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士仁:伊斯兰与国家认同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85 次 更新时间:2014-06-19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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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士仁  


新疆局势的发展,不仅牵动了中国穆斯林的心,也牵动了全国各民族人民的心,更牵动了全世界穆斯林的心。生活在新疆的上千万各族穆斯林,不仅是我们祖国民族大家庭中的几个主要成员,也是世界穆斯林族群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信仰的天然感情,全世界穆斯林都期盼着新疆局势的平稳,并为之祈祷着。这就验证了伊斯兰教的先知穆罕默德的一句话:“天下穆斯林像一个统一的躯体,一个肢体患病,全身疼痛”。

发生在新疆的一系列暴力事件,震惊天下,我们为无辜被夺去生命的人感到悲伤,对暴恐分子感到痛恨。但更令人寒心的是,暴力事件是由一些具有伊斯兰信仰背景的维吾尔族青年所为。无论他们的动机何在,理想有多崇高,但客观上损毁了伊斯兰和穆斯林的形象,更是给真主的被造物——人类(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带来了难以名状的痛苦。作为穆斯林,应该清楚,这不是伊斯兰所倡导的,更不是真主所喜悦的。真主在《古兰经》中说:“你当以善待人,就像真主以善待你一样。你不要在大地上为非作歹,真主确实不喜欢为非作歹的人。(28:77)伊斯兰的先知穆罕默德说:“你们要给人方便,不要与人为难;你们给人报喜,不要向人恐吓”。

前些日子,央视采访了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副会长阿地里江先生,我们赞同他的观点:“只要念了‘清真言’的人,我们就不能否定他的穆斯林身份,但他们中有好的,有坏的,会犯错误的”。笔者认为,误入极端和错误的青年,尽管有穆斯林的身份,甚至他们的信仰或许是虔诚的,但问题出在他们没有全面而深刻的认识伊斯兰的政治观和人道伦理,特别是对伊斯兰与国家的关系问题没有了解清楚,导致了分裂主义思想和暴力倾向。因此,这里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简要的解析。

伊斯兰是一个世界性的宗教,除了麦加、麦迪纳和耶路撒冷外,它不与世界上任何地方产生必须的挂钩。因为伊斯兰是真主对全人类的召唤,属于整个大地;大地之上的任何地方都是宣扬真主的声音、传播伊斯兰真谛的地方。目前世界上有近16亿穆斯林,分布在世界的各个角落,有些在穆斯林国家,有些在非穆斯林国家,但他们与其他50多亿非穆斯林一道共同建设着属于大家的家园,履行着“替真主治理大地”的职责。

伊斯兰是没有国界的,它好像一股芬芳,能穿越国界,穿越地域,穿越民族,飘到哪里,便在哪里落定。对于穆斯林来说,《古兰经》是他们随身携带的祖国,伊斯兰是他们流动的家园,哪里有伊斯兰,哪里就是穆斯林的故土。1300多年前,阿拉伯穆斯林来到中国和印度,在经商的同时,发现自己所在的地方能够给自己的精神家园提供一片赖以生存的空间,于是,他们便在当地扎根落户,并安居乐业,还把它当做自己的故乡。中国和印度,东方的两个古老大国中,穆斯林和伊斯兰就这样悄然兴起,并不断发展,一直延续到今天。

伊斯兰的最高追求,不是画地为牢,给自己建立一个国家和边界,而是在整个大地上奉行真主的旨意,宣扬伊斯兰的真谛:认主独一、劝善戒恶、营造和平。昔日,先知穆罕默德在历史性的迁徙之后组建了一个社会共同体,用伊斯兰的制度和价值观组织人们的社会生活。在这个社会共同体中,有犹太教徒、基督教徒和多神教徒。由于受伊斯兰价值观的主导,这个社会共同体被视为“先知的共同体”或“伊斯兰的共同体”,但其公民有各种种族和宗教的背景。然而,这个后来被大家视为最理想的“伊斯兰国”的社会共同体,实际上并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它一没有国界,二没有国名,先知和他的继承者们反对人们称呼他们为国王。先知可能根本没有打算让一个边界把他的社会共同体禁锢起来,自己在其中发号施令,享受国王的待遇。先知说:“真主让我选择作仆人国王,或者是作仆人先知,我选择了作仆人先知”。真主曾经给大卫王和所罗门大帝赐予皇权,同时给了‘先知’的身份,而先知穆罕默德选择了做引导世人的先知,不做皇帝;只做服务真主的仆人,不做主宰他人的主子。

