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湘:美国宪法是否仍需修正?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24 次 更新时间:2014-06-16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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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湘  

 

美国宪法自从制定以来,经历过多次修正。迄今为止一共增加了27条修正案,前10条修正案是在1791年一次性生效,统称“权利法案”。此后的17条修正案是逐次通过的,包括废除奴隶制、扩大选举权、限定一个人可以被选为总统的次数不超过两次,等等,都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

但是,在世界上所有成文宪法中间,美国宪法又是最刚性的。根据美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任何一项修正案,都必须或是由国会参众两院三分之二的议员表决通过,或是由三分之二的州议会批准,而后才能被提出;而在被提出之后,要得到四分之三的州批准才能生效。以美国宪法第27条修正案为例,其内容是“防止影响国会薪资的法律生效,直到下一任代表被选出”,这项修正案在1789年被提出,但直到两个世纪以后,在1992年才取得了足够多州的支持而开始生效。美国宪法的制定者们希望通过这种严苛的程序要求,将修正案限制在那些最重大的议题上,从而保持制度的稳定。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人一次性倡议美国宪法还要再增加六条修正案,未免匪夷所思。不过,提出这项倡议的并非别人,而是当代美国无可置疑的宪法权威、前任最高法院大法官约翰?保罗?史蒂文斯(John Paul Stevens)。史蒂文斯在1975年由福特总统提名出任最高法院大法官,2010年退休,在任期间其立场逐渐从中间派走向自由派。今年4月,他以94岁的高龄,出版了《六条修正案:如何以及为何改变宪法》(Six Amendents:How and Why We Should Change the Constitution)。此书既是他毕生法学思想的结晶,也体现他对当今美国社会的忧患意识。

史蒂文斯倡议的六条宪法修正案,内容包括废除死刑、严格控枪、强化对竞选活动中的政治献金的监管、赋予法官权力以阻止出于党派政治利益而改划选区、联邦法律和条约高于各州法律、各州不得以州权为借口妨碍国会法案的实施。其中尤以控枪和政治献金这两项议题最受公众瞩目。近年来,美国社会发生了两大显著变化──放宽枪支管制、给政治献金大开方便之门,其根源正是来自最高法院的决定。

就放宽枪支管制而言,最高法院2008年在“哥伦比亚特区诉黑勒案”( 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中,以五票支持、四票反对的比例,做出了一项指标性判决,有史以来首次确认了宪法第二修正案保障个人拥有枪支自卫的权利。宪法第二修正案的原文是:“受到良好规范的民兵部队对于自由州的安全是必要的,人民持有及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容侵犯。”(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直到2008年以前,在超过两个世纪的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院对这项修正案都是采取狭义解释,将其适用范围限制于“良好规范的民兵部队”,而非支持个人的持枪权。即使是由尼克松提名、以保守派立场而著称的前任大法官沃伦?伯格(Warren Burger),也曾经公开抨击美国步枪协会等利益集团试图将第二修正案适用于个人持枪权的做法是美国社会“最大的欺诈之一”。

但时移世易,到了小布什总统执政期间,由于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职位出现两个空缺(一是中间派大法官奥康纳退休,一是保守派大法官伦奎斯特去世),小布什总统得以提名两位保守派大法官,从而使得原本政治立场就已经相当保守的最高法院──正是这个最高法院在2000年通过裁决,在一场极具争议的大选中将小布什送上了总统宝座──变得更加保守。正是这样的人事安排,使得保守派在五比四的裁决结果中赢得了关键的一票。

就给政治献金大开方便之门而言,最高法院在今年4月以五票赞成、四票反对的比例,裁定从1974年开始实施的限制个人政治献金的法令无效。这一裁定是最高法院在2010年对“联合公民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Citizens United v.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所做裁定的延续,在那起案件中,最高法院同样是以五票赞成、四票反对的比例,认定国会制定的《两党选举改革法案》中有关限制商业机构资助联邦选举候选人的条款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原则。最高法院的这两项裁定,意味着将政治献金等同于言论,“Money talks”可以通行无阻,对美国社会产生了巨大冲击,用《纽约时报》社论的话说,“侵蚀了矗立了整整一个世纪的商业公司与选举政治之间的高墙”。

在“哥伦比亚特区诉黑勒案”和“联合公民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的裁决中,史蒂文斯都属于持反对意见的少数派。他因为退休而未能参与今年关于放开政治献金限制的裁决,但无疑也持反对意见。

在控枪问题上,史蒂文斯认为,必须强化枪支管制,才能扭转美国近年来枪击案频发的恶性局面。他相信,经过充分的时间和充分的反思,美国民众在枪支问题上将会得出和其他国家民众同样的看法,不再坚持“美国例外”。

在政治献金问题上,史蒂文斯一针见血地指出,把政治献金等同于言论之所以是错误的,因为那样将会允许某一选区之外的势力通过金钱来影响该选区的选举,导致选举结果不是反映本地选民的意愿,而是维护选区之外的其他势力的利益。这在根本上是和民主制度相悖的。

根据惯例,持反对意见的少数派大法官都会精心撰写自己的意见,希望今天的少数派意见能够被未来最高法院的多数派所接受,从而影响未来的裁决。但是史蒂文斯走得更远,直接呼吁修宪。在美国历史上从来没有一位在任或是退休的最高法院大法官做过类似的举动,更何况他已经是耄耋之年。

史蒂文斯的这本书在美国社会引起了强烈反响。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凯斯?桑斯坦(Cass R. Sunstein)在《纽约书评》发表文章,将史蒂文斯誉为“重建宪法之父”。他认为,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一定会赞成史蒂文斯,因为麦迪逊主张“建立普遍的政治平等”,而史蒂文斯倡议的六条修正案正是这一精神在21世纪的延续。

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埃里克?波斯纳(Eric Posner)则有不同看法。他在网络杂志Slate上发表书评指出,史蒂文斯正确地看到了美国社会面临的紧迫问题,但是他错误地将解决问题的希望寄托于增加他所提出的六条修正案。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人们可以严肃地讨论史蒂文斯提出的修正案,但是在美国,由于宪法第五条的严苛限制,想要再增加一条这样的宪法修正案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美国上一次提出宪法修正案是在20世纪70年代,最近数十年来,已经没有任何严肃的政治运动是以修宪为目标。既然不容易修宪,各种压力团体就试图通过影响最高法院对于宪法条文的司法解释来在事实上改变宪法。

埃里克?波斯纳总结说,要解决这种糟糕的状况,首先需要增加一条针对宪法第五条的修正案,降低修宪的程序门槛,其后才能谈得上解决其他问题。

事实上,如果修宪变得容易,势必降低最高法院凭借对宪法条文进行司法解释所形成的话语权。美国最高法院究其实质是精英政治的堡垒。有关修宪的争论,归根结底体现了当今美国社会对精英政治的争议。

(本文作者黄湘是资深政经文化编辑,现旅居美国。来源:华尔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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