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福林: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发展公益性社会组织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57 次 更新时间:2014-08-03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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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福林 (进入专栏)  


近两年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支持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总的来看,公益性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生活的多方面严重缺失,其发展明显滞后于社会的公共需求。为此,建议在事业单位改革中积极发展公益性社会组织,同时加快公益法人的相关立法,由此作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重大任务。对此,简要提出以下3点建议。

1.把向公益性社会组织转型作为事业单位改革的重点之一

事业单位是我国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当前,正在进行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对哪些划分为公益类很清楚,哪些转为企业也比较明确。但是,如何推进事业单位向公益性社会组织转型,无论在改革的整体部署上,还是具体的改革实践中,还尚未破题。

总体来看,部分事业单位转型为公益性社会组织是可行的。

(1)有条件、有基础。一些事业单位长期以来在公益性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条件转型为公益性社会组织。

(2)有很强的现实需求。在社区服务、社会福利、慈善基金、科技文化、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研究等领域,迫切需要发展一大批具有公益性、独立性、专业性的社会组织。

(3)有重大现实意义。推进事业单位向公益性社会组织转型,不仅需求性很强,而且切实可行,由此会带来多方面的改革红利。例如:有利于拓宽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发展空间,有效提供公共产品;有利于事业单位去行政化,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创新社会治理体制。

推进事业单位向公益性社会组织转型,需要产权、编制、经费、人员、社保、管理等一系列改革及体制调整。建议有关方面尽快研究提出事业单位向公益性社会组织转型的综合性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以实现行政体制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的联动。

2.以公益性为标准理顺政府与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关系

从改革的实践看,把部分事业单位成功转型为公益性社会组织,关键在于“进一步解放思想”,以公益性为标准,加快推进政社分开,以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1)明确事业单位向公益性社会组织转型后的独立法人地位。从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现实需求出发,建议在转型时,在严格评估的前提下,将原事业单位全部或部分财产明确转为社会团体财产,实现产权上的政社分离。我认为,这是鼓励和支持其强化公益性的重要手段,更是国有资产在公益性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具体体现。对此,需要相关方面出台具体办法。

(2)以购买公共服务、项目补贴等方式加大政府对事业单位向公益性社会组织转型的支持力度。把公益性作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要标准,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范围,打破以往以所有制或以谁出资为标准、以养人为主的财政支持模式。

(3)事业单位转型为公益性社会组织需要加强政府的法治监管。建议加快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监管立法,以逐步实现从行政监管为主向法治监管为主的转变。

3.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事业单位转型为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改革

推动事业单位向公益性社会组织转型,既需要政府大力支持,也需要借助社会力量,以加快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对此,建议:

(1)对社会资本参与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准入、权益、管理、税收等做出具体政策规定。应当以公益性为主要标准,而不是以谁出资划线,使公益性社会组织都能平等地获得政策保障和财力支持。

(2)把《政府采购法》中的“服务”从后勤类服务扩展到包括健康、养老、医疗、研究等公共服务项目,以此拓宽社会资本进入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范围。

(3)扩大社会捐赠税收减免范围。建议尽快研究制定“免税清单”,具体列举各级政府认可的公益性行为。不管谁出资,只要符合公益性标准,就可以纳入到免税范围,以此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出资、捐赠的积极性。

——在全国政协“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双周协商座谈会上的发言,2014年7月24日,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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