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清:构建和谐社会一个无法忽视的问题

——关于国企下岗失业职工应有补偿的调查与分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641 次 更新时间:2008-07-01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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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清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有两个相辅相成的基本内容——发达的经济和社会公正。表现在社会结构中就是不同的利益群体和社会阶层的权益,都应一视同仁地去尊重和保护。而对 “弱势阶层”的社会关怀,更是衡量一个国家进步、民主、文明程度的基准。国营企业下岗失业职工这一群体的形成和日益“边缘化”问题,是我国经济机制深层次矛盾多年积累的结果,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就业政策和体制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必然反映。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一个无法忽视的问题。

一、 下岗失业职工愈来愈严酷的困境

1994年、95年大面积国企职工下岗以前,我国许多行业(军工、煤炭、林业、机械制造、纺织、轻工业、不景气的电子行业以及大部分地方国营企业等)待工、双停、低薪或无一分钱停薪放长假回家等现象,已经存在。而进入20世纪90年代,正是国家各项改革措施全面实施阶段:房改——由原来很低的租金改变为自己掏数万元将正在居住的房子买下来;医疗改革——由原来的免费看病住院改变为自己付一定比例的医疗费,实行“医保”后医疗自费的比例就更大了;教育改革——由原来的十分低廉的学费(许多企业子校免除学费)改变为中小学每年七、八百元甚至千多元,供养一个大学生每年万多元;农业改革——随着粮价的增长物价大面积涨浮等等。这些职工在下岗的时候已经没有什么积蓄了。

国企“40、50”下岗失业职工都是经历多年“上山下乡”后,在20世纪70年代后陆续招工、顶替进入企业的。所从事的工作是他(她)们唯一的生存技能;工资是他们唯一的生活来源;劳动的双手是他们唯一的“生产资料”。一般都是从18元学徒工开始,四、五十元定级后十多年享受低工资待遇。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改革开发以后,工资逐渐提高,才有了微薄的储蓄。突然间,由于企业严重亏损、停产、倒闭、兼并或重组,被“剥离”、被“分流”,下岗自谋生路。成千上万的职工,尤其是四十岁左右的人,突然失去了工作,失去了维持家庭正常开销的每月工资,生活一下陷入困境。20世纪90年代末,下岗职工开始陆续进入下岗中心,在企业代交“三金”后,每月可享受200多元的“基本生活费”。再加上自己打工的工资,只要没有大的波动(重病、天灾等)生活还能维持。进入21世纪,大部分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丧失了每月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因各地执行政策的误差(16不准、12不准等),绝大部分享受不到失业救济和“低保”;因年龄、身体、知识层次低等因素,工作渠道越来越窄。失业者中一小部分人还可通过辗转变更的打短工来维持生计,而更多的失业者则寻求非正式社会网络(家人供养、亲友资助、举债)来解决吃饭穿衣、子女教育、看病等生活必需。他们已经受不起任何风险,一遇波折,马上跌入贫困线以下。

1、 基本生活水平急遽下降,稍有波折就会跌入“绝对贫困”

社会学家一般这样定义:绝对贫困——基本生活没有保证,温饱没有解决,简单再生产不能维持或难以维持。相对贫困——温饱基本解决,简单再生产能够维持,但低于社会公认的基本生活水平,缺乏扩大再生产的能力或能力很弱。在“40、50”下岗职工面前,“绝对”与“相对”的界限是那样模糊。由于历史的原因(而非个体因素),绝大多数“40、50”下岗职工所具有的文化水准、生存技能、与21世纪知识经济所需的基本要求,格格不入。从各地普遍举办的“下岗工人免费培训”内容就可以清晰的发现,所提供的大都是小吃、足疗、修理、家政、美容等传统体力技能。他们在整个社会中的竞争力和生存地位已经弱化至微乎其微,即使完成劳动力简单再生产,也已经很困难了。何况还有来自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的缺憾;何况还有来自社会对弱势群体(我国宪法尚未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精神和规范)的漠视、歧视的不公正。

如果说,20世纪中国媒体对下岗职工的报道可以用“生活下降,困苦、焦虑”来表达。那么,进入21世纪,尽管有关下岗职工的报道越来越鲜于见诸报端,已经出现了“悲惨、自杀、被抛弃、群体性事件”这些触目惊心的词语。