先知的社会共同体是开放的,只要伊斯兰的价值观还能被人欣赏,它的疆域就可以无限的扩大,反之,则自动停止或缩小。然而,先知的这个社会共同体,实际上发展得越来越大,越来越远,远到东方的中国和西方的西班牙。伊斯兰传到哪里,若被多数人奉行,哪里便就是“伊斯兰地区”,以信仰为界。而 “国家”的概念,在穆斯林世界则出现得较晚,并且是政治斗争的产物,与伊斯兰无多大关系,因为早期的穆斯林小国家都是从“伊斯兰地区”的内部分化出来的封建诸侯国。如阿巴斯王朝时期的小国家,土耳其帝国时代的小王朝,它们不是为教义而分,而是为了政治权力。而“民族国家”的概念则更晚,是20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产物。笔者最近在新加坡与埃及前任穆夫提阿里·朱玛谈及这一问题,他说:“伊斯兰的四大教法学派中,没有人谈过如何建国立邦的问题,说明这不是伊斯兰教义和教法的根本问题”。因此,穆斯林无论居住在哪里,只要能够满足信仰的要求,自由实践基本的教法教规,就不妨碍他对所在地区和所在国家的认同和爱护。

总之,《古兰经》没有号召各地穆斯林自己建国,先知也没有倡导处处立邦,建立国家不是伊斯兰的必然要求。也就是说,穆斯林在人数占优势的国家,可以以执政者的身份出现,而在人数占少数的国家,可以以一般公民的身份出现,政治上的统治与被统治丝毫不影响他的穆斯林身份。穆斯林适应各种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适合在地球的任何角落以任何方式生存。也许有人会说,如果穆斯林没有自己的国家,自身的安全问题就无法保障,而且最重要的是,没有国家,有些教法教规难以推行和实践。比如,酗酒者受到鞭刑,要是没有自己的国家和政府,谁来执行这项法规?谁有权利做这样的判决?

是的,国家有时非常重要,它更多的是一种政治的需要。但是,建国不是穆斯林唯一的选择,何况即便有了国家,安全问题有时也难以保障,教法也未必完全得到执行。让我们看看近一个世纪以来建立的穆斯林国家,人民的安全是不是得到了保护,生命财产是否得到了保障,伊斯兰法是否得到了执行?今天,走遍穆斯林世界,酗酒鞭刑的国家,恐怕没有几个。什叶派穆斯林的贾番尔教法学派还提出了这样一个选择:当穆斯林国家失去了公平,丧失了正义时,选择生活在具有公平正义的非穆斯林国家更为相宜。

凡朝过觐的人,无不有这样的亲身体会:中国发达了,中国穆斯林在国外被人刮目相看,处处受到优待,甚至连麦加禁寺的警察都对中国穆斯林特殊关照,中国穆斯林在世人面前扬眉吐气。因此,我国穆斯林一去朝觐,就对自己的国家产生一种新的认识,爱国之情便油然而生。凡走过阿拉伯国家的人都知道,许多国家对宗教的态度远不如中国(特别是内地)。世界很多国家的穆斯林,还非常羡慕我们中国穆斯林。可见,没有独立的国家并不影响世界穆斯林对我们的认可和尊重。

不创建独立的国家,穆斯林还有另一种政治选择,那就是“自治”。也许这种生存方式对少数民族更加有利,它一方面得到主流社会的保护,能发展和传承自己的文化,另一方面被主流社会带动,经济社会能够快速地发展。这也是伊斯兰处理主流群体与少数民族关系的一个有效举措。先知在麦迪纳时期,给居住在那里的犹太人和其他阿拉伯部落给了自治的权利。《麦迪纳公约》说:“奥斯部族的犹太人跟信士(穆斯林)是一个社会共同体(稳麦),犹太人有自己的信仰,穆斯林也有自己的信仰”。即在穆斯林占主流的社会里,非穆斯林,包括犹太人,都享有被保护的权利,有自由实践自己宗教信仰的权利,有保持和发展自己文化传统的权利。当时,发生在犹太人当中的任何民事纠纷和诉讼,都由犹太学者和法官自己解决。当然,部分犹太人还会来到先知穆罕默德跟前,要求替他主持公道。总之,伊斯兰不排斥与他人共享一片蓝天,也不排斥异文化的存在。

