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飞龙:院士行政化,容易折断创新的翅膀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60 次 更新时间:2014-06-27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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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 (进入专栏)  


近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大会上再次重申了“创新型国家” 的建设目标和与之相关的院士制度改革要求。这让处于学术荣誉顶端的院士及其管理制度问题再次进入公众视野。习近平指出了现有院士制度的若干主要缺陷:第一,院士遴选的非学术因素;第二,院士的行政性负担;第三,院士数目成为机构政绩诉求;第四,院士监督与退出机制不畅。有关制度改革可望循着这些面向展开,以完善我国院士的管理制度,为创新型国家提供更加完备的技术体系支撑。

院士在民间看来是“高山仰止”的对象,是国家对高端知识分子与技术专家的荣誉评定和体制承认。作为一种国家学术制度,院士的遴选与管理程序是创新与激励的基础性保障。院士头衔不仅仅是学术荣誉,还意味着国家重大课题的承担机会、国家技术管理机构的职位乃至于高校行政职位。院士带“长”的现象较为普遍,有两种可能:第一,先带“长”,利用前期学术积累和带“长”的人脉关系晋位院士之列;第二,凭借雄厚学术资历荣升院士,借助院士头衔获取行政职位。

院士担任行政职务是对“院士”学术本质的偏离,是人才的浪费。不过,这一“学术行政化”背后有着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背景和现实利益诱导。院士在传统文化脉络中都是卓越的儒家士大夫,“学而优则仕”成为贯穿千年的学术伦理,院士带“长”现象就是这一伦理的现代体现。在高校或科研机构,如果某个院士居然不被任命为机构负责人或者没有外部机构竞聘为各种委员,院士个人及其人事环境都会感觉不适应。科研也需要组织化,因此院士承担一定的行政职能是正当合理的,但职能承担应限于学术性组织与协调,如果担任的是纯粹行政性的职位,就超出了合理性范畴。  

此外,古代儒家士大夫的“学而优则仕”有着特定的知识类型与功能设定。“四书五经”训练的并非专业技术人才,而是具有公共伦理内涵的政治管理人才,“学而优则仕”恰恰体现了学以致用的实践伦理。但是院士们所学皆为现代科学技术门类,与政治管理并不合拍,所谓“理工科治国”亦是特殊转型时代之产物。将古代政治教育的人才配置体系强加到现代科技人才身上,这只能表明尽管科技人才在我国备受重视,但在精神传统和管理原则上没有能够摆脱儒家式的政治化、行政化单一轨道。中国的院士制度改革应定向清理对人才认知与管理上的单一化局限,让院士管理回归学术本质。这恰恰也是两院大会章程改革的一个基本出发点。

关于院士遴选与退出机制改革同样切中了近年来院士制度运行中的要害问题。较有争议的是2011年北大饶毅教授和清华施一公教授院士落选事件,前者随后宣布永不参选,对中国院士遴选制度用“脚”投票。这里是否遭遇了“非学术因素”似乎并无明确证据,但院士遴选结果与学界评价及公众认知出入太大,原因只能是遴选制度及操作程序出了问题。但由于院士评选涉及过分专业化的内部程序和技术判断,一般公众无法了解和理解。不过这并不意味着遴选制度无法改进。只有从制度上真正保障遴选标准与操作程序的学术性和公正性,才能避免出现突出的非学术干扰。院士遴选是“专业判断”和“表决程序”的结合,是理性认知与程序民主的交织。在院士遴选制度改革上,充分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依然是重要和必要的。

退出机制的问题会更大。既然院士是学术性和荣誉性的,退出就意味着荣誉的丧失,对于科学家而言相当于一种异常严酷的“荣誉罚”,而不仅仅是具体利益的损失。比较而言,非主动退出比落选更加难以为人接受。因此,从既往的院士管理实践来看,鲜有关于退出的操作案例。从制度逻辑上讲,勒令退出是最严重的处分,必须针对特别必要和重大的情形,比如严重的学术不端、参选材料造假、科研业绩低下、严重刑事犯罪等。在进退之间还适宜发展出一些中间性的管理措施,比如院士内部分级制度,考核不佳的可以降级,再比如科研表现负面清单制度,据此对课题申报、评奖等进行有条件的限制。退出机制应体现比例原则并在制度上形成梯度化的弹性操作空间,避免制度过于刚性而无法操作,形同虚设。

当然,院士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相关制度配套,比如高校管理的去行政化、院士自律管理机制等。通过制度保障院士从遴选、常规管理到退出的程序公正性,让院士在充分的学术肯定和荣誉承认基础上继续发挥学术创新优势,而不是以行政化、特权化和过度荣誉化折断院士的创新翅膀,这应该成为打造创新型国家的战略支撑点之一。

  

(本文原载《法制晚报》2014年6月11日,略有删节,作者系北航高研院讲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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