在沈阳。一个普通下岗工人家庭, 1994年前后,夫妻先后下岗。妻子无奈跟人走了,留下一双未成年的儿女。失意的男人,断续的就业,绷裂的神经——“掏出家中仅剩的五块钱,咬牙买下了一斤猪肉。当久违的肉香让孩子们欢呼雀跃时,绝望的父亲在里面撒下了耗子药……”(《城市贫困探访录》-《南风窗》-2001年第十期)

在安徽。生存的绝境逼迫下岗女工 “自缢家中”。2004年12月《现代快报——快评天下》、《瞭望东方周刊》等媒体相继披露了合肥市下岗女工刘和芳的悲惨境遇。“6岁女孩的母亲,离异。7年来几乎天天吃咸菜饭;自杀当天锅里有一碗盐水煮萝卜;死前由于无钱交10多元的水表安装费,家中已断水一个多月;7年没买过一件新衣服……。刘和芳曾向政府部门求助,接待人员让街道派人把她拉走了,街道干部说她是‘疯子’。她也曾寄望于有一份能维持温饱的工作,在天桥上摆过地摊,虽然磕着头嚷着‘我赚的是血汗钱’,但依然免不了被没收。她还找过一份月工资110元的扫马路的活,但因为照顾女儿耽误了一次,被辞了。” 《谁为下岗女工因贫自尽伤心》,记者大声诘问社会 “刘和芳的死是整个社会之耻,难道不应该有人为此负上责任?”

在广东。马某“为了筹足女儿的大学费用,铤而走险抢劫,持砖拍头致一名老年妇女死亡。”警察破案后发现,48岁的马某和其妻子均是下岗职工,家境贫寒。民警们解囊捐款。(《羊城晚报》2004年12月11日)

长期贫困,侵害的不仅是下岗职工的肉体,它一天天扭曲着贫困者的心态、人格和意志。

中国的城市贫困被严重低估。国家计委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杨宜勇博士在2002年就指出: “中国城市的贫困问题被严重低估的另外一个原因,就是贫困线定得偏低,不能满足贫困家庭发展的需要,使得贫困家庭很难通过自己的努力重新回归主流社会”。

2、贫困的“恶性循环”

“40、50”下岗失业职工,上有老人要赡养,下有子女的学业、婚姻等大事急等解决。在实际生活中,失业者维持家庭基本生存的经济来源,除了不稳定的工资、能领到的失业救济金或“低保”、其他收入(小生意等)外,最多是来自家人、亲友特别是父母的无偿资助。这实质上是年迈的父母对已成年子女的一种继续抚养。这就是21世纪普遍存在的“啃老”:父母原来尚能维持生活、看病的退休金,被无形中“啃”去了一大块。

问题的另一面:“40、50”人员苦捱失业煎熬的岁月,正是子女读书、立业的人生重要关隘。对失业家庭来说,孩子的前程就是整个家庭的前程,就是可能摆脱贫困阶层、提升社会地位、跻身现代社会的唯一途径。但高额的学费、繁琐的杂费,使这些家庭的孩子无法与正常收入(更别说高收入)家庭的子女进行公平的竞争。供养一名大学生的费用对入不敷出的失业者来说,简直就是天文数字,已经不是缩衣节食能解决的了。这就势必造成两种后果:A、原本已十分困难的生活雪上加霜,负债累累;B、不堪生活压力被迫让子女辍学。迫于生活重负而整日烦恼、奔波的父母,对子女的生活、学习、精神以及心理健康,或无暇过问,或疏虞管教。甚至,因父母对社会不满经常发牢骚,或因失业困境而触犯法律,使这些孩子过早过多地接触社会阴暗面,幼小的心灵受到创伤。他们容易失去生活信心,失去对社会对他人的信任,误入歧途。

下岗失业职工家庭的子女受教育程度,社会关系,经济实力诸多因素影响而成为“就业大军”里的弱者。社会高低阶层之间的纵向流动更加艰难。教育的落后造成了贫困的代际传递。

在应该尽孝赡养父母的时候,却要老人们拿出微薄的退休金资助;在孩子应该自立回报的时候,却因“就业难”仍需失业的父母抚养。贫困的锁链依循马太效应在“40、50”下岗失业家庭延续、扩大,恶性循环。

3、可怕的抛弃——排斥——断裂

“上班的时候,我们叫‘职工’,下岗了我们叫‘下岗人员’,现在‘出中心’了我们该叫什么?失业人口?闲散人口?救助对象?帮贫对象?市民?居民?享受低保的人——”。下岗失业职工在想,在问,在思索。

2005年底,所有的下岗人员都要“出中心”纳入社会失业体系。下岗——将成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学名词被中外各类大词典所收录。下岗失业职工在不堪回首的同时,微茫的前景又如何呢。