公元638年,穆斯林军队围攻耶路撒冷圣城,当时的耶路撒冷由基督教徒占居。守将和牧师同意投降,但条件是让穆斯林的最高元首亲自接受城门的钥匙。得知这一消息,穆斯林的第二任哈里发欧默尔星夜兼程,赶赴耶路撒冷,以非常谦虚和友好的态度从牧师手中接过钥匙。哈里发欧默尔承诺,基督教徒仍然可以居住在耶路撒冷,他们的信仰、习俗和功修一如既往,不受任何干预;他们宗教事务均由基督教神职人员自己管理和处理。这件事让守城将士和城内的基督教徒大为感动,惊叹不已。这段往事也成了人类文明交往史上的一段佳话。

从14世纪末到20世纪的500年中,土耳其奥斯曼帝国收留和庇护了大量被欧洲人迫害而走投无路的犹太人,让他们住在耶路撒冷自己圣地的周围,给了他们高度的自治权利,使他们得以存活与发展。1992年,生活在土耳其的犹太人举行了规模盛大的群众性庆祝活动,纪念土耳其人民和历代政府热情接纳和慷慨保护犹太人500周年,并感谢土耳其帝国和后来的政府对犹太人长期的宽容和友好,使他们在五个世纪来享受安宁和发展。这一群众性举动,既表达了生活在土耳其的犹太人免于屠刀和迫害的庆幸,又表达了对土耳其穆斯林发自肺腑的感激,还印证了穆斯林赋予少数民族自治权力的传统。

总之,既然伊斯兰在处理少数民族问题时采取了这样的方式,那么,穆斯林自己在作为一个少数民族存在时,也应该接受同等的待遇,否则就是不公平,就是“双重标准”。先知穆罕默德曾经要求居住在麦迪纳的非穆斯林少数民族维护共同体的利益,认同穆斯林的统治,认同麦迪纳是大家共同的家园。同样,穆斯林无论居住在哪里,若作为少数民族出现,就应该维护所在国的利益,热爱养育了自己的那片国土,同其他国民一道爱护这个国家,建设共同的家园。

中国穆斯林的历史,已经证明了自治法的有效性和合理性。早在唐宋时期,我国政府给穆斯林侨民指定了安全的居住地,叫“蕃坊”;为传承他们的文化,建立了“蕃学”,更重要的是指定蕃坊有学识的人做行政长官和民事法官,叫“噶最”,在蕃坊内部称“筛海·伊斯俩目”,即伊斯兰的长老。14世纪中叶,摩洛哥著名的穆斯林旅行家伊本·白图泰周游中国各地,他每到一地,都由当地的“筛海·伊斯俩目”率穆斯林群众出城迎接,亲如一家。这给周游世界的旅行家留下了极为深刻的印象。唐宋时期,只要有穆斯林聚居区,就有“噶最所”,相当于穆斯林行政院。各地的“嘎最”用伊斯兰的法律法规管理蕃访,调解民事诉讼,主持婚丧嫁娶,与伊斯兰国家的状况没有两样。“蕃坊”实行高度的自治政策,享受政府丰厚的待遇,自由履行自己的宗教和社会职责。正是由于有了这样英明举措,中国的穆斯林不仅发展壮大起来,而且把中国当成了自己的家、自己的祖国和自己的故土。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老一辈国家领导人非常关心新疆的建设和发展,考虑到新疆民族和宗教的特殊性,中央于1955年把六分之一的国土开辟出来,为新疆以维吾尔族为主的几个穆斯林少数民族成立民族自治区,任维吾尔族政治家包尔汉为新疆自治区首任主席,主持行政事务。这给新疆以维吾尔为主的各族穆斯林给了极高的政治待遇,为新疆经济社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当看到新疆政通人和、歌舞升平的时候,伟大领袖毛泽东激动地写下了“一唱雄鸡天下白,万方乐奏有于阗,诗人兴会更无前”的诗句,(“于阗”指新疆和田地区,这里笼统指新疆)说明新疆少数民族的民生和发展问题在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心中的地位。

从50年代末到文革,我国经历了一场长达20多年的政治左倾时期,全国人民深受其害。但相对于其他地方,新疆的政策宽松,人民生活富裕,特别是宗教信仰得到了保护,民族文化得到了尊重,充分体现了党的自治政策的优越性。

然而,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大潮冲击了全国各地,新疆也不例外。就在这一历史的潮流中,各种利益集团和个人纷纷登场,争权夺利,都瞄准了新疆的丰富资源和发财的机遇。资源的争夺,权力的博弈,文化的差异,综合发酵导致了社会矛盾的激化。不幸的是,新疆是一个以维吾尔族为主体,以伊斯兰文化为底色的特殊地区,各种矛盾有意无意地披上了宗教和民族的外衣,被各种人利用,尽管各种冲突实际与伊斯兰无关。

