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大朋:治理邪教要完善基层治理体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12 次 更新时间:2014-09-01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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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大朋  

 

改革开放以来,邪教逐渐成为一个不能回避的社会问题。邪教的产生固然是转型时期各种内外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低效却是邪教迅速蔓延,并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重要原因。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邪教在基层社会产生,借助基层社会网络扩张,并在基层社会中汲取必要的资源,邪教活动实际上也是对基层社会运行秩序的破坏和颠覆。因此,只有以完善基层治理体系为切入点,不断提高基层治理的有效性,才能从根本上压缩邪教产生和存在的社会空间,逐步构建起邪教治理的长效机制。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对社会的引导和整合功能

基层党组织是社会的领导核心,在基层治理过程中肩负着引导和整合社会,保障社会基本秩序和发展方向的功能。但是从现实来看,基层党组织存在比较严重的行政化倾向,把大部分精力用于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平时只关注GDP、上访数量和计划生育等“硬指标”,对引导和整合社会发展的“软指标”关注不够,往往本着“不出事就是好事”的原则能放则放。这就造成了基层党组织无法有效深入群众,及时掌握群众中的各种不良动态,在对社会的引导和整合上出现了功能缺位。不仅如此,很多基层的党员干部无法区分邪教活动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对邪教的危害认识也不到位,出于亲情或面子等原因“不想管”“不愿管”,甚至自身也参与邪教活动。

当前,基层党组织要依靠法律和组织自身的有效活动来加强对社会的引导和整合力度,有效控制邪教的传播。首先,要通过各种途径,不断提高基层党员干部对邪教的识别能力,充分认识邪教的本质及其危害性,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动身边的群众。其次,基层党组织要以自身的组织体系和党员嵌入社会运行的全过程,深入了解社情民意,及时掌控邪教传播的各种信息。再次,一旦发现问题,基层党组织要在第一时间介入,赢得对邪教斗争的主动权。介入得越早,效果就越好。介入的手段主要包括两种:一是“硬手段”,即及时向公安机关汇报情况,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工作,阻止邪教的传播;二是“软手段”,即通过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说服和教育群众正确认识邪教的本质和危害性,主动悬崖勒马。

 

完善社会利益表达渠道,全方位关怀社会弱势群体

当前,我国的基层治理体系相对比较封闭,缺少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一部分民众无法有效参与基层治理,这直接导致大量事关民众切身利益的诉求得不到有效回应,一些矛盾被长期积压。此外,当前的基层治理体系建设过于偏重于规则和制度,而对社会关怀机制建设不够重视,导致某些社会特殊群体得不到足够的关怀和照顾,尤其在精神上和心理上的关怀和照顾。这导致某些人孤独无靠,产生了强烈的被抛弃感。长此以往,一些民众就会对社会或体制失去信心,甚至产生憎恶和排斥,再加上精神上的空虚和绝望,他们便会转而求助于一些非正式组织来解决自身的各种诉求,寻求精神寄托。而这些非正式组织中很可能就有以各种面貌伪装起来的邪教组织。绝大部分群众接近邪教的最初动机都是为了解决自身在生活中面对的各种现实问题(如防灾、治病、保平安等),在这个过程中慢慢被邪教所蛊惑和引诱,最终成为邪教的信徒和帮凶。

因此,在基层治理过程中要更加重视民众权利的实现,建立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和协商民主机制,及时回应民众的各种诉求,兼顾各方利益,增加基层民众(尤其是一些特殊群体)对体制的认可度。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底层社会群体的关怀力度,及时发现并有针对性地解决一些特殊群体和困难群体的生活问题,体现基层组织和社会的关心。此外,除了物质上的关怀之外,在基层治理的过程中还要大力加强人文关怀的力度,立足于细节解决基层民众在心理上或精神上的各种问题,尤其是对于曾经参与过邪教活动的民众要给予更多的关注,帮助他们早日回归正常生活。

 

大力培养和发展民间组织,培养对抗邪教的社会力量

治理邪教不仅仅是各级政府和党组织的事情,更不能仅仅依靠法律等刚性手段,而是要积极引导民间组织的参与,夯实治理邪教的社会基础。一是民间组织具有鲜明的草根性,扎根于基层社会,可以发挥对邪教渗透和活动的预警作用。二是民间组织的活动可以打破社会碎片化的状态,加强社会沟通,培养群众之间的信任感,增强本社区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信任感和内聚力的提升可以增强社区内部对邪教渗透的抵御能力和自我纠正能力。三是民间组织可以通过活动来传播主流价值和科学文化知识,提高群众对邪教的认知能力和鉴别能力。总之,民间组织可以依托其独特的运行方式和组织网络,培育防控邪教的社会力量。一般来说,民间组织越活跃,邪教存在的社会空间就越小。当前,活跃在基层社会的民间组织不仅数量不足,且类型相对单一,同时又存在一定的行政化倾向,独立性和草根性不强。这导致民众的参与度相对偏低,民间组织对民众日常生活的嵌入度和影响力还十分有限。尤其是一些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农村地区更是如此。这种状态弱化了社会自身对邪教传播的抵御能力和纠正能力。

正是因为民间组织在抵制邪教渗透方面所具备的优势,因此要积极引导和推动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并依托于民间组织把反邪教的理念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一是以制度保障民间组织对基层治理的有效参与,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在群体利益表达中的作用。二是积极引导和支持民间组织的发展,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内外环境。一方面,要解决民间组织在运行中的实际困难,如人才、资金和场地等,为民间组织的发展提供外部支撑。另一方面,又要保持民间组织的草根性和自治性,激发民间组织发展的内部活力。基层党委和政府要转变对民间组织领导和管理的方式,除了必要的指导和规范之外,避免以行政手段直接干预民间组织的日常运转。三是要发挥党员个人在民间组织中的引领和带动作用,鼓励和支持党员担任民间组织的领导者,通过党员的影响把抵制邪教的理念渗透到民间组织运行的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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