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飞龙:“占中”无法获得“民意许可证”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59 次 更新时间:2014-06-27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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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 (进入专栏)  


尽管存在对“公投”名义的冒用,但直到“白皮书”以及黑客攻击事件之前,反对派进行的一直是一项“民意调查计划”,合作方也是“香港大学民意研究计划”,使用的是“商讨日”和“公投日”概念。如今,这种民意调查性的投票已经演变成一场以政改方案为主题的“公投周”运动,是一场民意争夺战。根据主办方公布数字,投票从6月20日开始,截至23日晚已超70万,有可能继续上扬。反对派欢呼“民意”的胜利,中央、特区政府和建制派则坚持严格法治主义立场,声称此种投票非法无效。

对于投票非法论,戴耀廷等人并不否认,但是否“无效”则有不同理解。就法律效力而言,无论投票结果和人数如何,均不直接产生规范效力。但是就政治逻辑而言,其对“民意”的汲取与整合可谓成功,对“民意许可证”的竞争显露优势,对特区政府和中央构成较大政治压力,则亦不可无视。戴耀廷撰书指导过公民抗命的“政治心理战”,此种民间投票则是“网路前哨战”。当法律逻辑遭遇政治逻辑,单纯的法治主义思维尽管在奉行法治的香港社会亦属核心价值并颇具影响,然而并不充分,亦不能够有效吸纳已然逸出基本法轨道的“公民提名”诉求。当港式民主运动沿着坚定的“民意政治”方向前进时,基本法及其员警权体系可以守护基本秩序,但无法积极回应和引导民主发展方向。


“公投”是政治与法律双重变奏


“公投”是配合“佔中”的,前者冒用名义,但还没有违法,后者则是明确冲击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从围绕“公民提名”的政改谘询开始,建制派和反对派激进派的对抗就存在政治逻辑与法律逻辑的错位。法律逻辑的核心编码原理是合法与不合法,依据是实证的法律规范,也就是基本法。政治逻辑的核心编码原理不是施米特式的区分敌我,也不是代议政治的合程式与不合程式,而是同意与不同意。反对派诉诸的不是基本法,不是代议政治,而是一种直接的“民意政治”。公民抗命同时违反实证法和代议政治,但却将自身理据追溯至超越具体法秩序的共同体价值观与民意正当性。反对派不在乎非法性责难和违法性威慑,他们竞取的是一种关于政治改革的“民意许可证”。

什么是“民意”?就是人民的意见,即人民对特定政治问题与方案的内心判断。什么是“民意许可证”?就是人民对特定政治团体之提议的外部复决结果,构成一种政治授权。在人民主权意义上,这种授权具有根本性和最高性,也具有对现行法秩序最大的冲击力和破坏力。正因如此,各国法治体系要么引入公投法予以规范,要么通过代议政治的优化以及协商政治的补充予以充分吸纳。在有公投法的国家或地区,这种关于“民意”和“民意许可证”的竞争是在法定程式内进行的,比如瑞士就是通过法定公投程式否决最低工资标准提案的。中国宪法和基本法均未创设公投制度,但“公投周”的系列操作在政治的本质逻辑上具有某种相似性。不过,即使按照这种“民意政治”逻辑,反对派的“胜利”也早了些,70万投票远未构成一种“整体民意”,本质意义上的“民意许可证”远未获得。首先,此轮投票由于缺乏法律基础和代议政治支持,只能是一种“1:1”的民意调查,代表性无任何“放大”机制,70万人只能代表70万人,多1个也不行。其次,如果最终投票数未达到全港合格选民(350万)的半数175万,则只能算是一种代表少数意见的“团体”意见,而不代表“整体民意”;如果最终投票数突破175万,这才是真正的“民意”胜利,表明多数香港选民贊同“公民提名”方案,反对派获得本质意义上的“民意许可证”,但这种许可证尚不构成直接有效的法律,而是一种有分量的政治意见,需要政府方面予以认真考虑和转化,其直接的意义在于推动一项法律修改议程。

如果反对派的投票动员乃至于“佔中”不是刻意违法和对抗,而是作为一种“忠诚反对派”而採取的适度非常规的威慑手段,则175万这个“数字门槛”是他们需要合理承受的。数字在民主政治中具有特殊意义,“简单多数”、“绝对多数”、“全体一致”往往被用于重要性不同的政治决策。反对派如要将“公民提名”这一政治要求从“少数意见”转化为“整体意见”,在数字比例上就无法迴避“过半数”的基本要求,否则依然属于“少数意见”。当然,即使不能“过半数”,由于投票已达70万,仍然构成了一种具有一定重要性和政治分量的“少数意见”。


数字政治与公民抗命道德底线


“公投周”并非孤立的政治事件,其服务目标是“佔中”。这里会出现对反对派行动正当性的进一步挑战。如果“公投周”未能取得过半数的合格“民意许可证”,则“佔中”行动在民意代表性上就具有先天缺陷。如果取得了“民意许可证”,则“佔中”行动就相当于是对此许可证的正当运用,但必须限于和平目的,因为参与投票的选民不可能在同意相关政改方案的同时授权提议者採取暴力。

未来“佔中”如果发生,组织者负有充分的政治与法律责任维持和平状态,一旦暴力化就意味?“民意许可证”的失效和员警权强势介入的正当性,更会祸及参与者的人身安全与前途。是否能够维持和平方式也是对香港选民之“公民”素质的现场检验。这是一场公民抗命运动,行为方式必须是中低烈度的违法,是以对公共秩序的短暂冲击来追求公共秩序的道德优化,和平非暴力是其主要的道德正当性特徵之一。不过,从近期围绕新界东北发展议题产生的冲击立法会事件来看,暴力因素已然出现,甚至有人公开传授暴力技法,从而严重恶化了部分民众与立法会的政治信任关系,更可能造成香港多数市民对“抗命”暴力化的反感和忧虑,损及“民意许可证”的有效性。

“佔中”动员的组织者是香港社会的法律与政治精英,在单纯追求自身政治利益最大化和操作“民意政治”、“数字政治”运动效果的同时,应有明确的现代政治家的“责任伦理”,在社会运动之动员教育和组织过程中自觉抵制暴力倾向,讲清讲楚运动性质和分寸,维护香港社会整体法治秩序和发展利益。特别是此次运动青年人居多,运动领导层更应注意把握政治运动与法律秩序、和平抗命与暴力抗法的微妙平衡,避免对抗双方的越界和互伤。爱护香港法治秩序和参与者人身安全,有效掌控运动节奏、尺度和方向,适时回归合法轨道与对话框架,是“佔中”运动的道德底线所在,也是“民意许可证”的效力边界所在。

从来没有一劳永逸的法律秩序和代议政治,西方民主在成熟过程中亦时时遭遇“公民抗命”和街头运动的冲击。根据著名法律学者泰格在《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中的解释,这是一种以“法律意识形态”之普遍主义品格为依据的“造反法理学”,交替使用?自由、平等、人权、民主等记载于文本但未充分现实化的普适概念。回应“造反法理学”的只能是现代性轨道上对民主法治更具弹性的理解和更具吸纳包容功能的制度建构。面对制度变迁周期中的社会运动,单纯的法治思维是必要但不充分的,对政治逻辑与“民意政治”的透彻理解与回应才是根本。考验是双向的,“公投”与“佔中”是否能够善用民意,和平抗命,及时回转,也是对香港民主运动成熟品质的测度。民主进场难,退场更需艺术。

(本文原载香港《大公报》2014年6月24日,作者为北航高研院讲师,香港大学法学院Leslie Wright Fell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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