督机构立案审查,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监督机制和其他方面原因,并不是所有的腐败行为都被检举揭发,也不是所有检举揭发的事件受到立案审查,因此第一个比率不是很高,达到30%就很可观;第二个被审查者被查处的比率,在办案过程中,由于外部干扰和其他人为因素,一些该查处的案件没有得到及时查处,这样第二个比率无疑要打折扣;第三个被查处者被惩治到位的比率,在处理过程中,由于执法不严,往往出现惩治不到位的情况,够上枪毙的没有枪毙,该没收的赃款没有完全没收,有的甚至借变通办法,给腐败分子宽大处理,让他们过了一次公堂,把藏匿的赃款洗干净了,往后便可以平安无事。

由三个比率相乘,不难看出真正的查处率并不高,这就是腐败风险低的客观因素。当腐败客观风险性偏低时,腐败分子的主观风险性更加低估,这不仅是腐败事件发生的经济动因,也是腐败行为可持续发展的根源。因此消除腐败,不仅要解决腐败成本低的问题,也要解决腐败风险低的问题。



——摘自拙著《透视腐败》(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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