据群众反映,新疆的问题,不是地方与党中央的对立,也不是汉族人与少数民族的矛盾,而是新疆改革开放后形成的各民族中“既得利益者”与地方少数民族激进分子的冲突。“既得利益者”无视少数民族的权益,把持政治权力,垄断经济利益。他们的既得利益,得益于不平衡的权力和资源的分配。他们不愿改变现有的权力格局,甚至希望更加失衡,以强化自己的权利,加大自己的利益。由于“既得利益者”在新疆的得势,导致少数民族部分人的不满,进而引发了一些人的极端情绪,滋生了民族狭隘主义和民族极端主义,加上境外反华势力的煽动,暴力事件接连发生,给无辜的百姓带来了生命和财产的损失。

实际上,在新疆的“暴恐事件”中,最大的受益者就是一些“既得利益者”,其次是境外反华势力,因为他们让中国在国际上出了丑,成功的给中国抹了黑;最后获益的才是极个别的几个极端分子,但他们真正获得的利益微乎其微,损失了自己的人员不说,自己还要做惊弓之鸟。“暴恐事件”中最伤痛的是无辜受害的各族群众,因为痛失来了鲜活的生命;损失最大的是中央政府,因为引起了部分少数民族对党和政府的不满;伤害最深的是伊斯兰和穆斯林,因为伊斯兰被曲解,穆斯林被丑化。

要得新疆长治久安,让各民族人民安居乐业,笔者认为必须坚定不移地奉行我党制定的民族自治方针,切实贯彻民族自治政策的各项规定,让少数民族在自治区范围内真正当家作主,让他们在祖国的怀抱中幸福地成长。这样可能会损害一些“既得利益者”个人或集团的利益。但是,在民族大义面前,在祖国的利益面前,个人或集团的利益就无足轻重了。

据笔者了解,新疆的各族穆斯林,跟内地穆斯林一样,没有过多的要求,只要求满足关乎生存的物质需要和关乎信仰的精神需要,文化传统得到尊重即可。实际这是一个普通少数民族群众正常的需求,而且是我国的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他们的权力。自治法不仅保证了少数民族物质生活的发展,更重要的是保证了宗教信仰、习俗文化等精神需求的满足。因此,只要切实贯彻党的民族自治法,就能解决新疆的长治久安问题;只要满足了少数民族群众物质和精神两大需求,爱好和平的穆斯林会知恩图报的。先知穆罕默德说过:“不感谢人者,没有感谢真主”。

因此,我们向新疆的各族穆斯林发出呼吁:要正确理解伊斯兰的政治观、民族观和国家观,要准确把握伊斯兰的远大目标和宏观方向;只要国家真正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方针,能够保证信教群众自由实践信仰和功修的各项权利,民族自治的方针是可以接受的,符合伊斯兰的原则;我们祖祖辈辈生存的这块地方,需要我们去珍惜、爱护和建设;我们的问题需要我们自己去解决,境外他人谁也解决不了我们的问题;真主创造了穆斯林,也创造了非穆斯林,大家都是真主的被造物,而且真主爱惜自己创造的每一样东西,因此,穆斯林要爱惜真主创造的一切生命,特别是人的生命,包括非穆斯林群体的生命。

同样,我们也希望新疆的各级政府和官员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切实执行党中央的战略决策,把宪法和民族自治政策落到实处,切实有效的保护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在解决好民生的同时,满足他们的各种精神需求。

后记:

“乌鲁木齐事件”以来,党中央非常重视新疆问题,连续召开最高级别的会议,研究新疆长治久安的大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做好新疆工作是全党全国的大事,必须从战略全局高度,谋长远之策,行固本之举,建久安之势,成长治之业。”

欣喜的是,党中央把“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战略方针再次提上议程,想从根本上解决新疆的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在5月28日至29日北京召开的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民族政策、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翻开我国的宪法,不难发现我国政府对少数民族及其信仰和传统的高度重视和积极保护的态度。宪法第一章第四条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另外,宪法第三十六条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再看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第十条说:“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十一条说:“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五十三条说:“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今天,党中央把新疆的长治久安摆到了战略工作的首要位置,继续强调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方针,加速解决少数民族的民生问题,保护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文化传统。我们相信,随着新疆民族自治政策的全面落实,新疆的问题会尽快得到根本性的解决,新疆的局势会很快趋于平稳。

来源: 中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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