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德志:马克思主义“法学空区”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贡献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80 次 更新时间:2014-06-30 15:13

佟德志 (进入专栏)  

摘要: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建立经过了以马克思、恩格斯为代表的理论初创阶段和以列宁、毛泽东等人为代表的实践探索阶段,到以邓小平为代表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最终确立了“依法治国”的理念。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理论与实践极大地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成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过程中的创造与贡献。


无论是进入建设时代的中国政治,还是进入建设时代的中国政治学,实践的展开与理论的思考均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抛开口号式的自我喧闹,中国政治与政治学的追问可能在于:马克思主义能否为我们提供一个建设性的理论体系?如果从中国政治与政治学的主体性角度来看,一个更为深层的追问可能在于:我们会如何把马克思主义理论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结合起来,从而以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为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做出贡献?在此,本文仅就西方马克思主义对马克思“法学空区”的批判入手,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视角分析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理论与实践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贡献。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法学空区”

不但德拉—沃尔佩学派的继承人鲁希欧·科莱蒂(Lucio Colletti)一口认定马克思主义缺少真正的政治学理论[①],而且,法兰克福学派的第二代领军人物尤尔根·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亦批评马克思主义缺乏一个令人满意的法学传统,存在“法学空区”。哈贝马斯断言,马克思除了“预计在‘过渡时期’将不可避免地实行无产阶级专政以外,他无法想象别的建制形式”。[②]

马克思突出了阶级、国家、革命等要素在政治中的地位,这毋庸置疑。然而,据此认为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理论仅限于革命的理论,存在“法学空区”,缺乏建设的内涵显然并不全面。早在1844年,在《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计划草稿》中,马克思首次提出了政治文明这一概念,并计划从11个方面展开论述。为分析方便,兹将全文收录如下:

“(1)现代国家起源的历史或者法国革命。

政治制度的自我颂扬—同古代国家混为一谈。革命派对市民社会的态度。一切因素都具有双重形式,有市民的因素,也有国家的因素。

(2)人权的宣布和国家的宪法。个人自由和公共权力。

自由、平等和统一。人民主权。

(3)国家与市民社会。

(4)代议制国家和宪章。

立宪的代议制国家,民主的代议制国家。

(5)权力分开。立法权力和执行权力。

(6)立法权力和立法机构。政治俱乐部。

(7)执行权利。集权制和等级制。集权制和政治文明。联邦制和工业化主义。国家管理和公共管理。

(8’)司法权力和法。

(8’’)民族和人民。

(9’)政党。

(9’’)选举权,为消灭[Aufhebung]国家和市民社会而斗争。”[③]

由于种种原因,马克思没有把这一写作计划变成现实,使我们无法完整地看到马克思政治文明理论的全貌。然而,从马克思已经完成和将要着手的理论工作来看,马克思并不是缺乏对现代政治文明的认识。在这部大纲中,马克思突出了权力与权利两个主题,其中,人权的宣布与选举权等内容构成了权利主题的两个方面,即政治权利与个人权利;而立法权力、执行权利、司法权力等内容构成了权力主题的三个方面,即立法、行政、司法等三个方面的权力。从权力和权利两个方面入手阐释了现代国家,体现了马克思政治观念的现代性特征。

仔细分析马克思的写作框架,我们会发现,马克思对现代国家的描述已经涵盖了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直到今天仍然对我们研究政治文明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透过这一体系,我们可以看出,除了强调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等内涵外,马克思主义政治文明强调了民主、法治与政党等基本主题,并把这些主题作为马克思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框架。

我们看到,在这一写作计划中,马克思强调了民主的重要性,立法权力、选举权、代议制等主题均属于这一范畴。马克思曾经提出过两种民主形态,即“无产阶级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从革命的角度出发,马克思主义强调了民主与专政的共生性,这构成了无产阶级民主的基本形态;然而,马克思主义在此之外又提出了“社会主义民主”,注重这一民主同生产力发展以及权利保障的关系。这种社会主义民主存在于阶级已经消灭的历史时期,旨在保护和巩固已经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发展生产力;与此相适应,社会主义民主的专政要求也逐渐淡化,民主的主要任务变为扩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完善民主制度。[④]从无产阶级民主向社会主义民主的转变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对革命与建设的双重关照,而后者才更是其建设政治学的精髓。