比贫穷更可怕的,是下岗失业职工(暂且这样称呼,等待社会学家给出准确的命名)将面临——被主流社会、被已经到来的知识经济抛出发展的轨道,身陷被排斥的境地,与现代社会高度发达的政治、经济、文化、福利甚至时尚消费,形成一道随时间而愈宽愈深的断层——的现实。“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结构逐渐显露断裂迹象:新的技术革命打造出的饭碗与传统产业的下岗工人越来越无缘”。(《关注中国社会结构新变化》-孙立平)

下岗失业者(特别是“40、50”人员)因其年岁限制、健康原因、技能老化、知识陈旧,只能谋求体力性、低技术、低薪、非稳定的工作。而这种特定的劳动市场本身就具有边缘性、向下滑动的特征。他们在技术更新愈来愈快的劳动力市场很难找到自己的位置。这一群体随着社会收入结构失衡日益严重、经济关系的剧烈变迁而逐渐沉淀为一个“自在”的阶层。目前的下岗失业者,事实上已经成为被甩出社会结构之外的“边缘化群体”。他们受制于经济水平低下而形成“自己的”生活模式和价值观念。这必将会深远影响到这一群体生存的方方面面。比如社交:因经济的窘迫使的这一群体的社会交往呈封闭性状态,只能在经济地位相仿的窄小“圈子”活动。比如婚姻:在现代社会心理取向中,这一群体子女是很难“高攀”富有、权势阶层的,而更多的是与自己地位接近者联姻。用老工人的话来说就是,咱这一辈子甭想翻身,娃那一辈也难翻身。

在社会是一种排斥,在这一群体是一种隔膜。“社会排斥可以分为经济排斥、政治排斥、社会关系排斥、文化排斥和福利制度排斥5个维度”。(《失业与社会排斥:一个分析框架》-曾群/魏雁滨-《新华文摘》2004年第18期)经济状况决定政治地位和社会生活。这一庞大的社会边缘化群体在愈来愈贫困的重负下,被上升的社会经济发展愈抛愈远。他们只能眼睁睁的看着在他们大半辈子辛勤劳动积累基础上萌生的经济硕果,而没有能力和权利去分享。这些被社会竞争“淘汰”出局的弱势群体参与社会再分配的实际所得,可能只剩下有限增长的“社会救济金”。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他们因找不到自己的代言人而处于“失语”态势。代表这一群体利益的声音将会愈来愈低弱。

今天,有的学者提出 “工人的声音——国企改革中的最大缺憾”。明天又将会是怎样呢?

二、切实解决国企下岗职工应有补偿问题

救济:属于道义、善的范畴;补偿:属于契约、公正的范畴。

为什么?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中,特别是在产权改革——以法律调整、变动人们之间财产关系的重新分配——这一社会巨变之时,数千万国企下岗职工由社会的主体地位逐渐坠落为“弱势群体”,逐渐陷入贫困的境遇而向社会边缘下滑。正是因为:国企职工应有的一部分财产,在下岗的同时被“剥离” 、被“分流”了。这是其重要原因之一。正是因为:国企职工(特别是下刚失业人员)直接承担了国企改革的成本,而自身利益却没有得到应有保障。正是因为:这一攸关社会公正、改革成败、国企职工整体利益和基本权益的大问题,被有意或无意的,漠视了,忽略了、屏蔽了。

1、历史形成的现实

国营企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一和主导经济力量,在30年艰苦创业,特别是20年的改革开放不断发展中,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打下坚实的物质技术基础。概括地说:“逐步建立了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为共和国创造了数万亿的国有资产存量。从某一具体单位来说,几代国企职工的辛勤劳动,为企业的财富积累做出了贡献(大多数职工几乎一生都为一家国有企业工作,一家老小几口都在一家企业工作是很普遍的);从整体上说,“中国上亿工人阶级,作为一个阶级整体,按照工龄拥有国有企业总体的产权,而且是第一产权”。(《国有企业改革中职工补偿问题研究》-杨帆-《山西财经学院学报—一九九六年第六期》)在30多年的计划体制下,长期的低工资、高就业工资政策,使的政府、企业通过低工资制度“预先扣除”了职工创造的劳动财富中一部分“必要劳动价值”。这就使政府、企业与职工之间客观上存在一种“承诺”或 “信用”关系。即政府、企业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有一种事实上的终身就业以及相应的医疗、住房、养老等承诺。