虽然我们无法得知马克思关于现代政治更多的结论,但是,我们看到,在这样一本为写作现代政治而设计的草稿中,马克思并没有提到专政,却多处强调了法治。其中,人权的宣布和国家的宪法、司法权力与法、代议制国家和宪章等内容基本上体现了马克思对法治的充分重视。在以往的著作当中,马克思更注重从批判的意义上分析资产阶级的法,典型地体现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以及《共产党宣言》等著作当中。然而,在这一写作计划中,我们发现,马克思将人权与宪法、司法权力与法、民主与法联系起来,甚至还提到了权力分开的制度设计。从“专政”向“法治”的转变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由革命向建设的转向。

不仅如此,马克思还关注了民主与法治的关系,在第4部分突出了两个主题:“立宪的代议制国家”和“民主的代议制国家”,体现了马克思对代议制国家的民主与法治给予的充分关注。这种关注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现代国家在政治制度方面的两个特性,即“立宪”和“民主”,也就是宪政民主的制度。

我们看到,这一纲要突出了现代政治的政党性,强调民族、人民等重要问题,并从其总的倾向出发保持了政治和政治学的革命性。然而,仅就基本纲要以及散见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各处的论述来看,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一直贯穿着一条民主、法治的线索,这成为马克思主义对于革命胜利以后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制度做出的理性筹划,而政党、民主、法治的问题则成为其制度设计的核心。比照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提出的“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三大主题,我们不得不感叹马克思主义现代政治文明理论的惊人洞见,他跨越时空,同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形成对照。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实践的初步探索

就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制度建设进行初步探索与实践的是列宁。在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问题上,列宁强调了阶级斗争的作用,突出了专政的重要性。在列宁看来,专政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而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则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⑤]

与这种认识一脉相承,毛泽东亦从民主与专政的角度理解宪政。这种从专政或民主的角度理解宪政,强调在革命、民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宪政法制体系我们称之为革命法制。革命的法制以革命的宪法为核心,强调民主、专政与宪政的高度一致,为我国改革开放前的社会秩序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

在民主与宪政的关系上,毛泽东基本上认同了吴玉章的看法,认为所谓的宪政即“民主的政治”、“专政的政治”。他进一步指出:“什么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呢?就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反动派的专政。”[⑥]可见,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毛泽东主要是从民主与专政的角度来理解宪政的。

这种宪政概念是毛泽东根据当时中国“革命尚未成功”,“尚无民主政治的事实”的基本国情提出来的。也就是说,革命法制是革命的后果。早在1940年,毛泽东就认为:“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⑦]在评价1954年宪法时,毛泽东进一步发展了革命法制的基本认识,即以宪法确认民主,从而实现宪政。据此,他认为,1954年宪法的原则性就体现在“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⑧]这是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理解,即以宪法来确定民主革命成功的事实,这一认识构成了革命法制的理论基础。

群众运动式的“大民主”是革命法制的基础。毛泽东在批判资本主义的“大民主”时借题发挥地指出:“我们是爱好大民主的,我们爱好的是无产阶级领导下的大民主”。[⑨]在这里,毛泽东认为,所谓的“大民主”即轰轰烈烈的“群众运动”,他不但可以用来对付阶级敌人,而且可以对付官僚主义。事实上,革命的成功在某种程度上需要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实行所谓的“大民主”。然而,在革命成功之后还一味地强调民主的“大”而“纯”,不但不会推动民主化的发展,而且会在一定程度上掩盖法治的必要性,形成无视法制与秩序,甚至是排斥法制的民主。“文化大革命”的混乱与内战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维护革命秩序,否认法制对权力的限制是革命法制的另一典型特征。毛泽东所谓的“守法”就在于“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我们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守革命法制”。[⑩]这亦得到了周恩来的认同。周恩来认可了毛泽东革命法制、革命秩序的说法,明确指出:“我们无产阶级,为什么叫法律拘束自己呢!我们应该体会毛主席对法的指示精神,例如毛主席不赞成四大自由和巩固新民主主义秩序的说法,而赞成维护革命秩序的说法。”[11]

事实上,强调无产阶级专政、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高度一致性,在特定的历史时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从法制方面讲,革命的爆发就是对旧的法制秩序的否定,就合法性而言,其基础“不是过去的法统,而是革命本身”。[12]在新的法制体系没有建立起来之前,在没有法制可循的状态中,革命不会,也不能受旧法律体系的制约,试图在旧的法律体系中夺取政权常常是不切实际的幻想。而且,刚刚掌握政权的新兴阶级亦需要“用专政的手段来巩固政权”。[13]由此,我们看到,在革命阶段或是革命初期,运用革命法制来夺取和掌握政权是有其合理性的。

与革命时代的特殊情况相适应,我国形成了革命法制,其特点是以群众运动式的“大民主”为基础,维护革命秩序,对我国社会主义革命的完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当革命已经完成,时代主题发生重大变化后仍然坚持“革命法制”就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一方面,公民通过民主制度的建立获得了进入国家领域的公民权;然而,另一方面,国家权力与公民社会之间的界限却没有划清,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利的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由于无法整合民主与法治,中国的政治现代化在革命后的进一步发展中面临着这样一个困境:民主确立了,但保障民主制度稳定、健康运行的制度化与法律化体系却并没有扎根。

三、“依法治国”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贡献

革命的政权需要“革命法制”作支撑,然而,当革命基本完成,国家进入建设阶段时,确立法制地位,依法治国就成为首要任务。中国社会由“革命”向“建设”的转换成为我国由“革命法制”走向“依法治国”的根本动力。就这一区别,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中,刘少奇曾就此有一段明确的论述:

“在革命战争时期和全国解放初期,为了肃清残余的敌人,镇压一切反革命分子的反抗,破坏反动的秩序,建立革命的秩序,只能根据党和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一些临时的纲领性法律。在这个时期,斗争的主要任务是从反动统治下解放人民,从旧的生产关系束缚下解放社会生产力,斗争的主要方法是人民群众的直接行动。因此,那些纲领性的法律是适合于当时的需要的。现在,革命的暴风雨时期已经过去了,新的生产关系已经建立起来,斗争的任务已经变为保护社会生产力的顺利发展,因此,斗争的方法也就必须跟着改变,完备的法制就是完全必要的了。”[14]

刘少奇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已经看到,革命完成后,国家管理面临着方式的转变,这一转变就是由“人民群众的直接行动”转向“完备的法制”,依法治国。改革“革命法制”,实现“依法治国”,这一过程实际上早在毛泽东时代就已经提出,它是在阶级矛盾基本得到解决,矛盾重心开始转向人民内部矛盾的情况提出来的,经由文革的曲折发展,最终由邓小平完成。

随着我国社会由革命时代进入建设时代,我国的法制建设亦由“革命法制”进入“依法治国”时代。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邓小平特别强调了民主的制度化与法律化。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邓小平明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5]这成为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协调发展的起点。在坚持民主的同时加强法制建设成为邓小平处理民主与法制关系的基本出发点,同时也成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两只手”。[16]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政党法制化、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化等一系列重要的改革取得了成功,我们党亦得出了政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等重要结论,为我国民主与法制良性协调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

依法治国是以符合宪法规定的“小民主”为基础的。这种“小民主”抛开了盲目的群众路线,主张通过法制与说服的手段尽力化解群众中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邓小平认为,“小民主”为化解“大民主”提供了基础,正是有了“小民主”,才能避免“大民主”,保证稳定。从法制建设出发,邓小平还建议修改宪法,取消宪法中关于“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等“四大”的规定。