2、随着社会转型而变的严峻

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我国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金部分积累制度。国企老职工的“个人帐户”上是没有多少“钱”的(也就是吴敬琏指出的“空帐户”)。而实际上,国企老职工从工作那天起就已经开始交纳了,这部分钱由企业作为税收上交国库。也就是说,国家将应得工资的一部分,储存起来,等到老了的时候再兑现。“负责地偿还这笔债务,是一个关乎数以亿计老职工基本权益和政府的政治信誉的重大问题。”(吴敬琏、林毅夫《2003年3月6日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提案》)

国企下岗职工,以自己的辛勤劳动而成为国家经济积累主要贡献者的一部分。今天,我们在讨论“国企改革成本”这一命题时,应该看到,这一弱势群体实际上已成为“改革成本的直接承担者和主要的利益受损者”(《国企改革的成本该由谁承担》-章玉贵-《经济时刊—2003年第5期》)。他们不仅因下岗失业被排斥在“巨额存量资产”重新分配的名单之外,甚至连自己预先“存蓄”的那一部分都无法收回。成本承担者和成果收益者严重错位,就不单单是一个经济学问题了。

由于社保资金诸方面问题,“低保”还无法做到“应保尽保”。应当看到,我国现行的以最低生存标准设计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最大缺憾在于受助者可能永远无法积累资产,摆脱贫困。无法通过自己的努力回归主流社会。在基本温饱生存都无法保障的情形下,再让国企下岗失业职工为就业和晚年生活去交纳“三金”,也不单单是一个社会保障制度问题。

中国的繁荣与强大,不可能建立在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和社会稳定基础的逐渐倾斜上。

三、对应有补偿可行性的经济学分析

延续近半个世纪的国企制度已经不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非改不可。从1984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开始到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整整20年,从放权让利、利改税、承包租赁制、股份制,到十六届三中全会确立 “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产权多元化现代产权制度。经历了一条多么艰难、曲折、反复、坎坷的路程。就是这样小心翼翼 “摸着石头过河”,还走进了一大误区——依然采用长久以来轻车熟路的搞政治运动的那一套处理下岗分流这一经济问题,而不是(或还没有学会)采取现代经济手段。国企改制中出现的几千万职工失业、国企大面积倒闭、贫富分化加剧、资产数亿计流失等重大问题,已充分说明在经济制度、经济成分、经济布局、经济环境、经济结构特别经济关系,已发生了质的嬗变的社会环境下,产权改革决不能忽视广大国企员工的利益,那样就会造成本末倒置,危及社会公正,动摇社会基础。

应有的补偿——以经济手段解决国家早已承诺的债务。

1、补偿的经济基础已经具备:1990年至今中国GDP平均增长9.7%,人均GDP达到1209美元,每年2万亿人民币财政收入。中央政府应该考虑尽快对“40、50”失业人员补偿,以缓解他们的生活困境,特别是缓解社会矛盾。并在此基础上考虑国企老职工的补偿问题。

2、既然过去职工创造的“剩余”被国家和企业投入到再生产,理应从“巨额存量资产”划拨一部分用于补偿,特别是在产权改革已经展开的今天,更是刻不容缓。

3、补偿更应由改革的受益者承担。类似 “机场建设费”那样,国家可对转制、兼并、重组、联合、兼并、租赁、合资、股份合资、收购等等设立“改制补偿基金”,作为对下岗职工的补偿资金。

4、深层问题:劳动力产权的建立。使劳动者的劳动力不但拿回成本即工资收入,更具有投资取利的“分红”收入和物质财富积累后形成的金融资本收入的权利。实现的方式可有期股期权、员工持股、共同基金等。实现劳动力产权完整性的制度变革,是国企改制成败的关键。

合理补偿,不是指一次(或多次)给多少补偿费。这是一个多方面的问题,包括发放补偿费、提高退休金、再就业工资补贴、提前退休、失业生活补助等等。有待进一步探讨。

实事求是地从中国50多年政治制度,尤其是从国民经济的构成、积累、演变出发,给国营企业下岗失业职工,特别是“40、50”人员以应有的、合理的补偿。并在此基础上解决国企老职工的经济补偿问题,在这一底线上健全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的社会保障制度。以这种渐进的、递增的补偿,给日益窘迫的下岗职工以实际资助,切实缓解因贫困造成的生活、家庭、心理压力,有效化解危及社会稳定的“突发性冲突”的内在因素。从而真正体现中国共产党16届4中全会确立的“以人为本、依法治国”执政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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