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我国的法制建设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宪法的法律地位和作用,确立了政治法制化的目标,提高了宪法的权威与尊严,为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我们看到,正是因为在加强民主建设的同时厉行法治,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才在推动发展的同时保持了稳定。从这个角度看,改革开放20年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进程是一场民主化的进程,同时,它更是一场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进程。据不完全统计,从1979年到1997年的18年间,我国制定法律225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决议87个,以宪法为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渐形成。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中国共产党在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并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内涵,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17]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适时地提出了政治文明的概念,进一步将民主与法治整合在一起,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在2001年1月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江泽民明确地将“法治”作为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十六大前夕,江泽民更是在5月31日的讲话中明确地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并再一次重申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位一体的政治文明内涵。[18]

民主与法治协调发展的精神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该报告将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作为我国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19]更为有意义的是,融合了民主与法治的“政治文明”概念被正式写入党章,并通过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写入宪法,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并列,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三大任务。这不但是经济体制改革、精神文明建设与政治体制改革统筹兼顾,科学发展的要求,同时也表明了我们党坚定不移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决心。十六大进一步巩固了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形成的民主与法治均衡发展的局面,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依法治国”打下了基础。

近代以来,民主与法治越来越成为中国政体选择的目标。从民主角度看,我国经历了从旧民主主义革命、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到社会主义建设四个发展阶段,最终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国家”的重要目标。与这一条主线索相契合,法制建设亦经历了“君主立宪”、“国民立宪”、“民主立宪”和“依法治国”四个重要时期,最终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我们看到,民主与法治一明一暗的两条线索共同编织了中国近代以来革命与建设的经纬,而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则成为中国近代史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

民主与法治关系的准确定位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在实践中,强调法治在政治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注重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就我国政治发展的方向来看,只有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才能使我国走出政治体制改革的困境,走上政治现代化的道路。就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来看,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理论创见填补了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所谓的“法学空区”,成为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马克思主义的重大贡献,整合了民主与法治的政治文明概念更进一步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与政体理论。

我们看到,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位一体内涵的确立正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文明理论的进一步发展,而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之初提出来的“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正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第一面旗帜,同时,它也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最丰硕的成果。尤其引人瞩目的是,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实践过程中,这些理论更多地是同具体的政治实践密切地结合在一起的,就理论上来讲,它们不仅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成果,同时,它也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而就实践来讲,它们则中国政治体制的基本原则,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能够取得成功的最重要原因。

从总体上看,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民主与法制建设正在逐渐走向均衡,然而,更深层次的民主与法治关系还在进一步的调整中。“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得到一定程度的落实,而“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还需要做进一步深入而细致的工作,宪法诉讼、司法审查等一系列问题成为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的当务之急。这些问题的解决必将进一步发扬政治文明,推动我国的政治发展。

[①] Lucio Colletti, From Rousseau to Lenin, New York: Monthly Review Press, 1972, p.185.

[②] Jürgen Habermas, What does Socialism Mean Today? The Rectifying Revolution and the Need for New Thinking on the Left, New Left Review,Sept./ Oct., 1990, p.12.

[③] [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38页。

[④] 事实上,这里的“社会主义”更是一种“理论社会主义”。参见王沪宁主编:《政治的逻辑—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原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7页。

[⑤] [俄]列宁:《列宁全集》,第3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37页。

[⑥] 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33页。

[⑦] 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35页。

[⑧] 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8页。

[⑨] 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323页。

[⑩] 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97到198页。

[11] 黎国智:《马克思主义法学论著选读》,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40页。

[12] 夏勇:《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第5页。

[13]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9页。

[14] 刘少奇:《刘少奇选集》,下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53页。

[15]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第146—147页。

[16]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89页。

[17] 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18] 江泽民:《江泽民“5.31”重要讲话学习读本》,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版,第5-6页。

[19] 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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